居住嘉禾大廈十四樓,任職製衣工的顏婉華憶述,早上約九時半準備上班,赫見走廊滿是白,立即沿後樓梯衝落樓,碰見嘉禾大廈泰國籍女清潔工司徒王佩珊,樓下濃煙密佈,兩人在三分鐘內,急跑七層樓梯至大廈十五樓天台。
天台門沒上鎖,兩人步出天台,周遭已被黑煙籠罩,「伸手不見五指」,兩人熟悉環境,及時走到天台邊緣,依着欄杆向相隔兩米的美美大廈揮手呼救。
顏婉華致電父親囑他代為報案,之後再親自報案,約十分鐘後,聽到消防車到場。
二十分鐘後,蕭永方在十二至十三樓,拍門問單位內有無人,她們大聲回應,蕭永方循聲音走上天台。
「佢企喺我哋身後,現場好大煙,睇唔到大家,所以我不斷揮手。」
蕭永方捉着顏婉華的手,將她拉近牆邊水喉位,說洗面會好一點,顏婉華弄濕上衣掩着口部,那一刻她見到蕭永方雙眼,但不確定蕭永方當時有否戴氧氣罩。
蕭永方其後脫下右手手套,弄濕後交司徒王佩珊掩口。
再過二十分鐘,蕭永方突然說:「情况好差,唔夠氧氣,如果繼續落去我哋都唔掂。」
陳兆龍回應「嗯」一聲,顏婉華這時才知天台有兩個消防員。
蕭永方後來至少兩次使用通訊器,內容大概是:「我係隊目,我哋需要支援。」
通訊器只有「沙沙」聲及嘈吵人聲,未有回應蕭永方要求。
蕭永方焦急地說:「咁樣唔係辦法,不如我哋(搵)一個人衝落去求救。」,現場無人回答。
蕭永方叫顏婉華用手機打999,接通後,蕭永方接過電話說:「我係隊目,喺嘉禾大廈十五樓天台,情况危急,需要支援。」
現場環境愈趨惡劣,顏婉華因濃煙不斷咳嗽,蕭永方在她身後說「你踎低比較好啲」。
顏婉華當時上半身傾出街外,微風偶爾吹散濃煙,尚可回氣,回應說「不用,咁樣舒服啲」,語畢,現場再無人對話。
「後來無晒聲,只聽到有消防器材,持續發出『咇咇』聲,好靜,靜止晒,差不多有二十至三十分鐘。」
未幾有消防員在樓下窗口探頭查問,顏婉華說:「我好辛苦,唔得㗎喇,消防員好似唔得喇,你哋快啲上嚟。」
消防員答:「唔得呀,我哋上唔到嚟,上一個死一個,你哋繼續支持住。」
十多分鐘後,對面美美大廈天台,有消防員拋下濕毛布給顏婉華掩面。
未幾,一批消防員從美美大廈氣窗,爬落嘉禾大廈天台。
「我一直面向街,消防捉住我隻手後,我一擰轉身就踢到蕭隊目,我當場怯一怯,他面向地成個人伏在地上。」
消防叫顏婉華不要怕,囑她跨過蕭永方身軀。
顏婉華尾隨消防員行經一條狹窄通道,發現陳兆龍面向天仰臥地上,蕭永方及陳兆龍由同袍拖至較空曠地方急救。
顏婉華與司徒王佩珊,最終由消防以鋼梯運上對面大廈氣窗,離開現場,撿回一命。
10月21日,司徒王佩珊出庭作供,她說火警發生時,與女住戶顏婉華,一同逃到十五樓天台。
蕭永方及陳兆龍到天台找到她們時現場濃煙密布,能見度極低,蕭永方對司徒王佩珊說:「唔知點幫你。」
陳兆龍對蕭永方說:「呢度無工具可以救佢哋落去下面,點做好呢?要等人救喎!」
司徒王佩珊沒留意蕭永方曾否用對講機求救,只知道蕭永方向顏婉華借手機報警。
約兩小時後,見到消防員出現,蕭永方及陳兆龍當時已昏迷地上,司徒王佩珊先後跨過兩人身軀離開,期間瞥到蕭永方沒有戴面罩,但看不清楚陳兆龍。
司徒王佩珊未能在庭上,清晰交代蕭永方昏迷姿態。
裁判官突然攀上面前長桌,將雙腳平放、上半身向前屈曲,頭手垂下、背向天作示範:「係咪咁呀?」
