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0年10月19日晚上十一時,鰂魚涌康怡花園R座4樓住客鄺志恒,聽到爭吵聲開門查看,發現鄰居文慧娥俯伏在住所門口的血泊中,鄺志恒報警求助,文慧娥送院後後傷重不治。
港島警區重案組接手調查,在現場地上有數粒衫鈕,附近檢獲一個用雜誌紙摺成的紙刀套,上面留有血指模,大門門柄及死者衣物上,有不屬於她的血跡,懷疑是兇手留下,交給政府化驗師化驗。
探員翻查大廈閉路電視錄影帶,在案發時段,無可疑人物進出大廈。
死者文慧娥(30歲),父親是南韓一所大鋼鐵廠高級職員,與妻育有兩女。
文慧娥在韓國著名的梨花女子大學畢業,1998年起舉家來港工作,家人其後返國。
文慧娥留港發展,在中區一間日資銀行做融資,年薪約一百六十萬元,獨居鰂魚涌康怡花園R座四樓411室。
法醫驗屍時發現,死者身上有十九處刀傷,大部份相信是自衞時造成,右肘外側傷口有八厘米長,最大深度為三厘米,深及骨頭,內側前中部傷口長十六厘米,最深為八厘米。
左脛骨上有一條斜切傷口,長約十一厘米,深兩厘米,淺切傷口約三厘米長,左大腿一部分,左股動脈和靜脈被切斷,這是主要死亡原因,因失血過多致死。
文慧娥背景單純、沒有金錢和感情糾紛,探員約見死者生前數百名朋友,但無任何線索。
犯罪行為專家認為這案以仇殺居多,理據是死者被發現時,姿勢比較古怪。
死者當時形狀如青蛙般俯伏在地上,傷口集中在前面,每刀都劈得很深。
相信死者被斬時,背部貼着大門,退無可退,兇手揮刀時,她只有用手去擋格,死者身中十九刀,推測兇手立心要殺死她。
探員循仇殺方向調查,發現一個可疑人物。
康怡花園管理處對探員說,2000年8月29日,保安員馮栢翔由麗港城調往康怡花園工作,文慧娥向管理處投訴有陌生男子按其門鐘,管理處指派馮栢翔向文慧娥了解情況。
文慧娥不懂說廣東話,用英語向馮栢翔講述情況,馮栢翔聽不明韓式英語,請鄰居鄺志恒代為繙譯。
期間嘲笑文慧娥的英文不標準,文慧娥不滿,向管理處投訴馮栢翔無禮貌。
管理處於10月7日解僱馮栢翔,原因與文慧娥的投訴無關,而是管理處發現馮栢翔有案底,案發當天是馮栢翔最後上班日。
探員翻看大廈閉路電視,發現馮栢翔在案發時段曾在大廈出入,早前因他穿了保安員制服,探員沒有懷疑他,這是偵緝學上的「隱形人」陷阱。
管理處對探員說,馮栢翔離職時未交還制服,探員將在現場檢獲的數粒衫鈕,與其他保案安員制服比對,發現符合,相信那幾粒衫鈕是馮栢翔犯案時遺下。
探員鎖定馮栢翔,但一直未能找到他。
案發四年後,2004年9月,馮栢翔因申請綜援被揭發身份,探員採取拘捕行動時,他已開香港回到內地,香港警方要求內地公安協助緝捕。
同年10月,馮栢翔經羅湖由內地返港,探員將他拘捕,套取他的指模及檢驗DNA,發現指模與案發現場遺下的刀套相符,DNA亦與留在門柄及死者衣服上的一致。
馮栢翔在警誡作供時說:「我無心殺她,我會交代事件,是我做的。」
馮栢翔在保安公司任調查主任,案發前個多月被調派到康怡花園駐守。
被文慧娥投訴後,管理處要他上門道歉,他勉為其難照辦,但仍被解僱。
保安公司沒對他說明原因,要他10月19日離職,他猜想是文慧娥投訴他,令他失去工作。
10月19日,馮栢翔最後一天工作,他將西瓜刀用紙刀套套住,放入背包,按密碼進入大廈,在後樓梯換上保安員制服,到達單位後按門鈴,用英語對文慧娥說專程到來向她道歉。
文慧娥開門讓他入屋,他以英語對文慧娥說,由於她投訴,令他失去工作,要她賠償。
