維多利亞公園茶座後面有一個男廁,男廁進門第一格是供傷殘人士使用的廁格。
1984年8月17日凌晨三時零四分,有人報案說在維園男廁內的傷殘人士廁格,發現一名下身赤裸少女仰臥地上。
警員接報到場,發現女童已經斃命,大隊人馬到達現場,死者大字形仰臥地上。
身上衣物被撕破,只餘兩個袖管,胸圍被扯至頸部,下身完全裸露,一幅眼鏡遺在屍體旁邊。
胸部及雙腿以紅色唇膏書寫一些中文字,文字都是由上向下書寫,右腿為「十四號」、左腿為「義」字,胸部雙乳下的腹部寫上「亞迪殺」。
探員在廁所水箱內,發現一條印有碎花點女裝內褲、黑色短褲。
在廁所洗手盤內,檢獲一件綠色女裝泳衣,一件黑色破爛、缺少兩個袖管上衣。
這些衣物都被浸在洗手盤的清水內,廁內地上發現一個銀包,內有一柄膠梳。
探員發現整個公廁內部、死者衣物、屍體,被仔細用水沖洗過,目的是想把線索沖掉。
不過,屍體上的唇膏字仍十分清晰,相信是屍體被清洗後才用唇膏寫上。
法醫在現場初步驗屍,發現死者生前未遭強暴,頭部有瘀痕及皮外傷,頸部有勒痕,相信死者被「帶」一類東西勒死,死亡時間約在凌晨二時。
案件列作兇殺案處理,港島重案組第四隊接手調查。
綜合調查所得,女童在男廁內死亡,相信是被熟人殺害,屍體雖然曾被移動,但相信是兇手用唇膏寫字時「擺姿勢」,陳屍地點是第一現場。
女死者遇害前與人發生激烈掙扎,沒有可能用唇膏在自己身體上寫字,若是死者絕筆,文字應是由下向上寫,現時的文字方向卻是由上而下。
探員認為,唇膏字應是兇手所寫,按字面意思,是企圖將命案指向某個人,這個人與黑幫14K義字堆及「亞迪」有關。
換言之,找到14K義字堆的「亞迪」,追查他的仇家,可能找到兇手。
這時,一名左手有紋身男子到銅鑼灣警署報案,這人叫陳偉倫,自稱是發現女童屍體報警的人。
陳偉倫說,當時目擊一名叫「亞迪」男子,與女童一同進入男廁,「亞迪」其後離開。
他等了一會,仍未見女童出來,進入男廁查看,發現女童死亡後報警。
陳偉倫說,他最初怕麻煩,所以沒留下協助調查,後來細心再想,恐怕「亞迪」會殺他滅口,所以才到警署向警員說清楚。
警員將陳偉倫交給調查這案的探員跟進,探員在公廁附近的涼亭為他錄取口供。
陳偉倫對探員說:「我係電影公司特技人。」
探員問:「你認識死者嗎?」
陳偉倫說:「認識。我們是在片場內認識的,她叫阿美(陳美滿),十四歲,她溜冰溜得很好,我們都叫她做溜冰公主。」
陳美滿經常離家出走,在維多利亞公園露宿,日常使用,由陳偉倫及一名叫亞迪的男子提供,當然,就像援助交際,錢不是白白拿的。
陳偉倫說:「今日凌晨一時許,我們三人在北角糖水道打完遊戲機,沿電氣道向維多利亞公園行去,阿美與亞迪一齊行在前面,我在他們十多呎後跟着行。」
進入公園後,亞迪帶陳美滿到男廁後面一個小山坡,那個小山坡被稱為「劏豬山」(女性失去初夜的地方),是公園內的「性交」熱點。
陳偉倫說:「阿美要阿迪給她五百元,亞迪不肯,兩人就吵起來,我上前勸他們,被罵多管閒事,他們一邊糾纏,一邊往公廁走去。」
十多分鐘後,兩人仍未回來,陳偉倫感到內急,到公廁小解,推開廁格,發現陳美滿全身赤祼,倒在地上,亞迪不知所終。
陳偉倫說:「我發現阿美的身體仍暖,打電話報警,希望能將她救回,一定是阿迪把阿美殺了。」
探員將陳偉倫所說一切,在口供紙記下,對他說:「請你看一看你的口供,若無問題,就在口供紙上簽名。」
陳偉倫將口供紙看了一遍,簽了名。
探員在距離男廁不遠的一個廢紙箱內,檢獲一支紅色唇膏,與在屍體上寫字的唇膏相似。
當探員將唇膏放入證物袋時,陳偉倫雙手不斷在褲管上磿擦,像要擦掉一些東西。
偵探守則:報案人若過份合作及知情,可能就是兇手。
探員憑經驗認為陳偉倫的口供不可靠,以「協助進一步調查」為理由,把陳偉倫帶返警署繼續協助調查。
在警署內,陳偉倫神色慌張,無意識地把雙手不停地往褲管抹去,像是要擦掉甚麼似的。
