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月28日,岑丹鳳帶着十萬元善款,隨李國華到勐海探訪「仁愛」,考察孤兒的生活和學習狀況。
岑丹鳳見到女童X及女童小康(化名),經常陪伴李國華外出吃飯。
後來見李國華帶二十歲情婦入「仁愛」過夜,覺得李國華有問題。
岑丹鳳查問「仁愛」三十一歲保母楊改英,楊改英直言李國華要貌美女院童陪睡,肯陪就給幾十元零用錢,不肯就趕出孤兒院。
岑丹鳳回港後四出調查,在網上查到輝煌基金會中止資助李國華。
岑丹鳳去信輝煌基金會,揭發李國華於2003年,在雲南成立的「關懷孤兒協會」,曾被投訴滋擾女童。
2008年7月,楊改英打電話給岑丹鳳,說李國華將要趕走五名拒絕陪睡的女院童,岑丹鳳到北角警署報案,「警方話啲細路女唔係香港人,好難調查。」。
岑丹鳳聯絡楊改英,得知李國華在8月底才回「仁愛」,岑丹鳳提早一周到雲南,希望拿到證據。
岑丹鳳透過楊改英認識林美霞,三人要求幾個上初中的女童,將她們的家庭、學業、心願,在孤兒院的生活情況寫下來,以便日後更好地幫助她們。
最後收到六名女孩舉報李國華的不軌行為,三人為女孩錄取口供,岑丹鳳返香港尋求協助。
岑丹鳳回到香港,向警方報案,說出在雲南「仁愛」的經歷:「一日,幾個院童陪我買菜,對我說李國華夜晚會潛入房間偷摸他們,她們晚晚唔敢瞓,唔想住在『仁愛』,異口同聲求我幫他們轉讀寄宿學校。」
李國華在雲南犯案,受害人是雲南女童,香港警方未積極展出調查。
8月11日,岑丹鳳再次飛抵西雙版納,將一份詳盡調查筆錄,遞交給勐海縣婦聯,統戰部、民政局、公安局等部門。
岑丹鳳先給婦聯一萬元訂金,承諾會資助所有院童寄宿費、雜費,希望他們認真調查。
勐海警方接報後隨即到孤兒院調查,發現李國華在三個不同地方安裝監控攝像頭,女童一舉一動,包括換衣服等很多私密行為,都被遠在香港的李國華監控,民警當場拆除安裝在「仁愛」的攝像頭。
8月23日,李國華從香港飛抵西雙版納前,打電話到婦聯威脅說,會鼓動四十多名受資助貧困生的家長,集體到政府上訪。
當日,女童X接受中央電視台等傳媒聯合採訪。
女童X說:「2006年,我被騙到旅館,李國華抱住我,將我按在床上,那時我甚麼也不知道,大腦一片空白,想反抗又沒有力氣,就這樣被他強姦了,兩年來,被他強姦過多少次早已記不清了。」
「李國華對我說,如果把這件事說出去,就不准我住在孤兒院,把我趕回鄉下去,因此,我不敢和任何人說。 」
「李國華每次從香港回來,我就要陪他睡,他每次都要我吃避孕藥,說是吃了藥就不會懷孕。」
「李國華每次洗澡都故意忘記拿衣服,要我送衣服進去,一進去就不准出來,要我陪着一起洗澡,最噁心是每次都要我給他洗下身。」
「去年,我與李國華寵愛的女童小康吵架,之後被趕出『仁愛』,到離勐海縣城四十多公里的山區學校上學,現在,他每年還爲我支付三百元生活費。」
「李國華每天都打好幾個電話來,威脅我如果我說他的事,警察會先抓我,所以我不敢說出來。」
婦聯徹查後,8月25日封了「仁愛」。
勐海縣委、勐海縣副縣長、公安局長馮曉冬,在相關部門安排下接受記者採訪。
馮曉冬說過去一直不知「仁愛」存在,經查「仁愛」沒有合法手續,縣委、縣政府責成有關部門關閉「仁愛」,妥善安排「仁愛」二十餘名孩子。
8月27日,李國華知道事情無法挽回,計劃放棄「仁愛」,在普洱瀾滄另起爐灶。
9月18日,《春城晚報》駐西雙版納站,記者戴振華經過歷時半個月採訪,以《女童控訴揭開「慈善家」真面目》、《對話女童「乾爹」要我們陪他睡》為題,用兩版篇幅獨家報導李國華猥褻兒童事件。
「患重病的孩子已經在幾個月前去世了,但香港的一家慈善機構網站,還在號召大家向患病的孩子捐款。」
記者以這個事件,引出僞慈善家褻童事件主角,香港施比受協會主席李國華。
《春城晚報》的獨家報導引起強烈迴響,新華網、人民網、鳳凰網等二百餘家網站轉載,中央電視台、上海日報,香港媒體關注跟進採訪。
李國華在柴灣市政大樓三樓,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上班,社會福利署接獲傳媒查詢,即時接觸李國華了解事件,李國華提出申請放假,翌日得到批准。
9月21日,勐海縣民政僑務局下發,「關於停止開辦『仁愛兒童之家』的通知」,取締「仁愛」,妥善安置院童。
9月22日,女童X挺身而出,泣不成聲控訴「禽獸乾爹」李國華獸行,願意配合警方調查、配合取證。
「仁愛」第一任管理員田偉成,講述當初因爲阻止李國華惡行,被趕出孤兒院經過。
在李國華控制的「淫辱禁宮」,受害的無依小孤女不少(以下均為化名)。
小會:小學五年級開始被李國華誘姦,後升爲「仁愛」管理員,長大後找到一個男友,如今在廣東打工。
