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 推醉娃落海騙保險

鄒偉基與江沛霖都在沙田顯徑邨居住,同在瑪利亞書院就讀至中五畢業,讀書時在遊戲機中心認識。

2002年,江沛霖畢業後曾任廚房學徒,地產經紀、送貨工人,之後無固定職業。

鄒偉基畢業後做過多份工作,其後與江沛霖合資經營麻雀館。
2009年,因經營不善出現虧損,兩人分別欠下賭債。
鄒偉基欠卡數二十萬九千五百四十元,江沛霖欠財務公司及卡數,九萬五千七百一十三元。

2009年5月,鄒偉基典當勞力士手錶、金鏈、兩部手機套現。

同年7月,鄒偉基在美國萬通任職保險代理,與姓沈女友同居。

同年8月,鄒偉基在油麻地一間夜總會,認識獨自由內地湖南來港的女公關陳帆,兩人有性親密關係,雙方同意結婚。
同年9月,陳帆與姓陳丈夫離婚。

同年11月,鄒偉基的營業額達不到公司要求,他向陳帆說兩人即將結婚,以未婚夫名義為她購買人壽基金保障她,投保期長達三十年,保額為港幣二百八十萬元,鄒偉基是這張保單的唯一益人,每月由鄒偉基付保費,陳帆答應購買。

陳帆的保單每月保費是4387元,鄒偉基在江沛霖帶領下,向財務公司借錢,支付頭兩個月保費8774元。

保單於2009年11月28日簽定,經審核後,2010年2月12日正式生效。

這張保單不但令鄒偉基營業額達標,在頭一年,除去六成佣金,他每月只需付1754.8元。

鄒偉基原先計劃在未來幾個月營業額達標後,取消陳帆這張保單,不用再按月供款。

踏入2010年,鄒偉基的營業額愈來愈差,為營造業績,鄒偉基為陳帆加保一百萬元,保險公司以保額不合理而拒絕。

鄒偉基面臨被解僱,與江沛霖商量,最終想出殺死陳帆騙取保金,隨即在網上搜尋各種殺人技巧。

兩人曾考慮把陳帆帶到深圳殺死,又想過偽裝成劫殺案,為犯案預先買了膠手套及刀等。

2010年2月8日,兩人到深圳,最終未能找到適當殺人地點。
回港後,兩人決定灌醉陳帆,將她拋落海,造成酒後意外墮海溺斃假象。

兩人四出找尋合適地點,最終選定沒有設置閉路電視的海邊。

2010年2月12日,陳帆的保單經審核後生效,兩人決定在當日下手。

鄒偉基與江沛霖在尖東新文華中心會合,兩人到了一家酒吧,向酒保蕭興隆點了一瓶黑牌威士忌。
陳帆其後到來與兩人一起飲酒,三人喝了很多杯綠茶溝威士忌,該瓶「黑牌」威士忌亦被喝了很多。

陳帆醉到不省人事,由鄒偉基與江沛霖扶持,到達麼地道帝國中心對出,尖沙咀海濱長廊,兩人合力將陳帆抬過海邊欄杆,將她掉入水中。

當時正值潮退,岸邊平台的水只有四呎多深,陳帆被冰冷海水弄醒,發現身處海中,大聲呼救。

不懂水性的鄒偉基見殺人計劃失敗,情急之下拿起繫有繩索的救生圈跳下海中。
陳帆以為有救,向他游近,鄒偉基用手強按陳帆的頭落海,陳帆拼命掙扎。

鄒偉基叫江沛霖落海幫手,兩人合力按陳帆的頭落海,陳帆最終喝入海水窒息昏迷。
江沛霖首先離開游上岸,在岸上看水中兩人,鄒偉基在海中無法游回岸上,不知所措。

太平洋海洋活動中心潛水教練周啟邦(36歲),為在月底舉辦的渣打馬拉松賽事操練,從紅磡與天星碼頭之間,沿尖沙咀海濱長廊來回練跑,看到岸邊地上有衣物及手袋。

周啟邦不以為意,繼續向天星碼頭跑步,折返時聽到呼救聲,望向聲音發出位置時,看見全身濕透的江沛霖在岸邊向海做早操,周啟邦步近時,江沛霖突然改變姿態,身靠欄杆舉手向周啟邦求救,說有人墮海。

周啟邦在岸邊看見鄒偉基手執水泡載浮載沉,江沛霖對周啟邦說「仲有女人」。
周啟邦身上沒有手機,叫江沛霖報警,江沛霖說很驚,將手機遞給周啟邦,周啟邦致電報警後,叫江沛霖在岸上等警察,之後跳入水中。
在離岸不遠的海面找到陳帆及鄒偉基,將他們拉近岸邊,但未能成功登岸。

