狠男殺空姐 衣櫃藏屍(下)

日期:2013年12月4日
標題:狠男殺空姐 衣櫃藏屍(下)
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abc160401/videos/oa.598379763850614/462761367487905/?type=3
https://akoe123.blogspot.com/2018/05/blog-post_17.html
地址:荃灣荃威花園2期D座23樓
人物:莫俊賢 陳曼儀
案情:莫俊賢是陳曼儀的前男友,因不甘被女友拋棄,上門將她殺死藏屍衣櫃。
莫俊賢潛逃到深圳,三年後落網押回港受審。
備註:2018年5月8日,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,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莫俊賢謀殺罪名成立。
5月11日,莫俊賢被判終身監禁。

WANTED BY THE HONG KONG POLICE香港警察懸賞
Murder 謀殺
(Reward: HK$300,000 懸賞 : HKD$300,000)
莫俊賢 Mok Chun Yin, Oscar

  2013年12月8日(星期日)凌晨二時十分左右,在香港新界荃灣荃威花園的一個單位內,一名二十六歲女子陳曼儀,被發現陳屍在其睡房的一個衣櫃中。
  死者的頸部及手腳均有瘀傷,死因為遭人勒斃,死亡時間約為2013年12月4日(星期三)下午。

  警方現通緝一名相信與案有關的男子莫俊賢
  花名: 阿水
  出生日期:1987年11月4日
  案發時二十六歲
  香港身份證號碼: Z974XXX(X)
  是死者的前度男朋友
  任何公眾人士如有關於此案的消息,或知悉匪徒的身份或其下落,請盡速與警方聯絡。
  現警方提供港幣叁拾萬圓賞格,任何公眾人士如在懸賞通告有效期內報訊,使匪徒落網並遭受滿意檢控,可全數獲得或按比例分配賞格。
  通告內的「滿意檢控」應理解為,被捕者須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裁判法院,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,就所處理之案件作出答辯。

  檔案編號 : TW RN 13052837
  懸賞通告 : 2014年第3號
  通告終止日期 : 2015-01-17

  原籍深圳的莫俊賢,殺人後從父母處拿了十多萬後,潛逃到深圳,一直匿藏在親友家中,靠打黑工過活。
  半年後與一名女子結緍,2015年11月誕下兒子,家中開支增加,莫俊賢到一家工廠應聘當管工。
  有了固定收入後,莫俊賢過「正常生活」,他經常光顧髮廊,因而暴露了行蹤。

  2016年10月24日,香港警方致函請求內地公安機關
協助調查緝捕莫俊賢。
  廣東公安機關抽調省、市兩級公安機關精英,組成專案組,全力緝捕,與香港警方保持密切聯繫,多次就案件進行會晤協調和情報線索交流。
  經連續數日偵查,專案組鎖定莫俊賢,10月29日晚,莫俊賢二十九歲生日前六天。
  公安機關在深圳市龍崗區橫崗街道,一家美容美髮店拘捕莫俊賢。經審訊,莫俊賢對其在香港殺害前女友,藏匿屍體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,廣東公安機關第一時間向香港警方作了通報。

  莫俊賢被捕後關押在深圳市第一看守所,2016年11月9日早上預演移交過程。
  他被押出時無鎖手扣,沒有戴眼鏡,一直以雙手掩面,由看守所值日官核實身分,報上姓名、身份證及回鄉證號碼,
再由值日官檢查其隨身物品,包括被捕時衣物、一副眼鏡及七百一十港元現金。

  完成手續後由莫俊賢打手印確定,之後被押返看守所,等候被押送往皇崗口岸。
  莫俊賢是自2000年以來,廣東公安機關,向香港警方移交的第一百七十四名香港籍通緝犯。
  2017年2月1日下午約四時,警務處助理處長(刑事)鍾兆揚,在深圳皇崗出席移交儀式。兩地警方在邊境辦妥手續後,莫俊賢被押到荃灣警署扣查。

