劉健恒(15歲)有人說他貌似影星吳奇隆,1995年9月在觀塘工業學院認識吳婉桃(14歲)。
劉健恒在深水埗九江街六至八號九洲大廈居住,在九江街一個商場的壽司店做學徒。
兩人拍拖一個月,吳婉桃發現劉健恒一腳踏兩船,與舊女友仍有來往,提出分手。
1996年5月,劉健恒與前女友分手,重新向吳婉桃展開追求,吳婉桃這時己有男友。
兩人協議為這段新戀情,訂下三個月試用期,期滿後再看發展如何,是否繼續。
吳婉桃其後發現劉健恒與前女友仍有來往,十分不滿,打算疏遠劉健恒。
6月20日,吳婉桃十五歲生日,她與男友一齊慶祝,沒有與劉健恒在一起。
6月25日,劉健恒為吳婉桃補祝生日,帶她到壽司店,對同事說吳婉桃是他的女朋友。
吳婉桃對劉健恒這種「先斬後奏」方法感到不滿,向劉健恒提出分手,一怒離開。
劉健恒將她帶到九洲大廈樓下一個空置公廁,對吳婉桃說,試用期還未滿,不能這麽快就毀約。
翌日,警方接到報案電話,說吳婉桃被劉健恒殺死,陳屍九洲大廈樓下一個空置公廁。
警察到場發現一具全身赤祼少女屍體,隨即到劉健恒家中將他拘捕。
法醫驗屍時發現,屍體胸部以上曾被猛烈擊打,頭、面、顎、頸有多處傷痕,胸部及下腹有紅腫。
胸口及下腹被猛擊,導致肺及肝撕裂,右肺血管破裂,頸部有被勒痕跡,因頸部被施壓及胸部受重傷致死。
劉健恒被捕後,在警誡下對探員說,當天早上十一時,他約吳婉桃在深水埗港鐵站會合,帶她到壽司店向店員介紹說是他的女朋友。
吳婉桃突然說要跟他私下傾談,他把吳婉桃帶到地下一個荒廢公廁內。
吳婉桃對他說,認識了新男友,要跟他分手,對他說:「你唔好恃住靚仔,我唔锺意你,我擺明锺意一個樣衰過你嘅!」
劉健恒感到憤怒,不斷叫吳婉桃閉嘴,說雙方訂立的戀愛試用期還未到。期
吳婉桃繼續說:「乜嘢叫戀愛試用期呀?簽咗約咩?我玩你咋!傻仔!」
劉健恒失控發狂,雙手緊扼吳婉桃的頸,三至四分鐘後,吳婉桃倒在地上。
劉健恒用鐵線衣架扭曲纏住吳婉桃頸部,令她氣絕身亡。
殺死吳婉桃後,劉健恒抹走現場遺下的指紋,脫掉吳婉桃身上所有衣物,只留一對襪仍穿在腳上,布置成姦殺假局,企圖擾亂警方調查。
劉健恒鎖上公廁的門後離開現場,下午一時半返回壽司店,若無其事工作。
晚上七時四十五分,放工後打電話給前女友,向她透露殺了人,對方以為他藉口想重修舊好,沒有理他。
晚上,劉健恒約三名朋友,到他的住所開枱打麻雀。
開枱前帶他們到兇案現場,透過公廁的窗,窺看在公廁內的屍體,及後進入公廁清理,再回到家中打麻雀。
向警方舉報的人對探員說,他是劉健恒的朋友,翌日雀局結束,他返家後向爸爸和姊姊說出這段驚慄情節,商量後決定報警。
警方發現屍體後,拘捕劉健恒,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,劉健恒提出承認誤殺,未獲控方接納。
1997年6月,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,辯方律師表示,劉健恒在內地出生,兩歲時父親自殺身亡,母親其後帶他來到香港,再婚後鮮有理會他,兩人關係頗壞,這名欠缺親情少年非常渴望愛情,害怕遭到拋棄。
辯方呈上中大精神科學系教授黃重光的報告,顯示劉健恒自小有被遺棄陰影,心理受創,內心向來極端忿怒,案發時雖年滿十六歲,但心志只如八、九歲小童,犯案時精神已失常,足以減低他的刑責。
精神科專家報告指出,劉健恒成長階段屢遭外人欺凌和虐待,形成心理上很難接受被排斥和遺棄。
劉健恒對與死者的初戀存有希望,死者拒絕復合,令他失去常性,萌起殺機,犯案只是一時衝動。
代表控方的精神科醫生阮長亨教授持相反見解,與劉健恒見面後,發現他生活正常,有大群朋友、曾有數名情侶、工作表現良好,閒時會運動遊樂,亦會進修,一切表現無異於常人,吳婉桃也不是他的初戀。
1997年6月13日中午,法官引導陪審團後,七名全男班陪審團退庭商議近八小時,以六比一裁定劉健恒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終身監禁。
吳婉桃的姊姊聞判後露出滿意笑容,對記者表示,雖然兇手終身監禁不能補償甚麽,但總算為妹妹討回公道。
《侵害人身罪條例》及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,1998年作出修訂,十八歲以下少年犯,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依例判終身監禁,法庭具有「酌情決定權」可判較短刑期。
劉健恒按新修訂提出刑期覆核,1998年4月,上訴庭認為他犯案出於一時衝動,行兇過程殘暴及失去理智,考慮有關因素後,改判監禁二十九年,代替終身監禁。
2004年,劉健恒以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》83P條,要求特首董建華將案件交予上訴庭,特首批准劉健恒上訴。
2006年8月,上訴庭聆訊劉健恒上訴申請,代表劉健恒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,以「刑責減免」作為上訴理據,認為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,混淆神志失常及精神錯亂這兩種不同辯護理由,錯誤解釋「實質損害」這個醫學名詞定義。
