黃道十二宮再生人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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黃道十二宮再生人
逼姦女兒重囚15年

李國明(四十九歲),已婚,職業是夜更的士司機,2015年10月2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,被告毋須答辯,法官拒絕被告保釋,還押監房看管。
李國明被控兩項強姦罪,控罪指他向十七歲女子Y訛稱其十二歲胞妹X將有災劫,須進行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解劫,於2015年6月13日及7月23日,約Y到時鐘酒店「做儀式」,將Y強姦。
Y的父母已離婚,Y與妹妹X跟隨母親Z居住,Z是李國明的婚外情婦,李國明會買東西及給兩姊妹零用錢,兩姊妹稱呼李國明做「爹爹」。
Y於2015年9月27日向生父申訴,說被告揚言「會搞我個妹」,她被逼與被告發生十四次性行為,生父覺得事態嚴重,帶Y報警。

警方於9月28日拘捕被告,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在Y同意下,與她發生性行為。
Y強調,她並非自願與被告性交,沒有一刻視被告為伴侶或性伴侶。
被告向法庭申請保釋,說要處理的士業務,可提供三萬元保釋金,交出回鄉證,承諾不離開香港。

控方反對被告保釋,透露類似情況發生超過十三次,被告以前與Y同住牛頭角上邨,在Y五歲時已認識她們一家。
案發後,Y與胞妹X已搬離原有住所,改與父親同住,被告了解她們的日常生活,知道住址和學校地址,有可能騷擾證人。
裁判官認為案情嚴重,有理由相信被告可能潛逃,不會依期歸押,被告熟悉事主一家,很大可能再犯案或騷擾證人,拒絕其擔保申請,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再訊。

2017年2月15日,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解劫案開審,「再生人」李國明被控十六項罪名,包括於2015年4月8日猥褻侵犯X,兩項強姦罪涉及事主Y,分別發生於2015年6月13日及2015年7月23日。
13項以虛假藉口促使另一人作非法性行為罪,控罪涉及事主Y,日期為2015年6月13日至8月4日,其中兩項為強姦罪的交替控罪,李國明否認全部控罪。

案情透露,X與Y為姊妹,Y為胞姐,案發時分別十二歲和十七歲,兩姊妹與父母在牛頭角上邨居住,被告是鄰居,Y五歲時,被告已與她的父母十分熟絡,牛頭角下邨清拆後,一家搬到藍田某公屋居住。
2008年,Y的妹妹X,當年六歲,向外婆指控遭生父侵犯,家人報警,警方調查後因證據不足,X的生父沒有被起訴,事件雖然出於誤會,但X的生父已「身敗名裂」,他的妻子Z與他離婚。

數年後,X回想起這次事件時說:「老竇好鍚我,攬到我實一實,好肉緊,掂到我的私人部位,我細個唔知乜叫做非禮,才向外婆投訴,冤枉了老竇。」

2009年,Y的父母離婚後,被告乘虛而入,與Z發展情侶關係,經常在她們居住的單位出入,被告當時與另一女子結婚不足半年,X與Y有時會稱呼被告為「爹爹」。

2012年,被告患上陽萎,因不舉感到自卑,Z與一名黑人交往後,疏遠被告,被告與妻子到泰國一星期,之後與Z親斷絕來往,不再出現。

2014年底被告再出現時,對Z說,之前的李國明已在泰國自殺死亡,他是李國明的「再生人」,可召喚泰國神鬼及降頭,神佛上身時可變成柬埔寨「喬森飛」、「西哈努克」,「波爾布特」、泰國「察猜」等不同人物,他最常用的身份是「察猜」,全名「察猜密加度」,三母女均相信被告有預測未來力量。

被告與Z回復情侶關係,不久發現Z之前曾與幾名非洲人交往,他為怕自己的「地位」被取代,藉詞黑人有邪氣,要為她們一家做「洗淨」儀式,被告經常到她們家中,要她們跟他一起唸經。

