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月14日早上,紙盒藏屍案在最高法院開審,歐陽炳強被控謀殺罪,由林滔華大律師代表否認控罪。
遴選陪審團時,控辯雙方都關注候選人職業,先後有九人被拒要繼續抽選,最終選定五男兩女組成陪審團。
案件由副按察司費柏聆訊,費柏對陪審團說,此案審訊需要三周。
本案控方證人共十五名,呈堂證物多達二百多件,大部份為男女毛冷外套衫褲、內衣褲,擺滿庭內三張十二呎乘三呎長檯。
控方帶同當日藏屍紙盒及一個模型公仔呈堂,示範死者當日如何藏屍箱內。
其他證物包括:電烙鐵、士巴拿、電線、鐵鋸、帳冊。
二三十個白色小盒,內裝頭髮、燒焦的恥毛、衣物纖維,這些證物已被拍下彩色圖片呈堂,是科學鑑證中的環境證物,用作間接證明犯罪者在沒有目擊證人情況下,所觸犯的刑事罪行。
10月16日早上,控方安排編號8757號女警到法庭,蜷臥在藏屍紙盒內,示範發現屍體時情況。
貝亞說,警方曾在安美雪糕公司內做過多次移屍實驗,證實紙盒可從大閘或細閘穿過,拖出門外。
大律師林滔華盤問貝亞,死者離家前,曾接過兩次電話。
1月3日晚上,警方搜查安美雪糕公司,當晚十時半,被告在警察總部錄取口供,通宵扣留後,翌日九時半得到釋放。
安美雪糕公司有六名職員持有公司鎖匙,警方為何只調查被告一人?
貝亞答,被告是當晚唯一當值職員,警方的調查焦點,放在被告身上。
貝亞解釋,1月3日警方搜查安美雪糕公司時,被告頸部肌肉神經,初時確在跳動,絕非誇大。
在大律師盤問下,貝亞承認這宗案,無任何證人見過被告與死者在一起,沒有人見過死者在安美雪糕公司出現,也沒有人見到紙箱搬進或搬出安美雪糕公司。
上午散庭後,法官為讓陪審團更清楚了解情況,與七名陪審員、檢察官、辯方大律師,法庭工作人員、警方人員及被告,一起往現場視察。
下午二時四十五分,一行人到達安美雪糕公司,一名探員示範將女警放入紙盒內,用繩將紙盒綁好,然後將紙盒從工場拖往前舖,再穿過鐵閘的小門拖出街外,一直拖至獸醫診所為止。
「我們相信被告在工場內將死者殺害,然後移屍至此。」探員向陪審團及法官解釋。
下午三時十分,現場視察完畢,一行人等折返法庭,繼續聽取證供。
卞玉英的弟弟卞錦明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,卞錦明現年十五歲,在灣仔一家中學就讀,每天上午八時上學,下午一時十五分放學回家,在家中做功課或開卡式錄音機聽音樂。
卞玉英平時於下午六時二十五分離家上學,晚上十時返家。
卞錦明說,曾三四次見過卞玉英乘搭電車,相信她是搭電車返學。
10月17日,法醫作供時指出,死者窒息致死,仍是處女。
最初估計是晚上九時至凌晨十二時死亡,後來發現她是被勒斃,因為被勒死的屍體體溫會較高,將死亡時間修正為晚上六時至凌晨十二時(人死後體溫每小時下降1.5度)。
從細胞反應推斷,死者在死後才遭燒灼恥毛及割乳頭,死者恥毛被燒痕跡有明顯分界,不是被火燒,顯然是被燙熱物體灼過。
根據血細胞沉澱情況(屍斑),死者是死後一至兩小時內被搬進箱內。
死者死前三小時曾進食,胃內有食物殘渣(一般人進食四小時後,食物才會排出胃外)。
10月18日,科學鑑證專家出庭作供,死者手上有張寫着「未干」的紙屑,工場內有張寫上「修妥」的紙屑,外型吻合,死者被灼焦恥毛灰內,找出綠銅線 。
10月21日,玉棠電器公司工程師王禺新作供,王禺新說,玉棠電器公司由他的父親開設,除在灣仔及九龍新填地街設有電器公司外,在觀塘設有製造電線工廠。
他認出呈堂兩條電線,即警方在跑馬地安美雪糕公司閣樓工場檢到的,是玉棠電器公司觀塘工廠出產,只有他們的工廠製造此種電線。
第二名證人是達成英文夜校校務員張兆強,張兆強說,卞玉英是夜校學生,案發當晚,他沒有留意卞玉英有否回校,因為由教員點名,他只點查全校有多少人上課。
張兆強說,學生很多是工廠妹,經常缺課,12月17日晚上六時半,他記得卞玉英家長曾來校查問女兒有否到校,他從點名簿查出,卞玉英當晚沒有到學校。
張兆強說,之後有很多警察及記者到來查問,他將點名簿放在一角。
12月18日晚上八時,他收到警方一張字條,要他帶數名學生到警署協助調查,調查直至深夜,他要求警方用車載一名女學生回家但被拒,他親自送女生到渡輪碼頭。
