張鏡秋第二次與警方錄影會面時說,霍玉珍逼他清還較早前借的兩萬元,同時索取三萬元分手費,揚言若不還錢,會把兩人的事告知他的妻子。
張鏡秋說認識霍玉珍的英籍丈夫保羅,對方亦知他與霍玉珍的親密關係。
案發當日,張鏡秋下班理髮後,晚上九時,攜酒、水果等到霍玉珍住所,打算與她商談還錢一事。
霍玉珍不在家,他到大廈天台等候,喝了酒後入睡,睡醒時已是翌日早上七時。
他到霍玉珍住所拍門,霍玉珍明知是他亦沒應門。
他聽到屋內有男人聲,心生不忿,在天台找到火水和手套,從天台爬入二十一樓霍玉珍單位廚房。
爬窗潛入屋內後,張鏡秋說當時看不見睡房內情況,也沒拍睡房門,他說:「費事睇,眼冤!」
他看到電視機頂有個相架,內有一張男子攬着霍玉珍的相,他感到憤怒和妒忌,取出相片撕爛,在附近組合櫃內取出打火機把相燒掉。
燒相時,張鏡秋的手套燒着,他立即除下手套,着火的手套掉落火水上起火。
他離開單位時按動門鐘,想把霍玉珍嚇醒,由睡房出來看見發生火警時可及時逃生。
他想在走廊找消防喉救火,遇上大廈管理員要求他到大堂登記資料,他為怕麻煩,拒絕後衝出大廈。
被捕後,從警方口中才知道闖下大禍,他否認在鐵閘槽卡上鐵通,令屋內人無法逃生。
8月24日上午十一時許,新界北警區重案組人員,押張鏡秋回案發現場重組案情,先到天台及二十一樓走廊,再將他帶回案發單位。
重組案情時,張鏡秋一直迴避案中證物來源:
「菜刀」在後樓梯執到。
「火水」在天台檢獲。
「火水膠泵」在街上執到。
「鐵通」在走廊拾到。
「白恤衫」在街上執到。
問到在天台檢獲的啤酒、雪芳蛋糕、荔枝時,張鏡秋一直迴避,不肯承認是他的。
探員說啤酒及雪芳蛋糕上有他的指模,追問多次,張鏡秋都沒有正式答案,對於犯案經過,張鏡秋更含糊其辭。
在案發單位逗留約半小時後,探員沿張鏡秋逃走路線重組案情,沿途錄影,包括曾將一件白恤衫棄於屯興路一個垃圾桶,在青海圍企圖截小巴逃走,在屯發路被捕等,整個過程歷時約一小時。
探員事後將他再押返警署扣留,下午,張鏡秋再被押往中環其任職公司搜查。
兩名死者的家人到沙田富山殮房認屍,逗留近一小時,仍無法認出兩死者。
男死者李永安的兄長表示,李永安於1999年與妻子離婚,他們兩兄弟已多年沒有聯絡,對他的工作及感情生活並不清楚。
霍玉珍家人憑她頸上一條金鏈,認出她的身份,霍玉珍父親慨嘆地說:「畀刀斬死,都可以留低全屍,畀火燒死,連屍都無!」
霍玉珍的兄長指摘兇徒冷血,他說,家中有四兄弟姊妹,霍玉珍排行最細,父母居於觀塘翠屏,她中學畢業後獨自遷出。
霍玉珍十年前第一段婚姻以離婚收場,他知道妹妹很多男朋友,曾經見過她的現任男友,即男死者,覺得他很斯文,對霍玉珍很細心。
霍玉珍的胞姊表示,妹妹曾帶張鏡秋與家人打麻雀,直覺他很「陰濕」。
霍玉珍較早前曾向家人表示,她與李永安計劃開設一間保安公司,向父親商借二十多萬元,父親因無能力婉拒。
個多月前,霍玉珍父親因肺病及糖尿病入院,出院後,霍玉珍經常返家探望父親,下廚照顧父母飲食。
法醫為男女死者驗屍,初步證實無表面傷痕,兩人未受刀傷,死因是窒息及遭火活活燒死,兩具屍體已被燒成焦炭無法辨認,法律上要檢驗DNA核實身分。
張鏡秋稍後被警方落案,控告一項蓄意縱火及兩項謀殺罪名。
8月26日,張鏡秋由警方押解到屯門裁判法院,控罪指他於8月23日,在屯門青山公路嘉喜利大廈,無合理辯解摧毀屬於麥德華的單位及其財產,以及危害李永安及霍玉珍的生命。
翻譯員向張鏡秋讀出三項嚴重控罪,他對控罪表示明白。
控方暫不聽取答辯,案件押後至下月23日,以候控方徵詢律政司意見。
辯方無申請擔保,亦放棄八日後覆核擔保申請,裁判官唐慕賢提醒張鏡秋如想申請保釋外出,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,被告還押監房看管。
2003年9月30日,嘉喜利大廈雙屍案在高等法院開審。
張鏡秋(33歲)被控兩項謀殺罪,指他於2002年8月23日,在屯門嘉喜利大廈謀殺霍玉珍(37歲),及保安公司東主李永安(44歲),張鏡秋否認兩項謀殺罪。
主控陳述案情時說,雖然沒有證人親眼目擊被告在鐵閘卡上鐵通,但從環境證據可作出推斷,被告被捕後,沒有即時向警員講述火警事故,結果令兩名死者喪失被救機會。
