袁遜英的姊夫溫萬良,接到姨仔打來找姊姊的電話。
她的姊姊當時正在醫院養病不在家,溫萬良聽到袁遜英聲音微弱,心感不妙,帶同兒子,到天水圍天頌苑頌澤閣四樓四零四室查看。
2002年4月3日晚上十一時四十五分,溫萬良在單位外嗅到屋內傳出陣陣惡臭味,拍門沒有人應,他報警求助。
凌晨零時許,警員及消防員到場,借用鄰居廚房攀到廚房外面,撬窗入屋。
當時屋內開了冷氣,袁遜英半昏迷坐在客廳,左手腕有割脈傷痕,身旁有安眠藥空樽,懷疑她曾服下超過百粒安眠藥及割脈企圖自殺。
警員在屋內睡房床上,發現一具己轉黑發臭全裸男屍,在床邊發現砧板、菜刀及已乾涸的血漬。
4月4日凌晨一時三十五分,袁遜英送到屯門醫院搶救,情況危殆。
凌晨二時五十五分,袁遜英對偵探警長17257承認,她殺死男友陳永新,亦即在床上的屍體。
警長警誡袁遜英,凌晨三時十分將她拘捕。
凌晨三時三十分,袁遜英血壓過低,轉移到醫院的重症監護室。
法醫到場驗屍,屍體上沒有開放式傷痕,手腳被膠紙捆綁。
十五條膠紙由死者一邊耳貼到另一邊,橫跨整個頭顱,分兩層封住眼、鼻及口,導致死者窒息,相信死去四至八日。
屋內家具非常整齊,相信事前沒有發生爭執,屍體上沒有傷口,屋內血跡屬於袁遜英。
毒理化驗結果顯示死者曾服食鎮靜劑或安眠藥,但並非因藥物過量致死,唯一可能致死原因是窒息。
鑑證人員在捆綁屍體右手的膠帶上,套取到袁遜英右手食指的指紋,屍體臉上的膠帶,有袁遜英左手無名指的指紋。
袁遜英有一對兒子,分別是十二歲的傑仔和十歲的豪仔,現時與父親及祖父母同住。
他們對探員說,4月2日早上八時許,他們收到母親來電,約他們到天水圍天頌苑巴士站見面,傑仔因為要玩遊戲機不肯赴會,豪仔一個人乘巴士前往。
早上九時,豪仔到達巴士站,袁遜英已在等候。
袁遜英摸着豪仔的面說:「你瘦咗好多……媽咪好錫你,你以後要乖,要聽爹哋話,勤力讀書……」
之後送了一袋食物給他,都是他平日至愛食品,包括盒裝檸檬茶、雪米糍和橡皮糖。
母子相聚約五分鐘,袁遜英將兒子帶上巴士,目送他離開。
案中死者陳永新於1999年由內地移居香港,與父母同住荃灣區。
陳永新的內地妻子林凱霞(31歲),4月4日接到通知來港。
她對探員說,與陳永新在深圳工作時認識,1994年在廣東開平結婚,現有三歲及六歲女兒,4月6日是女兒七歲生日。
林凱霞說,2001年持雙程證來港探望丈夫,發現家中掛滿很多毛巾及衣服,逗留三個月期間,懷疑丈夫有外遇。
她查到那名外遇叫袁遜英,是陳永新的同事,同年6月,林凱霞到荃灣眾安街稻香酒樓,向樓面侍應查探,職員均表示不認識袁遜英。
同年10月,林凱霞知道袁遜英已調走,在酒樓任職女倉務員,她相信丈夫與袁遜英的關係已結束。
2002年1月,林凱霞再次來港,陳永新獨自到泰國旅遊一星期,她再三追問下,陳永新承認與袁遜英的關係。
林凱霞強硬地要陳永新與袁遜英分手,雙程證期滿後,林凱霞返回內地。
2002年3月29日,林凱霞與陳永新通過電話後,無法再次聯絡,因擔心丈夫安危,向內地有關部門查詢,幾日後收到丈夫死訊。
4月6日,袁遜英在荃灣裁判法庭缺席聆訊,控方指出,死者早於上月三十日已經遇害,案件於四日後才被揭發。
