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:周梓樂 離奇墮斃 死因存疑(四)配音:粵語 字幕:繁簡

香港唯一獨立於政府部門以外的權威法醫,馬宣立出庭作證。

「頭部的傷好明顯是致命的,腦科醫生已經好盡力搶救,右邊盆骨骨折雖然附近有啲流血,肌肉有啲血,但並非致命傷。」

「大部分傷痕都在身體右邊,明顯是右邊的頭和盆骨受到重創撞擊,身上其他表面傷痕,比如右邊膝蓋,這些都只不過好細微的傷。」

「如果由三樓跌下二樓,頭、盆骨撞落地下,身體要稍微打橫先可以撞擊到咁。」

「周同學右邊手掌有些瘀傷,不能肯定原因,左邊手心都有少少瘀傷,在高處墮下手掌有瘀傷很少見。」

「解剖見不到甚麼嚴重疾病或其他傷痕,傷勢是硬創傷,墮下高度不算好高形成,沒甚麼其他傷痕表明是有兇器。」

在隨後的問答中,馬宣立給出三點主要意見:
第一,若是武器襲擊頭部,很大機會留下相應的骨傷(例如碎骨),解剖是可以見到的,但今次無。
第二,頭部受襲後再墮下傷及同一位置,要非常巧合,用心擺布才可做到。
第三,會否是頭部先着地?馬宣立認為是頭部和盆骨同時着地,因為要令盆骨骨折,撞擊力度要好大。

12月18日早上,死因庭移師至西九龍法院大樓另一層會議室,庭上前方有約兩米高、四米闊的VR熒幕及地台,家屬、陪審員、律師等坐在兩旁座位。

政府高級化驗師(現場勘查及品質管理組)鄭郁棋作供,他參與過不少事件調查工作,包括2010年菲律賓人質事件及2012年南丫海難。

鄭郁棋兩度到肇事停車場視察,「想勘查梓樂同學最後瞓低位置」,量度行人路石壆及分析閉路電視片段等。

12月28日,鄭郁棋繼續作供時說,運輸署曾統計港人平均步速為每秒1.2米,從大量閉路電視可見,周梓樂當日步速比普通市民快,例如在天橋徘徊的步速為每秒1.8米。

鏡頭最後拍到周梓樂肇事前身影,在凌晨一時一分三十九秒走上斜路,從「大二樓」步向三樓,八秒鐘後,二樓的鏡頭拍到閃光出現,周梓樂疑似墮下。

三樓斜路頂端與矮牆相隔十五米,周梓樂要在「消失的八秒」內步向矮牆,步速要每秒1.9米,與之前步速「都叫脗合」,「有機會顯示梓樂係自己行埋矮牆」。

鄭郁棋表示,如果有人想襲撃周梓樂,要在八秒內走完斜路盡頭及矮牆的十五米,「梓樂都有啲重,要拎起再掟佢落去」,「時間唔足夠,幾乎無可能」。

12月29日,鄭郁棋繼續作供,列出六個原因,解釋周梓樂可能誤以為三樓矮牆外有行人路,所以自行跨越矮牆:
1.三樓矮牆外貌與二樓相似,兩層都有裝飾鐵欄,會引人誤會。
2.當日不少黑衣人跨越矮牆。
3.如果周梓樂在關鍵八秒內行去矮牆,與之前的步速脗合。
4.三樓矮牆有1.2米高,跨過後未必能返轉頭。
5.一名白衫男子曾翻過同一幅矮牆,間接證明周梓樂或做出相似動作。
6.周梓樂遇事前,閉路電視不見三樓有其他人身影。

死因裁判官問到,假設有人在三樓襲擊周梓樂,要如何施襲及逃走才能避開所有鏡頭。
鄭郁棋表示,該人可能要在矮牆附近的泊車位準備施襲,可能打暈周梓樂後就舉起身體抛下去,要在短時間內施襲「聽落去好似難啲」。

鄭郁棋表示,2006年尖沙嘴槍擊案中,警員徐步高事前知道同袍何時簽到才能作伏擊。
周梓樂遇事前一直在二樓徘徊,無法估計他何時前往三樓,閉路電視的旋轉周期不定,施襲者就算熟悉停車場結構及鏡頭分布,都不容易避開鏡頭。

