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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塊肉-援交少女碎屍案(八)
(原載法醫龍博士《法醫鑑證實錄》)
日期:2008年4月27日
標題:九塊肉-援交少女碎屍案(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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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點:深水埗石硤尾街仁發人廈一個劏房單位
人物:丁啟泰 王嘉梅
案情: 丁啟泰將援交少女王嘉梅殺死並毀屍棄掉。
備註:2009年7月27日,隌審團裁定丁啟泰謀殺罪名成立,法官判處終身監禁。
控方播出警方為被告錄取的首兩份會面錄影,警方原只是要被告確認警方檢取的證物,被告突然愈爆愈多,一個原本數分鐘的會面延伸至個多小時。
被告接受會面錄影不久,向盤問他的警員承認殺人,說以手推車將屍體,由深水埗推到九龍城碼頭掉入海中。
警員問他如何用鐵車仔,推屍體經漆咸道進入紅隧管制範圍時,他突然說:「我坐巴士去嘅,淨係攞住女仔個頭。」
警員一時間來不及反應,重複說:「你……你你可唔可以講多次……」
被告對警員說,他在套房內將死者肢解,將肉塊及內臟切碎放入坐廁沖走,頭顱則用紙袋及膠袋包好,坐6C巴士到九龍城碼頭掉入海中,然後坐的士回家。
警員問為何要帶着人頭坐巴士,被告說,警方路障一般不會截查巴士,乘巴士風險較低。
被告憶述整個毀屍過程時都非常詳細,不時要在旁警員站立,讓他展示切割位置。
三名警員一直表現冷靜,當被告講述他如何用菜刀,及一塊「A4」影印紙大小砧板把死者的頭砍下時,三名警員的動作及聲音突然停頓數秒,一名警員問:「頭甩咗咁點?」
負責盤問被告的警長談啟泰說,被告說將整條屍拋入大海,他最初也覺得是真的,直至被告「自爆」將死者肢解分屍,才知棄屍只是一派胡言。
王嘉梅的姊姊王院平(二十歲),親妹被殺後她消瘦不少,為怕受事件影響已改名,現改名王浩晴(譯音)。
主控官問王院平:「你的妹妹有否沾染毒品?」
王院平激動說:「我肯定佢一定無!」
上庭作供完畢,王院平一度在庭外蹲下痛哭,她說:「我已受咗好大壓力……好辛苦……」
王院平在庭上指妹妹停學,只因想賺錢幫補家計,堅稱妹妹沒有吸毒及「索K」,她曾問妹妹有否吸毒及索K,王嘉梅認真地答沒有。
王院平說她與妹妹在家中共用電腦,據她所知,妹妹沒有在網上結識朋友。
姊妹間感情要好,經常談心事,妹妹只「報喜不報憂」,將不開心的事收藏心底。
王嘉梅雖然被校方讚品學兼優,退學後加入模特兒公司,曾招攬舊同學參加特兒公司課程,不少同學都被模特兒公司騙取大量金錢,自此與她關係欠佳,她的死訊傳出後,有人聞訊發笑。
一名自稱是王嘉梅舊同學的少年,分別在xanga和雅虎貼出一篇八百多字的負面文章。
網誌指王嘉梅在校內「壞事做盡」,但所說例子只是「抄襲他人家課、上課睡覺」等等,又指她升班後成績轉差,懷疑她以往有否作弊,並以尖酸字句指王嘉梅「惡人自有惡報」。
7月21日,控方播出被告與警方的會面錄影,詳細講述毀屍手法及經過。