醫生說袁遜英心理狀況不適宜出庭,裁判官接納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4月11日,轉介屯門法院提堂,期間被告繼續還押警方看管。
袁遜英的丈夫周國強對探員說,他在中港兩地做雲石生意,袁遜英是河源人,在酒樓做主任。
1989年,兩人在深圳布吉經朋友介紹下認識。
周國強當年做雲石工程,月入近萬,常買金鏈、金牌和戒指等給袁遜英,周國強每次返港,袁遜英都會哭得死去活來。
相識兩個月後,兩人在內地結婚,周國強每月給袁遜英零用錢二千元。
袁遜英多次持雙程證來港,兩名兒子在內地出生,現年十歲及十二歲。
每逢周末,周國強都趕回深圳共敍天倫。
1997年,袁遜英與兩名兒子移居香港。
1997年,地產市道一落千丈,雲石生意大受打擊,周國強最終失業,其後轉業當上中港貨車司機。
袁遜英懂得投資,來港兩年,已購買天水圍一個居屋單位,一家四口居住。
周國強因賭馬,欠下二十多萬卡數。
2000年年底,為增加收入及幫周國強還債,袁遜英在荃灣眾安街稻香酒樓工作,認識點心師傅陳永新。
2001年,周國強瀕臨破產,袁遜英提出離婚,周國強以為袁遜英為保住物業與他離婚,他應承後與兩名兒子搬走,到母親家中居住,後來才知袁遜英為下嫁情夫陳永新舖路。
袁遜英在醫院渡過危險期後,對探員說,陳永新對她說自己未婚。
2001年3月29日,兩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,陳永新年輕力壯,性能力較丈夫高得多。
為免意外懷孕,她與陳永新有性行為後,開始到家計會打避孕針,每天吃避孕藥,令到經期都混亂,經常失眠。
陳永新其後帶袁遜英回到自己家中,袁遜英在屋內發現陳永新妻女的照片,質問陳永新時,對方說正與妻子辦離婚手續,明年3月29日就可正式迎娶袁遜英。
為免兒子成為新一段婚姻的障礙,2001年年底,袁遜英與丈夫離婚,兒子交由前夫撫養,陳永新這時搬入天頌苑與袁遜英同居。
2002年1月,陳永新的妻子林凱霞由內地來港,陳永新為安撫袁遜英,與她一同到泰國旅遊。
回港後,陳永新說她的妻子已答應離婚,雙程證期滿後,妻子會回內地辦手續。
2002年3月中,林凱霞返回內地,陳永新搬回天頌苑與袁遜英同居。
3月28日,袁遜英與陳永新請了兩天假,下午三時許,兩人到尖沙嘴周大福金行,陳永新購買價值三千一百元的鑽石戒子,說明天與袁遜英「舉行婚禮」,兩人之後雙雙回家吃晚飯。
陳永新入睡後,袁遜英到廚房煲湯,她取出花了千多元購買的鹿尾羓,用十多小時慢火燉湯,準備明晚慶祝。
2002年3月29日,兩人吃早餐時,袁遜英說:「今日我就係你老婆。」
陳永新為袁遜英戴上昨天買的鑽石戒子,兩人之後纏綿一番慶祝。
下午,陳永新接了一個電話後,神色凝重,向袁遜英提出分手,說不想做「翻版陳健康」。
袁遜英追問陳永新發生甚麼事,陳永新說,他的妻子剛打電話給他,說知道他與袁遜英的事,警告他如不與袁遜英分手,會與兩名女兒一齊跳樓,他就成為「翻版陳健康」。
袁遜英此時知道陳永新一直在騙她,傷心之餘,決定與陳永新殉情同歸於盡,她在燉好的鹿尾羓補湯內放入五粒安眠藥。
之後,袁遜英與陳永新鴛鴦戲水,兩人性交後,陳永新赤條條躺在床上。
袁遜英拿了一碗鹿尾羓補湯給陳永新,他飲湯後不久,全身發軟,失去反抗能力。
袁遜英用牛皮膠紙重重纏着他的頭,封了口鼻及綁手綁腳。
