學生自殺 失戀與書包
(原載重案組黃sir系列《少年重案》)
標題:學生自殺 失戀與書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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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1992年2月27日
人物:麥慧琳
日期:1992年3月16日
人物:庾寶珊
1992年2月14日,十四歲女學生吳明慧在寓所自縊身亡。不足兩個星期後,十三歲女童麥慧琳,在兆康苑兆恒閣由高處墮下死亡。
麥慧琳留下十一封遺書,分別給祖母、父母、警方及朋友,遺書署名是「一個犯了嚴重錯誤的人」。
麥慧琳是屯門恩平工商會李琳明中學二年級學生,在給父親的遺書中,她說對不起父親,浪費了他十多年的供書教學。
她說,「如此做」(自殺)部份是學校問題,但大部份發生在家中,希望父親(麥父已離婚)找個伴侶生個兒子,要保重身體。
她又希望祖母保重,不要難過。
給同學的遺書中,說她要離開這個世界,叫各人原諒她,不要難過,不要怪她。
留給「契兄弟」的信中,說對不起他們,說她不是去外國讀書,而是要離開這個世界,她不再哭,不再哭了。
與麥慧琳在中學一年級認識的女同學說,死者性情固執,可能與父母早已離婚,由祖父母養大有關。
她說,死者有「小姐」脾氣,為人開朗,學業成績中上,平日表現很活躍,時常參加課外活動,有很多「契兄弟姐妹」,但與同學相處並不融洽。
「慧琳(死者)在1991年9月升上中二後,認識同班一名男同學
最初我們還一齊聚會玩樂,後來她們兩人開始疏遠我們。」
「慧琳對我說,與那名男同學一起時很開心,他們經常一齊打保齡球、看電影,兩人經常手拖手,十分親密。」
「今年農曆年過後,慧琳告訴我,她的男友另結新歡,兩人已分手。」
「慧琳與同班同學相處不融洽,遭她們群起杯葛,她的祖母又因她經常講電話及拍拖而責罵她,令到她的情緒十分低落。」
「今年二月初,慧琳曾對我說想跳樓自殺,我聽了後,勸她不要做儍事。」
麥慧琳自殺的關鍵人物,她的十四歲小男友說,他與死者分手,原意是想專心讀書,豈料出現了意想不到的後果。
「我與慧琳在中二時是同班同學,她活潑開朗,在校內成績很好,而且經常參加課外活動。」
「我與慧琳拍拖四個月,我把她視為親密女友。我們單獨約會了十多次,其中三次是看電影,多數時候是一起行街。」
「我們多數在假期及周末約會,見面時,我們屬『手拖手無嘢講嗰隻』,互相之間沒有作出任何感情上的表示。慧琳沒有與我講她的感受,我不知道她與我拍拖四個月有甚麼感覺。今年一月,我因為要專心讀書,透過另一名女同學向慧琳說分手,原因是我已另結新歡。」
「我與慧琳並沒有吵架,我們之間的感情也沒有問題,我相信,我提出分手令她不開心。有關感情的事,我相信可以自己解決,不用向父母、老師或社工求助。」
「我料不到,慧琳以為我有新歡而撇(拋棄)她,亦想不到會傷害她的自尊心及令她難受。」
麥慧琳的班主任指出,死者具雙重性格,她在教師面前表現活潑開朗,勤力讀書,但內心有千千個結,遇到不能解決的問題,不向人求助,以致坐困愁城。
「去年十一月左右,我知道慧琳與人拍拖,由於兩人的學業成績及行為都沒有差誤,沒有與他們單獨約談,亦沒有約見他們的父母,只是間中與慧琳說幾句。」
「我一直認為,學生拍拖,只是一對男女比較投契而已,在我班中三十九名學生中,只有兩人拍拖。」
對於班主任的觀點,總社會工作主任莫虹英表示認同,她說,所謂拍拖問題,只是十多歲青少年結交異性,參加派對,是社交生活方式之一,如果不妨礙學業,父母不需要制止。
她補充說,父母如發現十六歲以下子女談戀愛,若不懂得如何處理時,應向社工求助。
學童自殺問題,在1992年「庾寶珊事件」發生後,進入一個微妙階段,校方再度成為被指摘對象,令香港的學校負責人聞學童自殺而心驚。
案中死者庾寶珊,十五歲,在慈雲山協和中學讀中二。
事發前,庾寶珊被指盜竊同學的書包,接受校方調查期間,於1992年3月16日放學回家後,服山埃自殺身亡。
庾寶珊選擇服山埃自殺,顯示有必死決心,死者的遺書,直指今次尋死,是校方一手造成,遺書原文如下:
「屋企人:
我覺得這件事學校根本有心『屈』我,而且我唔想連累家人,(因為我有十一個證人佢哋都唔信我,我亦無得講),不過,我臨死前有一個要求,就是要我的書包同我陪葬。」
「學校:你哋『屈』我,我無嘢好講,唯有一死,但係我強調,我並非逃避責任,因而自殺,不過你哋實在太過份!其實我唔知道咁做係唔係錯,但係我真係無講大話,所以我覺得在這個世上,再沒有意義。」
