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https://mewe.com/p/frogwong1/show/60a48d40822da43a62fcef05
2月28日下午,陳鳳嫻母親在多名親友攙扶下,到達陳鳳嫻被棄屍的下白泥山頭路祭。
陳鳳嫻母親知道女兒遇害後,不時夢見女兒慘狀,要靠安眠藥才能入睡。
陳鳳嫻母親拜祭女兒時悲痛欲絕,一時喃喃自語,一時又痛罵蒼天:「衰天!個女好孝順,買好多嘢返嚟屋企畀老竇老母,佢無偷無搶無害人,點解死得咁慘,塊面爛曬,隻手得番啲骨,差人都唔畀我認佢個樣,死得不明不白啊!」
「咁辛苦搵錢益曬啲衰人,做人太無良心無陰功,你唔聽我講就有今日啦……」
「一定要整死佢個仔搵佢報仇啊!呢個仇一定要報啊!陳世美你害得我個女好慘……我咁辛苦養大個女得到啲乜,得到遺臭萬年囉!」
親友見她愈說愈激動,攙扶她上車休息,陳鳳嫻的弟弟安慰她說:「我會將佢(女死者)帶返屋企,起個墓碑畀佢,拉到兇手啦!」
2007年3月1日,蘇俊修被落案控以一項謀殺罪及一項襲警罪,明日解上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3月2日,蘇俊修解上東區裁判法院提堂,控方表示會化驗被告車上的血漬,以確定是否屬於女死者,警方正尋找涉案兇器及女死者財物。
辯方投訴警方曾於西環及灣仔警署,對被告使用暴力。
港島總區重案組署理警司李雅麗於庭外表示,現時仍未知被告犯案動機。
探員調查時花耗大量時間,翻看蘇俊修所到之處的閉路電視錄影帶,陳鳳嫻的數碼相機及電腦內已刪除的照片,警方派專人復原,務求沒有一絲遺漏.
調查時未發現兇器及血液樣本等化驗證據,最終未掌握到「鐵證」。
警方未能獲得任何有力證據,以四個「推理」疑點,起訴蘇俊修,包括:
1.蘇俊修是最後與陳鳳嫻在一起的人。
(因未能確定陳鳳嫻死亡時間,這點無實質證據支持)
2.蘇俊修進入油麻地一家7-11時,所穿外套及鞋與下午在商店購物時不同。
(陳鳳嫻買了新波鞋後也即時換上,蘇俊修換外套及波鞋並非不尋常)
3.蘇俊修回家後,睡眠不足五個半小時,駕車到沙田火炭一個洗車場洗車。
(蘇俊修只做兼職,睡眠多少可自行調節,早上七時四十五分駕車到洗車場洗車,時間上亦合理。重點是,車上無任何與案有關證據,不等於洗車可以將證據消除,也有可能是車上真的沒有相關證據)
4.案發六天後,他提早搬離跑馬地住所,搬到西環居住。
(蘇俊修說陳鳳嫻2月3日與他分手,他在2月7日後與陳鳳嫻失聯,以為她避開他,2月13日遷離「傷心地」也正常)
「推理」是「想當然」,必須有證據支持,否則會出現「疑點」,證據出現「疑點」,相關「利益」應歸於被告。
經過連串司法程序,控方雖然沒有目擊證人,被告蘇俊修沒承認犯案,未找到兇器及死者遺物,沒有科學鑑證證據。
控方歸納多個環境證供作出「推理」,起訴蘇俊修謀殺,套用「神探」所言,一切交由陪審團決定。
2008年6月27日,蘇俊修解上高等法院受審,他否認謀殺陳鳳嫻。
律政司刑事檢控組重案檢控官紀麗平指出,被告在案發當晚十時半與死者離開酒家,淩晨一時獨自在油麻地便利店出現時,已換了另一件上衣及運動鞋。
他原來所穿的運動鞋只買了兩個月,警方在案發後無法從被告家中起回原有衣鞋。
被告妒忌女友與前男友來往,殺死女方。
案發當晚兩人晚飯後,被告四小時後才換過衣鞋在市區出現,翌晨又匆匆從跑馬地特地駕車到沙田洗車,數日後搬離當初為接近女友租住的跑馬地住所。
女方屍體在三周後才被發現,身上被利器刺中不下十次喪命,警方至今仍找不到兇器。
被告說當晚晚膳後,死者稱約了別人,在流浮山一個迴旋處下車,流浮山晚上已無小巴行走,死者只能坐私家車或的士到下白泥,警方調查後,沒有任何的士司機接載過死者。
在種種環境證供配合下,控方認為死者當晚十時四十四分,致電前男友表示快將生日,希望一起慶祝,被告在醋意大發下一時衝動將她殺死。
辯方大律師盤問陳鳳嫻母親時,說陳鳳嫻「一腳踏兩船」,身懷九張電話卡,可能同時與多名男性交往。
陳鳳嫻與一名來自內地姓宋男子,發展至接近談婚論嫁階段,曾借錢給此人,陳鳳嫻母親一一否認。
2008年6月30日,控方分別讀出及播出,被告在屍體被發現前向警方錄取的口供。
他透露陳鳳嫻的前男友霍家傑貌似歌手蘇永康,陳鳳嫻性格獨立,愛獨來獨往,對陳鳳嫻所知不多,但知道她有很多男性朋友。
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十九天,2008年7月22日,法官引導陪審團,強調控方主要依賴環境證供指證被告,陪審團若認為控方所舉出的各項證供,拼合而來的結論足以證明被告把死者插傷至死,便可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。
