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月15日,四女三男七人陪審團,退庭商議五小時後,裁定其中五項罪名成立,包括:
其中三項(即控罪一、三、五)與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X性交。
一項控罪(即控罪六)向年齡在十六歲以下兒童X作出猥褻行為。
餘下一項定罪(即控罪七)猥褻侵犯年齡在十六歲以下的女童Y。
除控罪五是陪審團以五比二裁定外,另外四項控罪,陪審團均一致裁定有罪。
2011年1月6日,李國華妻子及兩名女兒,分別撰寫求情信向法官求情。
李國華妻子的求情信,大意為:「被告多年來對內地孤兒的貢獻,回想當初被告抱着幫助別人的心態,將自己所有積蓄,成立香港施比受協會和香港關懷協會,目的是幫助內地有需要人士,甚至隻身跑到老遠的山區地方,去幫助一群無父無母的孤兒。」
「雖然他有不方便,但並沒有阻止他去幫助別人的決心……他在家裏是一位好爸爸及好丈夫……李國華是充滿愛心的人……懇求法官大人,以神慈悲的心寬恕李國華。」
李國華長女,現年十八歲讀中六,求情信大意為:「父親鼓勵我們參加紅十字會……我是打從心底裏喜歡及佩服他,我們一家是基督徒,父親改我的名字是希望我樂善好施,教我施比受更有福。」
「深刻記得有一次,幫父親搬二十件行李送上巴士運往孤兒院,我搬一件也吃力,難以想像父親行動不便,也可把所有行李送上內地。我覺得父親有一個火熱的心去幫助人,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……」
李國華幼女的求情信說:「爸爸自小因小兒麻痺症而成為傷殘人士,但他並沒有放棄自己……多年來在神的旨意下,他毅然自己一人在雲南成立孤兒院,以自己的力量去幫助一群孤立無援的孤兒……每一次當他回去孤兒院,自己身體力行帶同大行李箱物資,讓孤兒有一個溫暖的家。爸爸的毅力精神值得我去學習,看到爸爸孤身一人走路的背影,我不禁流下眼淚……懇求法官接受我的求情及輕判。」
上午十時三十五分,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判刑前說,李國華的代表律師提出兩點求情理由:
一,李國華無論在家庭、正職或義務工作上,都有極出色表現,屢受嘉許。
二,女童X承認與被告發生關係時,間中都會採取主動。
法官說:「我不認為這兩點對被告有何幫助,相比起被告犯下罪行的性質與嚴重性,是他半生的所謂業績難以彌補。」
「被告聲稱以服務人群為志業,卻又偏偏在同一方向失腳,侵犯接受幫助的弱勢人士,必須嚴懲。」
「女童X的態度,我稍後再會講,一個由來已久的講法,心志未成熟的少年人要由法庭保護,以免他們陷於出自本身的錯誤判斷。以英語講就是to protect them from themselves,女童X的態度只是令情況無進一步惡化,而非有效求情因素。」
「總括而言,我認為被告犯下極其嚴重罪行,例如:一,佢與女童X及女童Y年齡差距極大。二,單就女童X而言,年齡偏細,案發時,從呈證相片看,還是一臉稚氣。」
「三,被告與兩名受害女童的關係,明顯不涉及男女之間感情元素。以女童X為例,女童X未必厭惡被告,相反可能有好感、有謝意,不過,被告有妻女長住香港,以乾爹在兒童院自居,女童X在意料之外,甚至係墮入被告圈套的情況下,與被告發生第一次性關係,明顯不出於男女之間愛意,何況女童X並非本案或兒童院唯一受害人。」
「四,被告幾次行事都無戴上安全套。五,被告有幾次犯案都有其他院童在場,證明他已去到肆無忌憚地步。六,任何人開設兒童院,目的當然是護幼,讓幼童在安全環境下成長,被告卻反其道而行。就女童X而言,時間較長,有成年幾,被告係違反信託中最嚴重類別之一。」