這些小動作,是做了虧心事的身體語言,探員都看在眼內,改用盤問疑犯方式,為陳偉倫錄取警誡口供。
探員問:「為何你會懷疑陳美滿是亞迪所殺?」
陳偉倫說:「當時只有亞迪與她一起,現在阿美死了,兇手不是他還會是誰?」
「動機呢?」
「我想是亞迪要與阿美好(性交),阿美要他給五百元,亞迪可能想用強,結果把阿美殺了。」
「陳美滿屍體上的字,又有何解釋?」
「可能是阿美臨死前自己寫的,我不是說,發現她時,她的身體還暖,定是這樣。」
「你說你是推開廁格時發現死者的,是嗎?」
「是的。」
「你為何入公廁呢?」
「我內急想小便。」
「你們三人在北角打完遊戲機,凌晨一時往維多利亞公園,到達公園時,大約是凌晨二時吧。」探員轉了盤問話題。
陳偉倫說:「不會行得那麼慢,大約凌晨一時半到了公園。」
「你等了他們十多分鐘,因內急要小便?」
「是。我剛才不是說了嘛。」
「你在廁所發現屍體後,立即報警?」
「是。」
探員把這份口供給陳偉倫看,陳偉倫在口供紙上簽了名。
探員這時向陳偉倫展示已簽名的兩份口供,問:「這兩份口供紙的簽名,都是你親手簽的嗎?」
陳偉倫答:「是。都是我親手簽的。」
探員聲色俱厲說:「陳先生,有膽殺人就要有膽認,何苦要嫁禍別人呢?還是爽快招供吧。」
「我沒有殺人。」探員突然變臉,陳偉倫不知所措,額上已有冷汗冒出。
探員說:「讓我來拆穿你吧,你說屍體上的字是死者自己寫的,但那些字的字體是由上向下寫,若是死者自己寫,字體應是由下向上寫。」
「我們在公廁外找到用來寫字的唇膏,若那些字是死者用唇膏寫的,唇膏應遺在死者附近,不會遺在公廁外面。」
「你說入公廁小便,你是男人,在尿兜已可完事,不用入廁格,就算入廁格,也不會用傷殘人士專用廁格。」
「最重要一點,你用唇膏在死者身上寫字時,右手掌沿沾了唇膏。」探員指着陳偉倫在口供紙簽名的地方說:「紙上的淺紅色,就是唇膏。」
「你頻頻用手在褲管上擦,是因為你殺人後,恐怕手上沾有痕跡,下意識要將痕跡擦掉,一會將你的褲拿去化驗,就會在褲管上驗到與屍身上相同的唇膏成份。」
陳偉倫向探員透露,他受「亞迪」指使殺死女童。
事發前,他與「亞迪」遇到女童,他從箍女童的頸,強行拖她進男廁。
女童其後暈倒,他怕女童醒後逃走,脫下皮帶勒住女童的頸,將他勒暈,之後,「亞迪」叫他離開,他行到男廁外等候。
知道女童被「亞迪」殺死後,為免成為「亞迪」的替死鬼,他用唇膏在屍體上寫字,讓警方有線索可追查。
在探員再三警誡下,陳偉倫承認殺死陳美滿,嫁禍給陳美滿的新男友「亞迪」。
陳偉倫說,殺死陳美滿後,原打算一走了之,突然想到藉此嫁禍亞迪,用唇膏在屍身寫上「亞迪殺」字樣。
為令警方相信兇手是亞迪,陳偉倫充當報案人,陳述案情時將矛頭指向亞迪,豈料害人不成,反而自投羅網。
翌日上午八時,陳偉倫換上由警方提供的衣服,雙手分別用紙袋包住,蒙頭由探員押返現場,重演案發經過。
早上九時許,四十多名機動部隊人員,在附近一帶山坡地氈式搜查。
半小時後,在離現場五十公尺一個垃圾桶,發現一盒維他奶、一個麥當勞奶昔杯。
維他奶盒上有陳美滿指模,奶昔杯上有陳偉倫指模。
案中死者陳美滿,上月底離家後不知所終,家人在本月2日,到北角警署報案,警方列作失蹤案處理。
陳美滿家人從電台及看晚報,知道維園公廁發現女童屍體,他們打電話給警方,要求到殮房認屍。
下午四時五十分,陳美滿父親及兄長,乘的士到達西環域多利殮房認屍。
陳美滿父親認出女兒,再憑下顎前排兩隻假牙確定身份。
陳美滿,十四歲半,福建人,七年前由內地申請來香港定居,有兩兄一姊,她排行最細。
一年前搬到北角英皇道新都城大廈六零六室,上址是自置物業,一家人同住。
陳美滿父親在一家貿易公司任職,母親在北角一家工廠工作,兩名兄長在電子廠工作,姊姊在百貨公司做售貨員。
陳美滿來港後,在北角官立小學讀書,今年剛小學畢業,案發時仍在放暑假。