水警接到有人墮海報告後駛到,看見周啟邦、鄒偉基與被救生圈套住的陳帆,在海邊等候救援。

水警派小艇將三人救起到水警輪,警長鄧志雄問鄒偉基與周啟邦是否認識陳帆,兩人都說不認識。

消防員到場,協助各人上岸,陳帆當時已沒有反應,檢測不到脈博,面色發白及無反應。

陳帆(34歲)由救護車送抵伊利沙伯醫院,早上五時四十七分證實死亡。

江沛霖對到場的警員說,陳帆喝醉酒,走到岸邊嘔吐時,不慎掉下海中,他與鄒偉基落海救她。

鄒偉基報稱不適,送到醫院檢驗,警員為他錄取口供時,他說與陳帆不太相熟,其後改稱陳帆有向他買保險。

鄒偉基與江沛霖所說口供互相矛盾,與周啟邦的敍述亦有出入,警員將兩人帶返警署作進一步調查。

法醫驗屍時發現陳帆有溺水現象,頸部曾受重力壓逼,導致眼瞼下方和左眼白處出現紅點。

下頜直角和頸部右中外側前方,舌骨左大角和相鄰甲狀腺膜周圍有很深瘀傷,可能是由於被手指施加壓力引起,這種情況在被勒死受害者中很常見。

法醫在陳帆尿液檢出高濃度酒精成份,每一百毫升血液中含有一百七十四毫克酒精。
香港的酒後駕駛法例,血液中含酒精濃度,法定限度是每一百毫升血液含五十毫克酒精。
在這種情況下,陳帆應已昏迷,無法行走。

法醫報告顯示,陳帆已飲醉,她的頸部有被手指施加壓力,情況有如勒死。
警方認為有可疑,將案由意外轉為兇殺案,油尖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。

探員邀請周啟邦到警署提供線索,周啟邦說:「最初見到岸邊的男子時,全身濕透的他正倚着海邊欄杆做晨操,到我走近時,才向我呼救說有人掉了下海。我當時身上沒有手機,他有手機但又不報警,最終由我用他的手機報警。」

「在海中的男子手持救生圈,但又不套在自己或那名女子身上,只用手托着女子頭部。」

「那人對我說不熟水性,那名女子是他的女友,在岸上的男人懂得游泳,曾落海協助救人。」

「岸邊的水很淺,只到成年人的胸口。站起來就不會沒頂,那名女子應不會在短時間內溺斃。我接近她時,她已經失去知覺,我看見她的右頸有明顯瘀痕。」

2010年2月12日下午,探員在警誡後為江沛霖錄影會面,江沛霖說陳帆飲醉酒跌落海,他與鄒偉基落海救他。

同日第二次錄影會面時,探員向江沛霖講述法醫報告後,江沛霖承認企圖謀殺陳帆。

江沛霖說:「我因為欠債受到壓力,鄒偉基向我提議殺死陳帆取得保險金,之後與我平分。」

「我們在酒吧內將陳帆弄醉,將她帶到沙咀海濱長廊,合力將她拋落海,由於水太淺,陳帆沒被浸死,清醒後叫救命。
鄒偉基跳落海,將陳帆的頭按入水中,二十至三十秒,我在岸上問鄒偉基甚麼情況,陳帆拼命掙扎,鄒偉基叫我跳落海幫手。」

「我跳落海後,與鄒偉基合力按下陳帆的頭,後來,我因為害怕及內疚而停手,對鄒偉基說我要報警,之後游回岸邊上岸。上岸後,我遇到一名男子,我對他說鄒偉基正在海中救他的女朋友,那名男子聽後打電話報警,之後跳落海中幫忙。」

江沛霖哽咽說:「我好驚,始終係一條人命,自己都過唔到自己嗰關……」

江沛霖作供後,探員以謀殺罪名拘捕鄒偉基。
2月12日晚上八時四十二分,鄒偉基與一名大律師和一名律師商議,之後保持緘默,拒絕回答一問題。

晚上十時三十分,探員將江沛霖錄影會面,播放給鄒偉基看,鄒偉基看後對探員說要諮詢律師意見。

2月13日上午十時,鄒偉基在第二次錄影會面時仍一言不發。

晚上七時三十分,鄒偉基被正式落案控以謀殺。
晚上七時四十五分,鄒偉基打電話給哥哥。
晚上八時二十分,鄒偉基對探員說:「我不需要律師在場,希望清楚地陳述案情。」

探員安排鄒偉基第三次錄影會面,鄒偉基說:「我與江沛霖合資經營一家麻雀館,因生意不好,出現虧損,欠下大筆債項。」

「江沛霖知道我為陳帆買了一份人壽保險,我是保單唯一受益人,陳帆死後我可得到保金,江沛霖提議先將陳帆灌醉,然後將她推落海浸死。」

「江沛霖在尖沙咀海濱長廊將陳帆推落海,陳帆在海中叫救命,我想救她但不懂得游泳,我拿起岸邊繫着繩索的救生圈,落水救她。」

「江沛霖這時跳落海中,他不是來救陳帆,而是用手將她的頭按下水中,陳帆浸死後,江沛霖游回岸上。」

2010年5月31日,江沛霖由大律師代表,承認比謀殺罪輕的罪名,即企圖謀殺或過失殺人,願意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。