「七,女童X雖然在庭上聲稱,接受被告物質供應與和被告保持性關係無關。從種種證據顯示,女童X從被告身上得到的好處要比別人多,例如有銀行卡,可自行以配好的銷匙進入被告房間玩電腦,姊姊及媽媽都得到被告金錢資助等等。證明被告明顯有換取女童X合作意圖,這是我的個人睇法,亦即以利益去荼毒受害少女心志。八,被告係跨境犯案,令香港在內地的慈善事業聲譽受損,影響不單只於個別人士或者機構。」
「最後,心理學家指出,被告自卑心重,變得操縱慾強,而且缺乏自省,對本案係毫無悔意,再犯機會是中至高度,令人關注。不過這並非我的着眼點,只係報告裏面沒丁點兒對被告有利的地方。」
法官彭偉昌就控罪一、三、五,判李國華入獄四年。
控罪六,入獄一年六個月、控罪七,入獄兩年。
每項控罪刑期的其中一年,與其他控罪刑期分期執行,總刑期為八年。
彭偉昌對李國華把持的「香港施比受協會」,案發後仍能繼續在網站募捐,感到不明所以。
女童X聞判後說:「只要他判刑就好,我也鬆了一口氣,自小沒有人照顧,與乾爹生活時快樂,但也難過,因為要做見不得光的事,對他的仇恨肯定是有的,他破壞了我一生!」
港島區重案組高級督察馮慶南,四度前往雲南搜集證據,知道判決結果後說:「呢單案取證很困難,有些女仔太細講唔清楚,有些受害者突然離開雲南,聯絡不到,我們只能選證供最完整兩名女童檢控被告。」
岑丹鳳(64歲)說:「我無後悔捐錢畀這個會,否則就不會揭發到呢件事!佢簡直唔係人,係披着人皮的畜牲,用我們的錢去玩細路女,判監八年係罪有應得,比我預計三至四年多。」
「我相信係天意,否則無端端我點會去到西雙版納?係上天安排我認識這個會、揭發這件事,令班女仔唔再受到侵犯。」
「仁愛」二十多名院童,在當地婦聯協助下轉到寄宿學校生活,岑丹鳳每年共付出三至四萬元,捐助院童直至完成學業。
李國華不服判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,其中一個理據是審訊期間傳媒舖天蓋地報導,圖文並茂,絕大部分刊載於互聯網。
縱使主審法官作出小心指引,但都不能消除陪審團對被告存有偏見,該些報導對公平審訊產生不利影響。
另一理據是他在國內與女童X性交並不違法,因為女童X當時至少十四歲,而且是同意性交,李國華同時申請在上訴候審期間保釋。
2012年5月25日,上訴庭聆訊李國華保釋申請。
5月30日,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布判辭,法官不認為八年監禁刑期是明顯過重,就算第一及第七項定罪被撤銷,申請人仍要就其他定罪服一段頗長刑期。
上訴許可在本年10月聆訊時,申請人不會因為服滿所有或大部分刑期,以致對他不公,基於以上原因,拒絕保釋申請。
2012年10月16-17日,高等法院上訴法庭聆訊李國華上訴申請,12月3日,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判案書。
「在享有新聞自由的社會中,當傳媒報導刑事罪行時,無可避免地有某些傳媒會作出渲染煽情報導,有些甚至不惜藐視法庭,甘冒受罰危險。」
「陪審團於大部分案件中,在法官正確指示下,能夠克服偏頗廣泛報導的影響,如此視之是明智之舉,首先,陪審員對不利廣泛報導的回憶,會隨時間消逝會日漸淡忘,損害性亦日減。」
「控辯雙方大律師,會就有關證據的重要性向陪審團作出陳詞,主審法官會指導他們給予不偏不倚的總結。」
「申請人在上訴時,要求本庭接納報章報導本案,及互聯網上刊載本案文章的新證供,本庭拒絕接納這些新證供。」
「這些新證供未在原審彭法官席前披露,彭法官已指示陪審團不應該上網尋找資料,指示他們忘記及不要理會以前看過的資料。」
「陪審團制度的基礎,是陪審團是需要服從法官給他們的指導,除非有實際證據顯示陪審團沒有這樣做,否則法庭必須依從這個基礎作出裁決。」
