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:警說無可疑 碧海艷屍險沉冤(下) 配音:粵語 字幕:繁簡

11月2日早上十時十五分,溫劍聰被探員押解到龍蝦灣大坑口村,一條通往原居民墓地的偏僻入口重組案情。

溫劍聰身穿黑色外套及牛仔褲,腰及手纏上鎖鏈,黑布蒙頭,探員在他指示下,尋回余惠玉的衣物。

約一小時後,中午十二時半,溫劍聰被押至鴨脷洲海邊,重演由的士車尾廂抱起屍體,連同手袋拋入大海經過,逗留約半小時後被押返北角警署。

警方「水鬼隊」人員繼續在海面打撈證物,未有進一步發現。

溫劍聰(43歲)被落案控以一項謀殺罪名,11月3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。
身材高大、外表斯文的溫劍聰,表現平靜,輕聲說明白控罪。

余惠玉的母親傷心地說:「阿女終於沉冤得雪,兇手就由法律來制裁!」

法官將案押後至下月15日再審,溫劍聰須還押懲教署看管。

2012年4月25日,案件在高等法院開審,溫劍聰承認誤殺罪,但遭控方拒絕。
他在高院受審時,否認一項謀殺罪名。

控方在庭上播放溫劍聰錄影會面記錄,溫劍聰邊哭邊說與余惠玉相識經過及行兇過程。

2009年11月19日,溫劍聰接載女死者余惠玉,他說:「覺得呢個女仔好特別,點解佢對住一個陌生嘅司機會坐車頭,乜唔會有戒心咩?」

余惠玉令溫劍聰留下深刻印象,兩人開始傾談。
余惠玉說經常工作至深夜才放工,主動與溫劍聰交換電話,成為熟客,溫劍聰不時接載她放工或到蘭桂坊等地。

翌年年初四,兩人首次單獨約會,溫劍聰開始不收車資,每星期接載余惠玉一至三次。

溫劍聰開始與余惠玉產生情愫,無奈她已有德籍男友。
他說:「都無辦法啦,只係司機身份,比朋友好少少,但已經無再收佢車錢。」

2010年七月,世界盃舉行期間,余惠玉說家中需添置電器,向溫劍聰借一萬元。
溫劍聰試探余惠玉:「我借咗畀妳之後,妳每個星期同我好一次吖?」
余惠玉點頭同意,兩人第一次發生性行為。

