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 記住唔好同人講

廣東沿海城市基本都很富裕很富饒,唯有茂名和汕尾兩座城市是沿海最窮城市。
落後的經濟、落後的產業,龐大的人口,導致茂名成為勞務輸出大市的關鍵原因。

梁益程1980年在內地茂名出生,其後由母親以「家人團聚」申請到香港。
梁益程未能適應香港生活,返回茂名做地盤工,每日賺取八十元人民幣。

2005年,梁益程到香港探望母親,以驅鬼為名,誘騙一名十二歲女童發生性行為,被捕後判監三年。

2007年,梁益程出獄後返回茂名,與二十歲同鄉女子同居。

十六歲少女住沙田馬鞍山錦豐苑,2007年3月8日晚,少女與朋友在錦豐苑公眾休憩處下棋區聊天,梁益程向她們搭訕,聲稱懂看掌相,說少女有鬼附體,命運將會坎坷。

少女怕鬼,聽了梁益程說話後,哭着回家,翌日晚上,少女再度與朋友到同一地點聚會,希望遇上梁益程,尋求驅鬼方法,梁益程沒有出現。

晚上十一時許,各人打算到糖水店食糖水時,途中與梁益程相遇,梁益程說少女家中有鬼,少女害怕,決定到頌安邨朋友家留宿。

梁益程跟着她們到達頌安邨,突然對少女說:「你有四隻鬼跟住,如果想佢哋走,你一定要同我做九年女友,唔准同其他男仔約會。」

梁益程恐嚇說,四隻鬼就在少女身邊,若然跟朋友回家,會令朋友家宅不寧,勸少女折返錦豐苑住所,他會為她驅鬼。

少女信以為真,非常驚恐,與朋友道別後,與梁益程一起返回錦豐苑。

2007年3月9日凌晨二時許,突然下雨,兩人走到頌安邨休憩處乒乓球枱避雨,
梁益程再度對少女稱「你要同我做二十次愛,先可以驅鬼,但唔使一次過做。」

少女躺在乒乓球枱上,梁益程未與少女有身體接觸,少女在枱上睡覺,早上醒後返家。

少女在校內與同學傾談,學校社工得悉後報警,探員得知梁益程曾因類似罪行被判入獄,到他家中調查時,發現他已返回茂名。

警方發出通緝令,要求內地公安協助追查。
2009年12月,梁益程回港自首,經少女認人確定後,警方落案控告梁益程。

2010年12月22日,梁益程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,被控一項以虛假手段,企圖促致一名女子作非法性交罪。

梁益程暫時毋須答辯,裁判官將案押至下月19日再提訊,等候控方索取進一步法律指示。

2011年3月10日,梁益程(31歲)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,承認一項以虛假手段,企圖促致一名女子作非法性交罪。

代表梁益程的律師求情時說,梁益程對案情直認不諱,後悔做出愚蠢行為,知道會受到法律制裁,希望早日了結案件,出獄後與女友結婚,照顧家人。

裁判官鄭紀航判刑時指出,梁益程雖未與事主有身體接觸,更未有性交,但利用少女迷信心態滿足一己私慾,屬可恥行為,判即時入獄九個月。

類似這類性交驅鬼案件層出不窮,2009年有另一宗。

十九歲的X有學習障礙,思想幼稚,為人脆弱又迷信鬼神。
2009年2月28日,X透過弟弟朋友介紹,認識自稱法師的二手車商人周錦華。
周錦華一見到X,就說她背後有鬼跟着她,X很害怕,要求周錦華為她驅鬼。

周錦華說只有「親屬」才可施法,叫X認他做契爺,稱他「華哥」,明天到他位於天水圍天瑞邨住所,到時會為X做驅鬼法事。

3月1日,X單獨赴約,入屋後,周錦華開始替X做「法事」,上香然後雙手合十做手印,口中唸唸有詞,右腳同時跺地,大叫「上童」。

周錦華之後叫X戴眼罩,脫去X衣服在她背部畫符「作法」,把X推倒廳中牀褥上,企圖脫下X的褲,X感到害怕叫停。
周錦華堅持必須脫褲才能驅鬼,兩人最後性交,完成驅鬼儀式。

性交後,X脫下眼罩,見到周錦華正穿回衣服,周錦華叫X洗澡及快速離開,硬塞二百元給X,要她守秘密。
X為此感到不開心,離開後將錢拿來買毒品。

一個月後,周錦華找X午膳,聲稱X的朋友子龍也在,X以為有第三者在場,情況會安全,應約見面,到餐廳時,子龍已離開。

午膳後,X坐周錦華的私家車到他家中,X坐在床上看電視,突然遭周錦華推倒床上,脫去衣服,X掙扎反抗,仍遭周錦華強姦。
周錦華依舊給X二百元,對X說:「依家搞掂啦,記住唔好同人講。」

X聽聞周錦華有朋友是黑社會,加上事件難以啟齒,一直沒有報警。
不久,X在周錦華住所內被他強姦,X心神不定,因工作出錯被解僱。

2009年9月8日,周錦華用車載X回舊公司領取薪金,之後駛到滿布時鐘酒店地區,X心知不妙,要求回家。

周錦華說載X回家,將車駛到屯門龍鼓灘望後石附近小冷水路,周錦華在車廂強吻X,揑她乳房。
X不斷從車頭位向後座退,但不能開車門逃走,周錦華脫下X的短褲和內褲,X當時月事來潮,周錦華沒有理會,在車上將她強姦,體內射精,事後載X回家,給她三百元。

