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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月7日,在剿匪行動落網的五名匪徒,因傷仍在醫院留醫,在西區裁判署缺席提堂。
第一被告:譚志鵬(26歲),無職業。
第二被告:梁志遠(30歲),裝修工人。
第三被告:吳建東(27歲),無職業。
第四被告:何國翔(23歲),裝修工人。
第五被告:梁國棟(28歲),裝修工人。
首席裁判司馮萬榮,應主控助理高級檢控處長歐達志請求,將案押後三天,以便警方作深入調查。
控方交代五名被告傷勢
第一被告,譚志鵬,左下肢受傷。
第二被告,梁志遠,臀部受傷。
第三被告,吳建東,左胸受傷。
第四被告,何國翔,腿部受傷。
第五被告,梁國棟,鼻部受傷。
2月8日,警方在葵涌金龍工業大廈,搜出大批槍械及彈藥,包括在1974年至1980年間失去的五支警槍,另外七支手槍相信由泰國偷運到香港。
警方相信這個軍火集團在香港已存在十年,六名被捕男子中,其中一人是製槍師傅。
2月9日,李月琴在紅磡萬國殯儀館出殯,隨即送到柴灣歌連臣角火葬。
寶生銀行派四名代表到場致祭,對李家的不幸遭遇,深表同情。
警方經過鑑證,證實李月琴所中流彈並非來自警槍。
2月15日,第一、二、四、五被告代表律師侯活,向法庭申請保釋,遭控方強烈反對。
控方指出,被告涉及嚴重罪案。
寶生銀行劫案發生後,警方已起回二十三支手槍,包括四支警槍,相信仍有六支曾在劫案中使用的手槍仍未尋回。
案中其中一名被告擁有漁船,有潛逃風險,控方反對被告保釋,但不反對將被告轉押監房。
首席裁判官馮萬榮將案押後至3月7日再訊,所有被告還押監房看管。
5月2日,五名被告在西區裁判署提堂,只有何國翔有律師代表,其餘四人都沒有。
梁志遠及梁國棟向法官表示,他們在赤柱監獄還押,一日有二十三小時要被隔離,與其他等候審訊的被告待遇完全不同,認為這樣對他們不公平,申請不要還押赤柱監獄,改為還押荔枝角覊留所。
法官表示會將兩人要求通知懲教署,由懲教署作出最後決定。
法官詢問五名被告,是否需要每八日提堂一次,五名被告都回答需要,法官將案押後到5月10日,循例提堂。
6月22日,五人第七度被提訊,主控助理檢察專員歐達志,向法庭提交一份已修正的十六項控罪,案中控方證人有九十三名。
控罪一:第一至第四被告,於本年1月31日在銅鑼灣道,謀殺十九歲少女李月琴。
控罪二:第五被告,於本年2月5日,在大坑浣紗花園,二十三樓二三零三室,開槍射傷歐籍督察馬田約翰黎城,企圖將他謀殺。
控罪三:全體被告,於本年1月31日在中環寶生銀行門外,劫取羅振雄、鄭建啟、何友鏡、陳恒志,一億三千八百四十萬日圓。
控罪四至六:第一至第四被告,於本年1月31日在北角炮台山金冠停車場,射傷劉德寶、莊穗美、杜文豪,蓄意令到他們身體受到嚴重傷害。
控罪七至十:第一至第四被告,於本年1月31日先後在北角英皇道及電氣道,開槍射傷余就培及劉有生,蓄意令到他們身體受到嚴重傷害。
控罪十一:第一至第四被告,於本年1月31日在銅鑼灣歌頓道,開槍射傷鄭志明,蓄意令到他的身體受到嚴重傷害。
控罪十一至十四:第二至第五被告,於本年2月5日,在大坑浣紗花園二十三樓二三零三室,開槍射傷歐籍督察馬田約翰黎城,警員二零七七號唐國榮及一七八二號余偉明,蓄意令到他們身體受到嚴重傷害。
控罪十五及十六:第二至第五被告,於本年2月5日,在大坑浣紗花園二十三樓二三零三室,無牌藏有七支半自動曲尺手槍,一枚點三八左輪手槍子彈,四百零五發各類型子彈。
五名被告全部由法援處派出莊士敦女律師代表,莊士敦女律師向法官表示,根據修正的刑事程序條例,被告可不需虛耗法庭時間,可不作初級偵訊直解高院受審。
女律師曾詢問五名被告意見,各人堅持要初級偵訊,唯有申請將案押後,以便向五名被告解釋。
1985年1月17日早上十時半,最高法院按察司賈施雅聯同陪審團,到浣紗花園二十三樓槍戰現場實地視察。
案中兩名被告梁志遠及梁國楝,由警員押到現場,逗留約二十分鐘後返回法庭。
譚志鵬、梁志遠、吳建東、何國翔、梁國棟,3月15日,在最高法院原訟庭。被裁定誤殺、藏械及行劫等罪名成立。
梁志遠判監二十五年、譚志鵬判監二十二年、吳建東二十年、梁國棟、何國翔十四年。
五人不服裁決,提出上訴申請。
1986年6月24日,上訴庭法官羅弼時認為,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,必須在中午前完成,否則要押後至翌晨繼續引導。
換言之,陪審團必須在中午前退庭商議,若商議六小時後仍未有結果,原審法官應傳召陪審團出庭,詢問是否遇到困難,並詳作解釋。
若在晚上七時仍未有結果,法庭需預訂酒店房間,準備供陪審團度宿。
若至晚上十時仍未有結果,原審法官應再傳召陪審團出庭,詢問在午夜前是否能作出裁決,若然不能,應將全體陪審員送到酒店休息。
1985年3月15日,陪審團在高院退庭商議二十小時,裁定上訴人,行劫、企圖謀殺、開槍拒捕等十項罪名成立。
上訴庭認為,陪審團退庭商議二十小時,精神會過度疲勞,可能影響裁判公正,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,案件發還重審。
譚志鵬為求得到減刑,除指證中環寶生銀行各同黨外,同時爆出發生在1981年的尖沙嘴恒昌錶行劫案,案中巴籍輔警亞士林中槍死亡。