溫劍聰將錢存入余惠玉銀行帳戶那天,他們又發生性關係。

余惠玉自此每周搭溫劍聰的士,到飛鵝山、清水灣、龍蝦灣等僻靜地方,在車上性交,兩人開始以「遊車河」作暗號。

兩人有時不用避孕套,溫劍聰每星期給余惠玉五百元或一千元,其後陸續借錢給余惠玉,這段車震關係維持了三個月。

10月 26日,溫劍聰按余惠玉要求,傍晚六時駕的士到上環禧利街接她放工。

余惠玉提議「遊車河」,即要求發生性行為,溫劍聰將車駛至西貢大坑口村,殯儀拜祭場外的小徑,兩人之前曾在這處性交不下十次。

余惠玉在車內自行脫下牛仔褲及內衭,溫劍聰替她稍為按摩大腿後,亦自行脫褲,讓余惠玉坐在其大腿上互相愛撫。

親熱途中有車駛經現場,溫劍聰大驚未能完事,余惠玉坐回車頭乘客位,兩人光着下身傾談。

余惠玉說男友將於11月1日由內地返港,向溫劍聰建議「不如今次係最後一次」,要求溫劍聰再借錢給她還債,以免男友知道她欠銀行債項。

溫劍聰對余惠玉說:「為咗幫妳,我已債台高築。」
余惠玉建議溫劍聰可向財務公司求助,對他說:「你想開心時就搵我,到我有困難就唔幫我!」

兩人其後發生推撞,余惠玉的手肘撞向溫劍聰下體,溫劍聰劇痛盛怒,斥余惠玉沒良心,失控下雙手扼住其頸約一分鐘。

余惠玉猛打溫劍聰的心口,溫劍聰當時不能控制自己,扼頸十餘分鐘,終令余惠玉失去知覺。

溫劍聰以為余惠玉已經死亡,將她放入車尾箱,將的士駛至鴨脷洲利南道海水抽水站外,27日凌晨五時,將余惠玉丟落海中。

4月30日,控方在庭上說,案發當日被告非因情緒失控而扼死者的頸,將余惠玉拋到大海時,亦清楚知悉她並未斷氣。

溫劍聰否認控方說法,強調他一直以為已扼斃余惠玉,所以才將屍體掉落海。

這一天的審訊雖然簡短,但卻是最關鍵的一堂。

5月3日上午,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辭,七名陪審團聽完法官引導後,下午一時退庭,下午三時已有裁決,一致裁定被告溫劍聰,謀殺余惠玉罪名成立。

被告代表大律師求情時強調,案中證據顯示被告確有借過一萬元給余惠玉,又替她繳交三百元卡數。
余惠玉有德國籍男友,仍鼓勵被告與她交往,經常與被告見面,向被告借錢,由此可見,被告是深愛死者的。

法官的判詞十分簡短,案發當晚發生過甚麼事,只有被告及已死去的余惠玉才知道。
陪審團的裁決,明顯不相信被告是被余惠玉挑釁下殺死她。
案中證據顯示,被告對余惠玉是迷戀,多於對余惠玉有感情,最終基於憤怒將她殺死。

陪審團裁決顯示,他們不相信被告一面之辭,依例判被告終身監禁。

負責案件的高級督察王得財於庭外說,此案裁決得以反映警方深入調查所得的成果,被告的口供甚至庭上證供,即使普通人亦能看出無任何事實根據。

警方不排除死者確曾利用被告,但認為兩人並非情侶關係,甚至可能無性關係,會將裁決結果告之死者家人,希望還死者一個公道。

溫劍聰對判刑不服,提出上訴申請,2013年4月25日,上訴庭開庭聆訊。

溫劍聰的上訴理據包括:申請人沒有否認殺死死者,但他是在被挑釁下殺死她,因此只應犯故意殺人罪。

申請人說,如果他知道死者還生存,他不會把她放進的士行李箱,也不會把她扔落海。

當他扼死者的頸時,是有意圖殺死她,或造成她嚴重身體傷害,但他實際上沒有殺死她,當他將她扔入海中時,他是無意殺死或造成她嚴重傷害。

他以為人已經死了,在這種情況下,申請人沒有犯謀殺罪,應該只是將她扼至接近死亡,但並未喪命,只犯了企圖謀殺或因將她扔進海中而誤殺她。

2013年5月15日,上訴庭駁回上訴申請。
理據是:根據香港法例,一個人企圖殺死他人,或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。

這樣做使該人失去知覺,然後以為該人死亡,再以某種方式處置該人身體令到該人死亡,處置該人身體的行為將被判犯有謀殺罪。

使該人失去知覺和導致死亡是連續行為,是「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」,有因果關係,處置該人身體行為可能最終導致該人死亡。

原審法官對陪審團說:「如果確定導致溺水致死的最終行為,是較早一系列事件(扼死)的一部分,被告不能免於謀殺責任。」

「扼頸是一系列事件或一系列事件中的開場,最終導致死亡……隨後的行動……將被扼頸失去知覺的人棄置海中,以隱瞞他曾扼死者的頸,從而逃避或逃脫其所作所為的責任,不會破壞最初扼頸與最終死亡的因果。」

上訴申請被駁回後,溫劍聰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。

2013年6月21日,上訴庭展開聆訊及作出裁決。

申請人上訴理據是:1.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謀殺意圖,與造成死亡的實際行為同時存在?

2.這是法官的法律問題,還是由陪審團專門確定的事實和因果關係?

上訴庭認為,申請人將死者扼頸,企圖殺死她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,直到她無意識後,將其身體扔入海中,這實際上是殺死了她。

根據香港法律,一個人打算殺死他人或對他造成嚴重身體傷害,這樣做會使該人失去知覺,然後以為該人死亡,以某種方式處置身體。

如果事實上,使人失去知覺的行為和導致死亡,是連續行為過程一部分,處置該人身體的行為即為謀殺罪。

上訴庭不認為所提出的問題,涉及必須由終審法院處理,因此駁回申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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