9月17日,辯方律師盤問「阿維」。
首先質疑卧底主要職責在於搜證,「為何不購買錄音筆或針孔攝像機等裝置,令搜證工作更容易?」
「阿維」稱,獲得以上裝置不難,若被搜出身上有此等裝置,會被識穿身份。
辯方律師指控「阿維」本身有飲酒習慣,質疑卧底在行動期間飲酒,酒醒後會記憶模糊,懷疑「阿維」的「流水簿」可靠性。
「阿維」反駁稱自己「不喜歡」飲酒,不會因酒精影響「流水簿」紀錄。
他強調:「雖然我係做卧底,其實我都係一名警察!」
「阿維」稱,卧底期間有需要飲酒,當「飲到一個點」,他會裝醉。
第二天早上到茶餐廳吃早餐時,會繼續裝宿醉未醒,否則會被人質疑。
辯方律師向「阿維」出示一張照片,相中人是「阿維」。
辯方律師說,照片在2016年7月21日,於尖沙嘴一間茶餐廳吃宵夜時拍下。
辯方律師說「阿維」是真醉,質問:「茶餐廳無酒飲,駛乜扮醉?驚畀人罰食牛腩河?」
「阿維」堅稱,是為顯示「唔飲得」才扮醉,無論在酒吧或茶餐廳,他都試過扮醉。
他直言:「卧底演戲只有一次機會,做錯事就不能回頭了」
9月18日,臥底操控員余振聲警長出庭作證。
2006至2008年,他在一項反黑臥底行動表現出色,獲得俗稱「花雞繩」的處長嘉許,由時任警務處處長鄧竟成頒發。
余振聲說,他指導「阿維」做臥底警員,任務前從未向「阿維」透露鎖定哪個社團,無向他指出社團中需特別留意的人物。
他提醒「阿維」要確保人身安全,必要時可扮醉以免被逼飲更多酒。
次被告大律師馬維騉問余振聲,「阿維」是不是酒量淺的人?
余振聲表示不同意。
馬維騉又說,「阿維」在整場行動中,結識了四十多名女子,當中大部份很年輕。
余振聲同意大致是這數目,他說作為操控員曾教導「阿維」,在未醉時扮醉及避免被人拍照。
余振聲說,很多黑幫大佬會開設通訊群組,方便「吹雞」召集同門兄弟。
他大約每周檢查「阿維」的手機,未發現他的「大佬」開設通訊群組。
辯方律師問及「阿維」遺失手機一事,律師說,在香港購置全新電話很容易,「易過借火啦,買樓就話難啫。」
為何讓「阿維」用一部他曾經使用的手機,增加敗露風險,一旦再丟失手機會令行動曝光。
余振聲同意「阿維」有機會以手機搜集情報,「阿維」說手機已重置,他雖沒有目睹,但相信「阿維」會重置手機後才使用。
辯方律師指余振聲的做法不合邏輯,否則警方在卧底行動前無需購買電話。
余振聲表示不同意。
「阿維」說,在十多個月卧底生涯中,跟過六個「大佬」,「過面」時沒做任何儀式。
警長溫展奇以三合會專家身份作供,他說,一般而言,黑幫入會費是36.6元,當中包括三三不盡,六六無窮、有吉利意思,3乘6乘6等於108,代表108個梁山好漢。
社團中人若跟三、四個「大佬」不足為奇,但跟過六個「大佬」,「傳統係無可能」。
不少打鬥事件亦因「轉大佬」問題引起,溫展奇補充,不過也要視乎「大佬睇得幾緊」。
現在沒有「一日黑社會,一世都係黑社會」,脫離黑社會不用做儀式,亦不用通知「大佬」。
以前黑幫高層退出,會公開做「金盆洗手」,現在即使坐館也可選擇退休而不進行任何儀式。
溫展奇在庭上解釋與黑社會有關術語,如「吹雞」等於聚眾展示實力。
「揸數」是紅棍、白紙扇、草鞋等選出來,負責管理財政及社團開支,「坐館」是黑社會最高負責人。
「大佬」、「兄弟」、「叔父」,並非黑社會專用術語,警察都會使用。
第六、七、八被告代表大律師,開始盤問「阿維」。
確認於2016年6至9月行動期間,「阿維」在一間常有三合會成員出沒的酒吧,遺下與警方操控員通訊的手機及電話卡,其後以私人手機取代,行動結束後沒交出手機作證物。
「阿維」稱不擔心丟失手機會令行動資料外泄,他的手機有上鎖,平時會刪除電話中與操控員的對話紀錄。
他無將遺失手機之事紀錄於「流水簿」,說有跟操控員討論遺失手機一事,問會否引致人身安全或行動敗露風險,操控員認為風險不大,毋須中止行動。
辯方律師問遺失的三星手機是甚麼型號,「阿維」答不知道,說「無理到」及未有深究。
辯方律師怒轟他「有無搞錯」,質疑朋輩之間會經常談及電話性能及型號。
「阿維」同意,但否認講大話。
9月22日,法官裁定全部被告,所有罪名表證成立。
各被告選擇不出庭自辯,繼續保釋至9月24日,等候控辯雙方結案陳詞。
9月24日,分別代表多名被告的大律師指出,臥底警員「阿維」作供誇張失實和不合邏輯。
例如聲稱行動期間不「媾女」,只飲少量酒,「阿維」當時「人在江湖」,豈能只飲少量酒。
余振聲作供曾確認,「阿維」在行動中結識四十多名年輕女子。