  探員為莫俊賢進行錄影會面,莫俊賢聲稱:「咁大個人,法都未犯過,一犯就殺咗個人。」
  「到依家被人捉到,好似解脫,諗番好後悔,一時衝動就傷害咗條人命,唔知點面對屋企人,同佢嘅屋企人。」
  2018年4月19日,陳曼儀命案在高院開審,控罪指被告莫俊賢(三十歲),於2013年12月4日在荃灣荃威花園一單位內,謀殺陳曼儀(終年二十六歲)。
  被告只承認誤殺罪,不獲控方接納。

  本案開審前,莫俊賢已承認盜竊罪及企圖盜竊罪,案情指莫俊賢殺死陳曼儀後,偷去她的提款卡,惟陳曼儀已改密碼,未能提款,便扔掉了提款卡。
  12月7日下午約五時,莫俊賢在先達廣場,將陳曼儀的LG手機變賣獲得一千二百元。

  控方開案陳辭指出,死者陳曼儀與被告曾是情侶,兩人交往近一年。
  被告稱,認識陳曼儀時覺得找到了「Miss Right」兩人當晚便發生關係,成為情侶,他亦一改同時有多個女友生活態度,變得專一。
  拍拖期間,被告視死者為「人肉提款機」,欠下死者大筆錢,兩人不時因錢銀吵架。
  兩人於2013年9至10月期間分手,死者只得一個銀行戶口,在她臨終時只剩約三千五百元存款。
  死者欲與被告斷絕關係,不准被告踏足她的家,封鎖他的facebook戶口,被告改用新戶口監視死者發現死者結識了新男朋友。

  被告查出死者更表,挑選12月4日下手,當天她要出勤飛往長沙。
  被告潛入荃威花園,在死者所住單位門外埋伏約四十分鐘,死者穿着空姐制服預備出門時,被告衝進單位,逼她致電公司請假,然後從後用頸巾勒死她。
  被告將屍體收進衣櫃,再將死者物品藏起,營造她上班工作的假象。
  被告於12月6日向好友曾善賢透露早有殺人念頭,被告認為屍體在三天內不會有人發現,最終在12月7日潛逃內地。
  被告在庭上自辯時說出另一版本。
  他說死者為人霸道和脾氣不好,試過「出軌」夜會機師。
  案發當日陳曼儀叫他上陳家取回毛衣等物品,他事前查閱過陳曼儀工作更表,知悉案發當日(2013年12月4日)死者要上班。
  當日下午約一時到達陳曼儀家門前按鐘,陳曼儀開門,當時家裏無其他人。
  他要求復合,兩人重修舊好。
  陳曼儀打電話回公司「詐病」,以便陪他食晚飯,陳曼儀上洗手間時,她的手機響起。

  他看見陳曼儀與一名男子有曖昧短訊,陳曼儀從洗手間出來,要莫俊賢歸還手機,爭奪期間,莫俊賢的頸部被抓傷。
  他質問陳曼儀:「你係咪玩我?點解你畀個希望我,又要令我失望。」
  陳曼儀直認不諱,更說:「你咩都唔及佢……我去北京overnight(過夜),佢去北京搵我,搞過嘢啦。被佢搞好過被你搞啦X街,同佢搞嘢開心啲添,你都冇X用嘅!」

  被告質問死者是否玩弄他,死者直言:「係呀,係玩X你呀,咁點吖?」
  兩人之後發生糾纏,他將陳曼儀壓在地上,隔着制服的頸巾掐着她的頸。
  他見到陳曼儀失禁沒有反應,立即做心外壓和人工呼吸,急救十分鐘後陳曼儀仍無反應,知道殺了人。
  他把陳曼儀的屍體藏在房間的衣櫃內,又將陳曼儀的行李篋藏在主人房的衣櫃頂。

