蔣治妮(24歲)與金龍(27歲),她們都是四川人,而且是同鄉姐妹,蔣治妮叫金龍做「Candy」。
她們是香港一個賣淫集團成員,長居深圳,集團為她們申辦雙程證來港,到一鳳樓賣淫。
賣淫集團現時普遍以網頁吸納嫖客,將美女相片放於網頁招徠。
安排內地女子來港,入住獨立板間房接客,嫖客上門時未必能找到網上所見美女,每次收費由四百至一千元。
2003年5月5日,蔣治妮與金龍由深圳來港,入住尖沙嘴加拿芬道六號集友大廈八樓A4室,這個單位間成三個套房,用作一鳳樓。
金龍入住A室,藝名「淺淺」,蔣治妮入住B室,藝名「芷若」,C室由一名姓陳本地鳳姐居住。
2003年5月12日下午,姓陳本地鳳姐與男友外出。
下午四時三十分,一名嫖客到來找「芷若」,約一小時後,「淺淺」聽到「芷若」叫救命。
「淺淺」聽到鄰房有重物墮地聲響,「芷若」叫她「Candy」,叫了一聲「打劫」後再無出聲。
她怕有事發生,敲「芷若」房間的門,致電女房東,但沒有回應。
「淺淺」懷疑「芷若」被嫖客打劫,打電話給姓陳鳳姐叫她與男友回來幫手。
「淺淺」返回「芷若」房間查看,持刀男子剛開門,看到「淺淺」,立即衝出來,用刀指嚇她返回自己房間,宣稱打劫,用刀刺她,要她交出財物。
搶走手機及一千一百元現金後,那名男子用刀脅逼「淺淺」,回到「芷若」的房間。
「淺淺」看見「芷若」躺於血泊中,已無知覺,那名男子對「淺淺」說已殺死「芷若」,逼「淺淺」與他合力將屍體拖入廁所內。
「淺淺」拒絕,那名男子捂住她的口,用刀狂插她的頸及上胸,「淺淺」掙扎時用手阻擋,最終不支倒地。
此時,姓陳鳳姐與男友到達,看見「淺淺」與「芷若」傷重倒地,一名持刀男子仍在房內,兩人退出單位,將大門及鐵閘反鎖,之後報警。
警員接報到場,在屋內發現兩名女傷者,持刀男子不見蹤影,從單位打開的窗戶向下望,見到一樓平台有一名受傷男子。
救護員將兩名女傷者送院,「芷若」經搶救後傷重不治。
「淺淺」的傷口位於咽喉及頸部等致命位置,性命垂危,獲救後留有永久傷疤。
警員拘捕在平台的受傷男子,送院治理。
案件列為兇殺及傷人案處理,探員在現場檢獲用過的避孕套,避孕套內有精液,外邊有「芷若」的DNA。
驗屍發現「芷若」全身刀傷多達三十餘處,頸部最少被插五刀,其中一道傷痕長達十七厘米,割斷大動脈致死,死者雙手的傷勢相信是於反抗時造成。
倒臥一樓平台受傷男子叫王樹標,在內地出生,他是家中長子,有一妹。
1992年,十歲時來港定居,中五畢業,其後一直任職電工學徒,案發時與家人同住,沒有刑事紀錄。
探員調查後發現,「芷若」與「淺淺」均非首次來港。
單位走廊的閉路電視,拍攝到王樹標殺害死者後面部沾血。
他被捕時身體及衣衫均無血跡,估計他早有準備,預先多帶一套衫褲,犯案後沐浴更衣,另梳一個髮型,掩人耳目。
王樹標在警誡下對探員說,案發當日與女友分手,在鳳樓網得知上址提供性服務,四十五分鐘「任做」,收費八百元,獨自上門找藝名「芷若」的妓女,即蔣治妮。
死者替他口交及性交,完事後一起沖涼,「芷若」說他逾時,須付八百元附加費。
王樹標回應:「我唔畀,你吹×我脹咩」
死者向房外大叫:「Candy(金龍),打電話叫老竇(睇場)嚟,有人食霸王餐。」
王樹標說當時有被「屈」感覺,拿起旅行袋欲離開,死者在他面前揮動摺刀,恐嚇他不能離開。
他搶奪摺刀時受傷,感到嬲怒,失控「好似撞邪咁」,強調「控制唔到自己行為及動作,係咁劃,係咁劃」,直至死者倒地。
死者友人發現他犯案,為滅口以摺刀狂插頸部,對方不支倒地。
當他想逃走時,發現大門及鐵閘被反鎖,他打開單位的窗,沿水渠向下爬,失足由八樓跌落一樓平台受傷被捕。
王樹標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,兩項搶劫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。
