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山寨探案實錄:五桂山野戰命案(四)廿刀八棍
日期:2017年5月28日
標題:五桂山野戰命案(四)廿刀八棍
地點:五桂山
人物:郭葦諾 嚴汝衡 周正賢
案情:郭葦諾是野戰發燒友,亦做野戰裝備賣買,疑因被指騙及久債不還,遭嚴汝衡及周正賢殺死。
備註:2019年11月29日,陪審團經過十八日審訊,裁定周正賢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依例判終身監禁。
嚴汝衡謀殺罪不成立,因「嚴重疏忽」而一致裁定嚴誤殺罪罪成,判監七年半。
次被告周正賢下午接受控方盤問,承認在山上爭執時,死者曾一度停手,但他仍騎着死者並奪去其武器打死者。
他稱在山上與郭葦諾打鬥期間,遭對方用硬物及氣槍打頭,被咬及打手臂。
他說,上山時沒意圖傷害或殺害郭葦諾。
周正賢承認叫嚴汝衡離開,但沒想過用任何方法救死者,他解釋因當時相信死者已經身亡。
控方質疑周正賢替死者「笠」米袋時,應會見到死者頸上刀傷,周正賢稱忘記有否看到,認同刀傷由他造成,但不知道兇器是甚麼。
有控方證人供稱,案發後周正賢與嚴汝衡等人再去打野戰時,有人曾說過「廿刀八棍」。
周正賢承認可能是他說的,他解釋當時向嚴汝衡提及山上的事,記起曾在該處拾到摺刀,估計當時應拿了死者的刀,但忘了刺了死者多少刀。
控方說,從嚴汝衡在群組發出的訊息,「take him down」及「hide his body」,可見嚴汝衡與周正賢早有預謀殺人及藏屍。
周正賢否認,說那些是野戰用語,並非要殺人及藏屍,而是野戰時「收埋」死者要敵方尋找。
案件經十八日審訊,2019年11月28日,由七名男子組成的陪審團於早上十一時二十分退庭商議。
下午五時許提出問題,詢問法官如何就呈堂證供中的whatsapp訊息,推論出被告是否犯下謀殺罪。
張慧玲法官回答說,陪審團應集中考慮有關兩名被告的訊息,其他不相關訊息只須知道訊息曾傳送便可。
辯方指該些whatsapp訊息不支持控方案情,辯方說「Tango Down」只是戰友間所說的戰術用語,並非有計劃殺害死者的意思。
陪審團需考慮周正賢是否自衞殺人,如屬自衞則非謀殺,陪審團需考慮被告當時是否真誠相信,要作出適當防禦及使用的武力是否適當。
據周正賢說法,死者先用鐵通及氣槍等襲擊他,他拿走武器後用以打死者,打至死者求饒亦沒停手,需考慮其使用的武力是否恰當。
陪審團要考慮死者頸上多處刀傷從何而來,周正賢稱死者曾以一硬物襲擊他,他搶走後反用以打對方,如該硬物是刀,為何周正賢一直沒有說過自己有受刀傷。
周正賢又稱他於案發時沒見過刀,後來才發現地上有刀,他事後向嚴汝衡提及事件時,卻說過「廿刀八棍」及有用刀刺死者。
陪審團需考慮其說法是否可信,另外亦需考慮周正賢刺向死者多刀時的意圖。
陪審團如裁定周正賢謀殺罪名不成立,仍需考慮誤殺罪是否成立。
陪審團需考慮周正賢如向死者刺多刀,是否一個危險行為導致死者死亡,及須考慮周正賢有否疏忽沒有妥善照顧受傷的死者,如把其留在山上沒有報警等,若認為他確有疏忽便應裁定誤殺罪成。
嚴汝衡方面,證供未能證明他在山上有向死者施用武力,陪審團如不認為他與周正賢早有計劃殺害死者,便應裁定其謀殺罪名不成立。
陪審團如認為嚴汝衡確有計劃要教訓死者,便應考慮其是否誤殺罪成。
法官指出,嚴汝衡主動帶死者單獨上山,他對死者有照顧責任。
嚴汝衡在案發後留下受傷的死者在山上,且沒有報警,陪審團需考慮其有否疏忽導致死者身亡,如有則需裁定其誤殺罪成。
陪審團亦應考慮所有證人供詞及證據,裁定兩名被告有否殺害死者的動機。
陪審團於六時許繼續退庭商議。