陳永新被纏上膠布時仍然清醒,袁遜英對探員說:「佢不停掙扎,『你想焗死我』?你綁得住我一時,綁唔到我一世。」
陳永新結果窒息死亡,赤裸伏屍床上,袁遜英用浴巾蓋着他的下體。
袁遜英原想在陳永新身邊自殺殉情,但又想見兩名兒子最後一面,約見兒子後,袁遜英寫下遺書。
她想服食安眠藥自殺,連續兩日往看醫生取安眠藥,但數量不足。
她到藥房購買一百八十粒安眠藥,回到天頌苑躺陳永新身旁,一併吞下百多粒安眠藥。
袁遜英對探員說:「未食晒已經嘔晒,所以打電話畀家姊。」
「我曾想過一齊死,怎知割脈都不死,想用菜刀斬斷自己隻手,但又下不了手。」
「我好後悔,我唔應該咁做,寧願死嗰個係我,佢死得好慘,點解我會咁殘忍,我唔知點贖罪,希望法官能輕判我。」
2003年6月9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。
袁遜英(39歲)被控於2002年3月30日,在天水圍天頌苑頌澤樓寓所內,謀殺男子陳永新(30歲)。
庭上播放袁遜英與警方的錄影會面,會面時她情緒仍非常激動,痛哭稱:「我睇住佢掙扎呀,佢死得好慘呀!我唔應該咁做……點解我會咁殘忍?」
「我唔想咁做,我情願係我死,我無諗過報案,諗住我都一齊死。」
「我全部講出事實……就係好後悔囉,我唔知點樣至可以贖罪。」
袁遜英在庭上一直低頭,不時以紙巾抹去眼淚。
陳永新的妻子作供後留在庭上旁聽,她坐在前排座位,對袁遜英怒目而視。
6月11日,袁遜英出庭自辯。
她說覺得陳永新真的喜歡她,承諾會離婚娶她,陳永新撇下太太與她到泰國旅遊,是她一生中最要好的親密關係,她因此與丈夫離婚,放棄兩名兒子撫養權。
當陳永新買給袁遜英的鑽戒呈堂時,她不禁淚如雨下,法官應她要求休庭片刻。
6月12日,精神科醫生陳世賢出庭作證,他現時私人執業,曾在小欖精神病院診斷袁遜英。
他形容袁遜英性格愛整潔,思想單純、真誠及友善,案發時嚴重憂慮,令她神志失常。
事發半年前死者妻子發現兩人來往,曾致電罵被告,要求與其丈夫斷絕來往,陳醫生認為,這會增加症狀出現的機會。
陳世賢說,被告有一段不愉快婚姻,十分依賴死者,為了這段關係拋夫棄子。
案發前,死者送贈鑽戒,令被告深信死者會與她結婚,最後死者在她全無心理準備下提出分手,令被告受壓抑下失去理智。
被告精神焦慮及紊亂情況達失常程度,向死者施迷湯及用膠紙封口鼻,不願再聽到分手的說話。
被告對於殺害死者的行為十分悲痛,甚至憎恨自己,但仍堅持死者深愛她。
被告失去愛郎後,感到生無可戀企圖自殺,可見她犯案前已陷入精神失常,程度足以令罪責減輕。
陳醫生說,被告在失去理智下犯案,對殺害死者的細節會失去部分記憶,同時,會無組織地計劃自殺。
小欖精神病院顧問醫生雷聲響為控方作供,他不同意陳醫生說法,說與被告會面時,被告能正常回答問題,詳細講述犯案經過及因由。
他認為被告犯案時情緒或有很大波動,嚴重焦慮,但未至於精神失常。
6月16日,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約五小時,一致裁定袁遜英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處終身監禁。
