林培峰稍後被落案控以一項謀殺罪名,3月24日,解上沙田法院提堂。
控方律師說,譚小芳遭人用濕毛巾掩口鼻「監生」焗死,林培峰在警方警誡盤問下,招認殺害譚小芳。
控方律師在庭上讀出案情指出,警方發現譚小芳遺失八達通卡後,從八達通交易記錄追查到林培峰,將他拘捕。
控方讀了一半案情後,突然向裁判官表示要收回該番言論,獲裁判官黃汝榮接納。
裁判官應控方申請,將案件押後至3月28日,在東區法院再訊,以便警方在期間進行認人手續。
辯方律師即時提出反對,稱林培峰曾向他投訴被警方看管期間,遭六至七名警員逼使他招認,要求裁判官將林培峰轉交懲教署人員看管,裁判官最後決定林培峰續交由警方看管。
控方律師在庭外解釋,控方案情沒有詳細說明,警方如何追查到林培峰,從而偵破此案,直至目前為止,案情均沒有清楚說及,警方是否憑八達通記錄破案,所以他在庭上收回該番言論。
3月26日下午六時許,林培峰在北角警署羈留期間,聲稱不適要求看醫生,稍後乘坐警車到東區醫院接受治療,在急症室逗留二十分鐘離去。
3月28日,林培峰解上東區裁判法院提堂,控方表示,進行認人手續後,有證人認出林培峰在銅鑼灣,出售一部屬於譚小芳的手機。
現階段將索取剖屍、基因化驗報告,警方要進一步調查,暫毋須被告答辯,希望法庭將案件押後至5月30日。
主任裁判官鄧立泰接納警方要求,林培峰還押懲教署看管。
5月30日,控方在庭上申請將案件押後再訊,原因是涉案法證及驗屍報告仍未完成,控方需時索取法律意見,下次提訊時將向法庭呈交有關資料。
法庭按控方要求,林培峰繼續毋須答辯,還押監房至7月25日再訊,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。
2009年2月26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,林培峰承認搶劫及誤殺罪,否認謀殺罪,控方不接納,法庭選出二女五男組成陪審團。
2月27日,控方在庭上播放林培峰與警方會面影帶。
林培峰說,事發前與譚小芳在廁所一齊洗澡,譚小芳為林培峰手淫,林培峰沒有反應。
譚小芳質疑「點解咁震?係咪第一次?點解搞咁耐都唔得?」
林培峰回答:「我緊張。」
林培峰說,用手箍譚小芳的頸時,仍然一路震,譚小芳失去知覺後,林培峰將她的頭擱在馬桶上,劫走手機及首飾等財物時,仍聽到譚小芳有呼吸聲。
臨走前將毛巾塞入馬桶,以防譚小芳出聲,林培峰說無心殺死譚小芳,「我真係唔係特登,我係一時錯手。」
林培峰沒有出庭自辯,這案的重點在於法醫證據。
3月3日,控方傳召法醫賴世澤作供,賴世澤說,譚小芳被發現時全身赤裸,雙腳張開坐在馬桶前,身體向前傾,頭部垂在馬桶內側,下顎和下唇有瘀傷,舌尖有被嚴重咬傷痕跡。
譚小芳坐在地上時,頭顱可能被人壓向馬桶,她未能改變姿勢,氣道被馬桶邊沿阻塞,加上面部被濕毛巾包裹,因而窒息致死。
譚小芳面部有瘀傷,可能是被人按下頭顱時導致,有一隻牙斷掉,相信是死前受到撞擊造成。
辯方律師盤問法醫時指出,譚小芳被發現時,裹在頭部的毛巾都是濕的,但不能確定譚小芳被裹上濕毛巾,還是裹上乾毛巾後再淋濕,或是裹上乾毛巾後,被馬桶內的水浸濕。
譚小芳的喉骨沒有破裂,顯示受壓力度不大,若裹在頭上的毛巾是乾的,昏迷後仍可呼吸,不致窒息,若布毛是濕的,加上有七條之多,足以令到昏迷的人,在數分鐘內窒息死亡。
林培峰承認犯案時有用乾毛巾包裏譚小芳頭部,阻止譚小芳求救,這不以令她窒息死亡,無證據證明譚小芳的死與林培峰有直接關係。
法醫最終同意,不排除譚小芳被推撞到馬桶時,撞至失去知覺,頸部擱在馬桶邊沿,窒息死亡,不過,這個情況「不大可能」,因為濕毛巾才是導致窒息關鍵。
3月5日,高等法院法官包鍾倩薇,引導陪審團裁決時指出,控辯雙方已就法醫證供作很大比重陳詞,這些陳詞在不久前作出,陪審團應記得很清楚,陪審團可決定接納與否,提醒陪審團考慮辯方的盤問,包括辯方攻擊法醫的證據。
二女五男組成的陪審團,退庭近四小時,一致裁定林培峰(31歲)謀殺罪名成立,林培峰聞判後目瞪口呆。
辯方就搶劫罪求情時指出,林培峰一早承認控罪,他沒有使用武器,不過最終卻令譚小芳身亡。
法官判刑時指出,林培峰以暴力行劫最終引致譚小芳死亡,謀殺罪依例判終身監禁。
