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5年7月5日,有輕度弱智的黃子琪(25歲),於高等法院承認串謀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。
1986年,黃子琪喪父後,曾在多間連鎖式快餐店工作,有三次處理應課稅物品案底(賣私煙)。
由於同案其他被告將會面對審訊,法官將於審訊完結後始判刑。
黃偉鴻被虐殺棄屍街頭案,9月8日在高院開審,涉案被告多達十人,劉卓華因患癌病,無法出庭,黃子琪承認控罪,已分案受審。
其餘八名被告不認罪,交由陪審團裁決,法庭需為此案遴選九名陪審員。
主控官庭上聲稱,每名被告都想逃避責任,被告落網後向警方所錄的口供互相矛盾。
連少麟、劉浩南、鄭思樂承認於死者去世前數日,最少有一次曾用鐵通和摺櫈打死者。
他們說並非有心殺人,只想嚴重傷害死者,結果令死者傷重而死。
控方指出,案中被告有沒有殺人動機不重要,只要各人的行為最終導致黃偉鴻傷重不治,便可裁定謀殺罪名成立。
案中第二被告劉卓華身患重病,無法出庭受審,第三被告何秀玲早已承認阻止屍體合法殮葬罪,現時只須面對串謀傷人罪。
這案證人多達一百名,審訊需時兩個月,證人包括一名曾毆打黃偉鴻的水吧工人。
12月2日,經七十五天審訊後,六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天兩夜,共二十二小時後作出裁決。
連少麟是唯一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的被告,劉浩南及鄭思樂謀殺罪名不成立,交替性控罪,誤殺罪名成立。
餘下被告分別被裁定,串謀嚴重傷人及串謀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成,法官彭鍵基將案件押後至12月12日宣判。
法官特別豁免九名陪審員,五年內毋須擔任陪審員,將每天津貼由二百八十元增加至四百二十元。
黃偉鴻父母及姊妹到庭聽取結果,胞姊表示:「家人一直擔心,現在沉冤得雪,感覺欣慰。老父所受打擊最大,患上抑鬱症,現雖已好轉,卻不時躲在家。我們稍後會往拜祭弟弟。」
她說,家人不知道黃偉鴻與被告有來往,被禁錮的十多天內,家人每天都致電黃偉鴻查問去向,他每次都說翌日會回家,從沒投訴遭人虐待,最終在報上看到胞弟死亡消息,她感謝調查本案的西九龍重案組將兇徒繩之於法。
西九龍刑事(行動)警司侯偉說,本案所遇困難是證據不多,主要靠被告警誡口供,被告人數眾多,各有各說法,要從中尋找真相。
西九龍重案組4B隊總督察黃國傑及高級督察高玉儀表示,調查初期,除死者身上沾有小量血跡外,無其他證據。
破案關鍵在於首被告連少麟,陪同死者返回保安公司領取尾糧時,留下身份證號碼,存款時被銀行閉路電視拍下,警方循連少麟的活動及背景調查。
發現屍體後四天,即2004年3月12日,於大嶼山一間度假屋拘捕連少麟及其女友何秀玲。
黃國傑指出,警方在兩天內,動員一百二十人,搜查二十多處地方,拘捕十七人,拘捕過程行動非常順利,深信冥冥中自有主宰。
由於證據不足,部分疑犯沒有被落案起訴,經律政司建議,檢控案中十名被告,多名被告被捕後都坦白供出犯案過程,控方僅靠警誡供詞,將多名涉案被告入罪。
黃偉鴻虐殺棄屍案原定12月12日判刑,法官彭鍵基為進一步了解各人身世,先行索取被告背景報告,留待下月三日聽取求情,正式判刑。
認罪候判的黃子琪,透過代表律師表示,已還柙超過一年半,希望不要再等,馬上判刑,這個請求未獲法官接納。
2006年1月3日 ,黃偉鴻虐殺棄屍案判刑,代表九名被告的大律師,分別作出求情陳述及讀出部分求情信。
首被告連少麟代表律師求情時表示,連少麟現時對事件感到後悔,他在事發前曾照顧死者,與死者分擔開支,事發時,眾人並非在連少麟寓所內虐打死者,死者身亡後,他曾反對屍體搬走。
連少麟的求情信
法官大人:
本人是第一被告連少麟,自從發生這事以後,在荔枝角被羈留期間,知道失去自由的痛苦。
本人朋友、女朋友全部失去,只有家庭的支持,才可支持到現在。
事情始終發生了,自己也不可原諒自己,若自己不是這樣衝動,朋友也不會結束了他的生命(死者黃偉鴻)。
我要接受法律制裁,知道這次錯永遠無法彌補,希望法官給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,輕判本人。
若本人再有機會重投社會,會做一個有用的人,早日和家人團聚,這件事永遠不會忘記,永遠不會再揀這條監禁的路,謝謝!
