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6年7月,羅湖公安在皇崗區一家的士高,拘捕在內販賣毒品和丸仔的張有綱,調查及核對資料後,發現他在香港涉及命案,香港警方懸紅十萬元通緝。
9月14日,油尖警區重案組第二隊主管郭慶祥,率隊到羅湖口岸接收由內地公安交還的張有綱。
翌日下午十二時至一時許,張有綱由探員押返油麻地寶靈街現場重組案情,當日案發的肉檔已轉租他人改為貨倉。
張有綱(21歲),人稱綱仔,在港居無定所,犯案時十八歲,被落案控告一項謀殺罪名,9月1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案中死者陳茂森(67歲),是深水埗前區議員陳茂發胞弟,陳茂發是倫敦酒樓東主,家境富裕。
陳茂森中學畢業後,陳父打本給他租鋪做老闆,在油麻地上海街和官涌街與人合資開設肉檔。
約十多年前,陳茂森在上海街四十八號,開設豪興肉檔,租用肉檯營業,月租萬多元。
營業時間由早上七時至晚上七時,凍肉公司聘有兩名伙記,三年前再請多一人。
肉檔供應鮮肉給兄長陳茂發的酒樓,生意不俗,收入頗為豐厚,陳茂森經常身懷萬多兩萬元現金。
陳茂森於寶靈街五號一樓,租住一個四百多呎三房單位,他獨居頭房,另兩間房留給員工休息之用。
每日下午三時落場,員工會上去打麻雀消遣,後備鎖匙放在肉檔,方便員工出入。
陳茂森於2002年接受心臟手術,很少到肉檔工作,改為早晚巡視,收舖後回到住所與人竹戰或玩牌消閒。
2003年4月8日下午三時,陳茂森與數名肉檔職員在住所打麻雀,眾人離去後,陳茂森獨自在睡房休息。
晚上七時許,陳茂森到兩間肉檔收錢,將現金交給妹妹代為存入銀行戶口。
翌日早上九時半,肉檔員工鄒國維上班時未見陳茂森出現,住所重門深鎖,用後備鎖匙開門入內,發現陳茂森倒斃在反鎖的睡房中,於是報警。
警員接報到場,發現陳茂森頭部被毛巾及膠袋包裹,地上留有一大灘血跡,浴室內有一條染血毛巾,洗手盆內有小量血跡。
死者失去現金、提款卡和手提電話,由於大門鎖上,睡房門反鎖,警方列為劫殺案,油尖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。
法醫到場驗屍,屍體有十七處大小傷痕,後腦遭扁平硬物重擊兩次,導致頭骨碎裂致命,兇器相信是一支電筒,死亡時間在4月8日晚至昨凌晨一段時間。
探員在案發現場發現很多同性戀雜誌,男性生殖器官大特寫相片,按摩服務推介、信件和聖誕卡。
陳茂森的情人遍布香港和內地,順德情人劉先生,1986開始與陳茂森有書信來往。
陳茂森在1992年寄了一封情信給劉先生剖白:「你好,十分掛念……知道你忐忑不安,很想來看你,無奈一水隔天涯,只有默默祝福你,狂風暴雨的海,漫天風雪不要怕,隨遇而安,明天更好。」
劉先生在2000年寄情信給陳茂森,可見兩人可能有進一步發展。
「陳先生,十幾年前我知道你喜歡我,但沒有從我身上得到快樂過。你有這需要我也明白……如果你還需要我,從今以後,我會繼續發展這段感情,你喜歡怎樣做就怎樣做,像以前那樣上深圳玩一晚,好好開心一下,好嗎?我是永遠愛你的。」
一張署名Billy的裸體按摩簡介:「我又搵到兩個更瘦更完美的身材,一個叫Alex,靚仔性感兼年青,只得十六歲,裸體按摩,聽話。一個叫Richard,白淨靚仔,只得十五歲。」
陳茂森的肉檔職員說,他們都知道陳茂森是同性戀,不時有年輕男子與他來往,張有綱是最得寵一個。
張有綱出身破碎家庭,父親張雪開風流成性,前後有三個老婆,大婆與他同居一年誕下張有綱便失蹤。
張雪開在東莞另結新歡,為他誕下一子,他故態復萌,連母子也不要,之後再在鄉間包三奶侯妹,又生一子。
張雪開帶侯妹和當年九歲張有綱去海洋公園玩,張有綱代填抽獎券,贏得一架日產七人旅行車。
張雪開將大獎旅行車賣掉,獲得二十萬元,隨即買新錶、二十九吋大電視和巨型音響,在侯妹鄉下潮州起大屋。
之後,張雪開把張有綱交給妹妹張雪媚撫養,張雪媚要求張雪開把部份款項,作為張有綱的撫養費。
張雪開拒絕說:「我都唔知佢係咪我個仔!」
張有綱寄人籬下,由姑媽張雪媚養育成人。
張有綱與父親決裂,叫姑丈做阿爹,姑媽叫阿媽,一度想跟姑丈改姓呂,平時以家姊稱呼表姐。
1996年,十一歲的張有綱,在張雪開居住的粉嶺嘉福邨通街貼大字報,大大隻字寫「慘!無良父親毒後母」,控訴生父不養他,要求街坊評理。
張有綱對傳媒說:「我以後唔想再見到佢!」
張雪開反駁︰「我好歡迎佢返嚟,如果唔係,就算送去孤兒院,都唔會再畀佢姑媽湊。」
張有綱其後入讀赤柱航海學校,中三輟學找不到工作,誤交損友,加入黑社會,先後因藏毒及販賣翻版光碟被捕。
案發前個多月,朋友介紹他到天后廟道FridayClub做「鴨仔」。