張兆強回到學校時,校長告訴他,點名簿不見了,他立即報警。
張兆強接受辯方大律師盤問時說,點名簿每六個月用完後會更換,該校學期由八月開始,點名簿未夠期更換。
達成夜中學有百多名學生,分成十二班,男女同班,中五級是中午上課。
卞玉英讀三年級,班上有二三十名同學,上課時間由晚上七時半至九時半。
張兆強說,卞玉英很少缺課,所以有印象,學生如經常缺課,他會通知校長。
科學鑑證專家岑鎏將二百六十九件證物呈堂,化驗結果發現被告的黑色西裝,有七種纖維與留在死者身上相同。
在屍體上檢獲的綠色銅線、紅色電線內皮,一張有兩個「未干」中文字的紙屑,推論死者由一家電器工場被搬走。
主控官賈達向法庭申請,將案押後至明日上午十一時再審。
控辯雙方在法律上有爭辯,陪審團要避席,下午二時恢復聆訊時,法官批准控方要求。
10月23日,安美雪糕公司經理李福霖作供,李福霖說公司的電話設在閣樓工場內,閣樓的窗口向屋內而不是向街,後門時常加鎖。
正門口有由上而下的拉閘,鐵閘中有小門,鐵閘之內有木門,由外進入,要經三重鎖,用三條鎖匙開啟。
李福霖說,公司共有十六名職員,其中八人擁有三條鎖匙,歐陽炳強是其中之一。
公司職員要打工卡,但工卡機經常有毛病,呈堂打工卡顯示10月3日的日期,其實是10月16日。
歐陽炳強於1974年8月19日起,開始受僱做夜班售貨員,根據工卡上顯示,歐陽炳強於12月16日下午五時四十四分上班,十時十三分落班。
李福霖說,12月17日的工卡,實際工卡上寫12月14日,顯示歐陽炳強於下午五時四十七分回店,晚上十時收工。
公司所有中文日報,看後成叠由清潔工人取走,公司內雖有紙皮盒,但無電視機盒。
公司平時由清潔工人開門入內打掃,晚上由夜班售貨員鎖門離開,沒人看守。
李福霖說,歐陽炳強原本每周有一天假期,但他大多不放假,可多賺十五元人工。
1974年10月16日、17日兩日,李福霖忘記歐陽炳強穿甚麼衣服,未見有人潛入公司或行竊之類。
李福霖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,說歐陽炳強為人斯文,待人接物彬彬有禮。
審訊進入第九日,控方向法官要求,傳召兩名重要證人作證,兩名控方證人是製衣廠女工,葉潔顏及鄧瑞碧。
葉潔顏首先登上證人台作供:「1973年夏天,實際日期我記不清楚,我如常與鄧瑞碧(另一名證人),在筲箕灣碼頭乘渡海小輪往觀塘。」
「約八時半在觀塘登岸後,我如常排隊輪候巴士往新蒲崗上班,突然有人對我說,站在我身後的一名男子,用煙頭把我所穿的裙子燒了四、五個小洞。」
「我立刻檢視所穿的裙,看到裙子被燒了幾個洞,我與鄧瑞碧責罵那人,可是對方卻裝作聽不到,繼續在看報,我們罵了一會後,沒有作進一步追究。」
「過了半年,即去年年初,上午八時半左右,我和鄧瑞碧由筲箕灣乘渡海小輪往觀塘,當船靠岸,我站在吊板前準備下船。此時覺得右邊大腿一陣灼熱,我下意識用手撫摸,朝後觀看。我看見站在我身後的男子立刻縮手,當時他的手上持有一支點着了的香煙,我所穿的裙子,已被燒穿數個小洞。」
「那名男子向我道歉,說是無心之失,我認得他就是那次在觀塘碼頭燒穿我的裙的人,這次我亦沒有追究。」鄧瑞碧作供時,證實葉潔顏所說的指證。
控方問葉潔顏:「兩次用香煙燒你的裙的那名男子,是否在這個法庭之內?」
「在!」葉潔顏肯定地答。
「你可以把他指出來嗎?」控方提出要求。
「就是他!」葉潔顏直指在犯人檻內的歐陽炳強。
兩名女證人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,一口咬定燒裙的人就是歐陽炳強。
(葉潔顏兄長在卞玉英住所街尾,開設一家小餐廳,與卞玉英相熟)
兩名女證人作供完畢後,控方傳召一名心理學家出庭作證。
控方問心理專家:「用香煙去燒女人的裙,是一種心理變態行為嗎?」
「用香煙去燒女性裙子,是性變態一種,他們面對女性時手足無措,渴望與女性性交,但又不敢結識女性,轉為用香煙去燒女性裙子,作為一種發洩。」心理學家說出這種變態心理成因。
控方問:「將女性殺害後,割去乳頭及將恥毛燒焦,與用香煙燒女性的裙,在動機方面是否類似呢?」
