鄧雲峰在過去數天都聯絡不到母親劉敬娣,致電給與母親同住的侄兒鄧銘陽,鄧銘陽支吾以對,其後不接聽電話。
2003年7月8日早上七時,鄧雲峰到石籬邨石祥樓十六樓一個單位拍門,屋內重門深鎖,沒有人應門。
鄧雲峰向街坊查問,街坊說,三日前已不見劉敬娣出現,鄧銘陽在過去幾天都有在大廈出入。
鄧雲峰將自己的手機號碼留給街坊,請求他但若見到兩人,叫他們打電話給他。
下午三時半,鄧雲峰折返,用鎖匙開了單位的門,入內發現屋內有搜掠痕跡,劉敬娣的房門反鎖,鄧雲峰報警求助。
警方及消防員到場,撬開房門入內,發現一名婦人雙手雙腳被尼龍繩反綁,倒斃睡床旁邊地上,床上染滿乾涸血漬,警員封鎖現場調查。
鄧雲峰認出死者是他的母親劉敬娣,在現場點算財物損失時,發現屋內一部電視機及雪櫃失去。
案件列作兇殺及盜竊案,荃灣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。
死者身上仍戴有大量金飾,包括兩條金鏈、四條手鏈和四隻戒指等。
探員感到奇怪,若然這是一宗劫殺案,為何死者身上的金飾沒有失去,大型又笨重的電視機及雪櫃反而不知所終。
探員在死者陳屍的床下底,發現有幾個摺好的「元寶」,一株萬年青,一些瓷器碎片。
法醫到場檢驗,劉敬娣頭向房門、側臥床邊地上,頭部有被硬物重擊痕跡,傷口被一條毛巾包裹,毛巾除有血漬外,還有紅藥水遺留。
睡床上遺有大灘血漬,相信她先在睡床遇襲,被捆綁手腳後,滾跌落床邊,已死去兩、三日。
劉敬娣(65歲)與姓鄧丈夫育有兩子一女,一家人原居於石籬邨三座。
十七年前,劉敬娣丈夫去世,兩名兒子及已婚女兒陸續搬到其他地方居住,每隔一段時間都會致電返家慰問劉敬娣。
石籬邨三座兩年前清拆重建,2001年,劉敬娣遷往石籬邨石祥樓十六樓一個面積三百多呎單位,與現年十七歲的嫡孫鄧銘陽同住,劉敬娣靠生果金及子女所給家用維生。
與劉敬娣同住的孫兒鄧銘陽不知所終,探員懷疑他與案有關。
翻看大廈閉路電視錄影帶,發現揭發命案當日早上,一名女子到案發樓層,將一部電視機及雪櫃搬到大廈外面。
鄧雲峰認出兩件電器是失去的物品,探員查到那名女子叫「霞姐」,是附近收買舊電器的女檔主。
「霞姐」對探員說,她接到一名男子電話,說有二手電器出售,到達石祥樓十六樓一個單位。
一名少年開門讓她入屋,她檢查一部二十九吋電視及一部五呎高雙門雪櫃,發現性能良好,以八十元收購。
那名少年沒有議價,收了八十元,她當時未察覺單位內有異樣,將電器搬回石籬邨石榮樓檔口。
晚上七時三十分,鄧銘陽與三名朋友乘升降機到達石祥樓十六樓,離開升降機步出走廊時,見有警員在場,轉身離去時被探員截查,問他住在哪個單位。
鄧銘陽說他在案發單位居住,被探員拘捕,帶進單位查問,鄧銘陽對探員說,他是回來自首。
探員對鄧銘陽作出警誡,他說:「我嚟自首,我好混亂同驚,可唔可以畀我諗下?」
探員將他蒙頭,帶返警署調查。
鄧銘陽出生不久,祖父即去世,他的母親亦拋夫棄子離家出走,兩、三歲時,父母離異,鄧銘陽交由祖母劉敬娣照顧。
鄧銘陽七歲時,他的父親再娶,他在校內成績甚差,中二時被踢出校,沉迷打機,做過洗頭及冷氣學徒,都做不長。
7月初,鄧銘陽當時任職冷氣學徒,因流連電子遊戲機場所,與朋友到卡拉OK玩樂,沒有上班多天而被解僱。
2003年7月9日上午,鄧銘陽父親與胞弟鄧雲峰到殮房認屍,他說兒子性格溫馴,不會殺害祖母。