文慧娥不但不賠償,還說要報警告他恐嚇,他取出刀指嚇對方,要她給錢。
對方不但不怕,還伸手搶刀,糾纏間他的刀「揩」了死者一下。
死者受傷流血,他大驚之下逃走,下樓後將刀插入花槽,之後逃到回地,知道警方調查無進展後,他回到香港。
探員發現馮栢翔有多次案底
1986年非禮罪名成立,判感化
1991年刑事毀壞罪名成立,判罰款
1998年由廚工轉行任職保安員
2000年10月被辭退後犯謀殺案
2001年因管理賣淫場所被判監
2002年因管理非法賭檔被判監
2004年領取綜援,被揭發身份落網
馮栢翔殺人後,兩度被判監未被揭發身份,原因是他改了名叫馮聣翔,領取綜援時,才發現他的原名叫馮栢翔,馮栢翔稍後被落案控以謀殺罪名。
2006年2月27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審訊時,馮栢翔(36歲)否認一項謀殺罪名,但承認誤殺,他承認持刀入屋是做了錯事,已深感後悔,強調無意殺人,只是一時錯手。
控方認為,死者身中十九刀,左臂被斬傷至骨頭碎裂,大腿動脈及靜脈均被割斷,並非如馮栢翔所說只用刀「揩」了死者一下。
認為他蓄意殺人,行為足以構成謀殺,不接納他承認誤殺。
馮栢翔已承認殺人,控辯雙方對案情無重大分歧,案件爭拗點在他犯案時的意圖。
2006年3月2日,法官引導陪審團時說,如果這是一宗事故,死者受傷後,被告應報警求助,而非不顧而去。
被告不但離開,還換了染血衣服,在花槽埋刀,之後乘東鐵經羅湖回到內地。
如果相信被告在錄影會面的說話,他無意殺死死者或對死者造成嚴重傷害,那麽,就要判被告無意殺人罪。
如果認為被告在錄影會面時說謊,但說謊本身並不表示有罪。
被告可能出於多種原因撒謊,例如,為保護他人或隱瞞其不誠實行為,或僅是出於恐慌或混亂,或認為該事件真實版本不太可能被相信,被告編造一個他認為可以被相信,或聽起來令人信服的故事。
陪審團不用理會不實的證據,將重點放在控方認為是真實的證據上。
七人陪審團退庭四小時,一致裁定馮栢翔謀殺罪名成立。
代表律師表示馮栢翔希望親口向死者雙親致歉,馮栢翔在犯人檻內說:「我好對唔住死者嘅父母,死咗個女,我都知錯,希望佢哋可以原諒我。」
法官判馮栢翔無期徒刑後,他提出上訴申請,理由是他無意殺人或造成嚴重人身傷害,文慧娥的死亡由事故造成。
辯方律師說,原審法官說被告犯案後逃到內地,誤導陪審團以為申請人畏罪潛逃。
上訴庭於2007年2月28日聆訊及裁決,3月8日宣告判決理由。
上訴庭認為,在本案中,申請人的行為與逃往內地之間有明顯聯繫,申請人承認過失殺人罪,他到內地的唯一原因,是因為非法殺害死者,原審法官並無誤導陪審團。
申請人證供與法醫報告不相符,申請人說只用刀「揩」了死者一下,但死者身上有十九處深可見骨傷口。
陪審團很可能會得出結論,認為申請人的解釋不正確。
原審法官向陪審團強調,如果他們不接受申請人的解釋,在控方提供的證據上,他們仍然必須毫無疑問地確信,申請人已經犯了謀殺罪。
上訴庭指出,原審法官幾乎是逐字逐句,重複申請人關於死者如何被殺的說法,法官已適當地將辯護人意見充份告知陪審團。
上訴庭沒有發現對申請人的定罪,有任何不安全或不令人滿意的地方,因此,駁回他的許可請求以及定罪上訴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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