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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塊肉-援交少女碎屍案(九)
(原載法醫龍博士《法醫鑑證實錄》)
日期:2008年4月27日
標題:九塊肉-援交少女碎屍案(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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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點:深水埗石硤尾街仁發人廈一個劏房單位
人物:丁啟泰 王嘉梅
案情: 丁啟泰將援交少女王嘉梅殺死並毀屍棄掉。
備註:2009年7月27日,隌審團裁定丁啟泰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判處終身監禁。
2009年7月27日,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特別強調,傳媒曾廣泛報道此案,部分人士可能對死者寄予同情,惟陪審團作裁決時,不能受同情或感情因素所影響,必須根據證據就事實作出裁斷。
法官解釋,若陪審團認為被告只是受藥物影響,或只是有意圖地作出可能令死者陷於危險的行為,最終令死者死亡,則可考慮判誤殺。
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商議三個多小時後,一致裁定被告丁啟泰謀殺罪成。
被告審訊前承認非法處理屍體,法官韋毅志判刑時直言,被告行為令人難以想像,處理屍體過程惡心,用「野蠻」形容亦一點不誇張,是同類案件最嚴重一種,就被告謀殺罪判處終身監禁,非法處理屍體監四年。
法官說:「案中死者王嘉梅的屍體,遭被告毀屍滅跡幾乎『渣都無』,被砍下的頭顱仍未尋回,警方在兇案大廈附近沙井,只撈到數塊屬於死者的人體組織。」
法官又指,陪審團判決明顯沒有接納被告聲稱受藥物影響,導致對殺人經過全無記憶的說法,法官韋毅志在判刑後特別稱讚陪審團一直認真聽審,形容本案有其特別困難之處,感謝四男三女陪審團一直耐心聆聽,豁免七人出任陪審員職務兩年。
警方滿意法庭裁決,認為案件對死者家人及朋友已造成不能彌補傷痛,勸喻少女不要為金錢出賣肉體,否則不但會前途盡毀,更可能賠上寶貴性命。
案件主管西九龍總區重案組高級督察區偉鏇說:「案中死者的屍體無法尋回,調查有一定困難,調查過程中,最令我印象深刻,是在錄影會面中,聽到一名普通人,喪心病狂地將一個女仔『逐塊逐塊』切開,事後更帶人頭坐巴士,實在匪夷所思。」
保安局局長李少光表示,援交少女王嘉梅被殺實屬不幸,涉案的受害人及行兇者都曾經吸毒,反映到毒品的禍害。
他又說,援交等同賣淫,希望青少年要潔身自愛,有正確價值觀,不應該為金錢或物質而出賣肉體。
案件審結後,警方將撈到的九件人體組織交還王嘉梅家人。
她的母親無法接受女兒當援交少女再遭殺害的事實,案發後一直等她回來,最近才與大女兒搬離太和邨住所。
被告丁啟泰生父在案件審訊期間病逝,王嘉梅的繼父其後因胃癌過世,他在內地居住的兒子,在太和邨居和樓住所門外點蠟燭拜祭。
被警方讚「大義滅親」協助破案的謝彥德,是第一個接到肥丁「殺人報告」電話的人。
兩人相識十多年,由細玩到大,他說肥丁「轉數快」,應變能力強,間接證實肥丁沒有既定「殺人計劃」,用變態手法「毀屍」只不過是「隨機應變」。
肥丁打電話給他,說殺了一名少女時,他無法相信對方會做出這種事,若一收到肥丁的電話後即時向警方報告,王嘉梅的屍體可能仍在被肢解中,相信大部份肢體連頭顱在內都可以找回。
肥丁之後多次打電話給謝彥德,每次都提及殺了一個女仔,謝彥德後來也有點相信,但只說:「唔係卦?講到自己變態殺手咁,我兄弟點會咁,瞓醒再同我講。」
