關仲廷與父母和一個弟弟同住,求學時讀書成績普通,但嚴遵校規,是品格優良、尊師重道的學生,中五教育程度,有要好女朋友,未婚。
2007年畢業後,做過半年侍應,在一間珠寶店工作了三個月。
2008年4月,開始在六福珠寶德福分店工作,月薪約八千元,每個月依時給一千五百元家用。
甘銘軒,中五程度,與家人同住,中學畢業後曾任文員,其後在六福珠寶將軍澳店任「運金人」,與關仲廷因日常交收認識,成為好朋友。
2010年3月27日,甘銘軒因被追債,向關仲廷說出監守自盜的「劫金」計劃。
3月28日凌晨,兩人在電話中商討有關細節,甘銘軒將一批金飾從將軍澳送往旺角,關仲廷假裝搶劫,將金飾拿往金舖變賣,甘銘軒隨後會報警,事成後贓款七三分帳。
3月29日凌晨,甘銘軒約關仲廷在旺角會面,視察旺角港鐵站A1弼街出口環境,之後到六福珠寶佐敦店。
3月29日中午十二時許,甘銘軒由將軍澳運送金飾到旺角,金飾重約三十両,價值約三十萬元。
離開將軍澳店後,甘銘軒打電話給關仲廷,叫他到港鐵旺角站會合,甘銘軒在港鐵旺角站內將金飾交予關仲廷。
下午一時許,甘銘軒致電上司,聲稱在港鐵旺角站A1出口被劫。
警員接報到場調查,甘銘軒沒有受傷,警員將現場部分梯級封鎖調查,帶甘銘軒返警署錄取口供,案件交由旺角重案組接手調查。
甘銘軒對探員說,他在旺角港鐵站A1出口上樓梯時,有人用硬物指着他的背部,搶去他手中載有金飾的袋子逃去。
下午四時,關仲廷來到六福珠寶佐敦分店,拿出一批印有六福珠寶標記的頸鏈、手鈪等,向職員黃小姐表示要變賣金飾,關仲廷無法出示發票,說該批金飾屬他兄長所有,交給他變賣。
黃小姐將金飾稱重後送往帳房「估價」,分店經理評估該批金飾約值八萬元。
這時,六福珠寶職員周先生,認出關仲廷是六福珠寶德福分店職員,覺得事有可疑,向分店經理報告。
這時,分店經理接到甘銘軒遇劫報告,核對金飾後,發現與被劫走的金飾相似,懷疑關仲廷到來銷贓,暗中報警。
探員接報到場,在關仲廷隨身的手袋中,搜出三個膠袋,內有一些金飾。
探員帶關仲廷返警署調查,關仲廷報稱是六福珠寶德福分店職員,探員懷疑關仲廷與甘銘軒合謀,「籠裏雞作反」、「假劫案真奪金」。
探員向甘銘軒作出警誡,問他是否認識關仲廷,甘銘軒知道事情敗露,承認虛報劫案。
晚上六時許,重案組探員到佐敦分店調查,鑑證科人員在飾櫃套取指模,檢走證物。
關仲廷與甘銘軒,分別由探員押返住所搜查,兩人稍後被捕,控以一項串謀盜竊罪。
探員提取港鐵旺角站一帶的閉路電視錄影,發現在3月29日凌晨,甘銘軒與關仲廷曾在附近「踩線」,案發當日,港鐵閉路電視拍到
甘銘軒在港鐵旺角站內,將金飾交給關仲廷。
港鐵旺角站A1出口的閉路電視,只見甘銘軒一人走出站外,之前未有被人威脅及搶走金飾。
關仲廷向探員表示,甘銘軒是主謀,他願協助警方指控甘銘軒,警方向律政司申請將關仲廷轉為污點證人。
2010年9月1日早上,兩人解往九龍城法院提堂,關仲廷(21歲)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,控罪指他於本年3月27至29日,串謀甘銘軒於旺角港鐵站A1出口,盜取三十一點四両屬於六福珠寶的金飾,關仲廷承認串謀盜竊罪,會協助警方指控同黨。
甘銘軒(25歲)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,一項誤導警務人員罪名,控罪指他於3月29日虛假表示,被人搶去值三十萬元金飾,以誤導警員。
甘銘軒不認罪,暫時毋須答辯,案件押後審理。
9月2日,甘銘軒與關仲廷在九龍城法院提堂,代表關仲廷的律師黃國桐遲到一小時,抵達後誠意向法官道歉及請求原諒,說遲到是因記錯時間,為執業二十五年首次。
法官聽罷原諒黃國桐,說「過咗去嘞」,下令將案押後時,法官仍不忘揶揄黃國桐:「你想押後到幾點?」
黃國桐恭敬指一切由法官決定。
甘銘軒暫毋須答辯,法庭押後至下月17日再訊,以待文件將案轉介區域法院處理,准以一萬元及人事保釋外出。
9月21日,關仲廷的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出,關仲廷過往無不良嗜好且奉公守法,是次僅在一時貪心下犯案,在甘銘軒提議以及可獲大額得益誘使下,愚蠢犯下此罪行,深表懊悔,為親人帶來擔憂與苦痛,感到無限歉意。
