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 立志要做個好警察(下)

法律界人士指出,普通強姦案,一般會判五至六年,若使用武力,會加重到八至九年。
今次警署強姦案相當特殊,被告利用警察身份,誘騙事主到警署,繼而強姦對方,明顯有預謀犯案,完全破壞市民對警察的信任,量刑起點至少十二年。

被告另涉三項非禮罪,案情十分嚴重,非一般隔衣「揩油」動作,加上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名,每條罪都可判三年或以上。

主審法官認為被告在開審前才認罪,並非真心有悔意,沒有減刑理由。
不過,基於規定,法官最後仍需因應被告認罪,按例作出最多三份一減刑,若將其他罪行刑期分開執行,推算被告最終約要坐監十五年。

9月14日,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精神科醫生,向法庭提交報告指出,梁禮仲是機會主義罪犯,沒有患上任何形式精神疾病,多次利用工作性質,為自己獲得性滿足。

9月16日,懲教署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,梁禮仲若無人看管,再次犯罪風險可能會增加,有可能陷入性行為不端或其他有問題行為。

9月18日,梁禮仲親筆撰寫過千字求情信,稱受到父親病逝、兄長欠債,與妻子離婚等打擊,抵不住壓力才犯案。

梁禮仲在求情信中說:「回想當日能夠加入警隊工作,心情真是非筆墨所能形容,十年半前首次穿上警員制服時,便立志要做個好警察,為市民服務,多年來執行每個職務,都不顧安危,盡心盡力去為市民服務。」

「經歷一次失敗的婚姻,導致我對愛情及婚姻失去信心,繼而令自己熱愛追尋短暫的愛情,更愈來沉迷下去……」

「我真的只是想認識及約會受害人,但因為控制不了自己的慾念,一時之間沒有理會受害人意願及感受,犯下彌天大罪。」

「自知行為不但令四名受害人心靈受創,亦令市民對警隊信心盡失,嚴重破壞警隊多年來建立的威信,令全體警員蒙受恥辱,深切向受害人及警隊致歉。」

「由執法者一夜間淪為階下囚,一下子亦不能接受,曾想過輕生,明白犯了罪要接受應有懲罰,承諾會去改變自己性格及醜陋的壞習慣。」

律師求情時指出,梁禮仲無案底,只因工作及家庭壓力太大而犯案,今年七月案件準備在高院排期時,已表示會認罪,免卻證人出庭,他的母親及前妻為他撰信求情信,同袍就沒有。

主審法官邵德煒花上個多小時宣讀判刑,此案存在多個加刑因素,包括梁禮仲案發時是現職警員,以警員身份犯案、案件全在警署內發生,事後多次致電及發簡訊騷擾事主,每次行動都經精心策劃並變本加厲。
梁禮仲聲稱想結識事主才繼續聯絡,是一派胡言,妙想天開。

梁禮仲利用事主對他作為警員的信任犯案,所犯的強姦罪尤其嚴重。
梁禮仲在庭上承認強姦,但卻向心理及精神專家指稱事主無反抗,可見悔意並非出於對事主的傷害,更想把罪責推卸給事主,梁禮仲對他所犯罪行有多嚴重也不知道。

精神及心理報告指出,梁禮仲無明顯精神及心理變態,若遠離高危環境,重犯機會不高。

梁禮仲對性採開放及扭曲態度,有多名性伴侶,難與人維持穩定性關係,性自制能力弱,若得不到適當處理,仍潛在再犯機會,建議接受心理治療。

報告透露,梁禮仲曾因工作壓力及與女友吵架,作出如手、頭撞牆,企圖跳樓等自毀行為,控制衝動能力偏低。

市民會合理認為,在警署會受到保護和尊重,梁禮仲濫用市民對警察信任,令他們沒有防範之心,因而犯案得逞。
梁禮仲因首名女受害人沒有報警而屢次再犯,一廂情願認為事主會接受他的約會,發簡訊給事主,令事主的噩夢沒有終止。

梁禮仲在不涉及案件調查工作下,進入警方電腦系統取得事主聯絡方法,顯然並非一時衝動,而是處心積慮行為,要求女事主晚上回警署時不要偕同男友,將女事主強姦,可見居心不良。

梁禮仲曾向心理學家表示,被姦女受害人主動引誘他,與他有共同慾望,與早前承認事主被侵犯時有反抗的版本不一致。

法官判刑時引用梁禮仲的精神報告,指他「膽大包天」,濫用市民對警隊信任,引起公憤,行為屬強姦案中最嚴重類別。

法官雖同意梁禮仲犯案前對警隊的貢獻,但亦不能說梁禮仲是警隊典範,考慮案情嚴重,存在多個加刑因素,法官為梁禮仲承認的五項罪名判刑。

少女A,非禮罪名成立判監兩年。
女生B,非禮罪名成立判監三年。
女生C,非禮罪名成立判監三年。
女子X,強姦罪名成立判監十年。
妨礙司法公正罪名成立,判監兩年六個月。