一星期後,謝彥德看到一宗失蹤少女新聞,失蹤少女的特徵、失蹤時間和地點,都與肥丁描述的相似,這時才下定決心報警。
肥丁雖然因被好朋友舉報才被捕,他反而感激對方做了一件他不敢去做的事,令他得到解脫,在還柙期間寫了三封信給謝彥德,對殺人感到非常後悔。
2009年11月12日,援交少女王嘉梅遭肢解案,肥丁好友謝彥德得悉肥丁可能殺死了王嘉梅,向警方舉報,令警方及時將肥丁拘捕破案。
法庭其後裁定肥丁謀殺及阻止屍體合法埋葬罪罪成,判以終身監禁。
謝彥德獲警方頒發「好市民獎」,他領獎後表示,已忘記當初的心情,對於因舉報友人而獲獎,坦言心情矛盾且有壓力,因為被判終身監禁的,始終是他的朋友,不過若然要再選擇多一次,他仍會舉報,「因為佢殺咗人,唔係普通呃人。」
2009年7月29日,肥丁提出上訴,理由是控方没有證據證明他已殺了人,肥丁獲得法律援助,聽證會定於2010年7月29日舉行,但肥丁在7月26日取消上訴。
2011年10月19日,肥丁再度申請上訴,說上次暫時撤銷申請,是怕引起公眾注意,現在已過了一段時間,所以再度提出申請。
上訴理據是他犯案時受藥物影響,他曾對警方說已吸毒十年,但實情他於2003年已戒除毒癮。
他於2005年再次吸毒,案發時只有三年「毒齡」,容易受藥物影響出現自動症犯案。
法官認為他在毀屍時能即時告知朋友相關細節,顯示犯案時神志清醒,為警方錄取的多份口供亦前後矛盾,於2012年12月4日駁回上訴申請。
很多人以為碎屍可以毀屍滅跡,消除證據,其實剛好相反,碎屍令兇手與屍體有頻密接觸。
根據「羅卡定律」,每次接觸都會留下痕跡,接觸愈多,留下的痕跡就愈多,肉眼看不到的血液及碎肉,會布滿整個碎屍現場。
碎屍案的兇手,大部份與死者認識,恐怕警方發現屍體後,懷疑到自己身上才設法令屍體「消失」。
根據統計,碎屍案中有接近68%是「姦情殺人」,夫妻關係與不正當男女關係各佔三成,其餘四成是熟人因姦不遂施毒手。
熟人謀財及爭執殺人各佔一成半,餘下2%是陌生人所為。
殺人與碎屍都在同一現場的碎屍案超過86%,全部都在室內,超過九成在殺人者家中進行,大部份都是單獨行事。
大部份犯案人碎屍,目的為「方便」運輸棄置或在室內收藏,一般斬開十至十一塊,包括四肢各一分為二共八塊,頭顱一塊,身軀一塊或攔腰切成兩塊。
棄屍地點一般都在犯案人熟悉的地方。
將整具屍體完全在室內「處理掉」的情況近年增加,這些屍體多被掉入坐廁沖走,碎屍件數多達一千塊。
毀屍滅跡最難處理是頭顱,超過一半碎屍案在偵破時,頭顱仍在案發第一現場,大部份放在雪櫃內雪藏或用鹽防腐。
有近半碎屍案,偵破時可找回部份殘肢,但頭顱卻不知去向。
要令到一個人「人間蒸發」並不困難,但每個人來到世上,總會留下痕跡,這些痕跡或多或少都會成為追尋這個人下落的線索。
當一個人被發現失去蹤影的時候,若有人向警方報案要求尋找,警方就會以失蹤者作為圓心,按親疏追尋人脈。
偵緝學的ABC很簡單,配偶失蹤,最大嫌疑的是枕邊人,其次是可從那人失蹤或死亡得到利益的人,再其次是有錢銀爭執的朋友、有感情爭執的第三者,曾與失蹤者發生爭執的人……警網不斷向外擴散,總會觸及犯案的人。
警方查案的第一步,根本不需要屍體,毀屍滅跡只會改變警方的調查起點。
若有屍體,警方會根據屍體,去判斷是自殺、他殺、意外、自然死亡等等去查。
若沒有屍體,警方除上述四個方向外,還循綁架、被禁錮、離家出走等方向調查,調查範圍更廣泛,犯案人被納入調查對象的機會更大。
此外,毀屍滅跡也總有被發現的一天。
「雨夜屠夫」林過雲把最少四名受害人肢解,將殘肢棄置在香港多處偏僻山頭,其中一名死者陳鳳蘭的有紋身手臂,卻在城門河被發現,從而令林過雲落網。
康怡花園烹夫案的馬潔芝,毀屍滅跡手法「完美」,連一滴血也找不到,但最終難敵心魔自首。
肥丁毀屍滅跡手法「接近完美」,他若不將罪行告知朋友,警方未必會懷疑到他的身上,王嘉梅可能仍列在失蹤人口名單之中。
謀殺是嚴重罪行,罪名成立必被判極刑,沒有死刑的地方如香港,會判處最高刑罰終身監禁。
毀壞屍體(碎屍),妨礙死者合法下葬(棄屍或藏屍)的罪名很輕,一般只會判處監禁數年。