鄧銘陽於7月4日曾與繼母通電話,當時沒有異樣。
法醫詳細驗屍後發現,死者左前額和下顎有割傷,頭部傷勢不會構成生命威脅,相信被襲擊後,頭部受震失去知覺,缺乏適當治理,垂下頭的姿態,令她難以呼吸,估計遇襲後數小時窒息致死。
7月9日下午四時,探員押鄧銘陽返現場重組案情,鄧銘陽說,案發前他剛被僱。
祖母劉敬娣不斷問他何時給家用,他不勝其煩。
7月5日,是劉敬娣丈夫忌辰,她在房內丈夫的相片旁,一個花瓶內插上萬年青,坐在床上摺「元寶」,準備化寶拜祭。
劉敬娣叫鄧銘陽入房將「元寶」搬出廳時,問他是否己出糧,何時才給家用?
鄧銘陽拿起神枱上插有萬年青的瓷器花瓶,從後襲擊坐在床邊摺金銀衣紙的劉敬娣,將她打至頭破血流,失去知覺。
鄧銘陽在劉敬娣傷口上塗上紅藥水,拿毛巾替她包紮止血。
執拾花瓶碎片,藏在衣櫃內,將跌在地上的「元寶」拾起,拿到廳中,清洗地上血跡,之後外出打機。
回家後擔心祖母甦醒後逃走,用尼龍繩捆綁她雙手及雙腳。
因為沒錢,變賣家中電器得到八十元後,外出打機、唱K,晚上與三名朋友回來時被捕。
7月10日晚上,警方落案控告鄧銘陽一項謀殺罪名,明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提堂。
7月11日,鄧銘陽被押往荃灣裁判法院,被控謀殺六十五歲祖母劉敬娣,鄧銘陽以柔弱聲線表示明白指控。
法官說被告暫時毋須答辯,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及法醫驗屍報告,還押至8月8日再提訊。
在長達一年時間,控方仍未有足夠證據,證明鄧銘陽有謀殺意圖。
鄧銘陽只打了死者頭部一下,並非連續攻擊,雖然驗屍報告顯示死者頭部有兩處傷口,這是由於被告用來襲擊祖母的花瓶呈拱形,才導致一次攻擊,出現兩處傷口。
鄧銘陽擊傷祖母後棄她離去,以致她失救而死構成嚴重疏忽。
辯方認為,鄧銘陽犯案時只有十七歲,不一定會如成年人般有足夠知識,知道這樣做可能會令對方死亡。
控方在法律上難以推論鄧銘陽有殺人意圖,舉證存在困難,控辯雙方其後同意鄧銘陽承認誤殺罪。
2004年7月2日,鄧銘陽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誤殺罪,獲得控方接納。
高院法官貝珊直指本案案情接近謀殺,要求控辯雙方解釋接納誤殺罪基礎。
控方說,陪審團要裁定被告謀殺罪名成立,必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,被告有殺人或導致他人嚴重受傷意圖,現因控方難以舉證,所以撤銷謀殺控罪,貝姍聆聽理據後,批准鄧銘陽承認誤殺。
法官說,驗屍證實死者額頭有兩處被砸傷,如即時獲得治理,不會有生命危險,現先取被告心理報告,了解他殺死祖母後,為何會置諸不理,案件押後至本月15日判刑。
鄧銘陽的生父不關心面臨判刑的兒子,撰寫報告的醫生無法聯絡到他,醫生最後接見鄧銘陽及鄧雲峰了解家庭背景。
鄧雲峰透露,鄧銘陽為普通男孩,脾氣不大,年紀尚輕,擊傷祖母後感到不知所措,才會將她綁起,置之不理,但無意圖殺死祖母。
2004年7月15日,辯方大律師艾勤賢求情時說,事件屬於一宗家庭倫理慘劇。