連少麟上
被控誤殺的劉浩南及鄭思樂求情時指出,他們在事發前不認識死者,因為思想單純,受首被告連少麟慫恿參與毆打死者,他們現時對事件感到悔意。
劉浩南親自撰信向死者家屬道歉,說事件除令他蒙羞,更為其家人帶來沉重傷害。
法官彭鍵基說:「這宗案件令人感到十分不快,幸好香港有一隊盡責警察,發現屍體後一周,大部分被告已落網,這對死者家人總算是輕微安慰。」
彭鍵基判刑時指出,死者黃偉鴻在三個星期內遭受硬物連串虐打,身上有超過一百處傷痕,所有被告都有不同程度參與。
連少麟(30歲)一項謀殺罪名成立,判囚終身。
另一項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名成立,連少麟曾建議將屍體毀容及丟下海,雖然最後沒有實行,但看不到有減刑理由,判監兩年,兩項刑期同期執行。
法官批評兩名誤殺罪名成立被告,劉浩南(20歲)、鄭思樂(20歲),案發時在沒有原因下,毆打不相識受害人,罪無可恕,考慮兩人家庭背景及求情理由,各判監八年。
薛志和(35歲),串謀嚴重傷人,串謀阻止屍體合法埋葬,囚四十二個月。
黃志光(27歲),串謀嚴重傷人,串謀阻止屍體合法埋葬,囚三十四個月。
黃子琪(25歲),串謀嚴重傷人,囚二十個月。
郭偉德(26歲),串謀阻止屍體合法埋葬,囚二十個月。
何秀玲(17歲)、鄭翠媚(18歲),案發時未成年,無案底,報告顯示兩人有悔意,她們生活比較任性,判入教導所。
黃偉鴻母親,姊姊、妹妹、盧姓舅父,特意告假到法院聽判。
黃偉鴻母親對判決滿意,感到安樂,認為法官判決公正。
黃偉鴻胞妹說,就算法庭判決有多重,也無補於事,但她尊重法庭判決。
案中另一被告劉卓華因癌病,延至2007年受審,他否認謀殺,承認誤殺罪,不獲控方接納。
2007年5月2日,三男六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一小時,以六比一裁定劉卓華(26歲)謀殺罪名成立,高院法官彭鍵基依例判處終身監禁。
連少麟、 劉卓華、 劉浩南、 鄭思樂,四人不服判刑,提出上訴申請。
2008年1月15日,上訴庭聆訊上訴申請,2月4日,上訴庭作出裁決。
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,拒絕連少麟代表律師分案審理申請,其餘被告在有關傷人案警誡下,說連少麟曾拳打死者,以鐵通襲擊他,明顯會令陪審團對連少麟造成偏見。
在傷人案控罪書上,連少麟被指與其他被告一同有意圖傷害死者,不過,連少麟沒被控傷人罪。
法官作出總結時也沒有提出,連少麟與其他被告合謀傷害死者的證據,沒有向陪審團重申連少麟的抗辯理由,對他造成不公平。
上訴庭指出,原審法官處理劉卓華案件時同樣犯錯,他向陪審團作出總結時,曾向他們派發一份文件,內容是如何決定一個人是否有「意圖」的指引。
當中提及「若有人持續以木棍或水管毆打你,你不難便能總結出他有傷人意圖」,這個例子與控方案情相似,影響陪審團裁決。
上訴庭裁定兩人上訴得直,撤銷定罪及判刑,還柙監房至重審。
案件於2008年10月開始在高院重審,劉卓華代表律師申請將兩名被告案件分開處理,高院法官貝珊批准申請,為公平起見,頒令兩案有裁決前,傳媒不得報導。
陪審團裁定兩名被告謀殺罪名不成立,誤殺罪成。
2008年11月7日,法官貝珊判刑時表示,事主遭一連串虐打,被告明顯是早有預謀及經過策劃,兩被告均為案中主腦,案件由首被告連少麟引起。
法官直斥兩人行為歹毒,明知案中死者黃偉鴻輕度智障,易受欺凌,沒反抗能力,手無寸鐵,仍持續虐打,甚至召他人參與,將情緒發洩在他身上。
兩人在警誡下稱因事主欠他們錢而虐打他,企圖合理化自己行為。
貝珊痛斥被告,黃偉鴻被毆至遍體鱗傷時,被告仍狠心繼續虐打,沒為他療傷,殺人後只顧處理屍首,沒想過打匿名電話報警。
法官認為案件是誤殺中最嚴重一種,應判處接近誤殺罪最高上限量刑起點。
貝珊對劉卓華患有癌症感抱歉,患病與此案無關,不會視為減刑因素,兩被告除曾表示願認誤殺罪外,沒有求情因素,法庭要保護不懂自保人士及彰顯公義,判兩名被告監禁十二年。
2008年11月7日,連少麟不服判刑提出上訴申請。
2009年7月14日,上訴庭聆訊後駁回申請。
作者需要讀者支持 你的支持 我的動力
影音電子書
https://readmoo.com/
請在搜尋欄鍵入frogwong
訂閱patreon
https://www.patreon.com/frogwong
徇星馬等地區觀眾要求,節目加設簡體字幕,即是有繁簡體字幕。
敬請繼續支持,訂閱frogwong出版
製作:山寨廣播 配音:王sir
音樂:Mystery/Sorrow(元方)
圖片:部份來自互聯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