「死咗之後,我要土葬,因為可以保持肉體,但係如果有可能的話,我一定會報夢畀琦琪(庾寶珊的同學),到時,佢自然會話畀你哋聽,我只係想死咗後嗲哋唔好將呢件事搞大佢,同埋,你哋唔好傷心,我會無事嘅!」
「至於家敏、寶華,二家姊死都唔想你哋衰,只係想你哋乖啲聽嗲哋媽咪話,我銀行仲有三百幾元,你哋用啦。大家姊得閒同佢哋溫吓啲書,唔好畀佢哋『留班』。」
「同學:我知道你哋都好關心我,但係我再沒有辦法說服學校,相信我,實在令你哋失望嘞!SORRY!」
「除咗屋企、學校,我都無嘢想講,只有一句:『我冤枉!』GOOD-BYE!庾寶珊」
對於庾寶珊被指偷書包一事,她的母親表示不能相信。
「寶珊已擁有十四個不同的書包,其中幾個是她姊姊畢業後留給她用的。」
「寶珊雖然喜歡買書包,但絕不會做出違法行為。」
「她每次買書包,都會問我們取錢,我們都會給她,所以相信寶珊是冤枉的。」
庾寶珊母親希望校方能寫一封「清白書」,給女兒作陪葬物。
1992年3月17日,庾寶珊就讀的中學就事件發出聲明,強調校方依足程序處理事件,並無犯錯。聲明指出,報失的書包與庾寶珊擁有的相似,書包上的「窩釘」,與失主父親親手用白鋼做的一樣。
庾寶珊自稱該個書包在旺角通菜街購得,老師與她曾兩度到上址找尋,但未發現有該款書包出售。
3月15日,學校考試第一天,考試前,校方約見失主,失主交來由其父親手造的兩枚窩釘樣本。
考試後,校方約見庾寶珊,向她出示兩枚窩釘,她說其父會在下午到學校見訓導主任。
當日中午十二時,校方致電黃大仙警民關係組葉警長,打算報告情況要求協助,葉警長剛巧外出,未能聯絡。
聲明指出,自從失主報失書包後,校方曾先後約見雙方家長。
1992年8月24日,死因庭研訊庾寶珊死因,這宗命案由李宗鍔法官主審。
案中指庾寶珊盜取書包的女學生表示,她不明白庾寶珊為何自尋短見,推想可能是因為不想面對現實。
「去年9月,我在淘大商場,用百多元買了一個啡色書包使用。今年3月4日,我將書包放在學校更衣室的儲物架,之後不見了,我在翌日向訓導主任報失。」
「3月9日,我在校內的石櫈上發現我的書包,書包上有我爸爸親手造的窩釘,我相信書包是我的,於是向老師報告。」
協和校長郭梁坤作供時表示,校方接到報告後展開調查,書包暫由校方保管,從表面證據顯示,書包主人並非庾寶珊。
郭梁坤說,對學生自殺一事感意外及遺憾,相信庾寶珊一時「不識諗」而出此下策。
庾寶珊父親在庭上作供時說,他每月給女兒數百元購買必需品,不相信女兒會偷書包。
他說,在二月間已看見女兒使用那個書包,失竊事件於三月初發生,顯見女兒是冤枉的。
庾寶珊的母親不滿意校方的處理方式,原因是校方不肯報警。
她說,曾向校方教師指出,女兒不是貪心的人,自尊心重,性格倔強,恐怕女兒受不了壓力,承擔不起「睇唔開」,要求老師小心處理,但校方只叫她放心。
對於校方處理此事的手法,庾寶珊的母親提出五點指控,包括:
(一)校方偏袒另一高材生(即失主)。
(二)學校不將此事交由警方處理,對女兒不公平。
(三)校方未安排社工輔導女兒,釀成悲劇。
(四)校方在廣播中公開女兒姓名,令女兒精神受到重大壓力。
(五)書包失竊事件發生後,曾在女兒書包內發現中文作文題目:「如果有一個同班同學偷錢,試寫出你的處理方法。」
庾寶珊的母親認為,作文題目令女兒自尊心嚴重受到傷害。
校方說,作文題目早在書包失竊發生前已定下。
庾寶珊一名同學作證時說,在「書包事件」發生前,已見過死者用那個書包。
3月12日曾與十名同學向訓導主任證明,死者沒有偷書包。(死者遺書中所說的十一名證人)
當日她由訓導室出來,聽到有同學叫死者自己「執生」。
她解釋,「執生」二字相信是指「醒目啲」,死者遺書中說是被人「屈」
「屈」字可解「冤枉」或「監硬嚟」。
教育署高級主任陳慕登作證時表示,他認為校方沒給死者下台機會,校方調查數天仍未有結果,應將失竊事件交社工處理,方為上策。
陳慕登又說,校方無整套計劃處理失竊。
「死者曾被老師召見六次之多,對死者心理影響極大。」
「接見的環境亦不理想,應該私下接見,更不應透過中央廣播系統傳召死者。」
「我認為,死者由於所受壓力太大,無法支持下,選擇自殺。」
「調查期間,我接觸校內多名教師,知道教員對死者無偏見,未聽過他們說死者壞話。」
「有人(包括死者父母),質疑為何不交警方處理,我認為在當時交警方處理,並不妥當,因為會令死者更焦慮、難忍,甚至自殺或逃避,屆時校方更難辭其咎。」
「如果由我處理,我亦不會交由警方處理,這是一宗校內盜竊,學校是教育學生的地方,最大目的是教導學生改過自新,將事件交警方處理,一旦判罪,會影響一生前途。」
死因庭其後裁定庾寶珊死於自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