麥高義說,原審法官未提及被告犯案時精神錯亂,辯方專家當時說被告因家庭背景導致心理有問題,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,沒有詳細提及專家證供。
上訴庭裁定劉健恒上訴得直,下令案件在半年內排期重審。
2006年12月4日,案件正式開審前,劉健恒以案件久遠、證人無法準確覆述案情,申請終止聆訊,高院特委法官駱應淦拒絕。
12月6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重審,劉健恒(26歲)突然承認謀殺罪名。
辯方代表律師周綽瑩求情時說,在獄中信奉基督的劉健恒已經悔改,對於兇案造成慘劇悔不當初,不想死者家人因其上訴獲判重審再添困擾,所以決定認罪。
劉健恒在獄中十年,表現優異,近五年來操行評分均維持在A至B級,近年不斷進修,修讀公開大學會計課程。
劉健恒母親定期來信及探望,為他帶來溫暖,他與母親關係已改善,家人已原諒他,為他撰寫求情信,希望法庭考慮劉健恒的改變,給他出獄希望。
根據法例,成年犯人謀殺罪成,必須判囚終身,過往坦白認謀殺罪的個案不多,劉健恒為1985年寶馬山雙屍案,少年犯尹三龍承認兩項謀殺罪後,第四名承認謀殺罪的殺人犯。
吳婉桃的二家姐在庭上聆聽案情時,忍不住飲泣,散庭後向記者表示,對被告要求輕判感到不滿,被告害死她的妹妹,而且是存心殺人。
她續說,被告殺死她的妹妹後,帶領朋友到兇案現場觀看,回到店舖取手套清理現場,她憤言:「殺佢都算啦!唔好咁樣打佢(死者)嘛!真係好兇殘!反映佢殺人後仍唔知錯,無理由輕判佢!」
12月7日,高院特委法官駱應淦判刑時指出,法庭不能抹煞本案涉及一名年僅十五歲少女,被兇殘地奪去性命。
被告犯案手法殘酷,但同意他並非預謀殺人,只因一時衝動,易怒的性格,令他鑄成大錯。
被告積極地更生,為他帶來有利求情因素,過去十年,被告逐年修讀會考科目,至今已通過電腦、普通話、英文等科目考試。
懲教署今年三月為他撰寫的報告,顯示他有良好學習態度,現正修讀一個公開大學通識科目學士課程。
被告與囚友關係良好,服從懲教署職員,懲教署對他獄中表現,給予不俗的「B+」評級,可見他對過往錯誤有更深見解,由不成熟少年變成一個負責任青年。
被告兩歲喪父,自小與母親關係欠佳,他在入獄後,反而能與母修好,這些因素,均顯示被告已經成熟。
被告犯案時僅滿十六歲,法庭有權不判他終身監禁。
法官接納辯方所說,被告承認謀殺罪,原因是不想讓死者家屬難過,是可敬抉擇,被告雖然並非即時認罪,但仍可獲減刑三份之一。
法官沿用上訴庭於1998年判定的二十九年刑期,作為判刑起點。
被告在獄中表現良好減至二十四年,再因認罪減刑三份之一後,判監十六年。
法官最後叮囑劉健恒,希望他能重過新生,重投社會後,竭力回饋社會,報答支持他的人。
劉健恒已服刑十年,扣減假期後可望在年內出獄,辯方律師對判刑表示滿意。
過去數天聆訊,吳婉桃的姊姊都有到庭聽審,她對於法庭判決甚為不滿,表示「唔滿意,唔公平,判得太輕」。
吳婉桃的姊姊說,作為虔誠基督徒,會努力學習寬恕﹕「如果一條人命,可以換來被告重生,也是一件好事。」
吳婉桃的母親,退休前任家務助理,育有三名女兒,現時與長女同住在青衣。
「我從來無見過佢(兇手)一面,當年我淨係知道佢得十六歲,我和丈夫育有三名女兒,在女兒成長過程中,體會青年人處理感情問題容易衝動失去理智。」
「法庭判佢坐監,我都寬恕咗佢。坐十年監,算係足夠懲罰,我只係希望佢明白,佢一時衝動,無咗一條人命,亦都傷害好多好多人。」
「呢單案已經過咗十年,作為失去女兒母親,我的心情已經平復,兇手減唔減刑,坐唔坐監都無所謂,我已經寬恕佢。」
「我心情已經平復,所有都已經無所謂,希望佢(兇手)有一日離開監獄,珍惜未來,孝順父母,唔好再傷害他人,做一個對社會有貢獻人。」
「過去事,由得佢過去,兇手父母,同樣都受咁多年痛苦,何必再糾纏落去。」
從兇案揭發那一天開始,吳婉桃的母親不斷告訴自己要學會忘記,過了整整十年,發現女兒仍活在她的心中。
「女兒去世頭一、兩年,我好辛苦,成個人好似崩潰,我不斷禱告,為好好生活落去,我將女兒所有物件,全部捐畀慈善機構。」
「這麼多年來,唯一不捨得丟棄的,就是女兒的骨灰,我將骨灰藏在床底,明白到作為母親,十年來努力去忘記女兒,原來是一件更辛苦的事。」
「案件可以說是已經終結,我打算將放在家中已十年的女兒骨灰撒入塵土,其實我好唔捨得,希望留佢我身邊,但係我年紀大了,亦希望當一個最終了結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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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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