舞客斬殺軟飯王

日期:1988年6月12日
標題:舞客斬殺軟飯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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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點:屯門小冷水(屯門踏石角龍門路四十四區)
人物:萬月兒 袁慶雲 許強 歐光
案情:萬月兒與一名舞客合謀將袁慶雲殺死。
備註:1989年1月20日,歐光時承認誤殺罪名,輕判入教導所九個月至三年。1989年11月24日,陪審員裁定萬月兒謀殺罪名不成立,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判監禁四年。

  許強是一名「僱傭兵」,只要有錢,他甚麼都做,殺人亦不例外。
  許強經常物色一些「白手」(沒有犯罪紀錄的人),以便必要時為他工作。
  歐光做夢也想不到,自己心目中的好人,竟是一個為他帶來牢獄之災的人。

  1988年6月12日,歐光要為許強的「好意」付出代價。
  「阿光,今晚我約了朋友遊車河,我的車剛入了廠,你如果有空的話,載我們去遊車河,好嗎?」許強在電話中對歐光說。
  「強哥,不如你來取回借給我那部車吧!」歐光雖然有點捨不得,但口中依然說出這番話。
  許強說:「不!反正我的車明天也可以出廠,不用這麼麻煩了,今晚九點,你到大角嘴碼頭接我們吧!」
  當日晚上九時,歐光準時到達大角嘴碼頭,接了許強及一男一女,男的叫「高佬」,女的叫莉莉,然後到樂富接另一名男子,之後在許強吩咐下將車駛往藍田。
  「到了藍田,許強落車取了三樣用報紙包裹的東西,交給在樂富上車的『四眼仔』,我見到報紙包着的是呎多長的利刀,知道有問題,但在當時環境下,我不敢再問些甚麼。」歐光向替他錄取口供的探員說。

  「後來,許強叫我駕車到旺角,將車泊好,在一間酒樓吃晚飯。」
  「吃飯時,四眼仔向許強說,莉莉是他的女朋友,最近被人勒索金錢,今他感到非常不滿,他說要教訓那人,叫許強將那人擄到元朗,然後要那人將勒索得來的錢交出來。」

  「四眼仔說,那筆錢大約有十萬元,他分文不要,全部給了我們,他說錢財是身外物,最重要是出一口氣。」
  「吃完飯後,四眼仔和莉莉先行離去,我駕車載許強及高佬,到旺角洗衣街九十號偉基大廈,在新百樂舞廳門外讓許強及高佬下車。」
  「許強叫我將車駛到街角等候,接應他們。」
  凌晨十二時許,四眼仔及莉莉行近歐光停在路邊的汽車。
  四眼仔吻了莉莉的臉說:「莉莉,我們就依計畫去做,過了今晚,那個衰人就不會再麻煩你了。」

  四眼仔說完,上車在司機旁邊位置坐下,歐光留意到四眼仔的西裝外套之內,腰間插了一把用報紙包裹的利刀。
  莉莉和四眼仔分手後,步往新百樂舞廳,在舞廳入口附近,向許強及高佬打了一個準備妥當的手勢。

  二十分鐘後,莉莉和一名男子由舞廳下來,在路邊等的士。
  在附近等候的許強及高佬在那名男子的背後出現,兩人對那名男子拳打腳踢,莉莉趁機走開。

  歐光對探員說:「四眼仔叫我將車開前接應,當我將車停在舞廳門口時,四眼仔下車用刀斬那名男子,三人合力將那名男子拖上車。」
  「四眼仔對我說『開車!』,我當時好驚,依四眼仔指示將車駛往元朗,那個男人已被他們斬傷,但在行車途中,他們還對那個男人拳打腳踢。」
  那名遍體鱗傷的男子不斷苦苦哀求:「老兄,如果我有甚麼得罪你們,你們大人有大量放過我,求你們送我去醫院!」