「洗淨」儀式是全身赤祼進行,四人分別坐在客廳地下,唸經約半小時,Y向母親表明不願意這樣做,但母親逼她及胞妹順從。

Y的台灣男友來香港,住在她們家中,被告說要監視Y的台灣男友,常在女友住所逗留,2015年4月8日凌晨,被告叫當時十二歲的X到廚房談天,被告突然間合上雙眼和站不穩,再次睜眼時向X說:「我係爹爹,我返咗嚟喇,你哋呢排生活點啊?」
被告攬着X,吻她的臉和額頭,與她濕吻約兩分鐘,X覺得被告的行為「好乞人憎」,推開被告,她對被告說「唔鍾意」這種行為「真係好想打佢」。
被告向X說:「你唔可以唔鍾意,我係爹爹嚟㗎。」
被告再次吻X,這次更加激烈,X當時緊閉嘴巴及牙齒,  被告用舌頭強行打開她嘴巴,更問「你條脷喺邊?」
兩人「脷疊脷」,整個過程約二至三分鐘。

X漱口回來,被告後來回復正常,被告說不記得剛做了甚麼,並向X道歉,被告叫X不要告訴Z,因為「會連累爹爹」,類似事件之前已發生了幾次,X恐怕被告變本加厲,將事情告訴母親。

Z知道X遭到被告侵犯時很激動,被告解釋說,他被「黑鬼」上了身才做出這樣的事,因為Z曾與「黑鬼」在家中造愛,令這個單位變了「凶宅」被「黑鬼」入侵。
被告說靈魂被「黑鬼」搶去,才會做出濕吻X的舉動,他召師公亞披勒上身,師公派「卡農」(被告在泰國用的名字)到來,在X背部劃符才將「黑鬼」收服。
Z相信「黑鬼」上身說法,「濕吻嘅係『黑鬼』靈魂,唔關『察猜密加度』事」,Z認為報警也沒有用,事情不了了之。

濕吻事件發生後,Z為大女兒Y慶祝生日時,叫被告一起去唱卡拉OK,這次聚會,令被告將魔爪伸向婷婷玉立的Y。

2015年6月,Y收到被告的WhatsApp,被告對Y說「黑鬼」要搞她的妹妹X,X被細菌傳染,有生命危險,身上有「令人迷失嘅邪氣」。

「X要被察猜咬」才可消除厄運,Y問被告其麼叫做「咬」,被告說「咬」就是口交,即X會與他口交。
Y很愛錫妹妹,不想妹妹與被告口交,Y問被告有甚麼方法可消除妹妹的厄運,被告說要有「代替品」,代替X的,必須是處女。
Y回覆說,自己是處女,願意代替妹妹與被告口交。

2015年6月13日,Y應約出門,告訴母親Z「察差」約自己出外,Z曾要求Y勿外出,因「察差而家唔知變咗乜人」,因為擔心妹妹被「黑鬼」搞,Y未有理會母親勸告。

被告駕的士帶Y到九龍塘根德時鐘酒店,被告在房內攬和吻Y,Y一度推開,被告問:「你係咪想幫阿妹?」
Y於是不作反抗,被告將Y的衣服脫光,在床上摸及吻Y時,突然擘開Y雙腿。

未有性經驗的Y曾反抗並表明「要留畀男朋友」,被告沒有理會,戴上安全套將她強姦。
這是Y人生第一次性交,她不感到痛楚,但腦中一片空白,Y推開被告時,被告已射精。

完事後,被告跪在地下,對Y說自己也不想與她性交,他這樣做,是遭到師公「察差」強逼。

被告對Y說,趕走「黑鬼」要做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,「察差」要與Y性交十二次,才可消除X的災劫。
被告駕的士帶她回家時,吩咐Y勿將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告知他人,Z若問及,便答「去大嶼山搵高僧」。
在6月至8月期間,Y與被告共發生十四次以性行為,被告在Y的住所與她發生性行為後,都會將避孕套扔出窗外,以免被Z識破。
2015年7月23日,Y與被告進行第十二次性交法事,Y下體流血,翌日仍感痛楚。

完成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後,被告欲拆散Y和男友,向Z力數Y男友不是,Z把男友送給Y的iPhone丟掉,Y開始覺得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可能是個騙局。
9月中,Y與被告進行第十四次性交後,決心疏遠他。
被告不斷發WhatsApp給Y,以不同「神佛」人物身份責罵Y,指她利用完他的法力便「一腳伸走佢」,又用神鬼的身份說「你爹爹自我了斷時,仍哀求我要保護你哋三母女」被告又問Y會否嫁給「察猜」。