殺人未必一定被裁定謀殺罪名成立,大部份都被判罪名較輕的誤殺。
殺人後碎屍的犯案者,被判誤殺的十分罕見,原因是陪審團認為犯案者蓄意毀滅證據,謀殺成份較誤殺高。
此外,「完好」的屍體在大多數情況下,都是犯案者最有利的「證人」。
以肥丁為例,若發現王嘉梅死亡後立刻報警,他的結局可能會改寫。
法醫認為,按肥丁形容王嘉梅的死亡情況,相信她並非遭扼頸窒息致死,最大可能被壓死。
扼頸不會出現吐血情況,肥丁體重達二百二十磅,王嘉梅只有九十磅,肥丁身軀壓在王嘉梅身上一段時間,足以把她壓死。
人體消化器官都集中在腹部,消化器官和口腔相連,腹部受傷時外傷和血液的共同作用導致胃部不適,胃內的東西上湧,會有血流到嘴內,口中可能流出鮮血。
肺部受傷最容易吐血,一旦肺部有血液,人體會立刻把它咳出去,到了嘴內就被吐出來了,與王嘉梅吐血情況符合。
人壓人,壓死人的事件並不罕見,2011年12月,英國沃辛市(Worthing),一名男子在沙發上睡覺時,身體壓在女友的臉,令她窒息死亡。
該男子名叫羅伯特.特里格(Robert Trigg),現年四十七歲,體重八十三公斤,死者名叫蘇珊·尼克爾森(Susan Nicholson),五十二歲,體重五十一公斤。
特里格睡覺時翻身壓在尼克爾森臉上,她在十五秒鐘後窒息身亡,驗屍結果表明,尼克爾森死於意外,特里格壓在尼克爾森臉上,導致她死亡。
2012年11月,一名體重達一百公斤的日本警察,將一名情緒激動的婦人,壓在地上制服時,將她壓暈,婦人送院急救,五天後不治。
驗屍報告顯示,婦人患缺氧缺血性腦病變致死。
法醫懷疑王嘉梅可能死於擠壓性窒息,由於肥丁已「毀屍滅跡」,無法從屍體情況作出判定。
肥丁若壓在王嘉梅身上,她的胸部或腹部受到強烈擠壓,嚴重阻礙胸廓和膈肌的呼吸運動導致窒息(創傷性窒息),由此引起的死亡稱為擠壓性窒息死。
壓迫胸腹部死亡機制,主要是胸腹部受壓使肋骨不能上舉,膈肌不能下降,嚴重限制呼吸運動致人體較長時間缺氧,窒息死亡。
屍體各內臟器官有瘀血,嚴重者可見肋骨骨折、心、肺、肝等器官的挫傷。
大多數擠壓性窒息死屬意外或災難事故,法醫學鑑定時會注意身體各部位所受到的損傷,是否符合擠壓傷的病理形態特徵。
現場情況與擠壓損傷形成特點是否一致,死者有無抵抗傷,有無明顯窒息徵象,有無偽裝現象,生前傷與死後傷的鑑別。
肥丁說出的毀屍及棄屍版本,亦有商榷餘地。
他說回復清醒後,想了五至十分鐘,將王嘉梅的屍體拖到廁所,割喉放血。
法醫認為可能與事實不符,人一旦失去約半數血量就會死亡,死時心臟停止跳動,心跳一旦停止,血液就會停滯,體內細胞由於缺氧,在數分鐘之後死亡,血液不再循環,出血也會停止。
人死後,血液在很短時間內會停止流動,但不會馬上凝固,若於數分鐘內在屍體上開口放血,開口要大一些,血才會流起來不會那麼快凝固,喉嚨並無主要血管,割喉放血只會流出少量血液。
死者體重僅九十磅,人骨佔體重約五份之一,削肉後剩骨頭重不足二十磅,可與頭顱一起丟落海中,不用分批處理。
鑑證科人員在石硤街市,肥丁所說棄置骸骨的地方,檢不到人類血液,足證棄置骸骨的地方在他處。
肥丁為何在棄屍這個「罪名不重」的環節上說謊,可能連他自己也不知道。
2011年4月13日,肥丁現身法庭,今次是與另外四名重犯,在石壁監獄,涉嫌毆打三名囚犯。
他們否認一項傷人及三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,案件押後至6月13日開審。
五名被告是張育強(四十三歲,「playboy」)、鄭會耀(四十八歲,「阿耀」)、張基榮(三十八歲,「薯仔」)、現為石壁監獄囚犯。
林楚玉(二十九歲,「阿B」)、丁啟泰(二十六歲,「肥丁」),現為赤柱監獄囚犯。
被告五人皆為極度重犯,張育強於2006年販運近一百五十公斤氯胺酮,成為歷來最大宗K仔案。
鄭會耀於1995年,在星洲串謀謀殺八十五億元私煙案證人徐道仁。
張基榮於1999年劫殺夜歸少女藏屍紙箱。
林楚玉於2008年扼死懷疑另結新歡的女友。