陳美滿的朋友小新對探員說,死者好動,對溜冰及游泳有興趣,因溜冰出色,被稱為溜冰公主,曾受到星探賞識,放學後,經常到太古城溜冰場流連。
做過幾次特約演員後,嚮往娛樂圈生活,陳美滿無心向學,與一班特約演員為伍,為看演員拍戲,經常不回家。
陳美滿離家出走後,在維多利亞公園流連,晚上在公園內露宿。
案發前一晚下大雨,陳美滿與小新在維園滾軸溜冰場避雨。
雨停後,兩人到電氣道一帶商店瀏覽,途中,陳美滿遇到陳偉倫,與他一起離開。
探員其後找到被陳偉倫指稱是兇手的「亞迪」,「亞迪」是電影演員,認識陳偉倫,曾多次借錢給他,但不認識陳美滿,沒有授意陳偉倫殺人,探員調查後,證實「亞迪」與案無關。
8月18日,陳偉倫被解到銅鑼灣裁判署提堂,法官將案押後至8月23日再訊,被告暫時無須答辯,還押警方看管。
陳偉倫在警誡下對探員說,他與陳美滿相識,並且是戀人,陳美滿之前向他借了四百元未還。
案發前,陳美滿另結新歡「亞迪」,當晚他與陳美滿談判,對方堅決分手,他一時憤怒下,將她勒死。
為證實在屍身上的唇膏字出自陳偉倫之手,警方筆跡鑑證專家梁時中,在自己及太太身上,用唇膏寫字,找出在紙上與在人體上寫字時,筆跡有何變化,成為指控陳偉倫的重要科學鑑證證供。
1985年5月6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,按察司班士聆訊。
案中被告陳偉倫(24歲),無職業,被控於1984年8月17日,在維多利亞公園謀殺女童陳美滿。
陳偉倫否認控罪,由七名男性陪審員裁決。
主控官在庭上指出,陳偉倫在1973年至1984年間,有六次案底,包括拒捕、毆警、傷人,曾被判入教導所及入獄。
陳偉倫幻想自己是「職業殺手」,曾看過精神科醫生,犯本案時,剛出獄兩個月。
主控官說被告是有意謀害死者,殺人後企圖嫁禍別人,可見是有預謀犯案。
5月8日,陳偉倫在辯護律師引導下,登上證人台自辯。
陳偉倫自稱在片場任特技演員,住在柴灣朋友家中。
案發前兩個月在片場認識陳美滿,陳美滿當時自稱十八歲,兩人成為戀人。
案發前一日下午,陳偉倫與陳美滿飲下午茶,兩人之後行公司,陳美滿問他借了四百元後離去。
當晚九時許,陳美滿打電話約陳偉倫,凌晨一時到維園溜冰場見面。
陳美滿說已將四百元花在新男友「亞迪」身上,言辭間嘲笑陳偉倫在娛樂圈沒有出頭之日,對他說新男友可助她成為明星,為免影響銀色路途,向陳偉倫提出分手。
陳偉倫感到憤怒,掌摑陳美滿,陳美滿大聲叫非禮,他大驚之下用手箍頸,將陳美滿拖入男廁時,她已昏迷倒地。
陳偉倫說,他用水淋陳美滿,但她沒反應,知道陳美滿死亡後,脫去她身上衣物,用陳美滿的紅色唇膏,在屍體上寫字,包括「亞迪殺」、「十四號」、「義」字,企圖嫁禍陳美滿的新男友「亞迪」。
寫完字後,陳偉倫在維園逗留十多分鐘,見無人發現屍體,用公用電話報警。
警員到場後,他再到銅鑼灣警署,以目擊者身份,指證「亞迪」是兇手。
5月9日,經過七天聆訊,案件審結,陪審團退庭商議兩小時四十五分,一致裁定陳偉倫謀殺罪名不成立,誤殺罪名成立。
法官將案押後三周至5月30日,等候精神科專家及感化官,調查被告身世報告,然後判刑。
5月30日,法官參閱精神科報告後判刑,法官說,被告無精神病但性情暴燥,幻想自己是「職業殺手」。
陳偉倫是一名特技演員,臂力強勁,若用於犯罪,對社會大眾構成危害,為保障社會安寧,被告應與社會長期隔離,判被告入獄十年。
陳偉倫知道被判監十年,用粗口罵法官,大力猛拍犯人檻邊木板,發出砰然巨響,在旁監視的獄警,急忙將他押離法庭。
法官說,被告這種行為,足以顯示剛才的說法沒有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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