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 精神分裂綁架判重刑

楊少英在內地出生,受教育至初中程度,1984年,在內地與一名香港男子發生關係,生下一名女兒。
1997年偷渡到香港後,與該名男子結婚,再育有一子。

2001年開始,患上精神分裂,成為長期精神科病患者,定期到西九龍精神科中心覆診。
2003年,楊少英與丈夫離婚。

2005年至2009年,楊少英精神狀況穩定,雖不時有剩餘的聽覺幻覺,但能夠處理得好。
2010年8月,楊少英再結婚。

蘇俊傑在香港出生,中四教育程度,之後一直在飲食行業工作,綽號「肥仔」,與父母與兩個弟弟同住。

潘智豪在香港出生,讀到中二後沒再讀書,之後成為點心部師傅,綽號「高佬」,與妻子及七歲女兒同住。

林賽玲在內地出生,小一程度。
1989年來香港,2001年結婚,育有兩個兒子。
2009年,丈夫與林賽玲好友兼生意夥伴出軌,其後生意失敗欠債,自此與丈夫分居,林賽玲患上抑鬱症,其後在酒樓做知客。

潘智豪、蘇俊傑、林賽玲,三人在香港一間著名飲食集團工作時認識。
潘智豪與林賽玲其後發展成為情侶,楊少英經常到酒樓飲茶,認識三人。

飲食集團少東阿邦(25歲)(法庭禁止報導真姓名,以阿邦代替),2008年大學畢業後,獲安排在家族的飲食集團任宴會部經理。

林賽玲其後被酒樓解僱,在澳門賭場輸錢欠債十萬元。
她與潘智豪及蘇俊傑商量後,決定綁架阿邦勒索數百萬元贖金,由於阿邦認得他們,他們找楊少英幫手。

2010年3月5日,楊少英打電話給阿邦,說在5月中要擺四十至五十圍婚宴,雙方約定3月8日晚上看場地。

楊少英說她不熟路,阿邦叫她到達時再以電話聯絡。

潘智豪與林賽玲在大埔碗窰沙埔仔村,租了一個單位用作藏參,將鎖匙交給蘇俊傑。

為引阿邦上釣,各人要蘇俊傑扮成女人,楊少英購買假髮及花布衫裙給他。

3月8日早上,潘智豪與林賽玲到大昌車行,租了一部豐田七人車,到深水埗買了一對車牌,之後接載蘇俊傑及楊少英,到沙田車公廟「求神保祐」。

晚上十時,七人車駛入酒樓停車場,戴上假髮,穿花布衫裙的蘇俊傑坐在車內。
潘智豪在停車場把風,林賽玲用頸巾包着半張臉,更換車頭及車尾的車牌。

晚上十時十五分,戴口罩及頸巾的楊少英打電話給阿邦,對他說,親家行動不便,現在停車場的車內。

阿邦來到停車場,楊少英指一部豐田七人車,要求阿邦幫忙扶親家到酒樓,車門打開後,阿邦看見一名長髮穿花衫女子。
楊少英對阿邦說:「你入去扶佢出嚟啦!」

阿邦進入車廂,女子突然用男性聲音說:「我好辛苦!」
之後捉着阿邦的手臂,阿邦拼命掙扎,將頭伸出車外大叫救命,男扮女裝歹徒最終鬆手,阿邦趁機下車逃走,返回酒樓與同事商量後報警。

綁架失敗後,四人登車,由林賽玲駕車逃走,之後,林賽玲與楊少英下車離開,潘智豪與蘇俊傑將車停在沙田香粉寮街迴旋處。

警方接到阿邦報案,到停車場調查,在地上檢獲一對車牌,懷疑與案有關,根據停車場閉路電視,看到到一名女子在案發後駕七人車離開。

案發三小時後,3月9日凌晨,巡警曾查問在車上的潘智豪與蘇俊傑,因車上沒有女子,當時認為無可疑。

楊少英向阿邦訂酒席時曾留下電話號碼,探員憑電話查出楊少英身份。
為免打草驚蛇,經電訊公司查看通話記錄,發現案發當日,楊少英曾與潘智豪等三人通話,探員監視三人住所,未見他們出現。