警員問他為何當初只講棄屍而沒有提及分屍,被告說,因過程實在太「變態」,說不出口,但想了想,又覺得很對不住死者,才決定說出真相。
被告稱在2008年4月27日,發現死者全無生命迹象後,想了一會決定處理屍體。
他將死者拖到廁所,取出菜刀和小砧板,在死者前頸割一刀放血,清理好地上血跡後,先將死者的頭斬下及用黑色膠袋包好,然後斬掉四肢。
他劏開死者身軀,徒手「扯」出內臟,然後將「一舊舊」紅色的內臟切成細件,逐少掉進馬桶沖走,餘下肢體則「片皮拆骨」。
被告說:「我見過人哋斬豬肉都係咁斬,我就試下咁樣切,將死者肢體逐一片出皮和脂肪,再削肉。然後又將皮肉切成碎片,再放入馬桶冲走。」
他說,餘下的骨頭很難切,用刀的尖角在關節位「撬」,到切割死者腿骨時,「熟能生巧」,已懂得從膝蓋位下手,輕易把腿骨一分為二,再將骨上碎肉削走,令人不覺那是「人腳」而以為是「豬腳」。
7月22日,控方傳召被告丁啟泰的好友謝彥德(三十歲)作供。
他在約十年前認識在大牌檔工作的肥丁,成為能傾訴心事的好朋友。
謝彥德說:「佢為人內向,喜歡獨處,容易發脾氣,但只限於用粗口罵人。」
「約三年前起,我同佢每個禮拜都去的士高玩樂,知道佢有食 Fing頭丸及索K,我夜晚喺物流公司做文員,2007年買咗部貨車喺日間兼職送貨,佢唔收酬勞,經常幫手。」
去年4月27日(事發日)凌晨,他與被告到的士高尋樂,曾見被告食搖頭丸,索K及飲酒,至早上八時許則各自歸家。
被告在27日當晚九時二十五分至十一時二十五分,曾三度致電他,除透露「殺人」外,又指「個女仔好想死」。
講述剖屍經過時,又提及如何斬死者頸部,又稱把死者的肉和骨斬到「排骨咁」,又說「原來人裏面真係有好多肥膏」。
被告更稱,因不想看到死者樣貌,所以把她的臉撕下。
碎骨和肉已拿到豬肉檔掉在放置「下欄」的竹籮,但頭顱及盆骨仍不知如何處置。
被告稍後將死者頭顱帶到九龍城碼頭棄掉後,乘的士回家途中致電告訴他。
謝彥德表示,被告初時告訴他殺人的事,他一時也難以接受,以為講笑。
往後數天,被告仍不住向他提及殺人的事,他叫被告不要再講。
5月3日晚上,他如常與被告往的士高玩,被告如常「瞓吓、玩吓」。
翌晚,他因無法入睡,無意中在互聯網上看到有關死者失蹤的報道,發現無論日期、地點與死者身形,都與被告所言相似,他於5月6日(應是5月5日)報警。
謝彥德接受盤問時表示,不覺得被告把事情告知他,是想由他報警。
他記得被告在27日晚首次致電他時,他正在工作,通話期間他曾按過電話掣三下,被告立即喝止:「你唔係報警啊?」
他不認為被告想他報警,被告從沒有對他說「唔記得」,只說「唔知點解」就殺了死者。
肥丁於7月23日出庭自辯時很冷靜,對問題稍有懷疑即要求律師再問一次。
他聲稱不知死者為何會死,語帶歉意地說:「我好後悔,我當日唔應該叫佢嚟我間屋度。」
主控官說他描述當日過程時並不慌亂,被告即說:「當時我個腦只想到一個問題,就係盡快搞掂,唔係條屍留喺度點算?」
被告說,案發日淩晨到尖沙嘴的士高耍樂,喝酒猜枚、索K和食搖頭丸,至早上七時離開,回家後洗澡時,發現褲袋內還有剩餘K仔,於是放在桌上。
肥丁說:「沖完涼後,我本來諗住瞓覺,但瞓唔着,於是上網同『索K』,跟住打電話俾早前喺援交網認識嘅Kiki,搵佢嚟搞嘢(性服務)。」
肥丁說,王嘉梅來到住所,看見桌上有K粉,就問他可否吸一些。
兩人之後一同「索K」及聽音樂,之後的事全無印象。