「申請人指陪審團可能不依從彭法官指導,搜查資料是沒有根據的,本庭不接納這一方面的陳述,我認為下級法院的法官,評估新聞報導的影響沒有犯錯。」
李國華說十四歲女童X同意與他性交,在國內並不犯法,未獲上訴庭認同。
上訴庭認為彭法官充分考慮案件情況,無論個別量刑基準或整體刑期都是適當,沒有明顯過重,基於上述原因,駁回申請。
2012年12月19日,李國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,上訴理據是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,聲稱控方使用的條文,只針對香港人在外地性侵兒童,未涵蓋非港人犯同類案件,帶有歧視,應宣布有關條文違憲。
2013年6月6日,李國華根據《香港終審法院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484章) 第32條,要求上訴庭頒發證書,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法律觀點。
2013年11月12日,上訴庭聆訊申請。
11月18日,上訴庭頒發判辭,香港法院有責任履行聯合國兒童公約,控罪旨在阻止香港居民,境外犯法後返港逃避責任,陪審團裁定李國華罪名成立,判刑合理,無值得爭議之處。
李國華就有關法律爭議,無任何合理成功機會,拒絕頒發證書。
李國華在囚期間,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於2015年3月31日,將他革職和追溯懲罰處分,社會福利署停止發放他的普通傷殘津貼。
2016年4月,李國華刑滿出獄,透過勞工處展能計劃,受聘到善恩慈善協會工作(簡稱「善恩」)。
2017年1月3日,李國華入稟提出兩項司法覆核,要求推翻兩部門決定。
李國華要求法庭頒令公務員事務局局長,須向他發放於2010年12月15日被定罪前,他因工作賺取及停職而累積年假的薪酬,即由2010年2月11日至12月15日,被扣起的一半薪酬,超時補水,一個月代通知金、僱主自動供款的公積金等。
李國華要求推翻於2010年12月至2016年4月,被終止發放普通傷殘津貼的決定,要求法院頒令社署須向他發放他應得的津貼。
李國華入職時未向「善恩」透露「往事」,其後被揭發曾因非法與女童性交入獄。
2019年6月3日,「善恩」將李國華解僱。
李國華聲稱「善恩」在他生病時將他解僱,入稟勞資審裁處,索償欠薪及賠償等共三十一萬三千元。
2019年9月4日,案件在勞資審裁處提審,「善恩」指未批准李國華放病假,李國華未披露「往事」,涉及不忠實及欺詐,只願支付欠薪7374元。
李國華在庭上聲稱,本年6月3日,他向「善恩」申請病假,未獲批准,後來將他解僱。
李國華說當時已有醫生紙,僱主應容許他放假,裁判官指出,持有醫生紙不代表自動獲得病假,僱員仍須獲僱主批准才可放假,李國華的情況不適用於病假期間解僱範疇。
對於沒有向「善恩」披露「往事」,李國華說,勞工處展能計劃早已知悉他的背景。
「善恩」要求填寫的工作簡介,未有要求他披露個人私隱或與外界接觸,他曾透過Whatsapp向公司交代背景,當時公司無反對他繼續工作,認為「善恩」應額外賠償一萬二千元代通知金。
「善恩」在庭外曾試圖商議和解,願意繳付欠薪、代通知金、年假補償等,共約一萬八千二百元,李國華拒絕接受,堅持排期審訊。
審裁官指示雙方試圖和解但不成功,將案延至本年11月19日審訊。
李國華出獄後的申索,因缺乏資料,未知結果如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