探員追查那部七人車,最終在大昌行尋回。
鑑證人員在車內兩個水樽,套取到潘智豪與蘇俊傑的指模。
在後座車廂地上,發現一粒西裝鈕,查明是阿邦掙扎時,從他的西裝脫下遺落。

探員查到他們在案發前曾租住大埔碗窰村村屋,在村屋內拘捕潘智豪、蘇俊傑,林賽玲其後在旺角落網。

楊少英被捕時,探員在她手袋搜出一張手機預付卡的「卡殼」,號碼與歹徒致電阿邦的相同,認為楊少英便是致電阿邦訂酒席的女子。

四人在警誡下承認綁架事主後會勒索金錢,潘智豪與林賽玲說楊少英是主謀,蘇俊傑說,楊少英應承會分三十萬元給他。

林賽玲在警誡下對探員說,綁架計劃由楊少英提出,他們三人只是協助。

探員認為她的說法並不合理,四名被捕者中,只有楊少英沒在酒樓集團工作過,她不認識阿邦,與他亦沒有恩怨。

患精神分裂症的楊少英是家庭主婦,在酒樓飲茶時認識林賽玲等三人,三人為何要聽命於她?為綁架阿邦,出面租屋及租車?

3月15日,四人在沙田法院提堂,同被控於本月8日在沙田某處,以武力方式綁架二十五歲男子,意圖取得贖金。

法庭早前已下令將事主身份保密,以「X」作代號,犯案地點亦無披露,只透露在沙田區發生。

楊少英應訊時表現軟弱無力,獲裁判官批准就座,期間她一直瑟縮身子,右手不停抖顫,應對似是而非。

控方說楊少英有精神病病歷,被拘捕延誤到西九龍精神科中心覆診,她情緒低落,但聽覺幻覺沒有加深,剛從醫院直接被送到法院,醫生暫未確定她的情況,認為應為她作精神科檢查。

法庭下令將楊少英還押小欖精神病中心,索取她的精神科醫生報告,研究她是否適合答辯或接受審訊。

控方以案情嚴重,各被告有預謀犯案,而且各有招認,一旦定罪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,擔心棄保潛逃,反對各人擔保外出。

法庭最終以案情性質嚴重,控方證據充足,加上調查仍在進行,否決各人的保釋申請。

3月29日,四人在沙田法院再提訊,控方表示,早前索取楊少英的精神報告,認為她適宜答辯,醫生指她適宜配合調查,她一直還押小欖精神中心看管,警方未能安排認人手續,控方現申請將案押後以作進一步調查。

基於案情嚴重、為防林賽玲與潘智豪干擾證人,加上案件有機會在高等法院審理,控方繼續反對兩名被告保釋。

法官將案押後5月3日再訊,林賽玲與潘智豪透過代表律師,分別以一萬元和二千元申請保釋外出,遭法庭拒絕,兩人繼續收押,蘇俊傑與楊少英續獲准保釋外出。

2011年1月21日,楊少英還押在大欖女子中心,她向心理科醫生說,有聽覺幻覺及自殺思想。

2月17日,楊少英離開小欖精神科中心,大欖女子中心的何醫生檢驗後,認為她沒有現行的精神病徵,這時,楊少英對律師說準備認罪。
2月23日,代表律師通知各方,楊少英會認罪。