譚志鵬聲稱是恒昌錶行劫案主謀,以污點證人身份,向警方提供一百頁證供,供出犯案經過及指證五名同黨。
其中三名同黨是中環寶生銀行劫案被告,他們是吳建東、梁志遠、梁國棟。
中環寶生銀行案件在高院重審時,譚志鵬突然轉為認罪。
1987年4月1日,最高法院刑事法庭,聆訊中環寶生銀行劫案時,法官說由於案中其中一名被告譚志鵬,會在另一宗案件中擔任控方證人,法庭為鼓勵犯人與警方充份合作,將案押後半年才宣判。
律政司特赦譚志鵬在恒昌錶行劫殺案罪行,由他出庭指證五名同黨,包括:梁志遠、吳建東、梁國棟、林富祥、陳錦生。
1987年11月11日,陪審團裁定五人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五人死刑,是香港司法史上,第一宗五人同被判死刑案件。
譚志鵬獲特赦誤殺罪名,僅控行劫及傷人罪。
1987年11月18日,法官班納德判刑時指出,被告原被控誤殺女途人李月琴,以法律上技術性問題記錄在案。
被告出任特赦證人,令警方有效地粉碎一個行劫集團,法官形容他是一支針,挑出案中各被告罪行,被告做證人被覊押達四年,考慮被告出獄後,他本人及家人都會提心吊膽生活,故予輕判。
被告原被判監二十二年,獲減刑三份二,被告被控九項罪名,減刑後的刑期如下:
行劫寶生銀行罪名成立,判監七年。
持械行劫罪入獄兩年。
另七項開槍罪名合共入獄四年。
以上九項罪名同期執行,即入獄七年。
吳建東入獄後,何淑芳對他不離不棄,1985年起定期到獄中探望。
吳建東於1987年因恒昌錶行劫案被判死刑,上訴得直,重審後仍維持原判。
2003年10月5日首播的《執法群英2》,由香港電台電視部及香港警務處聯合製作,其中一集《重案行動》,以寶生銀行解款車械劫案為題材。
2009年,吳建東患末期肝癌,2013年10月,吳建東對何淑芳說因病痛楚失眠,何淑芳認為玫瑰花茶有助吳建東減輕痛楚。
用玫瑰花蕾入藥已有數百年歷史,可用於治療婦科病、心腦血管病、跌打損傷、精神疾病。
玫瑰花茶不能帶入獄中供在囚人士使用,何淑芳為偷運玫瑰花茶給吳建東,哀求相識多年的赤柱監獄一級懲教助理吳福光,要求幫忙偷運玫瑰花茶。
11月28日,何淑芳把三包玫瑰花茶交給吳福光,吳建東其後對來探監的何淑芳說,喝了玫瑰花茶後對睡眠有幫助。
12月21日,何淑芳與吳福光在灣仔一所餐廳見面,餽贈豬肉條乾、辣椒乾及茶葉等物品給吳福光,被埋伏的廉署人員拍下交收過程,將兩人拘捕。
廉署分別在吳福光的獄中儲物櫃,吳建東囚室內各搜出一包玫瑰花茶葉。
2014年年初,吳建東處於人生最後階段,獲特首特赦後假釋出獄。
6月25日,何淑芳(53歲)在東區法院提堂,承認一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。
控方指出,何淑芳報稱任辦公室助理。
控罪指她在2013年12月21日,向一級懲教助理吳福光提供利益,即一包鐵觀音茶葉及一包辣椒乾、一包豬肉乾條、一盒台灣茶葉、兩包玫瑰花茶葉,利誘吳福光將玫瑰花茶葉,帶進赤柱監獄給囚犯吳建東。
另一項串謀將未經授權物品引進監獄罪,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,控方在庭上透露,暫時沒有足夠證據檢控涉案懲教員吳福光。
辯方求情時指出,未婚的被告替男友誕下一子後,男友獨自移民加拿大,留下被告獨力養大現年二十四歲兒子,她現時做「茶水阿姐」,月入九千六百元。
用作行賄的食品是被告兒子往台灣旅行的手信,被告出於「客氣」送禮才誤墮法網。
裁判官表示,依據案例干犯行賄需判即時監禁,現先索閱被告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始作判刑,案件押後至7月9日。
7月9日,何淑芳在東區裁判法院聽判,她的兒子和親友到法院支持她。
吳建東寫信為何淑芳求情,信中說,雙方是青梅竹馬的好朋友,感謝何淑芳多年來持續探望他,對於何淑芳為幫他而犯法感到內疚。
辯方稱被告出於好心,不知後果嚴重而犯案,偷運入監倉的食品亦無影響監獄安全和秩序。
暫委裁判官李紹豪指出,上訴庭雖對行賄案有判刑指引,但裁判官可視乎特殊情況而輕判。
裁判官說,本案可判十五個月監禁,接納辯方求情指被告出於好心,為幫垂危好友才犯案,當中不涉金錢利益,案件亦得到公眾同情,屬特殊情況,輕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。
裁判官強調,公眾人士不應以為下次同類案件會得到輕判,重申香港社會對賄賂或貪污罪行為深惡痛絕,監禁是最具阻嚇性刑罰,須嚴格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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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作:山寨廣播 配音:王sir
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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