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梁錦榮綽號「阿蟲」,早年與胞弟合作經營家具生意。
胞弟好賭欠下大筆債項,最終要結朿公司,兩兄弟自此染上毒癮,梁錦榮胞弟最終因吸毒過量死亡。
1996年,梁錦榮獨居元朗邨一個單位,經常失業,靠綜援維生,接受美沙酮戒毒治療時,認識了陳強明。
陳強明自1977年開始,有十七次定罪記錄,包括行劫、傷人、恐嚇、毒品案底,曾多次被判入獄。
陳強明與女友「阿雲」及三名同黨,包括:羅嘉傑(綽號「火腿」)、羅嘉傑女友林惠芬、「阿弟」,在元朗區內持刀行劫。
1998年2月16日至27日期間,最少犯下五宗案件,包括住宅、的士司機、時裝店、美容院等。
他們除在梁錦榮住所吸毒外,更用作毒品分銷及處理贓物的地方。
陳強明認為梁錦榮不可靠,沒有將他視為「自己人」,與同黨商議犯案或分贓時,都會將梁錦榮趕到單位的露台。
陳強明在單位的露台與客廳之間裝設布簾,梁錦榮無法看到他們在做甚麼。
1998年2月22日,陳強明與同黨打劫元朗一家時裝店,到梁錦榮住所與同黨分贓。
梁錦榮在露台吸毒後神志不清,感到口渴,揭開窗簾想到廳中取水喝。
陳強明見梁錦榮突然闖進來,以為他想搶奪贓物,將他狂毆達十分鐘,再用繩將他捆綁禁錮虐打。
陳強明下令羅嘉傑與林惠芬監視梁錦榮,但不得為他供應食物和水。
羅嘉傑不滿變相陪梁錦榮被禁錮,踢了梁錦榮幾腳,用襪塞住他的口,以免他亂叫惹來麻煩。
2月23日,陳強明的同黨「阿弟」,帶一名二十五歲女子到梁錦榮住所,陳強明對那名女子說,「阿弟」偷了他的錢,無法償還,以她「抵數」,隨即將她按在床墊上,在女友及同黨面前,強姦正值月事來潮的女子,在她體內射精,整個過程,各人均袖手旁觀。
2月24日,林惠芬見梁錦榮還未甦醒,叫羅嘉傑檢查一下,發現梁錦榮全無氣息,為他急救無效,立即告知陳強明。
陳強明命令他們不准報案,叫羅嘉傑購買元寶蠟燭,他回來後會處理。
陳強明回來後,叫羅嘉傑與林惠芬回到睡房,由他處理梁錦榮的屍體。
陳強明學過神打,用刀將屍體支解成十五件,加入大量粗鹽及檀香辟味,分別放入八個垃圾膠袋,在垃圾膠袋貼上黃紙,用來鎮壓亡魂,死者永不超生,不能報復。
陳強明將八袋裝有屍塊的垃圾膠袋,放在廚房的鋅盆下面,貼上符咒。
2月28日,林惠芬在街頭被警員截查,警員憑林惠芬右眼的白點,懷疑她與2月22日元朗大馬路一間高級時裝店劫案有關。
時裝店被劫去八千三百五十元,兩張信用卡、手錶、手提電話。
探員押林惠芬回家搜查,拘捕屋內的羅嘉傑,羅嘉傑承認與多宗劫案有關,向探員表示,因失業申請綜援不獲批准,無法生活,為搵快錢打劫。
羅嘉傑被探員盤問時,有如被「鬼上身」,將梁錦榮被殺及支解一事,全部講出。
探員押羅嘉傑到梁錦榮住所調查,屋內無人應門,探員通知消防局派員到場,消防員破門而入,屋內無人。
探員在廚房地上發現一張符咒,符咒後方鋅盆下面有八個垃圾膠袋。
探員心中猜想,垃圾膠袋內是否藏有屍塊,心念一動,其中一個膠袋掉在地上,膠袋的封口打開,一個人頭滾了出來。
法醫到場檢驗,推測梁錦榮死去數天,身上無表面致命傷痕,無法確定原因。
毒理化驗發現屍體有毒品成份,梁錦榮是吸毒者,體內有毒品成份很正常,毒品份量並未超標,相信不會因而致命。
陳強明其後被捕,調查後與羅嘉傑及林惠芬,同被控九項罪名,包括:謀殺、阻止屍體合法殮葬罪、行劫、禁錮。
羅嘉傑與林惠芬提出擔任污點證人獲得接納。
羅嘉傑在警誡錄影時對探員說,案發當日,陳強明回來後,叫他與林惠芬返回睡房,未幾,聽到斬骨頭的聲音。
過了一段時間,陳強明叫羅嘉傑到廁所幫手。
羅嘉傑在廁所看見梁錦榮的屍體,被攔腰斬開兩截,無頭的上半身放在馬桶上,下半身及人頭分別擱在馬桶兩側。
羅嘉傑被嚇得魂飛魄散,飛奔返回睡房,在驚恐中矇矓入睡,夢見梁錦榮向他索命。
翌日早上,陳強明拍門叫醒羅嘉傑,對他說已支解屍體,放在廚房並用符咒鎮壓,吩咐他切勿撕走符咒,同時叫他清理廁所,羅嘉傑發現廁所四周沾滿鮮血,滿地是鹽。