小輝:遭李國華誘姦後,幫助李國華將小英騙到旅社姦污。
小英:小會離開後,接替做「仁愛」管理員,掌管李國華房間鑰匙,多次被李國華強姦,被要求陪洗鴛鴦澡。
小康:與小英爭寵,李國華將小英趕出「仁愛」,由她掌管房間鑰匙。
小馬:由於妹妹進入「仁愛」,後來被李國華帶到「仁愛」同宿,最終取代小康掌管房間鑰匙,最後成爲「仁愛」實際掌權人。
小華、小藝:遭受過李國華性侵害。
小蘭、小布:遭受李國華非禮。
9月25日早上十時許,港島重案組探員到李國華住所,以涉嫌非禮罪名拘捕,帶返警署調查。
下午,李國華獲准保釋候查,數星期後再向警方報到。
警方透過中港聯絡官與雲南省公安部門聯絡,希望獲取該案相關證據。
10月7日
港島區重案組高級督察馮慶南與兩名探員,由香港抵達西雙版納,與西雙版納州公安局及勐海縣警方辦案人員,就李國華涉嫌強姦一案開展調查工作。
按照內地法律,西雙版納州公安機關對此案具有管轄權,不過,李國華已逃回香港。
滇港警方面對面協商後,香港警方闡明按照香港現行司法制度規定,不大可能將李國華遞解回內地,此案應按照香港法律處理。
馮慶南在一年內四度到雲南調查及取證,為「仁愛」寄宿院童錄取口供,估計受非禮及性侵犯的受害人有十名。
最終,女童X、女童Y、王志蘭,願意到香港作供指證李國華。
在這宗案件,女童的年齡非常關鍵。
2009年4月6日,牙齒法證專家檢驗女童Y,得出結論是女童Y在檢驗當日,年紀是十七歲加減六個月,即年紀最高是十七歲半。
4月7日,女童X從雲南到香港,與警方錄影會面,揭發李國華由2005年開始,多次在雲南省西雙版納州勐海縣象山鎮犯案。
2009年4月8日,法醫檢查女童X,發現處女膜已完全撕裂,根據撕裂情況,斷定之前曾有如陰莖物件,穿過處女膜造成損害。
香港警方首次引用於2003年通過,新修訂的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53P條,落案起訴香港市民於境外侵犯兒童的性罪行。
李國華被捕後,接受心理評估,2010年1月6日,心理報告指他「操控欲強」。
2010年2月19日,李國華出庭應訊
被控一項強姦、一項與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、三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、一項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、三項非禮罪。
九項控罪牽涉三名女受害人都是內地人,現年十五至十七歲,案發期間均未成年,三人均是李國華創辦機構的受助人,案件審訊時,三名女事主都會來港出庭作證。
律政司指示案件交高等法院審理,4月1日進行交付審訊程序。
李國華毋須答辯,准以現金一萬元保釋候審,同時交出旅遊證件,禁止離開香港,每星期到警署報到,承諾不得騷擾控方證人。
11月26日,李國華否認七項控罪,包括:一項強姦、一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、四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、一項非禮罪。
案件於高院遴選陪審團,11月29日正式開審。
案件在高院開審前,女童Y的家人認為李國華對女童Y有恩,勸她不要作證,女童Y最終決定到香港指證。
11月29日,李國華(49歲)解上高等法院受審,彭偉昌法官獲知有兩份本地報章報導本案,法官在陪審團避席情況下,與控辯雙方律師討論有關報導。
代表李國華的大律師,沒有以傳媒報導令審訊不公平要求中止審訊。
法官與律師商討後,決定在引導陪審團時會就有關報導作出指引。
11月30日,控方於庭上播放女童X向警方錄取的會面供詞。
現年十六歲的女童X說:
「我很喜歡買衣服褲子,我一周買幾套,我要多少錢,李國華也給我,他若回香港,也會存錢進銀行,讓我用提款卡提取。」
「我被錢吸引,無想過後果,他給我就要,反正若不答應,他說會趕我回家,不給我唸書,我擔心他會這樣做,慢慢地跟他睡在一起。」
「他每日早、午、晚三次打電話給我,說老婆不陪他,很久沒有同我搞等下流話。」
「我太貪錢,無想過這些禮物背後是有目的,為了錢,我覺得我在賣自己身體!」
12月6日,王志蘭(十八歲)出庭作證。
她說2007年5月4日,在「布朗山農貿市場招待所」,看見李國華脫去上身衣服,壓在女童X身上不斷移動下身。
女童Y覺害怕,跑到床上與王志蘭一起,王志蘭感到尷尬不敢多看,李國華與女童X後來停止活動。
2007年一次放長假期時,王志蘭與女童X、女童Y在李國華房間睡覺。
王志蘭被電話吵醒,女童X用普通話透過電腦視頻與李國華聊天。