12月31日,骨科專科醫生江金富出庭作供,如果從高處跳下,傷者大多數以手腳着地,手腳傷勢更重,倒臥處和二樓石壆距離會較遠,意外失足的人會呈抛物線墮下,可能造成頭部骨折,若被抛下樓,背脊最先着地,頭部受傷較少。

周梓樂頭部、右盆骨傷勢最嚴重,他在二樓落地,身體中心位置和二樓石壆相距1.3米,屬較短距離,推斷最大可能是意外從高處墮下。

江金富提到從電腦掃描影像可見,周梓樂的頭部右前額裂傷範圍大,「散得好犀利」,反映墮下的衝擊力強。

周梓樂會否被人打暈後抛下樓,江金富稱普通人受襲時會作反抗,手指留有施襲者基因,周梓樂的手指沒有別人的基因,遇襲機會不大。
估計周梓樂曾以左手撐起身體,跨過三樓矮牆至二樓,期間身體輕微傾斜,頭部最先着地。

2021年1月4日,急症科專科醫生及臨床毒理學院士,醫管局香港中毒諮詢中心主管謝萬里,以毒理專家證人身分作供時指出,沒有醫療證據顯示周梓樂曾有任何中毒。
根據當時閉路電視片段,接近事發地點的市民表現從容,不似中過催淚彈。

謝萬里指出,當日不少醫護曾為周梓樂急救,有近距離接觸如插喉,「成班醫護都唔覺有催淚彈,周梓樂受催淚彈污染機會是微乎其微。」

催淚彈可由高熱分解出不同化學物包括山埃,從周梓樂住院及解剖時的血液及體液樣本中,均沒有測出催淚彈、胡椒噴霧成份或山埃。

根據新聞片段,警方在凌晨一時在停車場西北方發射催淚彈,有煙霧在二、三樓向上飄散,該位置與周梓樂倒臥位置相距一百三十四米。
謝萬里看畢片段時表示,煙霧向上飄表示沒受風勢影響,即使有煙在停車場內飄散,要短時間內飄到一百米機會很低。

鑑證科督察賴振文以專家證人身分作供,如果有人觸碰矮牆,手汗可能會帶走牆上塵埃,套取手印或指紋機會不大,事發範圍較大,無法鎖定特定目標去套取基因。

1月4日中午,四十八名證人作供完畢,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宣布休庭,各方代表律師明日結案陳辭後,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。

1月5日,代表家屬的大律師鄭淑儀首先陳辭,她提到政府化驗所高級化驗師鄭郁棋的供辭,受制於警方調查方向及蒐集的資料。
警方早在前年12月看過停車場內的閉路電視,有其他人在三樓跨過矮牆而有初步看法,認為今次事件是意外。

鄭淑儀提到,鄭郁棋列出六個原因,推斷周梓樂是自己跨過停車場三樓矮牆墮下,鄭淑儀反駁這是大膽預設,庭上沒有片段顯示周梓樂曾跨過矮牆。

鄭郁棋作供時以事發當晚凌晨一時五十九分,有白衣男人在三樓跨過矮牆險墮下二樓,假設周梓樂曾做同一動作。

鄭淑儀認為以「沒有事實根據例子,套用在周梓樂上,是危險的。」
當時三樓閉路電視有多段時間,未能拍攝到接近周梓樂疑似墮下前的位置,鄭郁棋所列的六個論點「有好多制肘」。

鄭淑儀其後針對骨科專科醫生江金富的證供,江金富曾表示自己按閉路電視逐格畫面,總結周梓樂墮樓時頭部向下,雙腳在空中處於高位。

鄭淑儀引述鄭郁棋評論同一片段時表示,由於片段經過壓縮,不會大膽指出哪些是手腳,反駁江金富說可看到周梓樂墮樓時頭部向下。

江金富作供時以假人模擬周梓樂墮樓動作,當時是基於跨過矮牆的白衣男子動作,假人墮下後頭部向尚德商場,周梓樂倒臥時頭部向另一端。

警方代表律師熊健民結案陳辭時說,死因庭其中一個關注點,為警方有否阻撓或干擾救援,甚至袖手旁觀。

熊健民說,東九龍衝鋒隊第四隊指揮官黃家倫曾說過,當時已確認周梓樂已獲急救人員照顧,沒人要求警方協助。
警員當時是調查及緝捕停車場內潛在罪犯,「救護做急救,警員負責緝捕,呢個分工有咩問題?」