被告說Y泄露天機將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告知男友,「察猜」的師兄弟灰飛煙滅,「察猜」會向她落降頭。
被告說Y是「察猜」的前世情人,除非Y嫁給「察猜」,否則必死無疑。
被告說,Y是愛「察猜」的,只是衝不開道德枷鎖,Y回答不可能,若因此而落她降頭,她寧願死。
被告遭到Y嚴詞拒絕,發了一連串「無厘頭」WhatsApp給Y:
「中國政府背後支持當年柬埔寨大屠殺的狂人」
「若有摧毀中國的導彈,會按鈕發射」
「沒有政治立場,但支持民主自由」
「支持民主自由,有參與六四集會的習慣」

被告認為,Y如此決絕是因為想與男友結婚,為破壞Y與男友的關係,被告對Z說,Y的男友是台灣竹聯幫,會將Y賣給人做性奴。
2015年9月24日晚上約8時,Y與被告在電話爭吵。
被告說:「你唔再同我做係你自私!」
Y反駁:「我都有權利選擇㗎,我都係人嚟㗎!」
Y揚言:「陣間就爆你大鑊!」
被告說:「睇吓你有咩講!」
Z當時在被告身邊聽他與Y講電話,Y當時要求兩人立即返家當面對質,否則她會自殺,Z說:「我哋而家即刻番嚟,唔好嚇親細妹。」
Z與被告回到家中,當時Y與X都在場,Y說,被告與她入房唸經做法事,其實是與她性交,「你估我次次入去唸經呀?根本唔係唸經!」
被告承認:「我同Y扑咗嘢(性交),佢係自願。」
Y回答:「係呀!十四次!」
Y說是為進行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,免妹妹X受辱
X當時非常激動說:「李國明點解要咁對我家姐!」
Y要求母親與被告斷絕交往,Z當時應承。

當面對質後,Z與被告離開住所,翌日才回來,Z與被告回到住所後,接着連珠爆發提問。
「我一直相信你嘅人品同說話」
「你有冇要求人地舔你下體?」
「你有冇坐係佢塊面度口交?」
「有冇坐係佢上面性交?」
「有冇同佢開房?」等等。
Y當時答「有」,但強調是被逼的。
Z問她有沒有與男友性交。
Y答有,隨即被母親掌摑。
打了Y幾巴說:「你咁賤,搶咗我男人!」
又說:「如果你唔肯,一次都嫌多。」

Y說自己是被逼的。
Z說:「被逼?我完全唔知情!被逼又會咁多次?」
被告說:「你話被逼就而家去報警,我唔會驚。」
Y的母親同意報警,但Y最終沒有報警。

各人平靜下來後,Z指罵被告人面獸心,問Y可否當作是一對情侶分手,就此了事。

李國明被警方拘捕後,在錄影會面中承認Y自願與他發生十四次性行為。

以下用李國明第一人稱講述

我在2000年認識現任妻子,2009年註冊結婚。結婚半年後,我與Z發生關係,發展婚外情是我自己的問題,2012年,我與Z一度分手。

我們在2014年底復合,為增強自己吸引力,我向Z及她兩名女兒自稱是「再生人」,對她們說李國明在泰國自殺死亡,我已「再生」成為李國明的養子「察猜密加度」。
X及Y會叫我做「察猜」,我與她們四個人,背對背打坐唸《心經》,有時會單獨與X及Y唸經,唸經只是「做戲一部分」,目的是要令三母女相信我有神力。

2015年4月底,我與Z暫時分開,但與Y仍有用短訊聯絡,除閒話家常外,亦提及較私隱問題,包括Y的身材及我與Z行房之事。
我們通常趁X及Y入睡後在客廳性交,Y在短訊中向我透露,我們性交時發出的聲音過大,令她無法入睡,要求我們「將音量收細」。
2015年6月,Y因母親反對她和台灣男友拍拖,心情欠佳找我開解。
我駕的士載Y到九龍塘根德時鐘酒店,在房內與Y互相替對方口交,之後Y替我手淫,Y是我女朋友的女兒,Y和X兩姊妹都叫我做「爹爹」。

我第一次見Y時,她才五歲,與她性交「好似好衰」,覺得自己「好卑鄙,好賤」,好似「搞自己個女」,我問Y是否進行性行為。
Y表示可以,「我都想曳」,「好多同學係女人」,Y當時表示興奮、舒服和享受。