  「你不用怕,我們不會要你的命,現在就送你去醫院!」許強對那名男子說,三人亦停止毆打那名男子。
  歐光說:「那男人聽到許強這樣講,沒再說話,過了不久,四眼仔叫我將車駛入一條小路,小路盡頭是一個沙灘。」

  「到了沙灘,四眼仔叫我停車,之後,他們三人將那個男人拖落沙灘,我回頭看看後座位,看見坐椅及車廂地板上有一大灘血,我當時很驚慌,不知怎樣才好。」
  「後來,我聽到那個男人叫救命,過了幾分鐘,見到許強他們三個人由沙灘走回來,他們身上都是血,我不敢問他們那個男人去了哪裏,他們上車後,高佬叫我將車駛去元朗一間村屋。」
  歐光等人到村屋後,將身上血跡洗去及更換衣服,歐光則用水將車上的血跡清洗。
  「強哥,我怕會搞出人命,我想報警,可以嗎?」歐光悄悄地對許強說。

  許強對歐光說:「你要報警,我都不反對,但你要想清楚,班差佬實『做夠你』(設法令你入罪),現在你可以駕車離開。」

  歐光駕車返回筲箕灣寓所,思前想後,在早上七時到筲箕灣警署報警。
  警方替歐光錄取口供後,知道事發第一現場在旺角,將歐光交予旺角警署接手調查。
  歐光由警車載到旺角警署後,負責調查旺角區一宗傷人案的重案組探員,認為歐光與事件有關,向他進行盤問。

  該宗傷人案發生在凌晨二時許,警方九九九電台接到一個報案電話,指在洗衣街九十一號地下,有一名男子遭人斬傷後被擄上車離去。
  警方接報到場,在現場地上發現一對皮鞋,一撮染血頭髮及一灘血跡。
  目擊者表示,受傷男子當時身穿白底藍間條恤衫、牛仔褲。

  警方在現場調查一番後收隊,案件稍後交由重案組接手調查。
  歐光接受警方調查時表示,當心慌意亂,未能認出那個沙灘所在,青山公路一帶有不少沙灘,重案組打算在稍後時間用車載歐光沿青山公路辨認。

  同日下午二時,數名郊遊人士在屯門小冷水,(屯門踏石角龍門路四十四區,近中國水泥廠),發現一名男子倒斃在沙灘上,其中一人用手提電話報警。

  屯門警署派人到現場調查,將半浸在水中的屍體搬上石灘作進一步檢查。
  死者年約三十歲,身材健碩,穿白底藍間條紋恤衫、牛仔褲、白襪,沒有穿鞋。
  法醫檢驗屍體時發現,死者的頭、額、背均被毆傷及有刀痕,臉部更被人用刀利至血肉模糊。
  從死者身上傷痕推測,法醫認為這些傷患並不足令死者致命,死者被發現時上半身浸在水中,法醫懷疑死者遇襲後,失去知覺溺斃。

  為確定死者死因,鑑證科人員取了海水樣本,以便作進一步調查。
  發現屍體的消息傳到旺角重案組,死者身上的衣物和伏屍地點,與歐光描述吻合,重案組探員押歐光到現場認屍。

  「我相信就是他了!」歐光看了屍體一眼後,不敢再看。
  晚上九時半,伏屍現場調查工作告一段落,死者屍體舁往殮房作進一步檢驗。

  重案組探員根據死者指模,查出死者身分。
  死者袁慶雲,三十歲,有黑社會背景,原在洗衣街新百樂舞廳任舞女大班,後來因為向旗下舞小姐索取肉體利益,個多月前被舞廳解僱,轉行向舞小姐「放數」(高利貸)。

