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驅魔人陽具吸鬼胎姦弱智女
智商只有七十的二十歲大專女生X,任職文員,思疑因與男友打野戰「撞鬼」,在街頭遇上失去聯絡多年的契媽,向對方求助時,契媽召來舊相好為女生X捉鬼。
契媽舊相好說女生X懷有兩個鬼胎,要用陽具進入她的身體,將鬼胎吸出來。
三日之內,女生X遭人以性交法事性侵,其中一次還是與契媽同場,與舊相好性交。
2009年10月28日,女生X看到歐陽國富以性交改命騙嫩模的報導後,驚覺情節相似,與女社工商量後報警。
警方拘捕女生X的契媽黃美燕(四十七歲)及黃美燕的舊相好盧福義(六十三歲)。
黃美燕已離婚,育有一子一女,盧福義是有婦之夫,育有一子。
兩人被控,協助及教唆他人以虛假藉口促致女子非法性交,及虛假藉口促致一名女子作非法性交罪名。
身形瘦削、手持枴杖的盧福義,花名「狗公」,每月靠七千元綜援金過活,黃美燕因身形肥胖,被稱為「肥師奶」。
警方在黃美燕寓所撿獲一本日記,她在日記中寫上,盧福義說女生X家中有十多二十隻鬼,他在第二次與女生X性交後,叫她疏遠女生X,兩人不要再有聯絡。
盧福義被捕後,進行兩次歷時三十九分鐘的會面錄影,講出兩個不同版本。
他在首次會面中表示:「朋友大多叫我『大師』、『機佬』及『師傅』等花名。1982年為所住屋邨的『卡啦OK』比賽裝設音響,邂逅義務協助他的街坊黃美燕。分開多年後,2008年重逢,我們再開展性關係。」
「2009年10月4日收到黃美燕的電話,說女生X在家撞鬼,意圖輕生。我趕往女生X寓所,她向我展示手臂上的刀痕。我對她說,她的家中沒有鬼,每天燒香便可,我自己無宗教信仰,女生X卻把我當成一位法師。」
盧福義又說:「當天見女生X已三日沒洗澡,於是叫她洗澡,誰知她從浴室出來時全身赤裸,說自己渾身灼熱,哀求與我性交,我才勉為其難去做。數天後,女生X說在廚房撞鬼,主動脫光衣服,要跟我性交。」
在第二次會面時盧福義改口說:「我知道女生X家中有鬼,驗出她體內有鬼胎,提出藉性交吸走鬼胎。惟她正值月經,我倆沒有性交,一邊摸女生X腹部趕鬼,一邊自慰,在她體外射精。」
「2009年10月6日與黃美燕在房中造愛時,女生X突然衝入,表示也想造愛,我才勉為其難與她做幾下,只動了數下便『收工』,我雙膝軟骨磨蝕,性交時雙腿不能屈曲或跪 。」
盧福義在會面中自稱是調控音響的師傅而非法師,聲稱與女生X性交是一片好心,豈料「好心做壞事」,「不想她做傻事,變成我做傻事」。
黃美燕在會面錄影時說:「我男友,即在佛堂誦經的盧福義,能藉性交以陽具將『不好的東西』吸在體內,然後帶往佛堂做法事超度亡魂。我見女生X被鬼纏身『好慘』,盧福義看在我份,才為女生X吸鬼,我聽人說,法師、尼姑都有幫人吸,吸完後,可回復青春和法力都會有所提升。」
黃美燕表示,原本委靡不振的女生X在做法事之後,雙目有神兼且「成個人醒晒」,直指「真神奇,唔信都唔得!」。
時間回到2009年7月。
女生X原與父親及姊姊在屯門山景邨居住,父親入住老人院後,讀碩士的姊姊亦遷出,單位只有女生X居住,獨居的她十分怕鬼。
2009年7月,女生X重遇她的契媽黃美燕,女生X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就讀時,黃美燕2004年在學院做校工,兩人重逢後,經常透過電話交談。
女生X對契媽說:「我自七歲開始不時見鬼,現在覺得姊姊的房間內有鬼。上星期我與男友在山邊打野戰後,昨日來經時,肚子很痛,下面還排出一些血塊,我思疑是打野戰時得罪了一些『污糟嘢』,現在不知如何是好,你要救救我。」