完事後,我對Y說,「其實我哋唔啱」,我又叫她不要模仿其他同學與他人發生性行為。
幾日後,我問Y「幾時曳曳」、「屋企方唔方便」,Y回覆稱「都OK,但阿妹喺到」叫我「諗辦法」,我對X說,與Y在房內「唸經」,「無咩緊要事都唔好敲門」。
Y透露喜歡我,亦喜歡成熟男士,Y會主動問我:「『百厭』好唔好?」
我曾和Y在體育館附近擁吻,之後,我們在Y家中進行多次相類性行為。

第五次性行為時,Y說「咁大個女未被男仔插過」,想嘗試性交,要求我把陽具插入她的下體。
我當時感到詫異及嚇一跳,「旁觀者以為佢太幼稚」,其實Y「唔係一般人想像中咁純情」,之後的性行為,陽具都有進入下體。

Y的台灣男友來港探她時,Y當時問我有否「呷醋」。
Y強調自己同時喜歡我和男友,為補償我的損失,我們發生性行為時,Y「豪放咗」,「可以名正言順開開心心放膽做一次」。

Y在五歲時,我曾抱過她,想不到她愈大愈迷人。
我曾與很多女子性交,但從未試過處女,知道Y仍是處女時,我對她產生性愛邪念。
於是妖言惑眾,編造「黃道十二宮」的故事,令到Y替我口交及性交。
我與Y最初的十一次性交都早泄。
2015年7月23日,到第十二次時,我預先吃了「偉哥」,我與Y在她的家中性交,這次我沒有戴安全套,Y見到我跟以前不一樣,阻止我進入,我跟她說「入住先」,大力插入,令Y的下體流血。
當時Y眼泛淚水稱:「死啦,(處女膜)穿咗!」我其後在Y的體內射精。

Y說,初夜原是留給男友的,但卻給我奪去。
我對Y說「大概係注定嘅」,她要求我負責,我對她說,我負責到底。
我趁「偉哥」藥力未過,用手機拍了陽具的圖片,傳送給Y,她回覆一個笑的圖案給我,但要求勿再發送此類照片。

第十二次性交後,Y發現月經過了十天還未來,我叫她多做劇烈運動「凳啲月經出嚟」。
Y擔心懷孕,8月4日叫我幫她買驗孕棒驗孕,證實並無懷孕後,我對她說「一天都光晒!」
我對Y說,由於之前性交都無「破處」,「黃道十二宮」未能發揮作用,X的邪靈仍未驅趕,要再性交為X消災。

當時我們關係如情侶,對性行為有默契。
Y會主動提出想「百厭」性交要求,並享受過程,Y替我手淫前,會要求我戴上安全套,以免「射到周圍都係」。

我與Y只係「玩吓」,我們年紀相差三十二年,「唔通叫佢嫁我咩?」
Y現在說我逼她就範,「上得法庭控告我,願意都會話唔願意啦!」
2017年2月25日,Y接受辯方律師盤問,辯方指現年十八歲的Y是英文辯論校隊成員,曾奪區域比賽冠軍,又曾演歌劇。
邏輯分析能力和表現技巧都很強,作供時會有技巧地說謊,真假混雜增加可信性。
「黃道十二宮」性愛法事解邪是Y創作,並非事實,Y同意有以上經驗和能力,但否認撒謊誣陷被告。

辯方引述Y庭上證供,被告說Y的十二歲胞妹X會有災劫,須進行「黃道十二宮」法事解邪,她才與被告性交。
辯方翻查2015年9月底,Y報警時的口供紙,十一頁口供都沒有提及「黃道十二宮」,質疑Y在捏造口供,被告沒有說過「黃道十二宮」。

Y否認揑造證供,說錄口供時由警員引導,先講述事情背景,沒必要那麼快提「黃道十二宮」。

法官說該份口供已談到性交案情,為何沒提「黃道十二宮」,Y表示「唔識答」,其後稱或因當時情緒比較激動。
辯方指Y作供不盡不實,誣衊被告脅迫她性交,質疑Y如果相信被告有超能力,當她擔心不幸懷孕時,何不直接叫被告召喚「師公」顯靈驗孕,而是叫他買驗孕棒,Y稱沒有想過。
辯方說案發時間為2015年4月至8月初,但Y與被告於案發後在卡拉OK合唱,《Sometimes When We Touch》。
辯方指歌曲反映他們當時的關係,Y同意2015年7月與被告合唱,但忘記揀過此歌,被告獨唱《愛情影畫戲》時,她為被告「加油」,是因母親妹妹在場,要假裝她與被告之間沒有事。