熊健民指出,當時在唐明街唐俊街交界阻塞,導致消防車及救護車進不到路口是因為示威者。
陪審團如果認為有延誤救援,「罪魁禍首應是廣盈閣的物業管理公司」,他們容許在緊急事故的消防閘前有違泊車輛,阻止救援車輛駛到肇事停車場。

家屬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辭中,多次提及證供中有「消失的八秒」,無法顯示周梓樂由停車場三樓斜路頂端,到墮下期間發生的事。

熊健民反問「是否因為『消失八秒』,就不可基於其他證供作合理推論?」

死因裁決是否屬於意外,所需的舉證責任,並非作結論時是否穩妥,而是相對可能性,當意外可能性大於其他情况,就可達成裁決。

家屬代表律師多次關注周梓樂墮下時的姿勢,熊健民表示如果有人絆到,「左腳絆右腳,右腳絆左腳不是重要」,「如果我們接受周梓樂的事故無任何其他原因,是否要接受他跳過矮牆?」

代表消防處的大律師陸栩然陳辭時,總結當晚消防及救護行動,強調當時救護員是希望盡快去到周梓樂身邊。

1月7日早上,死因裁判官開始引導陪審團裁決,裁判官首先表示,今次研訊與社會事件有關,陪審員對示威者或警方有看法是正常不過,但不應有預設立場,「唔好因為自己嘅意見,而假設一啲人係啱定係錯,或者有目標行事。」,提醒陪審員只可考慮庭上證供裁斷,不應受網上資訊或報章影響。

裁判官總結證供時指出,周梓樂當日以Telegram向友人表示,「喺停車場食花生啫」,「食花生」意指旁觀事件。

周梓樂的背包沒有示威者常見裝備,例如防毒面具和頭盔,大概與「食花生」情況脗合。
周梓樂遇事前雖然在停車場徘徊,但無證據顯示他有份參與示威,建議陪審團不宜作過度猜測。

廣明苑廣新閣鏡頭拍到黑影跌下,對比廣明苑和停車場內的鏡頭,發現黑影墜落與出現可疑光束的時間相近,客觀上「幾能夠相信黑影係梓樂」。

裁判官排除周梓樂從後被推下樓,因為周梓樂很高,要很大力才可把他推下去,矮牆凹凸不平,被推時胸部會與牆身摩擦。

周梓樂若被推會「倒豎葱」落地,即頭頂受傷,但他是頭部右方受傷,裁判官又排除周梓樂被車撞而受傷的可能。

急症室醫生梁子恒推斷周梓樂墮下前已不清醒,因為手腳沒有擦傷或瘀傷,即沒有做防衛動作,可能受「二次撞撃」,即頭部受襲後墮地受傷,梁子恒當時同意沒有醫學證據顯示周梓樂受襲,「二次撞撃似乎是醫學及書上的理論」。

法醫驗屍時發現周梓樂的手腳,均有不少非致命擦傷及瘀傷,法醫認為醫生對這些傷勢「不放在眼內」。

代表家屬的律師結案陳辭時曾質疑,專家證人、政府高級化驗師鄭郁棋,法證分析受制於警方調查方向。

裁判官引導時特意解釋死因庭的調查方向,當死因庭收到死亡報告,會指示警方調查,有需要則再指示警方找獨立專家,是否接納專家證供則由陪審團決定。

裁判官明早繼續引導陪審團,陪審團然後退庭商議裁決。

1月8日早上,裁判官繼續引導陪審員時表示,要達成「非法被殺」裁決,陪審員在考慮所有間接及環境證供後,只可得出「唯一無可抗拒的推論」。

根據醫生及法醫證供,周梓樂非法被殺唯一可能,是有人將他的頭固定在平面,用大型鈍物如磚頭襲擊頭部右方,再將他拋下肇事停車場二樓,同時確保他的頭及身體同時着地,頭部着地點與襲擊位置一致,行兇者必須計算到閉路電視盲點,同時可在短時間內清理現場。