2009年10月4日,黃美燕到女生X家中找她,一入屋就說看到有十多二十個靈體在屋入面。
黃美燕對女生X說:「你間屋很不乾淨,要找人來清理一下,否則手尾長,你不用怕,我男朋友是法師,在佛寺工作,我叫他到來,他一定有辦法幫你。」
黃美燕即時致電盧福義,同日下午5時,盧福義到達女生X家中,對她說:「你招惹的都是嬰靈,她們要在你的身上投胎,有些已經進入你體內
因為只有一個嬰靈可以轉世,它們在你的子宮內打架,令到你肚痛。」
「你排出的血團,就是打輸了的嬰靈,現在還有兩個嬰靈躱在子宮盡頭,只能用陽具將它們吸出來,還要射精才可以將嬰靈制服。」
盧福義講得頭頭是道,女生X同意做「陽具驅魔」法事。
盧福義將女生X帶入房中與她性交,黃美燕就在客廳做「護法」。
盧福義吩咐女生X在性交期間要表現享受,發出呻吟聲,否則驅魔法事無法進行。
盧福義射精後對女生X說,要性交三次,鬼胎才可驅清,女生X事後到廁所清潔身體。
盧福義將三百元交給黃美燕,黃美燕將錢轉交給女生X,說是盧福義給她的利是錢。
之後,盧福義對女生X說:「今次我只捉了一個嬰靈,還有一個被我鎮住,兩日後我會再為你做法事,將那個嬰靈也捉出來。屋內的其他鬼怪,一見我來就走了,為免鬼怪再來,你要在你姊姊的房間點香。」
翌日,黃美燕打電話給女生X,對她說;「法師說,你已過身的媽媽,正在地獄受苦。昨天被驅逐的鬼魂,仍在你屋外不肯離開,法師說今晚會到你家中作法,為免鬼魂上你身,要你先到我家中暫避。」
女生X被嚇得魂飛魄散,立即到屯門友愛邨,黃美燕家中。
翌日早上,盧福義到達,一入門就對女生X說:「我已花了三四萬元替你做驅魔儀式,你的母親及其他鬼魂,我都安頓好了。」
盧福義取出一瓶深色液體給黃美燕及女生X飲,待兩人飲完液體後,盧福義看了看黃美燕,面色大變,說:「那隻嬰靈怎麼上了你的身,快隨我入房。」
盧福義拉了黃美燕入房,十分鐘後,盧福義全身赤裸走出房間,命令女生X入房。
女生X見黃美燕一絲不掛坐在床上,盧福義對女生X說,剛與黃美燕性交「驅鬼」,但那隻嬰靈離開黃美燕後,又跑到女生X身上。
盧福義要女生X脫光衣服,在黃美燕面前,替他口交。
盧福義吩咐黃美燕做「護法」,用手摸女生X的乳頭,阻止嬰靈離開。
盧福義稍後與女生X性交時,半途已經完事,他向女生X說:「你唔乖,畀住一半你先。」
完事後,盧福義叫女生X回家。
當天晚上,女生X打電話給黃美燕。
黃美燕害怕女生X的鬼再上她的身,對女生X說,鬼魂可經電話線接觸她,叫女生X以後不要再打電話給她,自此,兩人就再沒有聯絡。
女生X愈想愈覺得奇怪,向胞姊透露盧福義以陰莖吸鬼胎一事,但她的胞姐沒有追究下去。
2010年6月30日 ,女生X獲准在屏風後作供,她接受男被告盧福義代表大律師盤問時,作供時直認曾誤入歧途,在夜總會做舞小姐,而且要陪客人上牀。
女生X亦承認自十六歲便有性經驗,過往曾與四個男友性交,對性持開放態度。
辯方說女生X自十三歲起有性經驗,女生X聽罷情緒激動說:「十三歲是被人搞的!」,又稱「講到我屈佢咁」,更在未及戴回口罩便推開屏風
說了一聲「妖」便怒氣沖沖衝出法庭。
法官擔心其容貌曝光,即大叫「你咁出去……?」但仍無法阻止,經社工及警方安慰後始入庭繼續作供。
辯方質疑她對性交驅魔抱着一試無妨的心態,女生X聞言情緒激動反問:「同阿伯造愛,唔通貪驅風咩」
辯方聲稱盧福義行動不便,腳部曾做手術,不能做出如女生X所言的性交動作,指稱2009年10月4日,女生X洗澡後一絲不掛主動要求與盧福義性交。