  殺人後,他回家收拾片刻,當晚經皇崗到內地,吃過飯後打算回港自首,走到旺角警署前卻又不敢進去,在旺角找了一家賓館獨自過夜。

  他又主動向兩名友人透露殺了人,對他們說與死者分手後非常思念她。
  12月7日,他取去父母十多萬元現金,再次經皇崗離港並在內地定居。

  潛逃深圳後,曾於2014年2月企圖服安眠藥加燒炭自殺,但未點着炭爐便睡着。
  莫俊賢與警方的錄影會面中曾說:「對唔住內地幫我生咗仔嘅女朋友。」
  他感嘆自己令兒子失去完整家庭。
  主控官盤問被告時指出,被告從未向警方提及他被陳曼儀挑釁的說話,「你無X用」,被告聲稱遭侮辱他性能力的說話,根本不存在,因死者無法反駁,他才這樣說。

  2018年5月7日,控辯雙方陳辭完畢,法官引導陪審團裁決。法官表示,被告在開審前已承認殺害陳曼儀,案件最關鍵問題,是他殺人時,是否有意圖要殺死者,或者令死者嚴重受傷,如果被告沒此意圖的話,陪審團便應判被告誤殺。

  另外,就算陪審團裁定被告行兇時,有殺人或嚴重傷人意圖,若他們認同被告是被死者言語或行為激怒下犯案,被告罪責亦可減輕,由謀殺降至誤殺。
  法官指出,本案發生在四年多前,證人的證供或會因事隔久遠而不準確,他提醒陪審團,就算他們認為此情況是由被告潛逃引起,仍要將證供不準確的疑點利益歸於被告。
  法官強調,就算被告真有向曾善賢說過:「上次已經想殺佢(死者)」,不一定代表他在今次行兇時有意圖殺人。

  法官向陪審團解釋,被激怒這個減輕罪責的辯護理由的定義,是死者所作出的挑釁行為或言語,是否足以令常人突然暫時失控。
  陪審團要先考慮,死者是否有如被告自辯所述般挑釁被告,令到被告激動失控。
  如果他們裁定被告是被激怒的話,下一步則要考慮一個與被告相同年齡性別的人,會否同樣被挑釁至失控殺人。
  如果會的話,就算被告行兇時有殺人或嚴重傷人意圖,亦要判被告僅誤殺罪成。

  2018年5月8日,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四小時後,以六比一大比數裁定莫俊賢謀殺罪名成立;
  辯方說,法庭雖然只可判被告終身監禁,但仍希望為他求情,因這關乎被告日後申請假釋。
  案件延至5月11日判刑。

  2018年5月11日,辯方律師求情時稱被告稱已感後悔,被告一開始就沒有否認是他殺了死者,被告在被捕後的錄影會面表現內疚及後悔,亦對死者的父母感到抱歉。

  法官說,被告一早承認殺了死者,但聲稱並無殺人意圖,因受死者挑釁一時憤怒才會殺她,只屬誤殺。
  法官說,被告有權以自己認為適合的方式辯護,被告毫無疑問犯下謀殺罪,但他為求甩身說盡所有謊言。
  法官說不能相信有人居然如此冷血,在整個審訊期間,看不到被告身上有絲毫悔意,殺人後仍冷靜偷死者的錢,滿口說深愛對方,但沒有對死者表現出一點敬意。
  在審訊過程中將死者私生活放到法庭上,顯然侵犯死者私隱,審訊更逼使死者家人再度面對至親慘死回憶,「猶如在他們的傷口上撒鹽。」

  法官提及,被告早前因對女死者施暴,曾被法庭判簽保守行為,禁止他再對他人使用暴力,被告顯然沒有汲取之前教訓,因為一時妒忌及佔有慾,奪走年輕女子美滿豐盛人生。

  被告身為逃犯,在潛逃半年內,居然可以再愛上另一女子,令對方懷孕產子。
  被告毫不在乎母子往後的人生,特別是小孩將來會失去父親,可見,被告是不負責任、只顧自己的人。
  被告早前承認盜竊罪及企圖盜竊罪,法官下令被告監禁九個月,與謀殺罪刑期同期執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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