探員找到與張有綱同住的姑媽張雪媚,她說張有綱早前已搬走,沒留下聯絡地址。
探員根據八達通卡記錄,4月8日晚上約七時,張有綱在九龍塘火車站乘列車往佐敦。
探員翻查死者的電話通話紀錄,發現在晚上約七時曾與張有綱通電話。
案發當晚,有人三度企圖以死者的信用卡,到櫃員機提取兩萬元現金但不成功。
探員憑銀行櫃員機閉路電視錄影帶,確認意圖提款的是張有綱。
張有綱提款失敗後,離開香港進入內地,警方發出通緝令,懸紅十萬元,同時要求內地公安協助。
張有綱落網後,在警誡下對探員說:「阿Sir,我唔係有心殺佢!」
他說,經朋友介紹認識陳茂森,不知他是同性戀,陳茂森對他很好:「佢教我點樣做人,真係好好,我細個時同老竇疏離,佢對我好過我老竇。」
案發後,張有綱逃往深圳後投靠有勢力人士,在深圳皇崗區的士高,販賣毒品和丸仔。
案發當日晚上,陳茂森叫張有綱到他的住所,他偷錢時被陳茂森發現引起爭執,用電筒襲擊陳茂森頭部弄成命案,拿走現金及提款卡逃走。
在一次錄影會面中,張有綱聲稱案發當晚原約會女友蘇穎雯但告吹,剛巧陳茂森約吃飯,於是應約到陳茂森住所。
陳茂森從沒向他表露同性戀傾向,案發當晚,在陳茂森家中作客,陳茂森露出奇怪笑容,不斷摸他的下體。
張有綱表明不是同性戀,陳茂森仍不肯罷手,繼續撫摸他,稱會付錢及送贈新手機。
張有綱說當時感到難受,與陳茂森糾纏時隨手拿起硬物,繼而多次襲擊陳茂森頭部,陳茂森死亡後,張有綱逃離現場。
9月16日,張有綱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2007年7月4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,張有綱否認謀殺罪名。
控方在開案陳辭中指出,陳茂森是同性戀者,案發當晚,被告在九龍塘火車站遇上警員截查,查問攜帶電筒原因,被告解釋用作修理水喉,警員搜身後將他放行。
當晚較後時間,被告與朋友林偉傑在旺角食麵及玩網上遊戲,被告透露早前曾到陳茂森住所,拿取陳茂森的手機及金錢,現在害怕遭警方拘捕,要求林偉傑幫忙做他的時間證人。
林偉傑(20歲)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作供,他說於2003年3月,曾於天后廟道,一間名叫FridayClub的俱樂部任職男公關。
工作約一星期後,被告張有綱加入,兩人因而結識。
林偉傑在庭上講解俱樂部運作,FridayClub內約有十五至二十名男公關,客人以女性為主,亦有男士光顧。
男公關的工作是陪客「飲酒、傾偈、跳舞」,目的是令他們在俱樂部中花最多金錢。
男公關無底薪,以抽佣方式支薪,賺取多少錢,全在於他們有沒有被客人選中。
被問及通常客人平均消費多少時,林偉傑表示:「每張單兩個客起碼消費超過十萬以上。」
律師十分詫異,要求林偉傑以紙筆將價錢寫下,林偉傑再肯定地說一次「十萬港幣」,律師才表示接納該答案。
法官麥機智笑說:「我想我們都入錯行了。」,引來庭上各人發出笑聲。
林偉傑表示,他與被告工作兩星期,均無被客人選中坐枱,未獲發任何薪金下辭職。
兩人其後仍保持聯絡,他憶述歌星張國榮自殺身亡不久,被告突然向他表示:「張國榮跳樓死我都要跳樓死。」
被告無解釋為何這樣說。
案發一天後即2003年4月9日,林偉傑與被告相約見面。
被告除在用膳後主動結帳及繳付泊車費外,林偉傑發現他換了新電話及帶有不少現金,與平時身無分文情況大相逕庭,之後兩人再未有見面。
2007年7月27日,陪審團退庭商議八小時,以六比一裁定張有綱因被激怒殺人,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。
特委法官麥機智判刑時表示,死者陳茂森為一名「好好先生」,事件對其親友造成的傷痛可以想像。
被告雖被裁定遭死者激怒而失控將他殺死,被告可在案發後為死者召救護車,或打匿名電話報警,被告卻選擇以膠袋套着死者頭顱才離開。
被告離開案發現場後,曾與朋友到遊戲機中心玩樂六小時,企圖製造不在場證據,潛逃到內地近三年半,最終被公安拘捕歸案,可見他毫無悔意。
法官說:「即使本案是一宗誤殺,但死者是別人的老闆、兄弟、兒子、朋友,所有人,包括你(被告)在內,對死者有極高評價,於你的家人而言,你要受牢獄之苦固然是一宗悲劇,但他的親友要承受更大悲痛。」
法官認為被告事後嘗試毀滅證據,不信相他真誠歉疚,以十二年為判刑起點,被告在審訊前曾承認誤殺但不獲控方接納,法官考慮後給予兩年扣減,重判他入獄十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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