妨礙司法公正罪名與前四項罪名同期執行,合共判監十八年,梁禮仲承認控罪,獲扣減三份一刑期,監禁十二年。

案件主管高級督察曾仲斌說,接辦此案時「一開始真係好難相信,好SHOCKING(震驚)。」

警務督察協會主席廖潔明指出,梁禮仲案在警隊百多年歷史中絕無僅有,令警隊蒙羞,判監是罪有應得。

西九龍總區重案第四隊總督察吳樂俊強調,警隊對同袍犯罪會作嚴厲譴責並秉公辦理。

警方發言人稱,尊重法庭裁決,強調無論案件是否涉及警務人員,警方一律會秉公辦理。

城巿大學犯罪學課程主任黃成榮指出,罪犯犯案後一般會以諸多藉口求情,如家有巨變或身患惡疾等。
若真心悔改,在首次犯案便應有罪咎感,若接連犯案,便可推斷罪犯無悔意,求情藉口只是將犯法行為「合理化」,為自己開脫。

梁禮仲被控十一項以不誠實手段取用電腦罪名,其中三項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。

2010年1月14日,梁禮仲在區域法院提堂,被控於2008年10月至11月期間,六十四次不誠實使用警方單位資訊通用系統,涉及八名年齡十六至二十二歲女事主。

2月1日,梁禮仲八項罪名成立,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200章第161(1)(c) 條,任何人如以不誠實利益為目的而使用電腦,一經起訴,可處五年監禁。

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認為梁禮仲所作所為,打擊公眾對警察的信任,損壞香港警察的國際知名度。

法官以每項控罪量刑起點十八個月,被告認罪,獲三份一刑期扣減,判加監一年,分期執行,連同之前判監十二年,共監禁十三年。

被梁禮仲強姦的女子X,與父母及胞姊在元朗天水圍居住,案發後受到嚴重傷害,患上抑鬱及焦慮症,企圖跳樓自殺,要接受精神治療,與臨床心理學家會面。

2011年4月,女子X透過律師接觸警務處,要求賠償一百五十至一百七十萬元,警方一直無回應。

港大法律學系助理教授張達明指出,案件本身不存爭議,關鍵因素即事發地點在警署,顯示警員是行使本身權力去犯案,僱主須承擔責任,相信勝算甚高,唯一爭拗僅是索償金額。

女子X母親說,女兒為家中孻女,性格開朗,是運動健將,大廳飾櫃放滿她求學時參加校際民俗舞及運動會的獎狀,中學畢業後任職售貨員。

女子X母親慨嘆:「個女原本有個夢想,就係中五畢業後搵兩年錢,然後去日本學整蛋糕或學美容,現時患上抑鬱及焦慮症,每月到醫院看心理專家及精神科醫生一次,不知何時才能復原。」

女子X母親說,女兒當日到天水圍警署報案時,警員「屈佢食咗搖頭丸」,扣留警署達九小時,才讓女兒到醫院驗身,稍後將女兒隔離保護,令她無法與父母聯絡,報案經歷變相加劇女兒的精神打擊。

女子X母親說:「女兒返家後表現怪異,佢夜晚唔敢瞓,時常賴喺床上,又唔理人,有時兩日唔食一餐,有時一食便食好大量,女兒出街時既怕警察,又怕見陌生人,幾乎足不出戶。」

家人事後曾向議員求助,對方涼薄回應:「咁你個女有乜損失先?」

女子X母親說,案發後一年,男友與女兒分手,女兒之後不敢拍拖,沒法工作,父母為免她出事,辭去工作,全天候陪伴她渡過難關。

女子X母親說,現時每月僅靠大女兒做文員,賺回來的七千五百元維持一家生計,她們沒申請綜援,向親友賒借度日。

希望取得賠償後,能帶女兒往英國跟當地親友暫住,讓她能在異地走出自閉,再次建立對人的信心,融入社會。

8月10日,女子X入稟高院,要求代表警務處處長的律政司司長,作出人身傷害賠償。

律師梁永鏗指出,本案證據確鑿,刑事上已判案定罪,案中強姦者是警員,在執行職務時犯案,強姦案在警署內發生,顯示警務處在紀律及管理出現問題,作為僱主要為僱員行為負責任,本案勝算高。

2012年2月1日,案件在高院聆案官席前提訊,女子X代表律師表示,女子X仍有抑鬱、憂慮及情緒不穩,至今未能替她準備證人誓章。

聆案官要求女子X於6月6日前,提交案件調解進度報告,希望事件能藉調解解決。

女子X代表律師表明女子X不願和解,案件定於2012年10月13日在高院提訊,2012年10月,女子X與警隊達成協議庭外和解。

梁禮仲在旺角警署內強姦非禮被判監,警方一直強調會嚴防同類事件發生。

2015年1月13日,男警員鄺浩雲(27歲),在灣仔警察總部警政大樓東翼地下女廁內,觸摸涉及盜竊案的內地女疑犯胸部,要求女疑犯脫下內褲,讓他近觀看私處。

鄺浩雲被裁定一項非禮,一項在公職中行為失當罪名成立,兩項罪名共判監十六個月,鄺浩雲不滿判刑上訴,2016年9月1日駁回。

2019年12月5日,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蔣麗芸,反對彈劾特首林鄭月娥發言時,聲稱警方被蒙冤和被屈在警署性暴性侵市民,說:「十五歲女學生陳彥霖浮屍案,通通都入曬警察嘅罪,呀仲有科大學生周梓樂墮樓案,呀仲有有個中大學生話喺警署畀人強姦。」
「幾十年來,我都無乜聽過,警察喺警署度去強姦一個人,OK?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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