案件開審時,王樹標承認兩項搶劫及嚴重傷害他人身體罪名,否認謀殺,願意承認誤殺,但不為控方接納。
2004年3月25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,被告王樹標(21歲),任職電工學徒。
被控於2003年5月11日,在尖沙嘴加拿芬道集友大廈一個單位內,謀殺二十四歲女子蔣治妮,有意圖傷害二十七歲女子金龍,搶劫兩人財物。
金龍接受辯方律師盤問時說,她不是妓女,來港後才知蔣治妮做妓女,每提供四十五分鐘性服務,收費八百元。
知道妓女遇客人生事,必須先打電話給女房東,她不知死者有在網頁刊載有關賣淫廣告。
她又說,她拒絕協助被告將死者拖進廁所後,被告表現愈來愈瘋狂,「好似癲了一樣」。
3月29日,王樹標自辯時說,犯案時控制不到自己,持刀向死者「係咁劃,係咁劃」。
不久,鄰房一名女子敲門,他開門後,看見那名女子手持電話,他衝前想搶走電話。
對方一直後退回自己房中,把一些現金交給他,他於是收下。
隨後忽然聽到尖叫聲,他再次失控襲擊那女子,不太清楚後來發生的事,死者財物為何會在他的旅行袋中,亦不知道。
探員在庭上作供時形容,死者頸部同一傷口,被連續插上五刀,死狀可怖,顯示被告變態。
4月1日,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辭。
主審法官湯寶臣引導陪審團時指出,陪審團考慮誤殺罪時,必須相信被告說法,或認為被告說法有存在可能性,或相信被告在受到挑釁下作出誤殺行為。
四男三女陪審團經過近六小時退庭商議,以五比二裁定被告謀殺罪不成立,誤殺罪名成立,偷竊死者財物及搶劫,有意圖傷害另一名女子亦入罪。
法官在陪審團裁決後表示,要先取得被告的精神科報告,4月20日判決。
被告代表大律師同意法官做法,明言本案令人費解及奇怪,不明白被告犯案動機。
4月20日,辯方律師求情時指出,精神科報告指被告王樹標無精神病,只是於兩年前眼見醉酒父親對母態度激烈,他曾揮刀指嚇父親。
被告一直獲家人支持,案發時受到死者刺激失控才施襲,事件已破壞他一生,留下不滅烙印。
律師同意死者斃命屬於悲劇,但望法庭考慮被告年輕,過往無案底予以輕判。
法官湯寶臣判刑時指出,被告年輕及無案底,但他於庭上作供時承認經常召妓,對召妓收費並非無知。
法官直指,被告殺人後仍懂得搶劫,顯示他當時不是驚慌至失控。
精神科報告指被告沒有精神問題,顯示他在頭腦清醒下,做出如此殘暴,對受害人毫無憐惜的罪行,說他對社會構成危險,絕非誇張講法。
法官說,被告見到另一受害人時,應已平伏了激動情緒,對方自願交出所有財物,被告仍不必要地攻擊對方,反映他行為冷血。
陪審團裁定被告較輕的誤殺罪名成立,但他認為被告襲擊死者手法兇殘,令死者於痛苦及恐慌中送命。
被告在沒有受挑釁下插傷死者友人,令事主在不必要情況下遭冷血襲擊,傷勢集中於頸部及喉嚨,刀刀致命。
法官說,被告審訊前承認誤殺,現在誤殺、盜竊、搶劫及有意圖傷人罪名成立,就誤殺及傷人罪各以十五及十年作判刑起點,考慮各項因素,給予判刑折扣,共入獄二十年。
鳳樓劫殺案發生後一個月,同大廈同座同樓A1及A2兩個相連單位,被間成六間房作出租賓館用途,2003年6月17日,發生兇殺案。
案中死者為韓國人金寬植(57歲),鄰居數天前聞到該單位傳出臭味。
A3單位住客向看更投訴,姓黃(43歲)看更報警,消防員到場破門入屋,在其中一個房內,發現一具腐爛男子屍體。
油尖重案組總督察巢國輝透露,死者俯卧地上,雙手從後被牛皮膠紙捆綁,頭頂有一個受硬物襲擊約一吋大傷痕,身旁遺下大灘血跡。
警方不排除死者遭劫殺,懷疑是曾住賓館的旅客所為。
這案至今仍未偵破,成為懸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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