辯方律師質疑「阿維」曾醉酒、吸毒、媾女,影響觀察力及記憶力,減低庭上作供的可信性。
辯方律師說,「阿維」與女子Mena有染,她的名字出現在「阿維」的「流水簿」上,對方還將他的化名「維」紋在肩背,質疑「阿維」與Mena拍拖。
兩人曾在酒吧發生親密男女才會做的行為,「阿維」將此事告知其中一名被告。
「阿維」否認,稱兩人僅是普通朋友,辯方質問:「普通朋友會紋個名?」
辯方律師說,去年9月,Mena臉書內有一則帖,附「阿維」照片,寫「我的最愛,生日快樂」。
「阿維」強調與mena是普通朋友,並非情侶,亦無讚好過mena在臉書的照片。
「阿維」說臉書曾被入侵,被更改帳戶名稱、密碼及電郵,現時不能重開該個臉書帳戶,臉書內的資料也被入侵者「剷走」。
辯方律師說,臉書每次改名都有時間限制,改名次數愈多,需時愈久,第三次更改臉書名稱申請需要六十天,不排除臉書帳戶內有利於辯方的證據,為免向辯方知道,「阿維」「鏟走」臉書帳戶,質疑他說謊。
「阿維」不同意辯方說法。
「阿維」在行動期間遺失手機和電話卡,擔任其操控員的警長余振聲,在行動後,變賣與「阿維」聯絡的手機,政府提供的電話卡也被丟棄。
辯方律師直指臉書與手機事件並非巧合,而是他們心知當中涉及不能披露內容。
手機有「阿維」與各被告通話記錄,證明是他主動邀約各被告,為免這一有利證據流入辯方,謊稱遺失手機,誣告各被告。
辯方律師說兩人濫用法庭對警務人員的信任,呈上臥底警和操控員在另一件案件作供時,被法官指為不可信,最終被告脫罪,律師將裁決謄本,呈交本案法官參考。
9月28日,區院暫委法官蘇文隆認為,控方依賴臥底警員口供,但他的證供不可信,不合理之處比比皆是,裁定全部被告全部罪名不成立。
蘇文隆法官指出,無證據直接指控臥底警員有毒癮或吸毒,但證據顯示他對毒品有認識。
法官認為,即使與臥底警認識的女子,背部紋上臥底警使用的化名,也不能證實兩人有親密關係。
法官質疑,臥底警聲稱完全忘記臉書內容,不排除他有所隠瞞。
最令法官起疑的是臥底警供稱,有尋仇男子在五秒內將三名男子拉低,在地上及拳打腳踢。
法官說,除非那人三頭六臂,否則說法成疑。
臥底警指控首被告當眾向二十多名手下訓示,二十多人竟全部一致地、兩次回答「知道」。
在另一次訓示中,數人一字不漏地,一同回應「得啦,打殘佢哋班仆街」。
以上證供,法官形容是創作,不能接納。
警方整個「翡翠刀」行動共拘捕151人,最後只向九人提出檢控,最終沒有一人被定罪。
九人中有被指是幫會內的元老,前坐館、坐館、候任坐館等骨幹成員。
案中第二及第九被告申請訟費,獲法官批准。
「佐敦之虎」在庭外表示,自己和同門兄弟,曾勸卧底「唔好吸咁多(毒品)」,暗示卧底警員毒癮不淺。
「佐敦之虎」說,可能是卧底扮出來的,問到卧底演技是否高超,他笑着承認當初不知道他是卧底,「如果唔係我都唔會企喺法庭啦」。
他認為法律是公正,有記者問裁決算不算還他一個公道,「佐敦之虎」想了想回答:「都可以咁講。」
警方發言人回應案件時表示,正檢視案件相關證據,需要時會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,考慮是否向其他捕人士提出檢控。
2016年3月16日,「佐敦之虎」現身九龍城裁判法院。
他被控於2015年4月14日,在油麻地彌敦道近永星里乘搭的士,司機詢問他行車路線時,滿身酒氣的「佐敦之虎」以粗言回應,自稱來自「勝和」,「你唔識我呀?」,用皮包拍司機的頭兩至三下,再用手踭「批」了司機後頸一下。
司機報警,警員將「佐敦之虎」拘捕。
辯方律師說,案發時被告不滿司機兜路,但從沒出手襲擊司機,只曾拍司機座位的後枕要求下車。
辯方律師說被告沒自稱來自「勝和」,只說過:「你記住我,我係英傑。」
裁判官裁決時指出。司機的證供是否可信和可靠,對本案而言十分關鍵。
司機在庭上的供辭。與他事發後由警員替他錄取的兩份口供,存有不少分歧,細節部分出現多個版本。
例如司機錄取警察口供時,起初聲稱被告「用手推我個頭幾下」,其後改稱「用手袋打我兩至三下」,庭上則供稱被告用皮包打頭。
裁判官拒絕完全接納司機供辭,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。
「佐敦之虎」聞判後說:「多謝法官閣下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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