關仲廷父母去信求情,望法官輕判,關仲廷畢業後進入社會工作,收入穩定,每個月依時給一千五百元家用,有良好儲蓄習慣,無經濟上問題或財政困難。
家人及女友認為他是善良及和藹可親的青年,沒有不良嗜好或行為上的偏差,對於他干犯今次罪行,家人極為震驚,認為他入世未深、年少無知、輕信他人,不夠定力抗拒外來誘惑,在一時貪念下做錯事,他們仍會全力支持和關愛關仲廷。
六福珠寶德福及尖沙嘴分店,經理、主任、同事共十九人,聯署求情,說關仲廷工作勤力及負責任。
關仲廷的中學校長撰寫求情信,確認和讚揚關仲廷過往品行良好。
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吳蕙芳判刑時指出,本案所干犯罪行存有違反誠信元素,令到案件性質更為嚴重,即時監禁是必然的。
關仲廷在六福珠寶作出監守自盜行為,仍獲不少同事及上司求情支持,可見他受到同事歡迎。
關仲廷收入穩定亦沒有不良嗜好,相信他是受甘銘軒影響下貪心犯案。
關仲廷負責變賣贓物,角色較為次要及被動,考慮到所有贓物已尋回,公司沒有損失,關仲廷本身品格良好,相信不會重犯,被捕後態度合作,認罪後願意作供頂證甘銘軒,行為值得鼓勵。
此案以兩年為量刑基點,認罪獲三份一刑期扣減至十六個月,關仲廷一直以合作態度協助警方破案,雖然會否履行為控方證人的承諾仍言之過早,但對於他的決心是毫無置疑的,額外減刑三個月,判入獄十三個月。
甘銘軒不認罪,轉介區域法院審訊,排期10月8日提訊。
經過連串司法程序,2011年2月28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四分,甘銘軒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,包括第一項:串謀偷竊、第二項:明知地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警務人員。
代表甘銘軒的吳大律師求情時指出,甘銘軒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,本案所涉的所有貨品都悉數尋回,六福珠寶沒有任何實際損失。
甘銘軒與關仲廷當天扮演的角色相若,要求法庭以甘銘軒沒案底,從輕判處。
區域法院法官彭寶琴判刑時指出,本案是甘銘軒以六福珠寶僱員身份,利用他從工作中掌握的資料與關仲廷串謀,自編自導,偽裝被劫而意圖偷取公司財物,是明顯違反誠信的盜竊行為。
案件涉及金額若在二十五萬至一百萬元之間,一般判刑是以兩至三年為量刑基準。
本案中,涉案總值為三十萬元,甘銘軒有計劃、有預謀地犯案,是整個事件的中心人物。
本案適當量刑基準為兩年三個月監禁,甘銘軒是經審訊後被定罪,不能得到認罪的刑期扣減。
小心考慮吳大律師為甘銘軒所作的求情後,認為沒有其他值得減刑因素,因此,就第一項控罪,判處監禁二十七個月。
第二項控罪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,以本案案情而言,適當量刑基準是三個月監禁。
同樣,甘銘軒是在審訊後被定罪,因此不能得到認罪扣減。
第一項與第二項控罪源自同一事件及計劃,考慮整體量刑原則,第一項控罪的二十七個月監禁,與第二項控罪的三個月監禁,同期執行,總刑期為監禁二十七個月。
2020年4月,黃國桐發起並出資,食店「保護傘」於台灣開業,該店旨在支援一些因「反送中運動」,到台灣另覓生活的香港年輕人,讓他們有一個自食其力的落腳點。
受疫情影響生意慘淡,2021年8月停業,8月20日凌晨發生大火,機器、貨品、家具、食材等等全部報銷,損失慘重,未知起火原因。
2021年1月14日,黃國桐被香港國安警察懷疑涉嫌十二港人案,以「協助罪犯」罪名拘捕,在沙田警署扣押四十一小時後,以一萬元保釋金獲釋。
黃國桐表示:「無一個證物搜到,因為律師唔會做犯法嘅事。」
對被捕感到遺憾及傷感,表明會站在自己崗位,「用我嘅專業,做我深信應該做嘅事。」,會如常探望已經預約探望的人,包括涉違國安法的胡志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