位於尖沙嘴的重慶大廈,1961年11月11日建成,由五幢十七層高樓宇組成,可說是非華裔人士的「九龍城寨」。
據說大廈內七百七十個單位,有一百二十個國籍人士居住,2007年被美國《時代》雜誌評選為,「亞洲最能體現全球一體化的例子」。
2004年,重慶大廈完成翻新工程,裝設208個閉路電視鏡頭,聘請保安隊24小時巡邏,不過,嚴重罪案仍然發生。
2010年8月10日下午五時許,尖沙嘴重慶大廈E座十四樓E2室,Disney Deluxe Guest House賓館,印度籍房東發現出租房間大門半掩,大門被物件頂住,無法推開。
從門罅中看見有人倒臥昏迷地上,房東通知大廈保安員報警。
警員入房查看時,發現一名男子仰臥地上,鼻孔和嘴巴大量出血,身上有多處明顯傷痕。
救護員到場證實死者無生命跡象,毋需送院。
案件由西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調查,現場房間堆滿啤酒和烈性酒酒瓶。
法醫到場驗屍,探員在場協助及蒐證,晚上十一時,仵工舁走屍體。
案中死者叫邁達爾(29歲),並非賓館住客,根據入境處紀錄,死者7月31日來港,案件列作謀殺案處理。
探員聯同機動部隊人員,在大廈向其他單位住客查問,出動警犬搜索。
探員翻查賓館閉路電視片段,發現案發後有四男二女離開現場,有人撕去賓館出租登記冊毀滅證據。
西九龍總區高級警司陳偉剛說,死者有小量傷痕,但相信不足以致命,死因有待剖驗。
8月11日,探員找到其中五名涉案男女,包括三名蒙古籍男子、一名蒙古籍女子、一名俄羅斯籍女子。
探員將他們拘捕,帶返警署調查,他們說,邁達爾是被在逃的巴亞爾殺死。
法醫驗屍時發現,死者頭、肩膊、雙臂、大腿均有瘀傷,頸有被勒痕跡,估計死者遭勒斃。
死去超過十小時,但死因無法確定,稍後進行毒理化驗,確定死因。
重慶大廈有近百家賓館,房間只有四五十呎,住客來自世界五大洲。
2001年至2010年,重慶大廈內的賓館發生多宗命案。
2001年7月27日:一間賓館負責人,傍晚被發現手腳被綁伏屍床上。案件一直未破。
2002年8月7日:一名印度女人,在賓館內遭剖腹殺死,頭部、腹部和腳部,發現數十處刀傷。
2004年4月23日:四十一歲印度籍女子在賓館內被殺,身中多刀。
案發翌日,巴亞爾打電話投案,探員在屯門一單位將他拘捕。
他在警誡下對探員承認,對邁達爾的死亡負有責任,但死亡不是他的預期結果。
他說案發時他在重慶大廈一間賓館居住,邁達爾及幾位朋友來到他的房間「飲酒吹水。」
當日清晨四時許,各人飲到醉薰薰時,邁達爾不斷提起巴亞爾在蒙古服刑的往事,喚起他不快回憶,而且在朋友面前丟臉。
他多次阻止邁達爾繼續說下去,對方不但不聽,而且愈說愈離譜。
他拿起一張床單,將邁達爾整個人包住,原是想嚇嚇對方,令他收口,對方掙扎時,咬傷巴亞爾的手臂,他痛極用被床單勒邁達爾的頸。
邁達爾失去知覺,倒在地上,巴亞爾以為他詐死,用腳踢他的肚,邁達爾仍動也不動,口鼻出血。
在場各人為邁達爾急救,但無濟於事,弄出人命,室內的人一哄而散,巴亞爾取了死者身上約七千元財物,落荒而逃。
巴亞爾未婚,在蒙古接受中學教育,曾做過消防員,之後改行為自僱人士,收入微薄,每月只有數千元。
其後來港謀生,從事成衣生意,2009年感到家鄉混亂,來港定居。
巴亞爾曾在蒙古監獄服刑 ,獄中情況如間煉獄,他絕不想再提起。
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瑪麗羅賓遜,2000年8月,在蒙古首都烏蘭巴托表示,她目睹蒙古監獄的悲慘狀況感到極大痛心。
蒙古監獄超收差不多四倍犯人,過去七年,蒙古監獄有一千五百名囚犯,由於飢餓和疾病死亡。
巴亞爾落網後,與先前被捕三男兩女,年齡由21歲至44歲,被控謀殺罪名。
2010年8月14日押到九龍城法院提堂,被告毋須答辯。
俄籍女被告透過律師向法庭投訴,聲稱遭到警方恐嚇及誘導作供。
案情透露,六名被告及死者均以遊客身份來港,他們在事發前互相認識,曾一同外出用膳飲酒。
當晚用膳後返回案發單位,有人知悉死者身上有數千元現金,要求死者交出,被死者拒絕,死者其後遭人毆打,最終傷重死亡。
由於法庭未能趕及安排蒙古語傳譯員,當值律師未能與被告溝通及索取指示,案件押後至明日再訊,以便安排蒙古語傳譯到法庭。
六名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,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指示。
經多次提堂,三男兩女獲釋,只有巴亞爾被控謀殺罪名。
2011年11月15日,巴亞爾在高院受審時,承認誤殺罪獲控方接納。
理據是被告雖然非法地造成邁達爾死亡,但在他這樣做時,沒有謀殺罪的必要意圖。
控方陳述案情時說,報稱無業的蒙古籍被告巴亞爾(30歲),在港時曾有五次案底,2010年2月剛出獄
出獄後半年,2010年8月10日,在尖沙嘴重慶大廈十四樓一單位,殺死男同鄉邁達爾(29歲)。
辯方求情說,死者重達二百多磅,被告被他咬傷,死者傷勢是被告勒他時反抗弄成。
被告被捕後向警方說原只打算勒暈對方,沒意圖也沒有計劃殺害死者,事件只是不幸。
被告被捕後其父因癌病去世,被告已感後悔,案發後有報警,被告雖然拿走死者的財物,最終無逃往外地。
法官聽取求情後,將他繼續收押至本月24日判。
2011年11月24日,法官判刑時指出,死者傷勢不是十分嚴重,若能及時施救,或可救回性命,但他在案發後沒有報警,離開現場,翌日報警投案,被控後決定認罪。
法官接納被告受到死者冒犯,被激怒後犯案,沒有使用武器。
被告的行動沒有預謀,本案不屬最嚴重一類,不過,這案也不能與「一拳式」命案相提並論。
受害人遭受了許多傷害,包括瘀傷和頭部和身體擦傷,儘管其中一些很深,但沒有一個是致命,也不會對任何重要器官造成傷害。
根據病理學家說法,這些傷勢,確實表明發生過暴力襲擊或鬥爭,頸部有擦傷和其他勒死跡象,但這些只是可能導致死亡原因。
死者死因不明,被告若不逃走,原有機會無罪獲釋,但他不但逃走還掠走財物,影響減刑因素,由於被告承認誤殺罪名,判他入獄六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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