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寨探案實錄:一字之差 殺兩鳳姐色魔險脫罪(下) 配音:粵語 字幕:繁體字

1月31日,康子賢晚上要到新蒲崗接女友放工,他在家中用電腦瀏覽「鳳樓」色情網站,查找土瓜灣的鳳樓資料,打算接女友前先召妓。

康子賢下午離開寓所,乘巴士到土瓜灣,到達心水單位門前,連按兩次門鐘,但無人應。

當他打算離開時,身穿背心短裙的黃愛珊,從隔鄰房間走過來招呼,拉他進入其房間,請他喝一包檸檬茶,然後替他沐浴。

康子賢要求「打真軍」,黃愛珊最初不答應,肉金可加倍後才同意。

有了1月9日的「殺人性興奮」,康子賢今次帶備蘸有哥羅芳的毛巾。

他對探員說:「好似兩公婆一樣玩,掙扎過程比射精更興奮,試過一次覺得會興奮,所以再試多一次。」

黃愛珊高呼「唔好咁樣玩」,大叫大嚷,康子賢沒理會她。
為求「刺激啲」及「等佢唔好咁嘈」,採男上女下姿勢。
從褲袋取出蘸有哥羅芳的毛巾,用力掩蓋黃愛珊的口鼻。

康子賢說,黃愛珊起初仍有呼吸聲,「典來典去,抓床單,攬住我」,之後沒有喊叫或掙扎,一分鐘後更無反應。

康子賢說,當時「已經搞緊嘢」,見對方不再抗拒,以為她接受,繼續造愛。
完事後見對方仍然不動,「用枕頭再打嚇佢,都無反應」。

五分鐘後,對方仍沒反應,估計已死亡,他取走鳳姐的錢包與手機離去。
翌日打電話詢問二手價,到觀塘廣場變賣死者手機套現1950元。

將死者錢包中的3500元存入自己銀行戶口,以死者的個人增值八達通卡,到便利店購物。
之後數天如常接女友放工及吃飯,直至被捕。

2009年2月7日,康子賢被解上九龍城法院提訊,暫時毋須答辯。
他報稱裝修工人,被控兩項謀殺罪名。
控罪指被告於本年1月9至10日,在宜安街致昌大廈一個單位,殺害女子關淑儀。
本年1月31日,在土瓜灣道7號一個單位,謀殺女子黃愛珊。

控方在庭上透露,被告在警誡下招認有關控罪,承認以毛巾焗斃其中一名死者黃愛珊,與驗屍報告的死因吻合。
至於另一名死者關淑儀,被告稱是錯手殺人。

2月12日,康子賢被解上九龍城法院提訊,在短短數分鐘聆訊過程中,康子賢只對控罪表示明白。

控方說,被告已承認與案件有關,日前由警方安排下到觀塘及土瓜灣,兩名性工作者受害現場重組案情。

控方稱,被告涉嫌殺死其中一名受害者後,取走她的手機變賣,會安排手機店負責人認人。
兩名死者工作地點附近的性工作者,警方也會安排認人。

控方在庭上表示,警方搜獲大量證物需進行科學鑑證,也要套取指模及翻看閉路電視影帶,需要更多時間處理。

裁判官最後應控方要求,將案件押後至3月底再提堂,被告需繼續還押候審,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。

康子賢一共錄取七份錄像會面,口供反覆,他對探員說,預早將哥羅芳蘸在毛巾上,性交期間用來掩着鳳姐口鼻,認為會令大家「暈陀陀、high high地」、「爽口的」。
雖知道這種做法已殺死首名鳳姐,他仍繼續,認為減少哥羅芳份量便無問題。

兩次行兇後,他若無其事接女友放工,他曾說:「女友唔同出去玩嘅妓女,要畀肉金,要刺激感大啲,享受嘅嘢多啲。」

在最後一次錄像會面中,他說有一位很愛錫他的女友,但他卻背着女友去嫖妓,他哭着向死者家人、自己母親和女友致歉。

2010年5月12日,鳳姐謀殺案在高院開審。
現年25歲的被告康子賢,被控於去年1月9日和31日,分別在觀塘宜安街和土瓜灣道的單位內,謀殺女子關淑儀和黃愛珊。

控方在開案陳詞中指出,被告似乎已詳細交代案發經過,但從未提及犯案真正動機,只堅稱無心殺人。

兩名死者均在涉案單位內從事性工作,遭被告用染有哥羅芳的毛巾,掩蓋口鼻,窒息而死。
她們的下體均有屬於被告的精液,被告行兇後均取走死者財物。

控方在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口供,被告在片段中表示殺死鳳姐黃愛珊前,即2009 年1月31日上午,他在「鳳樓」色情網站取得黃愛珊資料,知道她在土瓜灣道的鳳樓賣淫,該地點方便接送女朋友下班,於是前往光顧。