在庭人士無不嘩然及忍不住笑出聲。
庭上讀出在起火的新華卡拉OK夜總會,女公關、大班、清潔工的證人口供,各人均說火警發生得太突然,大家只顧慌忙逃走,無着意點算人數,事發後才知女公關文秀琼仍在房中沒有逃出。
10月22日,消防總隊目嚴順成作供,他入職逾二十九年,上月剛退休,事發時為蕭永方及陳兆龍直屬上司,駐守旺角消防局。
當日與四名下屬接報到嘉禾大廈搜救,蕭永方和陳兆龍進入火場,另兩人留守作後備,嚴順成擔任入口指揮員,負責記錄隊員資料及進出火場時間。
蕭永方進入火場逾一小時仍行蹤不明,他一直再聯絡蕭永方均失敗,嚴順成因「見唔到長官」,無按指引將蕭永方和陳兆龍失蹤向上級報告。
嚴順成由始至終均不知大火由三級升至五級,十一時半,嚴順成獲其他煙帽隊員告知,蕭永方和陳兆龍被發現在天台昏迷。
助理消防區長梁大衞出庭作供時表示,當日早上十時三十分,從流動指揮車得悉天台有同袍及市民待救,當時情況危急,現場不夠人手,增援未到,未能即時安排拯救行動。
梁大衞否認嚴順成曾向他報告,收到蕭永方氧氣不夠的求救,在蕭永方和陳兆龍送院後,見過聲稱不舒服兼面色蒼白的嚴順成,嚴順成當時向他報告:「長沙灣煙帽隊上咗去好耐未落嚟。」
梁大衞承認,對講機「一多人用就收得唔清」,多在火警後期發生。
消防總隊目謝子健作供時說對講機是入火場後唯一通訊工具,裁判官問謝子健是否可帶手提電話。
謝子健回應:「唔清楚。」
法醫出庭作供時說,在蕭永方殉職後兩日進行解剖,蕭永方是吸入濃煙致死,在尿液中發現極小量酒精。
死因官詢問法醫,蕭永方尿液中為何發現酒精。
法醫解釋,蕭永方的尿液出現微量酒精,有很多可能性,例如用了含酒精的漱口水,人死後腸臟亦會分解出小量酒精,蕭永方的血液無酒精,顯示他神志清醒,工作無受酒精影響。
家庭主婦黃乙頤與五歲女兒及丈夫,居於嘉禾大廈十樓板間房。
10月23日,黃乙頤出庭作供時表示,事發時她與丈夫打算逃生,開門見到濃煙,返回單位報警,以濕毛巾掩口鼻待救。
十一時許,兩名消防員拍門,其中一名消防員得悉房內有小孩後,即時脫下氧氣罩讓黃乙頤女兒使用。
兩名消防員其後離開,由另一批消防員送他們一家三口,經窗外雲梯離開,成功獲救。
由於視野模糊,黃乙頤不能辨別拯救女兒的消防員,是否蕭永方或陳兆龍。
10月26日,署理消防區長何志立作供時稱,事發後檢驗過蕭永方及陳兆龍的煙帽裝備,有關裝備均操作正常,氧氣樽沒有漏氣,但已經用盡氧氣,面罩無損毀,腰間警報機無電,但操作正常。
何志立指出,充滿氣的氧氣樽一般可供使用四十五分鐘,若使用者處於緊張狀態,不排除會加快消耗量。
10月27日,機電工程署高級工程師龍金明出庭作供,消防處所用對講機,只提供一對一頻道,當多於一人同時發出訊息,對講機便會因「佔線」而接收不清。
裁判官質疑為何警方的對講機無此問題,龍金明直言不清楚,只知道消防處對講機並非如警方對講機般,設有緊急按鈕可直達到控制室。
已退休的高級消防區長林達華說,事發日有幾十隊車到場拯救,逾百消防員,動用近百個對講機,由頭至尾接收得很差,他自己完全沒收過蕭永方求救訊息,蕭永方的消息只由下屬告知。
蕭永方遺孀代表律師,發現署理區長何志立檢驗蕭永方的氧氣樽編號是618,與記錄上的819不符。