陪審團退庭商議七小時後,一致裁定蘇俊修(33歲)謀殺陳鳳嫻(36歲),罪名成立,法官包鍾倩薇依例判處蘇俊修終生監禁。
陳鳳嫻親人獲知判決後,當庭高呼「Yes!搞掂!」
陳鳳嫻母親在庭外與負責調查案件的探員擁抱,感謝探員辛勞,一度落淚。
陳鳳嫻弟弟陳耀偉稱讚裁決「非常公道」,陳鳳嫻母親鄺慧儀稱:「我個女死得好冤枉好陰功,初初搵唔到佢,以為佢去咗玩,死咗廿幾日先搵到條屍,眼耳口鼻都化曬,剩番副骨。」
「就算男女朋友唔夾都會分手,使唔使咁狼死斬佢十幾刀,呢個衰仔(被告),好叻好精!天都會收佢,全家都會有報應。」
港島總區重案組總督察林世傑在庭外表示,調查該案時曾遇上困難,案件最初列失蹤人口處理,警方一早懷疑被告,無奈找不到屍體。
尋獲陳鳳嫻屍體後才能進一步調查,但亦僅獲環境證供,被告沒透露任何線索,直至警方找到死者與被告一張下白泥合照後,才在區內搜索,終於起回屍體。
被告被捕後,一直不作任何招認,警方在數月調查中,須蒐集多個環境證供,調查死者家人及前男友,才像拼圖般查出真相。
案中找不到兇器,也沒有目擊證人,控方倚賴環境證供,包括被告事後清洗汽車,迅即搬離寓所等。
警方翻看運動店及便利店閉路電視影帶,發現被告案發後曾換衫及鞋,翌日早上駕車往車房洗車。
同月13日更不惜賠上按金遷出租住單位,從環境證據推斷,陳鳳嫻是遭被告殺害,陪審團相信環境證供才裁定被告罪名成立。
總督察何振東在庭外表示:「查呢單案真係好辛苦,全部都係環境證供,好似砌拼圖咁,將啲咁零碎嘅片段砌埋一齊,係極高難度!」
參與調查的探員說:「我哋帶埋警犬,足足搵咗成個幾星期,沿途逐個逐個魚塘去搵,終於行經一處山坡,見到死者屍體。」
「我哋多次到發現屍體的流浮山下白泥調查,要把現場雜草剪掉,啲草剪完都生番出嚟,生完又剪過,你話我哋去咗幾多次,調查咗幾耐!」
「被告殺人至被捕沒留半點痕跡,我哋跟佢『鬥智鬥力』,咁冷靜嘅人,唔可以畀佢逍遙法外,如果唔係一定會再犯!」
這宗謀殺案欠缺疑兇招認,沒有目擊證人,找不到兇器,沒有科學鑑證證據,單憑環境證供「推理」令被告定罪,備受執法界和司法界關注。
1975年遭定罪的紙盒藏屍案兇手歐陽炳強,控方援引科學鑑證作為證據也引起爭議。
大律師馬家颿說,以環境證供將被告定罪,就像玩拼圖遊戲,雖然就單獨一個環境證供而言會有可疑,但當多個環境證供組織一起,便成為有力證據。
一般而言,陪審員有權根據多項環境證供,作出疑犯謀殺受害人的推斷。
陳鳳嫻胞弟陳耀偉,在流浮山下白泥村為陳鳳嫻豎立墓碑,他否認立碑是因為陳鳳嫻生前喜歡該處,但無透露真正原因。
案發後,每年都有人前往拜祭,這塊墓碑後來轉為「喃嘸阿彌陀佛」石碑,隱沒在長長的草叢之中。
玄學家表示,香港不少深山荒野或公路旁,都有「南無阿彌陀佛」石碑,「南無阿彌陀佛」石碑主要為超渡冤魂而設,有人擔心陰氣太重,立下石碑化解,免招意外。
「南無」是恭敬禮拜的意思,即是佛教所指「皈依」,不少冤靈突然被害,可能還未知道自己已經過身而「六神無主」,不知去向成為孤魂野鬼。
另一說法是,「南無阿彌陀佛」石碑,可令枉死靈體暫時被吸引在石碑徘徊,待有人到現場拜祭念經超渡,才可令冤靈有主歸主,無主歸廟,輪迴往生。
石碑多在經常發生致命交通意外黑點設置,由於經常有人慘死,許多人都深信這些地方有枉死邪靈潛伏,一有機會便會出來找替身,不少交通黑點都會放置一塊石碑,上面刻着「南無阿彌陀佛」。
「爆釣魚場」現已結業及荒廢,四周雜草叢生。
蘇俊修不服裁決,提出上訴申請,理據包括:
1.原審法官錯誤地限制律師,陳述申請人良好品格,令陪審團產生偏見。
2.法官錯誤引導陪審團。
3.針對申請人的證據不足,定罪不安全。
2009年12月4日,上訴庭聆訊理據。
2010年1月20日,上訴庭駁回上訴。
蘇俊修繼續上訴至終審法院,終審法院於2010年5月14日聆訊及駁回上訴。
作者需要讀者支持 你的支持 我的動力
訂閱patreon
https://www.patreon.com/frogwong
mewe專頁
https://mewe.com/p/frogwong1
影音電子書
https://readmoo.com/
請在搜尋欄鍵入frogwong
製作:山寨廣播 配音:王sir
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圖片:部份來自互聯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