3月1日,楊少英在法庭經大律師通知法官,說不甘被人冤枉,決定不認罪。

這次聆訊時,楊少英沒有提出她患精神病,沒提出她的精神狀況是否影響她的申辯決定。

3月25日,審訊開始,楊少英反對警誡供詞呈堂,供詞最終被法官接納,阿邦及拘捕楊少英的警員,分別在庭上作供。

4月1日,楊少英在庭上否認控罪,法庭選出陪審團裁決。

主控官開案時表示,潘智豪及蘇俊傑早前已認罪,稍後將出庭頂證其餘被告。

4月8日,楊少英在兩名污點證人出庭作供前,在庭上改為承認一項串謀禁錮罪。

楊少英說在小欖精神科中心時,幻覺的「說話聲音」顯著增加,那些說話聲音不停與她對話,有些要求她認罪,有些要求她不認罪。

楊少英之前不認罪,案件已交陪審團處理,她雖然突然認罪,但仍要由陪審團裁決,法官指引陪審團作出定罪裁決時,形容審訊有這樣發展是「反高潮」。

辯方指她有精神分裂記錄,法官下令先索取精神報告才判刑,楊少英進入羈留室時,不住苦叫﹕「我真係被利用㗎!」

4月12日,阮醫生再向楊少英作出精神科檢查,楊少英向阮醫生說,認罪是因在法庭感覺壓力,叫她認罪的一把聲音告訴她,認罪便可以回家。

7月6日,楊少英代表律師聘請,精神科陳嘉露醫生檢查她。

楊少英說,有很多「大花臉」,經常在她左右挑戰她,恐嚇及威逼她,令她頭腦及思想混亂,她驚怕到不敢告訴阮醫生,只要求他批准回到大欖女子中心。

7月26日,楊少英申請改變認罪申辯聆訊,陳嘉露醫生出庭作供,她的意見是,楊少英認罪時是知道她在做甚麼,但有可能受到說話聲音的外來影響。

高等法院主審法官彭偉昌認為,楊少英若真的聽到兩把聲音,沒有證據顯示叫她認罪的聲音具更大威力,所以最終認罪仍然是出自她真誠自由選擇。

2011年8月1日,上午九時五十四分,主審法官彭偉昌頒下判辭,四名被告包括:
潘智豪(36歲)、蘇俊傑(20歲)、楊少英(53歲)、林賽玲(41歲)。

潘智豪與蘇俊傑都無刑事定罪記錄,除認罪外,最大求情理由是願意轉為控方證人,並為控方接納,蘇俊傑最先作出認罪供辭,潘智豪其後跟隨。

律師為楊少英求情時說,她家庭背景不佳,教育程度不高,後來婚姻失敗,楊少英患有精神病,並非本案策劃人,雖然認罪時有反覆,但最終都認罪。

林賽玲代表律師為她求情時說,她無刑事定罪記錄,熱心義務工作,曾獲社會福利署署長嘉許。
被捕後,2011年1月表示願意轉為控方證人,控方認為她並非一名可靠證人而拒絕。

法官認為,本案經過一定程度策劃,串謀者多達四人,而且各有分工,犯案時無使武器,只涉及拉扯,沒有襲擊受害人身體導致受傷。

綜合種種情況,本案量刑基準為十年,潘智豪認罪,可得到四成刑期扣減,判監六年。

蘇俊傑認罪及轉為控方證人,間接令潘智豪隨後認罪,可得到四成半刑期扣減,判監五年半。

林賽玲除認罪外,無任何有效求情理由,只能夠得到三份一刑期扣減,判六年零八個月。

法官接受楊少英有精神分裂,但病情不嚴重,不會導致她多次改變認罪主意,浪費法庭時間。
她在正審開始數天後才認罪,認罪所包含悔意的真誠度成疑。
為此,她不會因認罪得到三份一刑期扣減,法官認為她只可得五份一刑期減免,判監八年。

楊少英狂呼:「好唔公平,我畀人利用!」,拒絕步離犯人檻,由懲教員抬她返囚室。

散庭後,楊少英的丈夫走到法庭書記的書枱前,坐下把頭不停撞向枱腳,高呼「我要死喺度呀」,攤臥在地上,最後由保安抬出庭外,召救護車送他入院。

楊少英與林賽玲不服裁決,提出上訴申請,楊少英理據是原審法官駁回她的不認罪申辯,林賽玲認為判刑太重。
2013年3月5日,兩人的上訴申請遭上訴庭駁回。

2019年11月11日「大三罷」期間,任職文員的DSE男考生龔逸勤(18歲),在將軍澳腳踢追截示威者的警長左腳小腿一下。
2020年6月,觀塘法院裁判官徐綺薇判龔逸勤感化一年,律政司認為這違反判刑原則及刑期明顯不足,要求覆核獲得批准。

2020年11月9日,上訴法庭法官彭偉昌頒判辭,認為警長因執行職務而受到襲擊,龔逸勤的罪責比一般襲警案高。

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控罪嚴重性,聚焦於有利龔逸勤的個人因素,才會判感化令。
上訴庭決定撤銷原有的感化令,以八個星期為量刑基準,考慮龔逸勤認罪可獲三份一刑期扣減,由於這是一宗刑期覆核申請,再減免一星期至即時監禁三十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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