警方其後派人運來蕭永方的氧氣樽,證實最初記錄時,有人誤將樽上的618倒轉看而寫錯。
裁判官發現,蕭永方和陳兆龍配備的煙帽裝備,應即時列為證物,不可再隨意觸碰,但兩人煙帽的「日試記錄簿」在事後仍有更新,顯示不停有人使用。
死因庭再傳多名新證人了解,最終證實兩人的煙帽,事發日已即時檢作證物運走,局方後補兩個新煙帽,卻無附「日試記錄簿」,隊員在舊簿上繼續記錄。
11月1日,裁判官吳承威指出,案件證據明顯無爭議性,四人主要死因都是因為吸入濃煙,陪審團如接納法庭證據,唯一結論是四名死者均死於意外。
裁判官強調,進行死因研訊是為了公眾利益,向死者家屬披露更詳盡資料,並非追究法律責任,陪審團可就如何防止同類事件作出建議,或對火警中的工作系統不足之處提出改善措施。
代表消防處的律師廖遠明表示,法醫報告指四名死者吸入大量一氧化碳致死,所以是死於意外,意外是悲劇,明白死者家屬會很難過,自己亦不希望類似事件再發生。
事後調查顯示,兩名殉職消防員使用的氧氣樽並無損毀,而是因為將呼吸器借給被困火場市民,最後氧氣用盡,兩人無法及時利用無線電通訊系統成功求救。
律師認為,即使無線電器材正常運作,不一定可以及時救出兩名消防員。
裁判官下午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時指出,歷時九日的死因研訊,共傳召及讀出七十名證人的證供,清楚交代事發經過,解釋各項相關的專家報告。
陪審團若根據庭上證供作出裁決應裁定四人皆死於意外。
11月2日,兩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,下午三時半作出裁決,殉職消防隊目蕭永方、消防員陳兆龍、居民劉改女、夜總會女公關文秀琼死於意外。
陪審團以大比數裁定,蕭永方生前固定居所,是女朋友盧秀欄住處,而非與妻子同住。
陪審團向消防處提出三大範疇共十一項建議,建議即時更新消防無線電通訊系統,確保在惡劣的環境中,仍可清晰雙向溝通,應設立緊急求助頻道,建議消防處加強公眾教育,加強巡查樓宇,嚴格執行消防條例。
四名死者被裁定死於意外,消防處職工總會主席趙善聰無奈接受,歡迎陪審團的更新裝備建議。
蕭永方遺孀禤美英及同居女友盧秀欄,先後入稟區域法院,向消防處追討約一百二十萬元僱員賠償。
2011年1月10日,法官將兩案合併處理,案中爭議是盧秀欄是否可分得賠償,按蕭永方職級及服務年期計,僱員賠償金約一百二十萬元。
根據《僱員補償條例》,法庭若裁定盧秀欄是蕭永方合資格家庭成員,以她及她育有蕭永方子女身份計算,最多可在該筆賠償中,獲得三十萬元。
2016年7月4日,高等法院閉門聆訊,禤美英與盧秀欄願意和解,毋須開庭聆訊。
2011年8月5日,陳兆龍遺產管理人陳耀發向區域法院入稟,指消防處在火警中疏忽造成意外,要求消防處賠償。
陳兆龍父母心情仍未平復,每逢佳節更倍加思念兒子,陳母會不自覺等待兒子歸家,現時仍需接受心理輔導。
他們認為消防處有人指揮失當,猶如「推佢哋(陳及蕭)去死」,入稟索償並非為錢,只希望尋求公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