  由於案情嚴重,郭楚權警司接手調查,總督察張藻材與探長袁潤林合力協助。
  晚上十一時半,重案組探員到新百樂舞廳「清場」調查,逐一盤問舞廳工作人員及舞小姐。

  一名舞小姐對探員說:「阿雲昨晚九時半上來,他說要找莉莉,莉莉當時未回來,阿雲就在這裏(舞廳)等她。
凌晨十二點多,莉莉回來,他們兩人談了一會,就一同離開。」

  1989年1月13日,下午二時,重案組探員押歐光到元朗大旗嶺一區,一間石屋搜查證據,在屋後的草叢找到四隻染血白布鞋,兩個用報紙製造的刀套及數個玻璃樽,懷疑與案有關。

  探員在石屋調查四小時,下午六時收隊離開。
  翌日,警方將歐光落案控以謀殺罪名,於1月15日解上北九龍裁判署提堂。
  警方相信,在這宗兇殺案中,還有三男一女在逃。

  1989年1月18日,警方發出與案有關的三男一女資料及圖片,通緝他們歸案。

  四名疑犯包括:
  許德強,二十三歲。
  韓永昌,二十一歲。
  韓永三,十九歲。
  萬月兒,二十五歲。

  1989年1月20日,歐光在高等法院受審時承認誤殺罪名,獲控方接納。
  代表歐光的大律師向法官求情時表示:「被告駕車前不知道同行者的意圖,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。」
  「被告是一個未成熟的青年,今次主要是受壞朋友影響,令被告惹上麻煩的主要原因,是被告喜歡駕駛。」
  「被告在案發前數月剛考到車牌,他的朋友叫他駕車接載,他是很難拒絕的。」
  「被告事後很後悔,主動投案及盡量協助警方,他剛中學畢業,尚有大好前途,希望給被告一次自新機會。」

  按察司王見秋判案時表示,奪去人命是很嚴重的罪行,不能輕判。
  王見秋說:「不過,在這件案中,被告的處境較不尋常,被告沒有實際參與襲擊死者,事前亦不知道有暴力事件發生。」

  「被告在案中受到一定程度威脅,並非自願參與,被告未能在事發前離開,本席考慮到被告當時思想混亂及律師的求情因素,加上被告無案底及勤奮工作,決定法外開恩,輕判被告入教導所九個月至三年。」

  1989年3月16日,重案組探員拘捕案中關鍵人物萬月兒(莉莉),她在警誡作供時交代殺人動機。
  莉莉說:「我在新百樂夜總會做小姐時,認識他(死者袁慶雲),他是『黑底』(有黑社會背景),我希望找個『靠山』,我們很快就同居了。」
  「去年(1988年)4月,他跟我一個姐妹上床,我向他提出分手。」

  「他要我給五萬四千元『掟煲』(分手)費,恐嚇說如果沒有,就將我毀容。」
  「我付了『掟煲』費,但他仍然經常問我要錢。」
  「其實,他都用了我不少錢!他用我的名義向別人借『貴利』(高利貸),足足借了十多萬,那筆錢全部都由我替他還。」

  此外,死者還逼莉莉和他合謀,捉一些怕事的客人的「黃腳雞」。
  死者完全不把莉莉當作妻子看待,只是盡量利用她的身體為他賺錢。

  莉莉將死者所作所為告訴熟客四眼仔,四眼仔說會找人擺平死者。
  幾日後,四眼仔對莉莉說已找到人教訓死者,約定莉莉將死者引到舞廳門口,讓殺手對付死者。
  莉莉說:「當日,我跟他說,到樓下的提款機拿錢給他,他便跟我下去。」
  「之後,他被四眼仔他們斬傷,拉他上車離開。」

  「四眼仔翌日找我,說已殺了死者,叫我和他到內地避風頭。」
  「最近,我們知道歐光已被判監,以為警方已放棄調查,於是由內地回來。」

  警方稍後將四眼仔拘捕,由於莉莉一力承擔殺人罪名,警方在無足夠證據下,只得將四眼仔釋放。
  1989年3月18日,萬月兒被控謀殺罪名,在北九龍裁判署提堂。

  同年11月24日,五男二女陪審員裁定,萬月兒謀殺罪名不成立,誤殺罪名成立,法官判被告監禁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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