當時盧福義稱:「你連做我個女都嫌細,你唔怕有BB咩?」
女生X表示曾在夜場有過百恩客,而且剛來月事,不怕懷孕。
盧福義目睹經血,聲稱作嘔,一度拒絕性交,但女生X主動為他脫褲,更以死相脅,揚言「老鬼你唔同我做,我就自殺」,最後盧福義只在其面前自慰。
至於控方所指的第二場性交法事,辯方指稱當日女生X誤以為兩被告纏綿,提出加入,主動要求女被告黃美燕搓揉其胸部。
盧福義聞言稱「你唔係話我老鬼無鬼用咩」,接着便與黃美燕離去,惟女生X不依,反向盧福義索取五百元,揚言一旦拒絕便後果自負。
因盧福義最終未有照辦,女生X遂誣告他。
女生X一概否認,堅持感覺及親睹對方下體有所動作。
2010年7月8日,辯方大律師伍健民,在庭上大數負責拘捕及調查的四名警員共五宗罪。
屯門區重案組於2009年10月29日抵達盧福義家時,先在門外大力拍門驚動他妻兒,更有警員在門外講電話時大呼「佢斷正」,而將男被告以手銬及蒙頭押走時,讓記者拍照,對他造成壓力。
警員胡文耀在警察記事簿上留空數行,然後要他簽名。
在會面錄影前說「事主認了自願,無事」,誘導他在留空地方寫上,「是她自願同我發生性關係」。
伍健民又說,警員胡文耀在錄影前,命令盧福義被問及「要不要律師」時說「不要」,在被問「是否精神」時說「精神」,又要盧福義在胡文耀提問時,留意他的手勢,如緊握拳頭,盧福義要說「無」或「唔係」,緊握拳頭後伸手指時,要說「有」或「係」。
警員更不准盧福義服用由他兒子帶來的藥物,嚴重違反查問守則,認為盧福義在不自願的情況下進行錄影會面。
警員胡文耀對以上的指控一一作出否認,辯方之後表示要查看影帶拷貝,細看當中警員的「手勢」是否有問題,始再作決定。
辯方傳召兩名屯門區區議員蔣月蘭與嚴天生,擔任男被告盧福義的品格證人。
兩名區議員指認識被告多年,認為他熱心為區內居民服務,為區內活動調校音響,低調實幹,人緣不錯,從沒聽聞他自稱曾在佛堂工作,或提及懂驅魔之法,但他們接受控方盤問時承認不了解其私生活。
2010年8月4日,案件宣判日,辯方求情稱,已婚的盧福義患骨關節炎,雙膝曾動手術,亦有尿道炎,靠綜援維生。
他無預謀犯案,只是機會主義者,他見黃美燕與女生X相熟,又要幫忙,才在性方面佔人便宜,不似茅山師傅歐陽國富,騙嫩模性交案中騙財騙色的情節,亦無證據顯示盧福義慣性以類似招數欺騙女性。
區域法院法官潘兆童指出:「盧福義的謊言粗糙,一般人都不會相信,案中身材矮小,十三歲被評估智商僅得七十的女生X,其母親年前身故,老父中風後長居老人院,胞姊念碩士後亦遷出,相信女生X因缺乏長輩關懷,才會誤信契媽唆擺,由其法師男友性交驅鬼。」
法官說:「盧福義辯稱女生X以死相脅,逼他性交,說法令人難以置信。女生X作供時雖曾表現激動,但其供詞可信,即使她信鬼神,如非被告一再堅稱要性交才能驅鬼,相信她不會願意性交,故判被告兩項罪名成立。」
法官判刑說:「本案控罪最高刑罰可判監五年,考慮案性嚴重程度遠不及歐陽國富性交轉運案,亦不涉精心布局犯案。男被告僅是藉偶然機會以滿足性慾,其粗糙謊言相信非一般人會相信,他亦非慣常藉此犯案。」
法官判刑時怒斥被告盧福義利用少女迷信心態,滿足一己私慾,行為可恥,還在審訊期間揭人陰私,加以抹黑,倍加事主傷痛,辜念他大半生行為良好,無案底及以往曾當義工,積極行善,將二十四個月刑期減至二十一個月。
法官裁決時表示,相信黃美燕受盧福義所騙才會唆擺女生X,故判她無罪,但黃美燕於案中積極參與,行徑有異於一般人,在第二次性交時參與其中,雖判無罪釋放,但拒絕其取回訟費申請。
黃美燕在兒子陪同下離開法院。