辯方又提到,2015年9月24日,Y告知母親她跟被告性交14次的事,稱是被逼就範,當時Z質疑。
「如果你唔肯,一次都嫌多,點會同佢做到14次」,Z又不斷查問性交細節,包括是否「女上男下」,有否要求被告舔下體口交及兩人有否開房等。
Y對大部份問題回應是不記得,包括被告曾否提議報警,但記得被告曾兩次插嘴稱她是自願性交,Z即掌摑被告。
辯方稱Z得悉Y與台灣男友曾開房數次,當時是摑Y而非被告。
Y反駁母親掌摑她是指摘她「搶我男人」,Y又稱因情緒激動當晚沒報警,她亦未組織好如何跟警方和父親說出事情。
Y搬回親父家中住住,9月27日才報案。

Z出庭接受控辯雙方盤問(以下用第一人稱)

我離婚後與被告李國明拍拖,因被告不舉,我們於2012年分手。

2014年12月,被告在我的住所突然暈倒,醒來後以另外一種聲調和速度說話,聲稱是高僧上身,李國明現時已再生。

數天後,被告以高僧身份傳短信給我,說李國明已在泰國去世,被告之後自稱多個身份,如「察猜麥加度」,有超乎常人的能力,我對此半信半疑,未有特別理會。
幼女X於2015年告訴我遭被告吻嘴,但表示不用報警。
我質問被告,警告他不可太熱情,被告說無法解釋事件。

長女Y於2015年9月24日與被告在電話爭吵,我們當面對質,被告坦承曾與Y性交,被告稱Y自願並很享受,我當時曾掌摑被告。
Y強調曾被逼性交十四次,第十次還「穿埋,有血」。
Y看起來與平日無分別,我不相信Y的說法,但「唔信還唔信」,我身為母親「一定要報警」,我當時五次要求Y報警,被告亦提出報案,但Y拒絕。

我追問Y有關與被告性交的情況,Y承認曾主動坐在被告臉上,兩人亦曾口交。
Y強調是被逼,我問Y:「點被逼?唔通用鎖鏈鎖住你?用刀行住你?」
Y又說曾與台灣男友開房,我大怒之下曾掌摑Y。

翌日,我兩度致電Y追問事件,Y向我說:「我搶咗你男人,係咪好嬲?我個胸大過你,你都老啦!」
我感到憤怒遂隨即掛線,翌日,我致電Y要求解釋。
Y以粗言回應:「宜家都無人X你啦,你都老啦!死八婆,臭X賤X!」

Y「好有思想、聰明」,「呢啲行為,被逼應該一次都做唔到,仲要14次?」,我認為這種事情「two in one先可以做到」。
2015年9月底,被告被捕當日,我與被告WhatsApp通訊,其中一段對話提到:「今天我再沒有任何親朋戚友繼續拖垮我的人生」
被告回覆:「兩小鬼威脅仍大,不要硬碰,讓他們自動滅亡。」

被告還押後,我仍不時探望他,向被告發送短訊「老公,我愛你」
「全世界已出賣我,但我信任你,尊重你,守候你」
「我甘願不惜一切為你付出所有」
「我會一直等你回來」
我是因為心亂如麻下才發送這些內容,並非真心話。

被告被捕後,我曾多次探訪,我已不愛被告,但憐憫對方,才會探望他。
我是基督徒,雖然不相信他人的宗教,但會尊重,例如入廟拜神。
2017年3月10日,李國明出庭作供,他說「黃道十二宮」不是法事,是Y的母親結交「黑鬼」,令他心絞痛至少十二次。
主控問他:「錯在佢度,痛在你身,咪好蝕?」

法官亦忍不住追問:「你當時點講?同佢講:你累到我黃道十二宮啊?」
陪審團立即哄笑。

被告不懂得回答,法官問了幾次,才說:「你累我心絞痛,痛足十二次,呢啲叫黃道十二宮!」
法官進一步詢問被告有沒有心臟病史,被告說父親有心肌栓塞,他不知有沒有遺傳到心臟病。

