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:維園殺女童 出獄殺女友(下) 配音:粵語 字幕:繁簡

陳偉倫誤殺陳美滿罪名成立,判監十年,服刑七年後,陳偉倫獲釋。
出獄後三個月,他謀殺女友張玉蘭(23歲),這次,他被判終身監禁。

1991年9月12日,張玉蘭被人發現陳屍寓所,手腳被捆綁,口內塞有一塊布,面上有一個枕頭。

法醫初步檢驗屍體後,相信張玉蘭是被枕頭按壓頭部窒息致死,死前曾有掙扎痕跡。

詳細剖驗屍體後,法醫有令人費解的發現,死者體內有可令人神志不清的藥物成份。
頸有兩道勒痕,兩道勒痕相距時間大約一小時,死者並非被枕頭按壓窒息致死,而是被勒死。

張玉蘭死前曾與人發生性行為,時間約在死亡前半小時,即在兩道勒痕出現的時間之內。
換言之,第一道勒痕出現後,有人曾與死者性交,之後出現第二道勒痕。

油尖警區重案組第四隊探員接手調查,張玉蘭的兄長阿康說:「昨天(1991年9月10日)晚上十一時,有個叫陳偉倫的人打電話給我,約我在上水行樂戲院外面見面,我們之後到附近一家酒吧傾談。」

「陳偉倫說我妹妹之前用證件借了大耳窿錢,他代妹妹清還欠債後,取回證件,現將證件交給我保管,又說此事不要告知阿蘭,以免她知道已清還欠債,又再去借。」

9月11日凌晨,陳偉倫離開,阿康知道妹妹向大耳窿借錢,想了解一下近況。
打電話到張玉蘭家中,沒有人接聽,他與弟弟商量後,認為事有可疑,到上水警署報案,因理據不足,不獲受理。

阿康及弟弟與一名姓張朋友,到張玉蘭租住的單位查探。

張玉蘭在娛樂場所任職,兩個月前租住油麻地東安街十至二十二號順安大廈十四樓D座單位。

上址兩房一廳,張玉蘭自住一房,另一房分租給娛樂場所的姐妹,張玉蘭近日沒有返工,在家中修練茅山法術。

凌晨五時,三人抵達張玉蘭住所門外,鐵閘未上鎖,大門失去門鎖,露出一個被黑布遮蓋的鎖洞。

阿康推開黑布,見到屋內無人,推門入內,屋內漆黑一片,但覺寒氣逼人。
按亮電燈後,發現屋內三部冷氣全部開動,在張玉蘭房間,發現她僵斃床上,立即報警。

警員到場調查,發現張玉蘭俯伏在睡床上,雙手及雙腳被反綁,口部被塞進物件,白布纏頸及蒙頭,已死去一段時間。

油尖區重案組第四隊接手調查,屋內家具整齊,無博鬥痕跡,相信兇手在屋內逗留了一段時間善後。

探員發現單位內貼滿茅山靈符,死者陳屍的床頭,有一個香爐,香爐底下壓有一封信。

信內說張玉蘭早前曾替一名被賣落火坑姐妹出頭,與江湖中人發生爭執,並且報了警,觸怒黑道中人,揚言要處置她。

張玉蘭生活在恐懼之中,但又沒有勇氣自殺,她要求男友陳偉倫幫忙,將她殺死,立此為據,以免陳偉倫受到牽連。

探員經詳細調查,從張玉蘭朋友口中知道,張玉蘭十日前在大嶼山旅行時,認識一名叫陳偉倫男子,陳偉倫經常到張玉蘭家中渡宿。

「陳偉倫這個名字似乎在哪兒聽過,可是一時之間又記不起。」負責調查張玉蘭兇殺案的探員傑叔對同袍說。

探員文仔說:「用人腦怎記得這麽多用電腦查一查不就一清二楚了嗎?」

電腦資料顯示,陳偉倫(32歲),有七次案底,主要涉及暴力,包括殺人、刑事恐嚇、蓄意傷人、襲警。

最嚴重一次罪行,於1984年發生,陳偉倫在維多利亞公園內,強行將十四歲女童陳美滿,拖入公廁內勒死。
陳偉倫誤殺罪名成立,判監十年,1991年6月28日刑滿出獄。

傑叔說:「原來他就是殺死『溜冰公主』的凶手,咦,他這麽快就出獄了?」

文仔抱懷疑態度說:「陳偉倫出獄未夠三個月,不會再做案吧!」

傑叔說:「這種人很難說,我還記得當日陳偉倫被判監十年後,在法庭內表現得十分憤怒,揮拳擊打犯人檻,裁定誤殺判監十年已便宜了他,他仍有這種反應,可見他是不會悔改的。」