醒來時發現王嘉梅死亡後很緊張,以為「食HIGH咗」搞出人命,之後愚蠢地肢解屍體。
肢解後曾致電情如親兄弟的好友謝彥德,是因為當時很驚,有需要找人傾訴。
他雖曾鉅細無遺地陳述毀屍過程,但在庭上表示肢解過程並非記得好清楚,會面錄影所說的只是部分屬實。
肥丁說:「嗰日我返到屋企,就俾佢哋(警方)拉咗。差佬鎖我上車嗰陣猛咁對住我講粗口,我同佢哋講無殺人,佢哋就打咗我幾拳。」
「返到差館,差人同我講已經拉咗『阿德』(謝彥德),又話『阿德』乜都招晒出嚟,如果我唔認殺人,就連『阿德』都拉埋落水,我唔想『搞到朋友』,喺會面紀錄嗰陣承認殺人。」
肥丁說:「案件重組嗰陣,差人要我用假人示範點樣勒死佢(死者),其實我都無勒佢,但差人叫我咁做,我就照佢哋意思『做場戲』。」
「佢哋拉咗我之後,淨係叫我做『肥仔』,佢哋問我嘢,我答得唔啱聽,就俾佢哋當沙包咁打,唯有佢哋話點就點啦!」
主控官盤問時直指肥丁「大話連篇」,案發前根本沒有「索 K」,神志清醒,殺人後毫無悔意,所以毀屍滅迹,並偷去王嘉梅三千四百元,在的士高玩樂及買毒品花掉。
主控官說:「被告一方面聲稱對案發經過毫無印象,但又能向朋友及警員講述與死者身體接觸情況,被告根本無吸毒,至於為何殺死者則只有他才知道。」
肥丁否認主控官說法:「我根本唔記得發生乜嘢事,我講點樣同佢(死者)喺床上搞嘢,只係我推測會咁樣做,並唔係當時嘅記憶。我本身有錢使,唔會因為呢三千幾蚊而殺一個人囉!」
主控官說:「從肢解及棄屍過程,看不出他驚慌及混亂,又聰明地選擇搭巴士而非的士,可見被告是有心殺人,殺人時清醒,殺人原因只有他才知道。」
7月24日,控辯雙方律師的結案陳詞相當簡短,前後只花了約個半小時便完成。
控方直指被告是「大話精」,把死者被殺過程的記憶完全「關掉」,質疑他聲稱吸毒後失去知覺殺人說法並不可信。
被告被捕後曾多次說謊、愚弄調查的重案組人員,是出色的說謊者。
控方指被告由被捕起,便不斷「耍」調查的探員,先說棄屍大海,後才承認肢解屍體。
被告發現死者已死,只考慮十分鐘,便把屍體拖到廁所放血及處理,毀掉與死者有關的證據,表現得非常冷靜和小心。
控方說:「被告從沒向警員提及,案發前曾與死者吸毒,在案發一年後與精神科醫生見面才首次提及。」
辯方則指此案是濫藥導致的悲劇,案發時被告並不清醒,提醒陪審團要集中殺人的證供,不要因被告曾肢解死者而對他存在偏見。
辯方稱,被告作供時透露被捕後多次遭警員毒打,並在警員指引下作錄影會面及重組案情。
辯方指出:「今年4月,被告與精神科醫生見面,才首次在無壓力下憶述事情,憶起曾與死者在事發前一起吸食毒品。」
被告約於九年前開始吸毒,過往也曾在吸食「K仔」後失去記憶。
被告當日電召死者只為性服務,若他有心殺人,為何事後要致電告知朋友。
辯方表示,被告講述處理屍體的手法,可能令人以為他做了些可怕的事,但被告開審前已承認非法處理屍體,希望陪審團不要因他曾肢解屍體而對他存在偏見。
辯方說:「被告十分年輕,一直有工作,教育程度不高,只是受毒品禍害。精神科專家指出,若被告所言屬實,確有可能因吸毒引致失去記憶
及控制能力的『自動症』,希望陪審團能裁定被告謀殺罪不成立。」
法官把案押後至7月27日,屆時會向陪審團解釋法例及讓陪審團退席商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