被告父母早已離異,他對母親並無印象,被告由祖母獨力照顧成長,父親再娶後與他甚少來往。
祖母與被告兩人相依為命,每月自叔父處拿取四千元家用。
被告讀書時有零用錢,平時只愛打遊戲機,中二不再讀書到社會工作,任職洗頭仔和冷氣學徒,通常在上工一個月後失去興趣,沒有上班。
艾勤賢說,死者比被告的生母更似「阿媽」,經常向被告追索家用,被告承受巨大壓力,一時錯手使用暴力,事後十分驚慌,不知所措,被告說願意承擔所做的事。
被告把祖母當作親母看待,現失去唯一親人,感到悲傷,被告因父母離異,變得薄情寡義,難控制自己,需要接受心理治療。
艾勤賢在庭上提出兩宗青少年誤殺案例,1994年8月,兩名青年在沙田禾輋邨,打死十三歲男童熊肇聰,將他五花大綁拋入泵房,勒索熊肇聰家人五十萬元贖金,該兩名青年承認誤殺及勒索罪,原判入教導所,經覆核後改判入獄,只判監五年。
另一宗涉及兩幫青年在燒烤場爭拗仇殺,被告亦只判監五至六年。
艾勤賢說,被告無精神問題,無案底,無暴力傾向,希望法官判刑時,參考上述案例,予以輕判。
法官貝姍引述呈堂精神科報告,心理專家認為,被告無心理問題或暴力傾向,對殺死祖母毫無內疚感,只是表面上呈現悔意。
心理報告又稱,被告在兩次上庭期間,木無表情,彷彿庭上之事跟他全無關係。
報告顯示被告童年時得到祖母愛護,小學時已有行為問題,升中後更因操行問題被逼輟學,之後沒有穩定工作,閒時打遊戲機消磨時間。
心理專家認為,被告凡事訴諸暴力,遇上不合心意的事就以暴力解決,心理專家曾探索打機會否影響被告有暴力傾向,不過並無證據指兩者有關。
被告在事發後,完全不理會祖母性命安危,毫無罪咎感、道德觀念及憐憫之心,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。
法官斥被告崇尚玩樂,游手好閒,毫無責任感,終日只顧唱K、打機,對祖母漠不關心,他因小事打傷祖母,用紅藥水止血,胡亂包紮,將她關在房中,丟下她不理,走去打遊戲機,沒有報警。
被告的祖母因頭部受震,失去知覺,頭部垂下,無法呼吸,窒息死亡。
為免事件敗露,即使有親人致電查問,被告亦掛斷來電,隱瞞祖母死亡,期間變賣電器,外出打機。
貝珊指出,被告與祖母的關係形同母子,死者對被告有養育之恩,被告的祖母只向他作出瑣碎而合理的詢問,並非向他挑釁,換來的竟是辣手傷人。
被告只要打一個匿名求救電話,已可救回祖母一命,但他卻不去做。
被告三日後折返案發單位,只因沒有錢打遊戲機,回家搜查祖母手袋,變賣家中電視機及雪櫃,得到金錢繼續打遊戲機。
被告好逸惡勞,加上受審時的態度,可見他為人自私,做事不理他人,建議他在獄中接受心理輔導,重新建立同情心。
法官貝姍判刑時痛斥被告,缺乏最基本道德觀念及憐憫之心,行為幾近謀殺,即使是誤殺也是最嚴重一種,綜合全案因素後,重判入獄十五年。
鄧銘陽得知遭重判後發了一陣呆,跟律師傾談幾句後即步入羈留室服刑。
辯方律師認為,法官判刑時無訂出判刑起點,若以認罪減刑三份一慣例計算,本案被告的起刑點達二十年以上,律師認為刑期過重,考慮提出上訴要求減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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