7月23日,江沛霖被控謀殺罪名,在東區裁判法院提交高等法院審理。

7月26日,律政司檢控科高級政府法律顧問,回覆法律援助署署長的信中,拒絕接納江沛霖的要求。

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,江沛霖與鄒偉基同被控謀殺陳帆,兩人否認控罪。

2011年3月4日,周啟邦出庭作供。
法官問周啟邦,死者所處位置的水有多深?
周啟邦說水深僅及他的胸口,他和水中男子當時未被水浸過頭,死者離岸邊只有約一隻手位距離。

3月29日,法官引導陪審團時指出,陪審團必須確定兩被告當時有意圖殺害陳帆,才能裁定兩人謀殺罪成,若未能確定他們當時全心要令陳帆死亡,可考慮交替的企圖謀殺罪。

五男二女陪審員退庭商議至晚上仍未有結果,退庭十三小時後,3月30日早上,裁定鄒偉基(29歲)謀殺罪名成立,按照法律規定,被判處無期徒刑。
江沛霖(27歲)謀殺罪不成立,企圖謀殺罪名成立。

代表江沛霖的大律師呂樂倫求情時指出,江沛霖是跟鄒偉基指示犯案,為使計畫能夠實行,鄒偉基不懂游泳,也跳落海將陳帆的頭按到水裏。

江沛霖行兇時感到「生命誠可貴」,在驚慌和後悔之下收手,向警方和盤托出事件,只是不想再錯下去,望法庭斟酌輕判。

下午十二時三十分,法官邵德煒在判刑時說:「我必須毫無保留地說,我在香港從事法律工作的這些年,我從未遇到過比你們兩個共同策劃的,更殘忍和真正令人髮指的罪行。這不是你們一時衝動的行為,這是你們兩個出於最卑鄙的理由,而做出的冷酷而有計劃的決定
奪走這個無辜的年輕女人生命,也就是說,你們需要錢。」

「陳帆被你們選中,無疑是因為她一個人在香港,她在這裏沒有家人,你們以為她不會被關注,保險單生效後,就着手讓她死亡。你們計劃了數星期,在網上查殺她的方法,但沒找到機會實現計劃。」

「最終,在2月12日,們們將計劃付諸實施,將陳帆灌醉後,帶她去尖沙咀海濱實行該計劃。你們都知道她不會游泳,江沛霖根據鄒偉基發出的信號,將陳帆推入海中,由於海水太淺,陳帆未有沒頂而呼救,你們下水把她的頭壓在水下,明顯是要殺她。」

「案發後十一小時,江沛霖向警方供出一切,這雖然令案情大白,但為時已晚。」

「謀殺未遂罪,沒有固定量刑指引,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,在我看來,江沛霖犯下的是這種罪行的極端,我不打算判處江沛霖終身監禁,判入獄二十一年。」

案中死者陳帆在香港無親無故,為她購買保險的鄒偉基雖是唯一受益人,但因犯下殺死投保人騙保險罪名,不能獲得保險賠償。

國際專業保險諮詢協會會長羅少雄表示,事件涉及謀殺,疑兇為受益人,已付錢的保單仍然生效,不過,疑兇無法獲取保險公司的賠償保金。

保單上的受益人,會轉成死者法定遺產繼承人,通常是與死者有直屬關係的父母或兄弟姐妹,即使死者親人不在港,如居內地仍可獲賠償。
死者若屬無親無故,保險公司會為其成立基金,保金轉交基金處理。

陳帆在內地有親人,包括父親及胞妹,警方已將陳帆被殺一事,告知她的內地親人。

江沛霖與鄒偉基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申請,江沛霖認為判刑二十一年,刑期過重。

代表江沛霖的律師指出,江沛霖上岸時,陳帆仍然生存,他只犯下謀殺未遂罪名。

法官量刑時,不知道江沛霖在受審前,已向控方供認謀殺未遂,令江沛霖未能得到三份之一刑期扣減。

鄒偉基的上訴理據是,2010年2月13日下午,第二次錄影會面後,因為他保持緘默,遭到探員威脅和毆打,探員敦促他承認參與謀殺陳帆,指導他作供,他不肯就範後,被落案控謀殺罪名。

第三次錄影會面時,為免再被威脅和毆打,他按指示作供,案件審訊時,鄒偉基曾提出是在威逼下作供。

代表鄒偉基上訴的律師指出,第三次錄影會面違反保安局局長發布的《詢問嫌疑人和聽取陳述的規則和指示》第 III (b) 條規則,其中規定:
只有在特殊情況下,才應在被告被指控或被告知可能被起訴後,向其提出與犯罪有關的問題,為防止或盡量減少對其他人或公眾傷害或損失,或澄清先前回答或陳述中的歧義,與犯罪有關的問題,不應告知被告。

律師說,公平審判原則,包括:
(一) 不得強逼任何人認罪,他的沉默權應該得到保障。
(二) 除非根據可採信的證明,否則任何人不得被定罪。

2012年7月6日,兩人的上訴遭上訴庭全部駁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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