陪審團退庭商議八小時後,以五比二大比數,裁定首被告嚴汝衡謀殺罪不成立。
陪審團考慮嚴汝衡沒有在適當時機召救護車,因「嚴重疏忽」而一致裁定誤殺罪罪成。
次被告周正賢被一致裁定謀殺罪成,案件押後至明天下午兩時半,聽取求情及判刑。
11月29日,周正賢的辯方律師求情時表示無話可說。
法官說周正賢犯案時已年滿十八歲,謀殺唯一刑期是判終身監禁。
代表嚴汝衡的辯護律師求情形容是悲劇,根據次被告周正賢自辯供詞,嚴汝衡沒參與任何殺人或襲擊的事,只是按周正賢要求離開案發現場。
嚴汝衡的確曾帶領死者上山,並受周正賢所託拋棄死者物件作掩藏事實。
辯方律師說,嚴汝衡交付審判程序後,曾兩度認誤殺罪,但均不獲控方接納,希望法庭考慮此事作出刑期扣減。
張慧玲法官指出,嚴汝衡並非在交付審判程序時認罪,不能享有三分一刑期扣減,考慮到嚴汝衡兩度認罪,仍會扣減四分一刑期。
法官強調案件涉及人命,即使誤殺仍然非常嚴重,不能向社會發出錯誤信息,刑期不能太輕,亦不能太重,不會只以月計。
她需時審慎考慮案情,決定押後至下周五上午九時半宣判。
2019年12月13日,被指有份參與殺害死者的其中一名被告黃朗祺,早前否認一項謀殺罪,案件於高院續審。
被告黃朗祺決定不出庭自辯,辯方傳召兩名品格證人。
被告的舞獅教練李飛標(六十三歲),李飛標在2012年認識黃朗祺,在其中學擔任課外活動導師。
他認為雖然被告「唔算太聰明」,但為人勤奮、有禮貌、認真學習、合群及樂於助人,亦會增值自己務求獲得演出舞獅的機會,中學畢業後又主動回校指導師弟妹。
另一證人林建強(六十五歲)為退休警署警長,退休後加入非牟利制服團體「獅子會禁毒先鋒隊」做義工。
他稱被告中學時期為先鋒隊一員,表現活躍、忠誠、樂於助人、服從指令、有善心,後來更晉升為先鋒隊小隊長,幫忙教導其他小隊員。
他曾目睹被告主動替在活動中暈倒的學員急救,後來考獲急救牌,也是民安隊一員。
直至前年5月,與被告一個月至少見面一次,林建強稱雖然知道被告熱愛玩野戰遊戲,但不認識他的「戰友」。
2019年12月18日,黃朗祺涉嫌轉移其他同行者注意,以防殺人行動被識破,雖然沒有殺害死者,但涉嫌屬參與謀殺的一份子。
黃朗祺早前否認一項謀殺罪,交替控罪為誤殺罪。
案件在高等法院完成十一天審訊,黃朗祺沒有出庭自辯。
法官完成引導陪審團後,陪審團曾兩度提問。
陪審團首次問到,若被告得知嚴汝衡及周正賢想殺害郭葦諾,他按該計劃行事,是否就等同他有犯罪意圖?
若被告按指示行事,是否等同與嚴汝衡及周正賢達成協議,協議一詞有否任何法律定義?
法官回答說所謂協議並不限於形式,無論點頭、眨眼也可構成協議。
控方在本案依賴各人實際上參與行為,陪審團必須肯定被告知道殺人計劃之餘,要與嚴汝衡及周正賢有共同意圖參與在計劃之中,再行事以達到其目的。
陪審團在傍晚再度提問,要求法官就誤殺罪給予進一步指引。
問到若不確定被告當時是否意識到,嚴汝衡及周正賢或會以硬物傷害郭葦諾,被告或只認為兩人想教訓郭葦諾,這樣是否不構成誤殺罪?
法官回答說,若陪審團不確定被告意識到,嚴汝衡及周正賢有可能用硬物傷害郭葦諾的話,則要裁定他誤殺罪不成立。
四男三女組成的陪審團,退庭商議超過九小時後,以六比一裁定被告謀殺罪不成立,誤殺罪以五比二裁定不成立。
黃朗祺的親友喜極而泣,與他擁抱,懲教署職員在黃朗祺離開犯人檻時,鼓勵說:「唔好再見啦!」
嚴汝衡及周正賢早前分別被裁定誤殺及謀殺罪成,周正賢依例被判囚終身,嚴汝衡的判刑押後12月20日處理。
12月20日,張慧玲法官在判刑時指出,嚴汝衡在案件開審前多次認罪,考慮案件的複雜性後,作出四份一刑期扣減,最終判其監禁七年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