2017年3月14日,控辯雙方於高院結案陳詞,法官引導時提醒陪審團,不應進行道德審判,把自己的道德標準強加在本案上,應據案中證據考慮。
法官提醒陪審團,事發時事主X只有十二歲,法例上不容許她同意被告向她作出濕吻行為,只要陪審團相信被告有作出該行為,該行為涉及不雅和嚴重違反普遍接受的社交禮儀標準,已足以裁定被告非禮罪名成立。

控方指出,Z在性侵事件揭發後竟指摘Y:「你搶我男人。」表明絕對有機會發生此事,Z得知被告和Y有性關係後,竟力數女兒不是。
控方反問:「咁唔係天下間最匪夷所思嘅事?」

Z在事件揭發後,向被告傳送手機短訊,表示「我愛你」、「信任你」等,控方再反問:「有無常人會咁做?」
控方指出,作為辯方證人的Z,對被告已「不能自拔」,可用「錯愛」一詞形容。

控方表示,案中Y和X所處的家庭,的確不尋常,性侵犯事件之前十八個月內所發生的事亦匪夷所思,例如被告以X與Y的父輩身份出現,經常大講鬼神,Z與自己母親近乎絕交等等。
辯方陳詞時指出,被告「呃人能力」不高,「話佢(被告)傷風敗德一定無死錯人」。

Y的證供曾說,被告預言Y的妹妹X將有災劫,Y才和被告進行性交法事替妹解災,辯方要求陪審團考慮,被告這種說法,是否足以令Y被嚇至要和被告到時鐘酒店,寬衣解帶進行性交法事。

Y思想成熟,行為不如一般十六歲少女,Y是否真的如控方所指意志薄弱及容易受騙,Y發現沒有懷孕後,兩人再次性交。
辯方質疑「情侶就會啫,呢個侵略者嚟㗎喎」。

Y在案發期間,與被告和家人在卡拉OK唱歌,曾為被告打氣「加油」,並合唱情歌,X和Y與被告唱歌時表現高興,陪審團應考慮被告是否以虛假藉口促致Y和他性交。
2017年3月17日,五男二女陪審團退庭商議近一日後,裁定被告李國明十三項罪名成立。
法官下令索取兩事主創傷報告及被告心理報告,押後至4月10日判刑。

主控官詢問法官是否需索取被告背景報告,法官回應:「我諗唔使喇,我地都知道好多野喇!」

辯方求情時表示,被告任職的士司機,妻子去年患癌,被告自稱曾獲得好市民獎,求情信中說被告有正義感及有愛心。

2017年4月10日,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說,俗語有云「虎毒不吃兒」,母親怪責長女「妳怎麼這麼賤,搶走我男朋友?」,實在令人驚訝。
在未弄清楚事情原委便摑大女兒巴掌,「她沒有盡母親責任,是愚蠢?還是被情慾衝昏頭腦?她實在愧為人母!」
法官痛斥被告李國明行為卑劣,令兩姊妹受到難以言喻的委屈,法官嚴正提出六項加刑因素:
(一)被告以父親身份犯事辜負信任
(二)兩個月內與Y進行十二次性行為
(三)被告非常色情地要求Y口交及手淫
(四)兩姊妹受到嚴重心理傷害
(五)被告與Y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
(六)被告行為徹底摧毀三母女關係

法官表明法庭絕不姑息強姦行為,判李國明入獄十五年,李國明聞判後一度「腳軟」,由懲教人員扶入囚室。

心理報告指李國明不成熟及自私,容許自己有婚外情,卻怪責事主母親與黑人男友有染,五十歲的被告不能適應中年危機,編造神怪玄虛之說藉以提高自己形象,不斷為性侵女友大女兒自圓其說,堅持她出於自願跟他性交,亦否認曾濕吻女友小女兒。

心理報告說他把性幻想投射在情婦長女身上,他沒有性沉溺、沒有性偏離及沒有病態心理,重犯機會不高,但需要接受輔導。

臨床心理學家指出,事件對Y造成非常殘酷傷害,情緒受困,上庭作供加深痛苦、憤怒和恐懼,嚴重影響安全感。
X因作供而要回想事情,令她出現焦慮、恐懼、發惡夢和自責,母親支持被告的做法,令小女兒極度失望,也傷透大女兒的心。

心理學家認為兩姊妹均需接受心理輔導,大女兒日後出現其他心理問題,更要接受創傷治療。

後記:
X與Y跟隨生父居住
Y與台灣男友結了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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