辯方大律師莊希斯說,雖然謀殺罪名只得一個判決,但他向法官呈上被告丈夫及兩名兒子寫的信件,表達被告內心說話。
被告在信中稱自從殺害情夫陳子新後,一直非常後悔,愧對死者妻子及兒女,深感他們失去丈夫及父親之苦,願向死者家人致歉,但知道已不能補救。
被告強調當日欲自殺與情夫同死:「上天不讓我死,要我留番性命來贖罪,與家人及兩名兒子分隔,比死更難受千倍。」
她只為一對年幼兒子向法官求情,希望有日可照顧兒子清洗罪孽。
陳子新的妻子林凱霞知道袁遜英謀殺罪名成立,悻悻然似笑非笑冷眼望着袁遜英,脫下口罩,嘴角露出笑容,目送她進入羈留室。
林凱霞在庭外稱對判決非常滿意,反駁袁遜英求情時的說話:「應有此報。你有頭家,我都有頭家,你有仔女,我都有仔女。佢梗係罪有應得啦,終身監禁係應得懲罰!」
袁遜英的丈夫周國強表示,心情很沉重,覺得裁決不公。
由於法律文件出錯,離婚無效,袁遜英仍是他的合法妻子,會替妻子上訴。
2004年4月1日,上訴庭聆訊及判決袁遜英的上訴申請,5月6日頒布判決理由。
申請人的上訴理據是,警方在申請人身體狀況欠佳時為她錄取口供,沒有任何醫療「許可」,將申請人從醫院中遣送去警署,包括:
4月5日上午十一時,袁遜英從重症監護病房送回普通病房。
下午一時二十九分,袁遜英被帶到天水圍警署。
二時五十八分,警方與袁遜英進行錄影會面。
晚上六時三十分,袁遜英由警署送回醫院。
晚上八時十三分,警方正式落案控她一項謀殺罪名。
申請人的律師指出,4月5日上午十一時,申請人服用了「雷尼替丁」,這種藥物可能的副作用之一,是引起「可逆的混亂狀態」,會對申請人的精神狀態產生影響。
律師說,申請人的姊夫溫萬良說,在天水圍警署見到申請人時,「她看起來是另外一個人」、「她的眼睛看上去像一個生病的人」、「他不確定她能否認出姊姊」。
偵探警長17257說,他於4月5日下午二時在警署見到申請人時,「她精神敏銳,可以說話和走路,但說話很慢,似乎很不高興,並且感到焦慮。」
偵探警長承認,她「有點」無法寫任何東西。
女警56350於4月5日下午到達天水圍警署,押解申請人時,「發現她是正常的」。
申請人聲稱,接受錄影會面時「非常不舒服」,「頭暈」和「困擾」,「希望警察盡快放她」,「只是做了警察告訴她的事情」,「繼續作供,是怕警察不她離開」。
上訴庭認為,申請人完全了解周圍發生的事,能夠充分理解自己權利,她處於一種情緒狀態,但可勝任並正確回答問題。
對被告進行公正審判的要求包括以下原則:
(1)不得強逼任何人認罪,他的沉默權應得到保障。
(2)除可接納證據外,任何人均不得定罪。
申請人自殺未遂,被帶到屯門醫院治療,2002年4月4日凌晨,警方口頭上獲得供認,她住院後,警方等待了近三十四小時,以便在警署與她面談。
對犯罪的調查必須迅速而及時,拖延時間愈長,重要證據丟失的風險就愈大。
警方在申請人入院三十七小時後為她錄口供,這種安排不會使對申請人的審判不公平。
上訴庭指出,法官對申請人非常公平,因為排除了申請人最初錄的兩份口供。
基以以上各種理由,上訴庭駁回上訴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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