2003年10月6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進入第四日審訊,被告張鏡秋寫信呈交法官高嘉樂,說其代表律師未盡全力,申請轉換代表大律師。
法官下令解散由七名男士組成的陪審團,案件重新排期審訊,被告繼續還柙監房看管。
2004年6月21日,案件再度開審時,一名陪審員向法官表示,獲選後感到不安徹夜難眠,要求退出,法官宣布解散陪審團再次遴選。
遴選陪審團期間,法庭書記宣布余桂珠被選中時,她即時向法庭表明,自己為名人太太(她是迪生創建主席潘迪生第三任妻子),怕出任陪審員會遭報復,向主審法官包鍾倩薇表明自己或有偏見。
法官未准許余桂珠退選,主控官主動向法官要求豁免,獲法官接納。
法官為免其他陪審員擔心,敲定陪審團最終名單後,開庭前提醒七名陪審員不需擔心遭報復,強調控辯雙方無法向法庭取得陪審員個人資料,笑言陪審員因審案而遭報復事件,本港過去從未發生。
張鏡秋被捕後,先後進行兩次錄影問話,兩次錄影的內容都有出入。
他在高院承認放火只是想嚇霍玉珍,否認兩項謀殺罪,案件預計審訊兩星期。
張鏡秋較早前承認誤殺,控方不接納,堅持控告謀殺罪。
2004年7月2日,張鏡秋出庭自辯,他說,霍玉珍要求他償還二萬元借款,另索取三萬元分手費,否則向其妻子揭露婚外情。
事發當晚他上門要求對方寬限,霍玉珍家中無人,他曾用鐵通想撬開鐵閘,最終無法撬開,將鐵通斜放鐵閘旁邊。
警方在鐵閘槽發現鐵通,相信是意外跌進去,不是他放入去。
他在天台等候時,發現有火水,於是爬窗入屋淋火水嚇霍玉珍。
張鏡秋說不知屋內有人,否認在睡房前放火,只承認在客廳淋了火水,但沒有意圖點火。
他在屋內看見一張霍玉珍與一名男子的親密照,心生妒意燒相,意外燃起地上火水,釀成火災。
控方指出,被告非常熟悉前霍玉珍居住的單位,知道單位內有很多木製家具,明知放火會造成嚴重後果,在睡房門前放火,火勢向睡房蔓延,令兩名死者被困房內,難以逃走。
7月9日,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期間,向法官包鍾倩薇提問,「動機」和「意圖」的分別。
法官包鍾倩薇指出,「動機」不是謀殺罪行要考慮的元素,「意圖」才是最關鍵。
法官舉例,有匪徒威逼事主講出提款卡密碼,匪徒隨後掌摑事主。
匪徒的「動機」是想攞錢,摑臉的「意圖」是有心傷人達到目的。
陪審團問法官,若裁定被告有心謀殺霍玉珍,但對於素未謀面的男死者李永安,可否因被告動機或意圖不明顯,改判為誤殺?
法官解釋,倘若陪審團認為,被告的放火「意圖」 (不是動機) ,必然會造成嚴重人身傷亡後果,那麼便應裁定被告謀殺李永安罪名成立。
陪審團商議六小時後,以六比一裁定兩項謀殺罪名成立。
代表張鏡秋的大律師形容,整件事對被告來說是一次災難性打擊,控方的記錄顯示被告過往並無犯過事,被捕時與妻子、繼子、兒子居於屯門公共屋邨。
控方指出,這宗雙屍命案先後經過兩次審訊,才將被告繩之於法。
被告於去年9月底首次在高院受審,中途更換代表辯護律師,法官解散陪審團,下令擇日重審。
直至上月下旬,高院第二度開庭審訊,今日終於得到裁決。
陪審團裁定張鏡秋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,張鏡秋聞判木無表情,隨即被押回囚室。
張鏡秋的妻子有兩段婚姻,第一段因丈夫有第三者告終,想不到第二段婚姻也是一樣,而且嚴重得多。
她知道判決後說:「結婚時已講明,如果佢有第三者,我一定唔會原諒佢!判終身監禁係一件好事,我可以得到重生,每日開開心心帶細路返學,得閒放假就同兩個仔出去行街。」
張鏡秋不服判決,提出上訴申請,上訴庭於2005年4月20日聆訊及判決,5月5日公布判決理由,申請人上訴理由均無實質內容,該申請被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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