1998年3月,探員拘捕「阿雲」及「阿弟」,被控謀殺及行劫,同年9月獲撤銷起訴釋放。
法醫未能確定梁錦榮死因,控方將謀殺控罪改為誤殺,連同其他罪名,落案控告陳強明、羅嘉傑、林惠芬。
1999年5月24日,羅嘉傑及林惠芬,在高等法院受審承認行劫﹑非法禁錮、誤殺、非法阻止殮葬等多項罪名。
陳強明只承認非法阻止殮葬,否認其餘控罪。
羅嘉傑被裁定誤殺、五項行劫、一項非法禁錮罪罪名成立,非法阻止殮葬罪記錄在案,一項企圖偷竊、兩項偷竊不獲起訴。
林惠芬一項非法禁錮、三項行劫罪名成立,誤殺罪、一項非法阻止殮葬、一項企圖偷竊罪、兩項偷竊罪則記錄在案,兩項行劫罪不獲起訴。
羅嘉傑與林惠芬的控罪,法官將案押後至6月21日宣判。
羅嘉傑及林惠芬早前向警方提供資料,涉及案中另行審訊的被告陳強明,警方正考慮稍後會否加控其他控罪。
法官指出,陳強明目前只被控非法阻止殮葬,刑期不超過一年,他已扣留超過一年,案件宣判時他會即時獲釋。
香港有六百多萬人口,陳強明獲得釋放後,再拘控他十分困難,決定將他扣押至6月14日宣判,讓警方有充份時間準備其他控罪。
2001年1月19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,陳強明(45歲),報稱裝修工人,否認一項誤殺梁錦榮(49歲),一項強姦、兩項非法禁錮、五項行劫罪。
陳強明沒有律師代表,親自抗辯。
2月23日,盛載殘肢的垃圾袋在庭上開封,懷疑有細菌外洩,曾接近垃圾袋的法庭女書記及女繙譯員,被安排檢查身體後,證實無受到細菌感染。
法官翟克信及陪審團,沒有接近垃圾袋,不用安排檢查身體。
2月27日,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五小時,由於控方無法確定梁錦榮致死原因,裁定陳強明誤殺罪名不成立,一項強姦、兩項非法禁錮、五項行劫罪成立,法官將案押後至2月28日判刑。
2月28日上午,法庭原本宣判污點證人羅嘉傑及林惠芬刑期,兩被告代表律師說,他們是控方證人,頂證罪名成立的陳強明,要求法官下午宣判陳強明刑期後,再處理兩人刑期。
下午開庭,陳強明無律師代表,親自向法官申請押後,等待心理及精神病醫生報告書後宣判。
法官批准要求,將案押後至3月22日宣判,羅嘉傑及林惠芬一同押後至當日處理。
3月22日,法官判刑時指出,經過五個半星期審訊,認為陳強明是邪惡的人,懂得支配別人,將屍體斬件令人感到不安,但卻毫無悔意,自我為中心、道德放縱、無責任心,考慮判刑的整體性後,判入獄十八年。
羅嘉傑與林惠芬因擔任污點證人獲減刑,羅嘉傑(25歲),入獄八年,林惠芬(33歲),入獄五年。
案件主管黃維在庭外表示,陳強明兩度辭退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大律師,案件因而要重新排期,拖延至今。
陳強明最終親自抗辯,控辯雙方難以就證供達成共識,拖長了審訊,就算沒有爭議的證供,控方也要找證人上庭。
本案尚有兩名男女曾涉案被捕,其後獲釋,原因是兩人沒有招供,羅嘉傑及林惠芬當時未認罪,口供不能用來指證同黨,警方現會考慮再拘捕該兩人。
主控官在案件審結後稱,被告雖然沒有律師代表,盤問證人時表現出聰明,沒有問愚蠢問題,連主控也沒注意的一些細微地方,被告也可挑剔出問題,顯示他的心思縝密。
元朗邨於2001年拆卸,原址建成朗晴邨和私人屋苑世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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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作:山寨廣播 配音:王sir
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圖片:部份來自互聯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