裁判官給予第二選項為「死於意外」,陪審員接納周梓樂誤以為三樓與二樓外圍一樣,有行人路而跨過矮牆,裁判官稱此裁決只需考慮「相對可能性」,即意外比其他情況可能大就可達成。

陪審員如認為庭上沒有證供揭示死亡情況,即不知周梓樂為何由「大二樓」上三樓後墮下,或完全不知他在何時何地受傷,可達成「存疑裁決」,但此選項不理想。

裁判官指示陪審員首先考慮,周梓樂是否死於「非法被殺」,再考慮是否「死於意外」,最後無法得到結論,才可作出「存疑裁決」。

裁判官形容三個裁斷選項為「三部曲」,要求陪審員逐步商議,不可以有預設立場。

有關陪審員建議方面,裁判官表示建議旨在防止類似死亡事件再發生,「縱使調查有不足之處,都唔係陪審團建議」,無證供顯示周梓樂受到催淚彈污染而感不適,雖然案發日前後有相近情況,但陪審員應集中當日情況。

陪審團就證供提出兩個問題,第一,是否有市民證人提及自己知或不知道,停車場三樓至二樓位置為中空。

高偉雄回應時表示,只有白帽少年崔家朗,曾在庭上說自己居住在附近多年,知道該位置為中空,所以不會跨出去,沒有其他證供提及相關問題。

陪審團第二個問題,政府化驗師鄭郁棋如何計算出,周梓樂墮地位置與矮牆距離為1.3米。

高偉雄解釋,鄭郁棋在庭上表示,根據另一證人蒙偉傑拍攝的照片,估計周梓樂墮地位置,再去現場量度,相關距離是由周梓樂的頭、腰,或是其他身體部份開始量度,證供沒有提及,建議陪審團可參考蒙偉傑拍攝的照片了解。

下午五時許,陪審團閉門商討逾七小時,死因庭再度開庭,陪審團說仍在商討證供。
裁判官表示,陪審團應稍作休息,安排五名陪審員到高等法院休息室,該處有日用品、更換衣物和晚餐,陪審團明早返回西九龍裁判法院,繼續退庭商議。

1月9日傍晚,陪審團經過十四小時商議,排除「非法被殺」及「死於意外」選項,以四比一裁定周梓樂「死因存疑」,陪審團亦裁定,周梓樂死亡原因為頭部受傷。

陪審團作出兩項建議,均針對威信停車場管理(控股)有限公司,該公司管理涉事停車場,包括更新閉路電視系統,增加自動實時設定以避免盲點,在三樓石牆加上欄杆之類,以作指示。

死因裁判官高偉雄說:「每次處理青年人離世的研訊都好難過……爸爸媽媽,我覺得今次已差不多接近真相,不過如果停車場閉路電視的角度高五度,時間轉向慢兩秒,可能真相會清晰啲。」

裁判官安慰周梓樂的父母:「最緊要係唔好收埋自己,有咩都要同對方講,同身邊嘅人講、同朋友講,祝你哋身體健康。」

裁判官感激陪審員,豁免擔任陪審員八年,讚揚負責調查本案的警員及各方大律師,包括家屬代表律師鄭淑儀、警方代表律師熊健民、消防代表律師陸栩然,裁判官最後向周梓樂父母鞠躬致意。

周梓樂父親周德明對陪審團表示感激,陪審團相當認真追尋答案,無論結果如何都尊重他們的決定。
周德明亦感謝法官及律師團隊,形容與他們在過去兩個月內的關係形同親人,在他情緒激動時給予安慰,最後感激關心事件的公眾。

周德明說夫婦倆已「盡晒力,真相仲差少少」,「我希望有生之年,真相真係可以出到嚟,個真相唔一定要係畀人謀害,係意外都得㗎嘛,可以喺無乜疑點底下,搵出真相嘅事實,我覺得咁就OK(可以)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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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作:山寨廣播 配音:王sir
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圖片:部份來自互聯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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