陳偉倫出獄後仍需接受釋囚輔導,9月13日下午五時,探員在彌敦道重慶大廈外拘捕陳偉倫。

法醫發現遺在死者體內的精液,與陳偉倫相符,顯示他是在「兩道勒痕」之間,與死者發生性行為的人,換言之,他是兇手的可能性最大。

「沒錯,張玉蘭是我殺的。」陳偉倫的坦白,令探員感到愕然。

陸警官對陳偉倫說:「陳偉倫,我再提醒你一次,現在我們為你進行警誠作供,你現在所說的一切,將來可能成為呈堂證供。」

陳偉倫說:「我甚麽也清楚,不用囉唆,人是我殺的,怎麽樣?我又不是沒有殺過人。」

陸警官問:「你為甚麽殺她?」
陳偉倫說:「不是我要殺她,是有人知道我懂得殺人,給我錢,叫我殺她。」

「那人是誰?」陸警官緊張地問
陳偉倫懶散地答:「姓葉的,他是放數的(高利貸),你們有不少人也向他借過錢,你一定認識他。」

「姓葉的何要殺她?」陸警官問
陳偉倫說:「殺她是因為她欠債不還,如不相信,可以問姓葉的,他給我二十萬元,要我取她性命。」

警方稍後拘捕該名姓葉男子,帶返警署調查,姓葉男子表示不認識死者張玉蘭,沒有借錢給她,也不認識陳偉倫。

警方調查後,證實姓葉男子所說的是真話,再盤問陳偉倫。

陸警官說:「我們查過姓葉的沒有叫你殺人。」
「哈!我講你又信,無智慧點當差呀?」陳偉倫對陸警官說。

陸警官知道遇到一個難以應付的對手,採取不理會政策,將陳偉倫還押在拘留所內。

兩日後,陳偉倫主動要求見陸警官。
「陳偉倫,我十分忙碌,沒時間與你虛耗,有甚麽說話快些說吧!」陸警官一副行色匆匆模樣。

陳偉倫說:「老實告訴你,張玉蘭是我的女朋友,我們有親密關係,張玉蘭受一個叫『金毛』的壞人欺騙壓逼,自感生活無希望,要求我殺她。」

陳偉倫說,9月10日曾兩次企圖把她殺死,但因太愛她而無法下手,建議她以割脈或跳樓方式自殺,但那些方法太恐怖,她不贊成。

陳偉倫淡然地說:「她說沒勇氣自殺,哀求我殺死她,我怕她在我下手時掙扎,令我下不了手,先將她的手腳捆綁,用布塞口,再把她殺死。」

「今次我沒有說謊,她寫了一封遺書給我,證明是她叫我這樣做的,那封信就壓在香爐下面,你們沒找到嗎?」

陳偉倫一直強調自己沒有說謊,雖然有那封「遺書」,但陸警官不相信他的話。

陸警官對探員說:「陳偉倫又故技重施,上次他殺害陳美滿後,在死者身上寫『亞迪殺』,想嫁禍他人,今次他大概想以死者的遺書脫罪。」

陸警官推測沒有錯,遺書經筆鑑證專家鑒證,證實並非出自死者手筆。

陳偉倫的謊言一次又一次揭穿後,他承認殺人,願意與警方合作,重演案發過程。

9月15日下午三時三十分,陳偉倫被押返現場重組案情,警方將一個吹氣塑膠公仔放在床上,陳偉倫示範如何捆綁及將死者勒死。

最令探員震驚的,是陳偉倫在錄影時突然說:「我用枕頭壓住她的頭,但她仍有呼吸,我用布勒她的頸,第一次勒她時,以為已勒死她,但過了不久,她又醒了過來,我與她造愛後,再勒她的頸,才將她勒死。」

9月16日,陳偉倫在南九龍裁判署提堂,被控於9月12日謀殺二十三歲女子張玉蘭,陳偉倫否認控罪。

1992年11月6日,陳偉倫在高院承認誤殺罪名,大法官賴恩在判案時指出,被告患有反社會反傳統的精神病,嚴重至真正影響到被告的性格。

大法官說:「被告已無法自我控制,與社會道德標准抗衡,被告於1984年因殺害一名十四歲女童判監十年,刑滿出獄未足三個月,再殺害另一年輕女子。」

大法官指出,被告一再殺人,可能會再犯,精神科醫生認為被告極之危險,但因會干擾院內病人,不能送他往精神病院。

大法官說:「既然被告不適宜往精神病院,又對社會構成無法預知的危害威脅,最佳處理方法,是判終身監禁確保公眾安全。」

陳偉倫一直表現冷靜,整個判刑過程中沒有任何表情,一臉冷漠,法官判他終身監禁時,沒有任何激動表情。

因應2004年通過的新例,十名於1993年前犯下嚴重罪行,被判終身監禁的成年罪犯,交由高等法院重新發落,定下最低刑期,陳偉倫是最後一名。

2005年3月11日,陳偉倫在高等法院聽取最低刑期判決。

他在沒有大律師代表下陳詞,一開口就埋怨主審法官彭鍵基。
他說:「我第一次畀人判終身,我都無講要上訴,董建華之後判我最低刑期四十年。七年後,又話董建華唔可以判刑期,我犯案都係判一次,點解依家要上三次庭,我出一次庭少三日人工!」

法官彭鍵基稱陳偉倫的問題有趣,說陳偉倫可以不作陳詞,但必須在場聽取判決。

律政司代表大律師指出,陳偉倫是積犯,1984年首次干犯誤殺罪行,刑滿出獄後十星期即殺死女友,案情極為嚴重。

法官押後至4月28日判刑。

4月28日,精神科醫生報告指出,陳偉倫自小已患有多種精神病症,包括人格紊亂症、精神變態、性格缺乏愛心,麻木不仁,自我中心且傾向使用暴力。

醫生認為他的情況無法醫治,他在獄中拒絕接受治療,為公眾利益建議長期性監禁。

懲教署指陳偉倫至今入獄十三年,在獄中表現差劣,不肯改過,時常挑戰權威,曾五十次違反紀律,不肯看醫生。

高院法官判他最少服刑十六年,再由長期囚犯覆檢委員會,按情況決定是否讓他假釋出獄。

陳偉倫說:「我唔介意判幾多年,希望下次唔使上庭!」

陳偉倫若能通過長期囚犯覆檢委員會覆核,按最低刑期服刑,現時應己出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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