林培峰承認搶劫罪,雖沒有使用武器,但確有使用武力導致譚小芳死亡,判入獄四年八個月。
林培峰不服判刑,提出上訴。
2011年9月7日,上訴庭作出聆訊。
代表林培峰的律師認為,原審法官出錯,林培峰承認犯案時有用乾毛巾包裏譚小芳頭部,阻止譚小芳求救,情急下作出傷害行為,但否認把她的頭壓在馬桶邊緣令她窒息致死,被捕後多番強調只是打劫求財。
根據法醫賴世澤供詞,譚小芳被發現時下巴被擱在馬桶邊沿,下顎和下唇有瘀傷,舌尖嚴重被咬傷,相信譚小芳曾被人用力把頭推入馬桶,從而令喉嚨受壓而窒息,在數分鐘內死亡。
法醫接受盤問時承認,譚小芳喉頸部份無明顯瘀傷,頸骨保持原好,無明確證據顯示曾有人在她的後頸施壓。
辯方認為,法醫確認譚小芳後頸無瘀傷,可見法醫也不能排除譚小芳,有可能在失去知覺時跌倒,頭頸剛巧擱在馬桶邊沿,導致窒息死亡,某程度上符合林培峰的說法。
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,沒提及法醫認為「不大可能」的證供,誤導陪審團,對林培峰構成不公平。
上訴庭法官夏正民在判詞中指出,原審法官包鍾倩薇引導陪審團時,對案中關鍵的法醫證供未有作充分陳述,只叫陪審團自己憑記憶作考慮。
控方有提供法醫書面報告供陪審團參考法醫的證詞又冗長複雜,法官有責任就此作出概括描述以協助陪審團,遺憾她沒有做到。
辯方盤問法醫時指出,林培峰只是將譚小芳推向馬桶,而非蓄意按在馬桶內直至溺斃窒息,法醫同意有此可能,但認為「不大可能」,但這也不能成為法官減卻這部份證供的藉口。
原審法官對陪審團指引明顯不足,當日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並不穩妥,對辯方不公平,裁定林培峰上訴得直。
控方指出,雖然原審程序出錯,鑑於證據強烈,要求上訴庭直接裁定林培峰謀殺罪名成立,上訴庭拒絕,認為即使林培峰的說法薄弱,也應得到公平審訊。
下令控辯雙方十四日內呈交書面陳詞,以決定案件是否重審,或順應辯方要求,採納承認誤殺罪。
林培峰之前被控搶劫罪判入獄四年八個月,2011年5月已服刑期滿,上訴庭下令林培峰繼續還柙,等候上訴裁定。
林培峰上訴得直後,案件發還重審。
2012年6月28日,陪審團退庭商議超過四小時,一致裁定林培峰謀殺罪名不成立但誤殺罪成。
代表林培峰的律師求情時表示,林培峰因想翻本還賭債而犯案,入獄後賭債最終亦要父親代還,林培峰經歷兩次審訊及長時間羈押已獲得教訓。
暫委法官司徒冕判刑指出,林培峰是模仿犯,社會需要保護獨自工作的鳳姐,以免她們被搶劫及受暴力對待。
林培峰除箍頸令譚小芳失去知覺,更因怕她醒來而把她像麻包袋般一樣擲向馬桶,導致她下巴及舌頭受重擊受傷,繼而在屋內大肆搜掠,發現仍有氣息再以毛巾包裏譚小芳頭部,拖延她甦醒時間。
法醫證實譚小芳被七條毛巾包裏頭部,因纏繞的毛巾濕水過重,導致她窒息而死,林培峰的行為形同謀殺,陪審團接納他聲稱是無心之失的解釋,裁定誤殺罪名成立。
法官嚴斥林培峰行為極端暴力及兇殘,無情地不理譚小芳死活,判囚九年,與搶劫罪已服完刑期四年八個月分期執行,總刑期為十三年零八個月,以反映案件嚴重性。
林培峰透過代表律師向譚小芳家人致歉,聞判時表現冷靜,向陪審團及法官鞠躬,押入拘留室時望向到庭旁聽的父母。
林培峰以刑期過重,提出上訴。
2013年6月21日,上訴庭聆訊上訴理據,7月18日,頒布判辭。
上訴庭引述重審案件法官司徒冕說話:可能沒有哪個社會階層,比獨自工作的妓女更容易遭受搶劫和暴力襲擊,他們這樣做是為避免在非法妓院工作。
這些獨自工作女性受到攻擊以死亡告終,正是因為這些女性非常脆弱,法律必須特別注意保護她們,除非制裁非常嚴厲,否則像被告這樣的人,會很易對這類受害者使用暴力,達到一己目的。
上訴庭法官指出,誤殺具有多種情況,最高刑罰是無期徒刑,沒有量刑起點,一般判刑由三年至十二年不等,以這案而言,在認罪情況下,搶劫和誤殺罪名立,總刑期為十二年,「一天都不會太長」。
重審法官判被告入獄十三年零八個月,是因為被告對弱勢社群施以暴力,在這種情況下加重刑罰,是合適的,駁回上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