X返家後,忍不住致電朋友哭訴及告知男友,報警後,警方安排法醫為X檢查,在X的衛生巾上驗出精液。

9月9日,警方拘捕周錦華,比對X衛生巾上的精液,發現與周錦華相符,周錦華說X自願與他性交。

周錦華有兩次案底,包括:2006年非法持有應課稅物品(未完稅香煙)、2008年刑事恐嚇。
周錦華經歷兩段婚姻,育有兩名女兒,2005年,現任妻子所生的一名女兒去世。

X案件發生時,周錦華與第一任妻子的女兒同住。

2010年10月25日,周錦華(52歲)在高等法院受審,被控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行為罪名,兩項強姦罪名,周錦華否認控罪。

周錦華承認與X發生性關係,聲稱每次都是雙方自願,沒有談論鬼魂或驅魔,X沒有因為他的陳述導致與他發生性行為。

2010年10月27日,X出庭作供說,X有學習障礙,說話較常人慢。
X說周錦華聲稱為她驅鬼騙她性交,共進行過三次「法事」,每次均給她錢。

X說曾用周錦華第一次給她的錢買毒品,第二次時拒絕收下,第三次時將錢扔掉,X說遭周錦華強姦兩次。
「覺得好醜,唔夠膽同屋企人講或報警」、「驚佢會搞我屋企人,搵人打我」。

X作供時提及買毒品,可能涉及藏毒,獲控方免予起訴。

代表周錦華的大律師盤問X,說X經朋友介紹認識綽號「華哥」的周錦華後,即時向朋友表示欲接客搵快錢,打聽周錦華有無客路。

X認識周錦華後,纏擾周錦華請吃三餐,常問周錦華借錢,每次兩三百元。
X欠近一千元後,周錦華拒絕再借,X主動提出給周錦華性交一次抵數,立刻自行寬衣解帶挑逗周錦華。
兩人性交,周錦華之後給X二百元,之後數次性交,均屬上述情況,「驅鬼法事」是X虛構出來。

周錦華說,X的朋友沒有錢墮胎,X曾向他借五萬元供朋友墮胎,否則報警。

X激動否認,強調「無借過佢一分一毫」,聲稱「如果我係雞,又點會去報警,同埋依家咁內疚?」

X起初表示在「驅鬼法事」前,從無接觸毒品,辯方律師出示X的醫生報告,X曾向醫生承認2008年起便有吸毒,當中包括大麻、冰、K仔、搖頭丸等。

X承認曾吸毒,但2009年5月後無再服食,強調無毒癮,只因「法事」期間不開心才吸毒。

2010年11月8日,法官張慧玲引導陪審團裁決時指出,案件舉證責任在控方,被告毋須證明任何事情。

周錦華被控告五項罪名,只有其中一項,X有報案,其餘四項,是X報案後,警方調查時,X才將另外四項控罪聯繫起來。

代表周錦華的律師說X誣告,法官問陪審團:
你們相信X嗎?
這就是X這次報警的原因嗎?
X在告訴你們真相嗎?
還是X沒有說實話?編造這一切?
X每次都是為了錢與被告發生性關係?
出於只有X自己知道的原因,出庭作證?
編造所有針對被告的事件?

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,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行為罪名,一致裁定罪名成立。

一項強姦罪名成立(2009年9月8日在龍鼓灘),另一項強姦罪名,因X未能確定案發日期,陪審團裁定不成立。

法官將判刑押後,以索閱周錦華的心理報告,X的心理及創傷報告。

周錦華的心理測試結果加上臨床觀察表明,他沒有異常性興趣,防禦性、操縱性強,是不值得信任的人,將所有責任推到受害者身上,對自己的問題沒有洞察力,改變動機很低,對犯下的罪行沒有表現出悔意。

臨床心理學家認為再犯風險為中至高,強烈建議長期心理治療,提高改變動力,使他具備預防性犯罪能力。

2010年11月30日,代表周錦華律師求情時指出,周錦華犯下的強姦不是同類中最嚴重,他雖然沒有使用避孕套,事實上,X沒有懷孕,沒有患任何性病。

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出,X在事發後,患上創傷後遺症,現時活在被侵犯的陰霾下,經常發噩夢,不想舊事重提,拒絕接受心理治療。

法官痛斥周錦華強姦X時,未有使用避孕套,令X有懷孕和染上性病的風險,心理報告顯示,周錦華重犯機會是中等至高,這些都加刑因素。

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行為,經定罪可判處五年監禁。
第一次以兩年為量刑起點,第二及第三次在很短時間內再犯,量刑起點定在兩年半。
周錦華沒有認罪,不會獲得任何認罪折扣,考慮其他因素,三項控罪合共判五年總刑期。

上訴法院對成年人的強姦制定五年的指導方針,沒有任何加重或減輕因素,根據罪行嚴重程度,最高可達八年、十五年以致無期徒刑。

考慮到這案情況,強姦罪判監八年半,部份刑期同期執行,合共入獄十一年。

周錦華不服定罪及判刑,提出上訴申請。
2012年11月20日,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,11月30日頒布判辭,駁回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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