丁啟泰於2008年肢解十六歲援交少女王嘉梅。
除張育強被判有期徒刑三十年外,其餘四人被判終身監禁。
控罪指五人涉於2010年12月14日,在大嶼山石壁監獄H座四樓三號康樂活動室內,襲擊陳錦榮(「阿細」)、陳錦超(「肥超」)及廖振業(「阿業」)。
被襲擊的三人亦屬重犯。
陳錦榮因將冰毒包裝成面膜偷運往澳洲,被判入獄二十五年。
陳錦超因將三點三公斤「冰」毒,混入洗頭水及紙包食品包裝內欲偷運往關島,被判監二十四年。
廖振業因長期吸食毒品「冰」而患上妄想症,以利刀斬死其契媽及契媽的未來媳婦,原因謀殺罪判囚終身,上訴後改判誤殺但仍維持終身監禁。
事件因口角而起,張育強率先施襲,其餘四人加入戰團,當中沒涉及使用武器,有人以膠杯敲打陳錦榮後腦,他因此需縫三針。
陳錦榮及陳錦超作供稱,廖振業於案發下午在康樂室將食飯碟拋落地,有殘渣拋落陳錦超腳邊,陳錦超舉起膠椅拍打地面發泄。
陳錦榮問廖振業「發乜癲?」,有懲教人員將廖振業帶走。
廖振業隨後返回房間,陳錦榮及丁啟泰亦走到陳錦超處,張育強其後衝向陳錦超,以拳頭打其肚腩、面及眼。
張基榮同時箍住他,陳錦榮欲阻止時,被鄭會耀從後拉住,兩人推撞倒地。
辯方指陳錦榮得知陳錦超遭擲碟後圖報復,張育強及張基榮出手阻止反遭打傷,但兩人否認。
被指「始作俑者」的廖振業作供時則否認曾擲碟子,反指張育強及鄭會耀想襲擊他,他在混亂中被人打脫眼鏡,之後看不到發生何事及誰人襲擊他,他驗傷後發現右眼流血及左眼視網膜有破洞。
案發時任職二級懲教員的鄭啟文(譯音),6月14日作供,他於2007年3月開始駐守石壁監獄,曾多次看管案中囚犯。
他供稱,當時活動室內有三批囚犯打鬥,陳錦超遭張基榮箍頸及被張育強拳打,陳錦榮與鄭會耀互攬倒地。
廖振業將丁啟泰拉到一角,林楚玉則上前拳打廖振業的頭部。
主任裁判官練錦鴻裁定鄭會耀及丁啟泰表證不成立,他不排除林楚玉說真話,又指控方未能成功舉證,故判林楚玉無罪。
練錦鴻認為,控方已在毫無疑點下,證明張育強聯同張基榮毆打陳錦超,雖然他們可能被陳錦超挑釁,但不和並非傷人理由在懲教署監管下仍然違反規例實為嚴重,將二人分別加刑五個月及三個月,與現服刑期分期執行。
2012年10月10日,肥丁再度在法庭現身,因謀殺罪名成立被判終身監禁的他,被控在赤柱監獄內,與三名囚犯,勒索一名因強姦親女入獄的囚犯,對方拒絕付錢後被群毆暈倒,要送院治療。
四名被告為丁啟泰(二十七歲,綽號「肥丁」)、翁志立(二十九歲,綽號「肥翁」)、馮偉文(二十八歲)、尼泊爾籍Gurung Rajender Bikram(三十三歲,綽號「占士」)。
被毆囚犯(A先生)因強姦非禮三名親女罪名成立,2011年11月22日,被判監二十三年七個月。
A先生在庭上供稱,2011年11月30日加入赤柱監獄第四組,首日被編排到製衣工場工作。
「肥翁」趁他到洗手間,沒有職員看守時,上前對他說:「我係和合圖(香港一個黑社會組織)嘅,我哋四個喺一齊。」
肥丁對他說:「你喺衰風化案入嚟嘅,你喺出面都係做生意啦,咁就『封』你半年糧單,同埋叫你屋企人畀十萬蚊我哋。」
A先生當場拒絕:「唔得,要返大陸攞,畀你都攞唔到啦。」
肥丁對他說:「你考慮吓先啦,唔係你好難捱。」
A先生始終未有就範。
翌日早上,A先生依時到工場開工,當他到洗手間時突遭人從後搥背,轉身見到尼泊爾籍的「占士」向他心口「起飛腳」,四人繼而一齊對他拳打腳踢,直至他暈倒地上。
A先生聲稱認出當日毆打他的就是四名被告,辯方質疑他在事發前一日才認識四人,無可能在短時間內牢記各人容貌。
此外,本案從未進行列隊認人手續,單靠事主在兩段矇矓的閉路電視錄影片段內,指出是四名被告毆打他,辯方律師認為這樣確認他們涉案並不穩妥。
案件翌日續審,控方要求庭上認人,辯方反對,裁判官認同辯方理據,認為此舉對四被告不公平。
東區法院裁判官,以控方未能證實四名被告是襲擊A先生的人,裁定案件表面證供不成立,撤銷四人控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