康子賢說,他在鳳樓內以枕頭打黃愛珊,希望「好似兩公婆咁玩」,之後「想玩得激啲」。
在褲袋取出毛巾,以右手用毛巾掩黃愛珊口鼻,她起初大叫「唔好」,並且掙扎。

康子賢未有理會,只管性交,未幾發覺黃愛珊身體不動,再以枕頭打她,黃愛珊仍然毫無反應,始知出事。

2010年5月26日,控方結案陳詞指出,兩名死者先後被發現倒臥在她們工作的地點,衣衫不整,面部曾被染有哥羅芳的毛巾掩蓋,口鼻附近皮膚有灼傷痕跡。
驗屍證實兩人均被焗死,死前曾與人性交,體內有被告精液,法醫不排除哥羅芳某程度令死者致死。

康子賢的辯護律師結案陳詞時稱,被告追求性興奮,但不代表他存心殺人。

由七名男子組成的陪審團上午退庭,經近六小時商議後至下午三時,一致裁定被告康子賢兩項謀殺罪名成立。

被告聞判後,默然坐在犯人欄內表現平靜,法官潘敏琦判刑時嚴厲斥責被告:「你冷血,奪去兩條人命,謀殺罪成依例判處終身監禁。」
被告聞判後格外平靜,退庭時禮貌地向法官鞠躬。

康子賢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後提出上訴,2011年9月26日,上訴庭推翻謀殺裁決,裁定上訴人康子賢上訴得值,案件發還重審。
原因是主審該案的潘敏琦法官結案時,對陪審團引導不夠全面,給人褊袒控方的感覺。

潘敏琦法官引導陪審團時,說被告的講法侮辱智慧,言語間帶有眨斥性。
將被告「蘸」有哥羅芳的毛巾,說成「浸」有哥羅芳的毛巾,因為這個「浸」字,成了被告上訴理據。

上訴庭法官頒下判辭,指原審法官潘敏琦引導陪審團時,沒有公平地向陪審團總結辯方案情。
雖然法官有提及被告一方說法,但只是冷酷的批評被告說法,鮮有分析辯方證供,甚至逐層擊潰辯方案情,有欠公允。

法官更不下十次提到,被告帶 「浸」有哥羅芳的毛巾到現場,其實被告的說法是「蘸」有哥羅芳的毛巾。

上訴庭認為法官在轉述被告證供時不準確,她的引導陳辭更一面倒,最終三名上訴庭法官一致裁定上訴人得直。

上訴人的大律師要求把控罪由謀殺改為誤殺,上訴庭認為不合適,下令發還案件重審。
上訴人在案件排期重審期間,還押懲教處看管。

上訴庭法官夏正民特別撰寫一篇「範文」,設身處地交代他會如何引導本案陪審團,重新指導原訟庭法官向陪審團作總結的方法。

夏正民法官指出,每個被告在陪審團面前都有辯護權利,就算其理由看來如何有違常理,法官都應該在陪審團面前處理得公平準確。

夏正民法官續稱,本案爭議在於被告有沒有殺人意圖。
被告沒有出庭自辯,完全依賴錄影會面證供,無奈他於四次會面中交代的版本,前後矛盾、混亂而複雜,因此法官更需要為辯方案情作出清晰總結。

原審法官潘敏琦不只沒有把辯方案情抽絲剝繭,更處處提醒陪審團,被告所說的版本存有疑點。

康子賢一方指出,法官潘敏琦總結時,多番列舉被告錄影會面的矛盾之處,然後在陪審團面前反問:「他是否一致呢?」、「他會否在虛構故事呢?」

上訴庭指出,被告無權要求法官隱惡揚善,避開辯方案情漏洞,但大前提是要表現公平,要分析證供如何支持辯方案情,否則會予人一面倒的感覺。

2012年11月9日,六男一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六個多小時後,一致裁定康子賢其中一項謀殺罪名不成立,但誤殺罪名成立,以六比一裁定另一項謀殺罪成。

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司徒冕,斥責被告是極度危險人物。
被告於警方的七次錄影會面記錄,前後兩次審訊中,均表現得毫無悔意。
就謀殺罪判處被告終身監禁,誤殺罪判監十四年,刑罰同期執行。

司徒冕判刑時指出,有些嫖客表面很正常,事實上非常危險,性工作者比其他弱勢社群更需要保護。

本案可怕之處,是被告殺死一名性工作者,三星期後,以同一手法殺死另一個。

被告無案底,死者體內發現精液無助找出疑兇,警隊展開最有效率調查工作,在四天內破案,今次成功破案在於警方動用大量人手,以及鑑證部門從後支援。

法官公開點名讚揚,當時駐守西九龍警區重案組高級督察黃震宇,偵緝警長談啟泰,認為兩人表現出色。黃震宇現已升職為總督察。

此案主管,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孔潔雯,在庭外表示,對判決感到非常高興,認為終可給死者一個交代。

關注性工作者團體紫藤表示,現時平均每月都接獲十多宗鳳姐遇劫報告,性工作者工作安全沒有大改善。
2008年至2009年間,連環發生幾宗鳳姐遇害案,警方當時曾派特遺隊加強巡邏,但近年已甚少看見。
有鳳姐稱「成年無見過警察」,有時報警等了十五分鐘才有警員到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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