王志蘭看到李國華在褲中拿出生殖器,女童X轉身望向王志蘭,王志蘭裝睡再沒偷看。
翌日,女童X問王志蘭有沒有看到甚麼,王志蘭怕女童X尷尬,說甚麼也沒看到。
12月9日,法官認為女童X作證時,就是否願意性交的證供未能構成強姦罪,指引陪審團裁定李國華強姦罪不成立。
法官又認為證供無法確證女童X,在另兩項控罪發生時小於十三歲,指引陪審團裁定李國華,該兩項與未滿十三歲女童非法性交罪名不成立。
法官批准控方修改控罪,李國華仍須就五項與未滿十六歲女童非法性交,兩項非禮罪答辯。
12月10日,李國華出庭作證,他說1996年,雲南麗江大地震後已想幫當地人。
2002年,他用了八萬五千元公積金,籌備在雲南成立兒童之家。
12月14日,彭偉昌法官引導陪審團時,作出以下指引:「陪審團斷案時,只能以證據為依歸,要考慮所有證據,但證據無觸及的,不可以去猜、不可以去估,這一點好重要。」
「在法庭以外聽到、睇到,或讀到任何與案有關的資訊,不應該理會,尤其報章與網上的資料。」
談到女童會否集體誣告李國華時,法官說:「第一,刑事案件事主有時的確會被誣告,誣告好易提出,不過好難反駁,這個是無論被告有幾清白都係咁。」
「第二,女童X、女童Y、王志蘭始終年輕,會唔會不識分輕重,說出的話令岑女士報警,一發不可收拾,大家都要考慮。」
「第三,本案全部控罪都有三幾年歷史,要考慮被告會不會記不起某些事,這些事會不會對被告有利呢?被告會不會可以證明自己不在場呢?凡此種種,都要設身處地去想一想,會不會影響到你們的裁決。」
關於李國華是否有插入女童X的陰道,法官詳細向陪審團複述女童X的證供:「女童X話被告強行脫去她的衣服,即係面衫與內外兩條褲一齊扯落嚟,佢反抗,叫被告走開,但唔夠被告大力。」
「被告連衫都無除,一隻手壓住女童X,一隻手除褲,攞自己下體插入女童X下體,由於係女童X第一次,所以好緊,插唔入。」
「女童X隨即補充,被告應成功進入她的身體,之後上上下下咁搖,令到她好痛。女童X繼續說,被告進入她的體內時,用ロ錫過佢,用手伸入胸圍下面摸佢胸部。」
「女童X話被告當時無戴避孕套,進入她的身體有幾深,整個行為維持幾耐,女童X講唔到,大概係一分鐘不夠兩分鐘。」
「女童X說看不到到被告進入她身體時的動作,只看見被告完事抽身出來,攞紙去抹,被告叫女童X不要向人透露這件事。」
法官就第一項控罪的交替控罪,即企圖非法性交向陪審團作出指引:「本案控罪有些竅妙,如果肯定女童X講真話,即係肯定被告與女童X在佛馨旅舍有性接觸,因為女童X痛,不能肯定被告的陰莖有進入過女童X陰道入面,連最輕微的進入都不能夠肯定。若然這樣,被告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女童,非法性交罪不成立,要考慮被告是否企圖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女童,非法性交的交替罪名成立。」
「企圖意思是被告當時意圖與女童X性交,而又懷住這個意圖做了某些事,這些事超乎只屬於準備去性交的行為,只是沒有完成性交。」
「如果肯定當時情況是這樣的話,可以裁定被告企圖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女童,非法性交罪名成立,如果被告有將陰莖插向女童X下體,或者都算超乎僅屬於準備性交行為,雖然因為女童X痛,推開被告,被告會不會試完又試?情況是否這樣,你們自己決定,自己去諗。」
根據現時香港法律,男性陽具插入女性外陰不構成性交。
香港的法律是,「單憑證明陽具插入即當作完成交合」,「陰道」的定義是「由子宮引延至外陰的生殖器管道」,最輕微的插入已足夠構成性交。
根據普通法,任何程度地插入女性生殖器官,已經足夠構成陰道交合,控方無須證明已插入符合解剖學定義的陰道。
涉及女童Y的猥褻侵犯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女童,法官對陪審團作出以下指引:「女童Y講過,王志蘭高班過她與女童X一年,王志蘭講過,2006年春節假後升上小六。根據這個年份去計,女童Y在小六下學期被非禮時,最遲可以去到2007年12月,甚至係2008年1月,亦即係超過十六歲。」
「根據牙齒法證專家推算,女童Y在2007年10月6日可能足十六歲。足十六歲又如何呢?正如我指出過,構成猥褻侵犯,係要受害人不同意被侵犯或者觸摸,除非受害人細過十六歲。」
「女童Y既然說自己唔願意畀被告摸,她是否大過十六歲,似乎都不是問題,問題只是信不信女童Y的證供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