心理學家說:「可以這樣說,但每個個案不同,不能一概而論。」
心理學家作供後,控方傳召科學鑑證專家作供,科學鑑證專家一共化驗二百六十九條證物,發現死者指甲上的兩條綠色纖維,與被告一件綠色外套相同。
屍體上檢到的七條纖維,與被告一件黑色西裝的質地相同。
控方證人作供完畢,歐陽炳強接受盤問及自辯,歐陽炳強表示,他從未見過死者,不認識死者,更沒有殺人。
辯方傳召歐陽炳強前度女友李小姐出庭作證,李小姐說兩人在工廠認識,曾在摩利臣山一間工專一齊讀書,與歐陽炳強相識六年,後來成為好朋友。
1973年,歐陽炳強結婚,曾介紹太太給她認識,婚後,兩人仍繼續來往,在這期間,歐陽炳強與過去沒甚麼不同,沒有甚麼奇特地方。
李小姐說歐陽炳強處事負責健談,有禮貌,從未見過他在女性面前失儀,未見過歐陽炳強用煙頭燒灼別人。
10月30日,歐陽炳強登上證人台自辯,檢察官說歐陽炳強在巴士總站及小輪碼頭,兩度用煙頭燒葉潔顏的短裙。
歐陽炳強說不認識葉潔顏,沒有燒她的短裙,他說:「我平日很忙,每晚也依時回家,怎會做那樣的事?」
檢察官說歐陽炳強虛構「老虎仔」勒索故事,歐陽炳強說真有其事。
檢察官說,歐陽炳強曾借電話給死者卞玉英,歐陽炳強否認。
檢察官問,去年12月份,安美平圴每晚做多少錢生意?
歐陽炳強說,平均每晚約十元。
控方出示安美公司帳目,去年12月1日至23日,每晚所做生意最少三元,最多十元,12月16日案發當晚,生意額是六元六角。
10月31日,案件第十三日在高院審訊,歐陽炳強接受控方盤問時,記不起案發當晚返家後有沒有外出宵夜,他說如有的話,必定與妻子一齊。
歐陽炳強說,他經常使用安美公司的工具,但從未見過電烙鐵,未試過穿一套與案中同色西裝返工,他不記得案發當晚穿甚麼衣服上班。
歐陽炳強接受控方盤問後,要求自辯,認為警方檢獲他的西裝,找出一些纖維與死者身上及紙盒內發現的相同,是事出巧合,他又說這案有太多巧合的地方。
11月3日,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後,早上十時,副按察司費柏引導陪審團裁決。
費柏說:「本案與普通案件不同地方,是控方全靠科學鑑證去證明被告有罪,沒有任何目擊證人。在死者身上找到的衣物纖維,只能證明死者曾與該件衣物接觸過,不表示衣物物主與死者有接觸,如第三者穿了那件衣服行兇,亦會在死者身上留下纖維,這一點必須詳加考慮。」
費柏提醒陪審團:控方邀請一名女子供述曾遭被告燒穿裙的供辭,表示控方只不過以此證明被告的人格,事件的真實性,仍需陪審團研究參考。
基於上述因素,陪審員只能作出兩種裁定,但必需一致裁定:
1.陪審員如認為控方證供,在毫無懷疑情況下,則裁定被告謀殺有罪。
2.陪審員如認為控方證供有疑點及有合理懷疑,則裁定被告謀殺不成立。
十時四十五分,陪審團退庭商議,三個半小時後,一致裁定歐陽炳強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死刑。
法官宣布被告死刑後,向陪審團致謝,宣布可免役三年。
法官隨後讚揚經辦此案的警務人員,包括總督察貝亞,科學鑑證專家岑鎏。
「冤枉呀!我是冤枉的!」歐陽炳強的叫喊聲在法庭迴盪。
張金鳳抱着女兒欲衝向丈夫,遭庭警制止,一時激動,當場暈倒。
歐陽炳強被定罪後,對妻子張金鳳說:「你相信我,我唔會做呢啲嘢。」
歐陽炳強被判死刑後,卞玉英的兄長卞錦泉說,殺人填命天經地義,兇手現在被判死刑,對家人於事無補,只能算是對死者一種安慰。
卞錦泉說,兇手被判死刑是公正的,控方所提證據若非正確,法庭絕不會接受。
他在法庭旁聽席所見,歐陽炳強受審時由始至終表現冷靜,由此可見,兇手並非不正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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製作:山寨廣播 配音:王sir
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圖片:部份來自互聯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